清代移民与台湾食盐贸易制度化
清代台湾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台湾的开发与发展,是在清廷统一台湾以后才全面启动的。台湾市场的发育与成长,与大陆闽粤汉人移民在台湾的社会经济活动分不开。清统一台湾后,伴随着移民开发台湾高潮的掀起,台湾的地位更加凸显,政府对台湾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密。清廷对台湾食盐专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意味着政府通过政权的力量,控制与左右着市场的发育与成长,并将台湾纳入内地的管理体系之中。
一 盐与台湾少数民族的商业意识
台湾在清以前汉人移居较少,以至清初有“向为土番聚居”之说。台湾少数民族基本上保持着原始社会的形态,“各番俱无姓氏,不知时宪、日期,亦不知其庚甲”。清廷统一台湾后,闽粤人民源源不断地移居台湾,与当地少数民族发生往来,官府与民间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高低,将其别为生番与熟番两种。生番住内山,教化程度较低;熟番则纳粮应差,等于齐民。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最大特色是围猎,“捕鹿曰出草,先开火路,以防燎原,诸番团立如堵,火起焰烈,鹿獐惊逸,张弓纵矢或用镖枪刺之”。捕获鹿獐后则“聚而饮”吃其肉,将脏腑藏于瓮中,“置盐少许腌而食之”[1]。清前期台湾的野生鹿獐颇多,随着汉人移垦的不断深入,雍正以后,当地少数民族捕猎范围被迫向内山转移,台湾“鹿最繁,昔年近山皆为土番鹿场,今则汉人垦种,极目良田,遂多于内山捕猎”。台湾少数民族将多余的肉“截成方块,重可斤余,皆用盐渍,运致府治”[2]。捕鱼也是台湾少数民族的强项,捕获的大鱼多用腌制方法储存,“凡捕鱼……小鱼熟食,大则腌食,不剖鱼腹,就鱼口纳盐藏瓮中”[3]。不管是捕获的鹿还是鱼,只要有剩余,最终都涉及盐的腌渍。
台湾少数民族使用的盐是自产还是交换所得?从史料来看,台湾少数民族地区是产盐的,但生产方式十分落后,史载:“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晒。”[4]这一方式产盐量自然不多,以至康熙《诸罗县志》称,番人依山而居,“并不产盐”。所以他们使用的盐,绝大部分可能来自与汉人交换。台湾番汉在交往过程中,经常互通有无,盐是汉人交换的主要物品之一,凤山县“生番在山谷中,深林密箐,不知种类。凤山县山猪毛等七十四社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雍正二年(1724)先后归化。……时挟弓矢镖枪捕獐鹿,以其肉向民人易盐布釜甑”[5]。这里的民人显然是指汉人,台湾少数民族“凡物生食居多,惟盐取给于外”[6]。汉番间交易多属物物交换,康熙末年汉人用小舟装载布、烟、盐、糖、锅釜、农具,与崇爻八社及阿里山社贸易。番以鹿脯筋皮市之,皆以物交物,不用银钱。[7]台湾少数民族则用猎取的鹿、兔等野兽皮,“易汉人盐、米、烟、布等物”[8]。在盐的交易与使用过程中,台湾少数民族已离不开盐了,“断绝其盐,彼将摇尾求食矣。……若利其有而资之以盐,任社商剥克而不之禁”[9]。盐与台湾少数民族的生活息息相关。清前期,他们与汉人商贸交流的程序大致是生番—熟番—通事,即“各社生番持与熟番交易珠、布、盐、铁,熟番出与通事交易”[10]。所谓通事,即兼识番、汉之语言、风俗,是汉番交涉的中介人。台湾少数民族对通事很敬重,“凡社中皆择公所为舍,环堵编竹蔽其前,曰公廨(即社寮),通事居之,以办差遣”[11]。
清前期台湾由于汉人移民的无序性以及政府移民政策的不连续性,使台湾常处于动荡之中。每当变乱发生,被政府追杀的“贼”往往会逃匿于台湾少数民族居住的深山。官府捕“贼”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利用盐等作为奖品,刺激台湾少数民族抓贼,“檄往谕卑南觅大土官文结,赏以帽靴、补服、衣袍等件,令其调遣崇爻七十二社番遍处搜寻,将山后所有盗贼悉行擒解,按名给赏。拒敌者,杀死勿论。凡擒解山中汉人一名,该番赏布三十尺、盐五十斤、烟一斤。获剧贼者倍之”[12]。官府以盐为奖品,充分显示了盐对台湾少数民族生活的重要性。
汉番无序的物物交换,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逐步向季节性定期交易发展。嘉庆年间,随着噶玛兰的开发,其附近的奇莱地区,每年春季,“各熟番牵舟竞进,每番给予盐一、二瓯,欢极而去,陆续挟鹿茸兽皮各货来,换布匹等物”[13]。这种定期、定点贸易,在乾隆以后汉番交界处设立的隘口上表现最为突出。“隘者,巡防野番出没之隘口也……乾隆间,由官遴募壮丁,扼要巡逻、防御,每隘多者二、三十名,少至八名、六名,曰隘丁。”隘有官隘、民隘之分,隘“所需口粮、铅药、辛劳之费,准各隘丁于附近山麓之荒林碛土,或一、二十甲,或二、三十甲,自行垦种,列为不入额之款,谓之隘地。……隘所搭盖草舍以资栖止,谓之隘寮”。清代凤山建立过12所官民隘,彰化16所,淡水厅27所。[14]隘已不单纯是一个准军事防御组织,而是以隘口为中心的一个小型开发区。隘处于汉番交往前沿地,居址相对固定,于是过去汉番间零星、松散的物物交易,反而可以定期、定点地在隘口进行,围绕隘这一汉番交界的地点,初步形成较低级的市场交换,“其生番贸易盐、茶、烟、布等物,仿照嘉义县阿里社之例,遴举安分能通番语之人,充当正、副通事,并令番中晓事者充正、副土目,定期在隘口贸易。如有奸民违禁入山,勾番滋事,立即严拿从重治罪”[15]。政府通过对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汉番贸易的控制。
汉番间以盐为主要交换对象进行的贸易,由起初无场市、无时间的零星交换,随着汉番交往的密切,逐步过渡到有固定场市与时间的交易,强化了台湾少数民族的商品交换意识,改变其以前单纯的物物交换方式,发展到通过银钱作为等价交换媒介的商品交易,“番人贸易,往者不知用银与钱,猎得鹿茸、皮角、熊胆,惟与民人易盐、布、哔吱、羽毛及铁锄、镰刀、腰刀、火枪、火药等物。富者,惟畜牛多、积布与哔吱多而已,布以伸两手度之为一排,伸一手度之至膺之正中为一围,不知有尺寸。今高山番已知用银圆,平埔番则并知用钱,亦有家置升、斗、尺、称者矣”[16]。台湾少数民族在与汉人移民的交流中走出了原先较落后的生活状态。汉人通过与台湾少数民族的交往,逐步深入番区垦殖,也加快了台湾社会的整体发展步伐。
二 食盐运销中的走私现象
食盐运销在传统社会一直实行着官方垄断的专卖制度。但走私贩盐也一直在民间社会存在着。明清闽粤海商不顾政府禁令,走私活动颇为盛行,已为学界公认。清前期台湾随着移民的增加,对盐的需求量只增不减,引起部分“奸民”走私贩盐的兴趣。台湾东北部的噶玛兰在汉人未进入前,“民间食盐均系内地采捕鱼船,遭风收泊,将盐散卖。自嘉庆十七年(1812)总督汪志伊奏新设通判”,实行政府配额销盐专卖制度。[17]这说明嘉庆十七年以前,噶玛兰地区的食盐主要以民间走私为主,走私食盐的价格,根据季节的不同而不同,“春夏每斤卖钱七、八文,秋冬每斤卖钱二、三十文不等”。由于季节差价较大,一些已移居噶玛兰的汉人就乘机收购,“该处有内地居民,随便收买,居奇转售”[18]。噶玛兰的开发,其首功当推漳州府漳浦人吴沙。吴沙之所以能敲开台湾少数民族的门,与其“番割”身份有关。何谓“番割”?史载:“沿山一带,有学习番语、贸易番地者,名曰番割。”番割用汉人物品与台湾少数民族互通有无,牟取利益,“贩铁锅、盐、布诸货,入市易鹿茸、鹿筋、鹿脯、鹿角出售,其利倍蓰”[19]。吴沙在“市易”方面自然不会缺少盐,“闻吴沙私以盐、布与生番往来贸易”。又兼吴沙会看病施药,导致台湾少数民族“情愿分地付垦,吴沙遂招漳、泉、广三籍之人,并议设乡勇,以防生番反复。内地流民,闻风踵至”[20]。
即使是在官盐运销中,船户也会在海峡两岸贸易中夹带私盐。这在大陆缺盐年份从台湾调拨食盐到大陆销售时可见一斑。据记载,乾隆十五年(1750)、三十八年(1773)、三十九年(1774)、五十八年(1793)等年份,“均因内地缺产,拨运台盐有案”。但船户往往利用运销执照中“惟照内盐数自一、二百石至二、三千石不等”的漏洞,多装私卖。这一漏洞到道光年间被发现后,引起官方重视,道光十三年(1833)福建因“夏秋雨水过多,内地场盐缺乏”,福建盐法道请求从台拨盐救济,初时台湾“册报仅存盐三万八千二十三石,自难尽数拨济内地”,最后决定拨2万石济内地。为了再次避免执照数字不一的弊病,特定“每张载盐一百石为准”,船只从大陆出发“抵台湾鹿耳门大港呈缴,即就有盐场分拨配,由府截角,填给尾单,付船开驾,经过关津,丁胥人等,不得阻滞需索。到省,仍由浦下验盘上仓,填单呈报。如照外多装,自应认真惩办”[21]。政府对走私的防范,既说明食盐专卖的垄断性,又暗示了走私的猖獗。
其实,政府对台湾民间私盐运销始终难以有效控制。以噶玛兰为例,嘉庆以前,盐主要来自内地福建兴化、惠安的捕鱼小船,“每当春夏之交,遭风收泊,入港将盐散卖……民番亦相安为常”。这些捕鱼小船散卖盐,基本上是走私行为。随着噶玛兰开发的全面启动,官府组织逐步设立,对走私活动也更加注意,“自设官后,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兰中又无可为埕坎之处”。所谓“透漏”就是指走私,“埕坎”是指晒盐之地。噶玛兰不产盐,就只有从外地运入。为了控制食盐运销,官府起先拟准备“仿照汀州行销广湖盐引之例,招募鸡笼小船,换给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场探试买拨”。即由政府组织小船到福建沿海运盐到台,再“以府船运至淡水,须趁南风,而由淡入兰,又须别趁西北风,一年止可一度”。这一行程将经大鸡笼、深澳、泖鼻、三貂等口岸,沿途暗礁鳞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驾驶”。同时,又由于噶玛兰“无回货可装”,进而导致“脚价增昂”,最终使“盐价不免于腾贵”。盐价高昂,就会打击民众购买力,此方案搁浅。为此,政府于嘉庆十八年(1813)开始决定以台湾本地盐供应噶玛兰,“缓急可以计日而至”,这样做的目的除了考虑盐价外,还可以更好地杜绝内地走私问题,“方可清查内地之私盐”。与食盐雇运、驳载、沿途缉堵有关的一切事务,均由噶玛兰厅负责。由于噶玛兰开发伊始,人丁只有5.4万余口,“以一口日食盐三钱而论,年应六斤十二两,五万四千余口,年应食盐三千六百余石,加以腌晒各项,合得销盐七千石,并订每斤卖钱十六文,始于课本不亏”[22]。定额销售显示了台湾盐产量的不足,既然产盐不足,只好从内地运售,史载:“台湾盐务,场产不足,由内地运售,名曰唐盐。”[23]隔海贩运,就难以杜绝走私现象。所以史载:“台地产盐无几,又内地滨海奸民多贩私盐至台,随处发卖,故盐法不胜其弊。”[24]嘉道时,沪尾“海口时有私盐往来,缉私不力”[25]。
台湾移民主要由闽粤人构成,有些人可能在大陆时就从事盐业生产,到台后仍操盐业,“其沿海奸民埕坎擅自晒盐贩卖,着台湾道府督饬厅县遴派干役协同贩户严禁查缉,务令私贩敛戢,官引畅销”[26]。看来移民私盐的贩卖,已直接影响到了“官引畅销”。尽管政府采取查缉措施,打击走私贩盐,估计实际的效果不是很大。“台盐在本地晒取者少,从大陆载来者多。前皆由官设法定价出入,配各课馆销售,不许商民私卖”[27]。台湾晒盐,初由民自晒自卖,雍正四年(1726)归台湾府官方经管,产盐“尽数由官盘收入仓”,并在府治设盐馆一所,“听各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运赴各厅县售卖,年无定额”。乾隆年间始定销盐11万石,后又加销溢额盐2万石。盐税除用于各种开支外,“余银核实册报拨充兵饷”。为了防止私晒私卖,政府“募雇哨丁昼夜巡逻,不准私鬻并私添埕格”。但新辟地往往走私猖獗,嘉道时,“淡水厅属之虎仔山亦产盐,居民私晒私卖,虽派哨严缉,迄未净尽”[28]。虎仔山走私十分猖獗,盐枭甚至组织武装与官方对抗,“馆丁时时访盐枭,动辄列械相斗,然不能绝也”[29]。
三 食盐生产与运销制度化
台湾人工制盐至少开始于明代郑成功,据首任台湾知府蒋毓英纂修的首部《台湾府志》卷之四《物产·货之属》记载,“盐:有煮法,有晒法。台止用晒法,台、凤二县出”。说明除诸罗县外,台湾、凤山两县均生产盐,产盐方式以晒为主,“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30]。盐的质量明显不好,这可能与晒盐技术有关。由于“盐味苦涩,不适于用,多从大陆漳、泉运入”。郑成功时代,“教民晒盐,许民自卖,而课其税”。清统一台湾后,“盐户日多,销路愈广,争晒竞售,市价不一”。市价不一也许是事实,但有利可图不能排除,所以雍正四年(1726)台湾盐业改归官办。盐课收入,“每月支发盐户及经费外,悉存府库,造册申报,以充兵饷”。乾隆二十年(1755)随着嘉义、彰化、淡水等地的开发,食盐量大增,于是增设濑东、布袋嘴等盐场。嘉庆十五年(1810)设噶玛兰厅,禁止内地鱼船私贩食盐,改台盐行销噶玛兰。随着台湾北部开发的迅速,人口大增,“淡属住民几数十万,而仍行销府盐,采配不便”。咸丰年间,允许民间在虎仔山自晒,“一时私盐充斥,课项锐减”。同治六年(1867)改归道办。[31]可见,台湾盐业市场发展,往往是民间先行一步,当有利可图时,政府用政权力量加以控制。
清廷对台湾食盐专卖均照内地通例进行,雍正四年(1726)台湾府设盐场四处:洲南、洲北、濑北、濑南场,前三者属台湾县,后者属凤山县。各场均设有巡丁、管事等,昼夜巡逻,“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如此重视巡查工作,恰好说明走私的严重性。台湾夏、秋雨水多,“盐埕泥泞不能晒盐”。只有春、冬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台湾、凤山两县四场盐埕所出之盐,全部用制斛盘量收归盐仓,其中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四场每年收入仓盐数量约9万—11万石不等。收归盐仓的盐,如何才能进入寻常百姓家中,史载:“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经过这几个环节后,销售价格由市场调节,“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如此烦琐的手续,正是为了防止私晒私贩,“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32]。其实,从民晒民卖到官方将食盐生产与销售纳入管理体系,更多的则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管理。
台湾府属的澎湖列岛则“处处可以晒盐。而其民则皆食官盐,无敢私晒者”。但官、民皆不晒盐。澎湖食盐来自台湾岛,“台、澎皆食郡治馆盐”。但澎湖的用盐量又较庞大,“澎民以海为田,得鱼则需盐孔亟。而风信不常,或暴风不已,海船有数月不至者。倘郡盐接济稍缺,则无以为腌鱼之用,而民受其病”。正因如此,有人呼吁澎湖民间自晒,“兴澎海之盐利”,并提出了具体的可行性方案:“令民间各占地晒盐,丈量区分,收其正课,以敷加饷之费。而严查出口,免使溢灌他处,以符定制。若内地偶尔缺盐,海船来运者,必有明文方许出口,官为查验,收其厘金,以益帑项。”[33]这一规划的核心是澎湖食盐自产自销自用。偶尔情况下,可通过严格的程序,将多余的盐运往大陆。民间晒盐可利用民间资金,省却官府费用,“惟是筑造盐埕,必筹赀本。若使人人知大利所在,自可以次图成矣”[34]。但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到台湾盐的销路?这在方案中也有考虑,“至于郡治馆盐,亦不患无销售之处。盖内山以东,生番食盐,皆奸民接济;若能开越界之禁,听民占地自垦,官为经理,他日渐辟渐广,民居稍密,恐郡治馆盐不敷其食耳”。条件是放弃“番界”政策,允许大陆移民开垦番区。[35]这样既可以加快台湾社会开发,又可以解决台湾岛的食盐运销问题。
清廷控制台湾食盐专卖还表现在盐价上。乾嘉时,政府根据台湾的地域差异制定了不同的食盐销售价,嘉庆十六年(1811)有官员称:台湾“官办盐务,郡城、新岭二馆,向系由府派人发卖,其余台、凤、嘉、彰、淡、澎六属,均系贩户领盐设馆售卖,每石完番广银三钱三分,按年册报有案。历任知府及卑府接任后,均遵照成例办理。……其各属现在盐价,淡属每斤卖钱十三文、彰属十二文、嘉属十文、澎属九文、凤属十文、台属七文”。道光年间,因台湾民间流行用重秤,“肩贩合算秤头、挑工,不得不加增盐价,闾阎自知秤重,亦无争执”。即使如此,官府对盐价的增减也十分关注,“现在市集盐价虽与定例略为加增,即有盈余,系贩户及贫难肩贩所得,并非官为侵蚀。且民间买卖相安,似应听从民便,毋庸更易致启衅端”。这里强调的是盐价的高低,应该由市场来调节,官府不要过度干预。实际上官府对盐价握有最后的决定权,道光初年,因“近年银价日增”,贩户“核计成本,亏折甚巨。各贩户竭蹶难支,屡求禀退”。澎属贩户甚至因此而“倒罢”,出现“无人承当”的局面,只好“由官自办”。时人呼吁官府“权时变通,量予加价”,否则贩户倒罢就会增多。有鉴于此,官府准许“台湾各属盐价每斤准予酌增制钱三文”[36]。这表明台湾盐务到嘉道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及人口增长,从事食盐贩运人数大增,“南北厅县肩贩不下数千人”,政府也因此加强了控制力度。
盐课奏销是政府控制食盐专卖的又一重要环节,各地必须定时将盐课征收及食盐运销情况造册上报。台湾食盐专卖后,每年征收的“正余盐课银两,向随内地各州县征收盐课,按年一并造册奏销”。乾隆末年林爽文起义,盐课未能及时奏销,事后福建盐法道要求补报,“催据该府造册到道,已将五十一、五十二等年台湾府征收正额盐课银两,造册详送具题在案。所有应造台湾府五十年及五十一年盈余课银,现经按年核明,补造清册,详候察核题报”[37]。奏销逐级上报,层层把关,嘉庆十年(1805)福建盐法道因台湾正课奏销未到,催促地方办理,最后,台湾、凤山两知县“将征完十年分盐埕饷银并公费银两,造具清册送府复核,汇造总册转送到道”[38]。盐课奏销在台施行,反映了清廷通过食盐专卖制度化,将台湾纳入了内地化的管理体系之中。
总之,伴随着清初政局的演变和大量移民的涌入,清廷对台湾更加重视,并试图将其逐步纳入有效的政权管理体系中,从而在与台湾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实现台湾移民社会的内地化。台湾社会的内地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过程,两岸学者均做过许多研究,并提出不少理论模式。[39]本文目的在于关注以往学者所未加重视的台湾食盐贸易制度化,从侧面观照清代台湾移民社会以及市场的发展状况。根据以上描述,清代台湾食盐贸易的制度化进程,其实是台湾内地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食盐向来是传统社会政府用以获取课饷和控制地方的利器,[40]清廷以食盐作为控制台湾的重要资源之一,并力图从盐产中收取饷银,解决或部分解决驻军的军饷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正是这一过程,使台湾的食盐由清廷力量介入之前的自然状态进入贸易的制度化时期,台湾食盐由物物交换贸易转化为专卖形式的食盐贸易,清廷以政权力量在台湾制造了食盐这一商品的特定市场。这一点说明传统社会中某些相当重要的商品市场的发育并非如一般常识那样,是一个从物物交换逐步发展到市场交换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它们可能是指令经济形式下由政府制造出来的市场。
[1] 乾隆《重修福建台湾府志》卷6《风俗·土番风俗》。
[2]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18《物产二·鸟兽·毛之属·附考》。
[3] 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14《风俗·番社风俗》。
[4]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5《赋役二·盐课》。
[5] 嘉庆《大清一统志》卷437《台湾府·番民》,《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2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页。
[6] 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15《风俗三·番社风俗》。
[7] (清)蓝鼎元:《东征集》卷6《纪台湾山后崇爻八社》,《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6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91页。
[8]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16《风俗四·番社通考》引《诸罗志》。
[9]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16《风俗四·番社通考》引《理台末议》。
[10] 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14《风俗二·番社风俗》。
[11] 乾隆《重修福建台湾府志》卷6《风俗·土番风俗》。
[12] (清)蓝鼎元:《鹿洲全集》下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42—543页。
[13] 同治《淡水厅志》卷16《附录三·志余》。
[14] (清)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卷下《防务·隘》,《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2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03页。
[15] 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台湾府》卷首之六,道光六年十一月上谕。
[16] 光绪《台东州采访册·风俗》。
[17] 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台湾府·盐法》。
[18] 道光《噶玛兰志略》卷13《艺文志·双衔会奏稿》。
[19]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5《风俗·番情》。
[20] 道光《噶玛兰志略》卷13《艺文志·议开台湾后山噶玛兰节略》。
[21]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甲集》卷3《福建盐法道议拨台盐以济内地缺产札》,《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33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226—228页。
[22]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2《赋役·盐课·附考》。
[23] (清)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卷下《盐政·台盐》,《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2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66页。
[24] (清)吴子光:《台湾纪事》卷1《纪台中物产》,《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1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3页。
[25]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丁集》卷3《福建巡抚孙尔准奏折》,《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35册,第195页。
[26] 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台湾府》,道光五年七月。
[27] 光绪《树杞林志·赋役志·课盐》。
[28] (清)丁绍仪:《东瀛识略》卷2《粮课》,《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1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6页。
[29] 光绪《澎湖厅志》卷3《经政·盐政·附考》。
[30]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5《赋役二·盐课》。
[31] 连横:《台湾通史》卷18《榷卖志·盐》,《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9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496—497页。
[32]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5《赋役二·盐课》。
[33] 光绪《澎湖厅志》卷3《经政·盐政·附考》。
[34] 光绪《澎湖厅志》卷11《旧事·丛谈》。
[35] 光绪《澎湖厅志》卷3《经政·盐政·附考》。
[36]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甲集》卷3《福建盐法道详酌增台湾盐价由》,第229—231页。
[37]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丙集》卷1《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题本》,《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35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24—25页。
[38]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丙集》卷1《闽浙总督阿林保题本》,第50—51页。
[39] 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3—56页。
[40] 黄国信:《食盐专卖与盐枭略论》,《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5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