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东番与西番研究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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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牛对清代台湾乡村社会发展的贡献

动力牛作为农业生产开发动力使用,至迟出现于春秋时期,西汉时牛耕得以广泛使用,牛在传统农业社会被赋予谷神的象征意义。对传统社会的小农来说,牛无疑是其生产与生活中极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在清代台湾乡村社会的开发中,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动力作用。光绪《澎湖厅志》卷9《风俗》称,“谚云:澎湖女人台湾牛,皆言其劳苦过甚也”。畜力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贡献问题,已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刊登了周钢、田吉贡的《美国西部野马的驯养使用与保护》,认为美国西部的野马来源于西班牙殖民者运送的“西班牙马”,野马被驯服后对美国西部开发和美国现代化进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对畜力在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学者尚未给予足够注意。本文拟对牛在清代台湾乡村社会开发中扮演的角色进行探讨,并由此管窥牛对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一 牛耕在台湾地区的推广

台湾地处我国东南沿海,自然条件优越,然而在大陆汉人大量移民台湾以前,台湾少数民族的农业生产大致还保持着刀耕火种的落后状态。据学者研究,台湾少数民族在荷据以前的生产中还不会使用牛和犁,只用原始粗笨的鹤嘴器进行耕作。[1]明末以来,大陆人民不断移居台湾,加速了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之中,牛的作用不容忽视。

牛在台湾社会的推广使用,是伴随着大陆移民入台而展开的,时间应在明中叶以后。荷据时期,已有意识地推广耕牛,但仅仅是个开端,据乾隆刻本《小琉球漫志》引述陈小崖《外纪》云:“荷兰时,南北两路设牛头司,取其牡者驯狎之,阉其外肾以耕,其牝则纵诸山以孳生。”说明荷兰在台已设立了专门的驯养组织,来培育耕牛作为生产动力,而且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他们还有目的地放纵母牛在野外自然繁衍。并支持传教士从印度购买牛只,输入台湾供少数民族及汉族移民使用,但数量极为有限。[2]荷兰人对牛耕的重视,为牛在台湾推广使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纵牛入山任其繁衍,然后驯服的做法,也逐步为台湾民众所接受,乾隆时王必昌纂修的《重修台湾县志》卷15《杂纪》称:“台人买牛纵之山,使生息,犊大成群,设栏围之,俟其馁,乃渐饲以水草,由是驯服,可耕可挽。相传红毛时,南北二路设牛头司董其事;今则间或行之,而饲之家者为多。”

郑成功收复台湾后,为解决财政问题,曾致力于屯田,牛自然成为开垦土地的首选役畜。康熙时诸罗知县季麟光曾指出,明郑时,台湾南部地区不论是“平坦而可耕”的田,还是“高燥而可艺”的园,都已成为民众开发目标,文武官员招佃“给以牛种”进行耕种。[3]台湾地区的耕牛,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已被驯服的本地野牛,还有一部分则来自大陆。明末,大陆的耕牛已伴随政府有目的地移民入台而进入台湾,崇祯时福建大旱,郑芝龙在官府授权下,“乃招饥民数万人,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用海舶载至台湾,令其茇舍,开垦荒土为田”[4]。以此推算,则郑芝龙至少从大陆运送万头以上的牛到台湾,其真实性颇令人怀疑。但大规模地从大陆运送牛只入台应该是真实可信的。我们还可以从清初统一台湾后,对明郑遗产的处理上看到牛的使用情况,“到台之日,按丁授地,并将伪遗生熟牛只照旧给配,按三年起科之令,分则征收”[5]。也就是说,明郑撤出台湾时,遗留下了大量的牛只,而这些耕牛有可能来自大陆。康熙时陈文达纂修的《凤山县志》卷7《风土志》载:“水牛自内地来,研糖用之。黄牛近深山多有,取而驯习之,用以耕田,亦用以代步。”这些内地来台的水牛,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也在台湾自然繁衍生长,最先开发的台南地区,已出现“水牛居多”的景象,农家养牛“有数十百只至数百只者”[6]。这一记载出现在晚清,反映来自大陆的水牛经过长期的繁殖,也已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

不过,清代台湾的耕牛大多数还是由台湾本地所产并驯化而来的,据乾隆时范咸引《台海采风图》称:“台湾多野牛,千百为群。欲取之,先置木城四面,一面开门,驱之急,则皆入。人则肩闭而饥饿之,然后徐施羁靮,豢之刍豆,与家牛无异矣。”[7]这说明至少在清初,台湾民众已摸索出一套驯养野牛的经验,这种驯养方式最初大多由台湾少数民族完成,据乾隆时余文仪引《裨海纪游》载,康熙时,在淡水厅中港社一带,少数民族居民将野牛“囚木笼中,俯首跼足,体不得展。社人谓是野牛初就靮,以此驯之。又云:前路竹堑、南嵌山中,野牛千百为群,土番能生致之,候其驯,用之。今郡中挽车牛,强半皆是”[8]。当然,有些野牛可能是民众故意将家养牛放逐野外进行繁衍,然后再进行驯养,乾隆时王必昌纂修的《重修台湾县志》卷15《杂记·丛谈》载,“台人买牛纵之山,使生息,犊大成群,设栏围之,俟其馁,乃渐饲以水草,由是驯服,可耕可挽”。由于移民不断向台湾少数民族居民购买耕牛,促使当地少数民族驯牛兴趣增加,《番俗六考》称:“山有野牛,民间有购者。众番乘马追捕售之,价减熟牛一半。”[9]这说明少数民族居民驯养、捕猎野牛已形成了一套较娴熟的技术,有诗赞云:“未负耕犁未服舟,谁教驯押人栏收;番儿自惯无鞍马,大武山头捉野牛。”[10]康熙末年,台湾野牛被驯服的数量相当可观,据嘉庆《续修台湾县志》卷4《军志·经略》载,朱一贵起义时,曾“率二万众,列牛车”,号牛车阵,攻打安平。这里具体有多少牛车,史料并无明确说明,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牛车使用的牛应多是被驯服的野牛。

台湾少数民族在长期驯服野牛的过程中,以及在与汉族移民交往的过程中,目睹了使用牛给生产带来的社会效率,这促使他们也开始使用牛进行生产活动,并逐步掌握了牛耕技术。史载:“近生番深山产野黄牛,千百为群,诸番取之,用以耕田、驾车。”[11]这条史料的时间在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说明他们此时已能使用牛耕田、驾(牛)车了。在康熙时高拱乾纂修的《台湾府志》卷7《风土志》中也有类似记载:“深山中多野牛,教而驯习,可用以耕田、驾车。”

由上可见,台湾乡村社会的开发与牛有密切的关联,这些被使用的牛有相当部分来自大陆,并由大陆移民最先使用于农业生产之中。随着牛的使用范围与数量的增加,台湾少数民族居民开始对本地土生野牛进行驯养,并投放市场,供使用者购买。从耕牛在台湾的使用与来源看,是大陆移民与台湾少数民族居民共同为台湾社会开发提供了动力。换句话说,是汉人与台湾少数民族居民共同开发了台湾地区,而且因为牛的使用,也增进了汉人与台湾少数民族居民的交流与融合。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台湾少数民族居民对野牛的驯服,为台湾开发提供了较充足的动力,加速了台湾的开发进程。

二 牛在台湾经济生活中的广泛使用

台湾的全面开发始于清代统一以后,起初主要是土地垦殖,官方一再强调对于移民“资给牛种耕具”即是例证。[12]康熙末年以后,牛在台湾使用已相当普及,这可从台湾动乱期间,耕牛被杀数量得到说明。雍正四年(1726)九月,浙闽总督高其倬上奏水沙连社番乱,指出在不到三个月间,台湾少数民族就焚死附近汉族耕牛达133头。[13]即使到光绪初年,汉番发生冲突时,抢夺耕牛仍是一个极敏感的话题,“彰属之罩兰、东势坑及新辖之大湖等庄,均与苏鲁、马哪邦两社界址毗连。其番界内,本有一片平地,附近居民,生心觊觎,贪利轻人,致被害者有之。……杀去汉民多人,抢去耕牛九十余只”[14]。台湾少数民族抢杀耕牛既反映了移民垦殖进展的迅速,也反映了牛在汉人开垦土地中的动力角色。

晚清对台湾后山的土地开垦愈加凸显了牛在农业社会中的重要性,台湾“庶民以农为本,农事以牛为先。后山自开辟以来,民庄、番社畜牧牛只,孽息颇蕃。惟是遍地荒芜,已垦者仅百分之一,正当设法拓垦,端资牛力拓地勤耕”[15]。不但垦殖需要牛,而且农田灌溉也需要用牛牵引水车进行,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杂俗》记载:“近溪之田,桔槔必以牛,无自任其力者。”这一情况到嘉庆、道光年间有所变化,但牛的角色无明显变化,道光时周玺纂修《彰化县志》卷9《风俗志·杂俗》记载:“近溪之田,桔槔必以牛,迩来始有任人之力者。”即使到了晚清,使用牛车灌溉仍较普遍,光绪《台风杂记·农制》记载:“水陆之田,概用牛耕,劳力少而收获倍之。……又注意于灌溉,陆田则穿井,以桔槔酌之;水田则掘池,以牛车注之。”清代台湾严禁屠宰耕牛,也反映了牛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关系,同治五年(1866)台湾南淡等地立《禁私宰耕牛碑》称:“万物惟牛最灵,亦惟牛最苦。佐民耕稼,有功于世。”台湾“耕作全资牛力”,所以对“偷盗私宰,例禁纂严”。即使是“病毙牛只,亦须赴辕察报验明,不得私自开剥”[16]

随着土地开垦的不断深入,荒芜土地逐渐减少,为了保障土地开垦中有足够的牛作为动力,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牧牛场所进行保护,这实际上是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牧场作为公共牧牛的草地,不容许豪强大族侵占私垦,乾隆二十九年(1764)七月,诸罗县大槺榔庄就共同立碑禁止侵垦牧地,“旷埔一处,自康熙三十八年(1699)开垦大槺榔庄,晋为牧牛之区,经今六十六年……督宪断例:是牛埔者归民,永远定例,不许侵垦。……嗣后,各宜照原界为牛埔,不许豪强私行开垦附近田园,侵占一分一厘”[17]。在农户个人力量所不及的情况下,政府所采取的保护耕牛措施,无疑对农耕非常有利。

清代台湾农村社会的发展,并不是以单一的粮食生产为主,经济作物的种植与加工也非常盛行,如甘蔗种植与制糖业就密不可分。而牛在甘蔗种植与制糖过程中的使用也随处可见。农民的蔗田往往都配有数量较固定的牛,“一牛配园四甲或三甲余,每园四甲,现插蔗二甲,留空二甲,递年更易栽种”。甘蔗收获后,多用牛车从田野运送到制糖工地,“台人十月内筑廍屋,置蔗车,雇募人工,动廍砍糖”。榨糖的动力仍是牛,“每廍用十二牛,日夜硖蔗,另四牛载蔗到廍,又二牛负蔗尾以饲牛”[18]。随着糖业贸易的兴盛,榨糖使用牛的数量不断增加,晚清时每廍大约在18头至30头,光绪《安平县杂记·糖业由来》载:“蔗廍开工……廍一张或用牛六挂、或九挂、十挂为度(每一挂牛三只)以挽车机,昼夜硖蔗,按次轮流。”可见,从原料运载,到榨蔗过程,再到废料运走,全部均由牛车完成。台湾“十月场功毕,剉蔗为糖,牛醉之,至三、四月乃止”[19]。农村社会集甘蔗种植与榨糖于一体,加快了台湾农业生产的商品化进程。

清代台湾乡村社会的交通运输也离不开牛。嘉庆时谢金銮纂修的《续修台湾县志》卷5《外编·丛谈》引《海东札记》载:“南北路任载及人乘者,均用牛车,编竹为箱,名曰笨车。轮圜以木板,板心凿孔,横贯坚木,无轮与辐之别。”牛车,往往是“中驾一牛”,若“引重致远,旁用一牛佐之”[20]。台湾乡村社会特殊的地理条件,使牛车成为民众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这在农村基层集市中更为常见。据康熙时首任台湾府知府蒋毓英纂修的《台湾府志》卷6《市厘》载:“菜市一所在宁南坊府学旁隙地。五鼓时,菜园人各以牛车装载杂色蔬菜瓜果等物于此聚卖;柴市在宁南坊坟山边隙地,近山人亦以牛车装载柴薪于此聚卖,晡时方散。”同治《淡水厅志》卷11《风俗考》也载:“自桃涧堡至大甲,运谷多用牛车。”牛在台湾的交通中还扮演了马的角色,康熙《台湾县志》卷1《舆地志·土产》载,“台人选黄牛母之健者,挂鞍以代步”。其行走速度颇快,“牛择黄轱臕壮者,饰以鞍辔如马,驯而习之,日可百里。少年子弟,磬控如意,以之学骑射”。正因为台湾“引重致远,皆以车”,所以“汉庄、番社无不家制车而户畜牛者”[21]

台湾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商业繁荣,这与牛在商业运输中担任的角色分不开,据道光《彰化县志》卷9《风俗志·汉俗》载,农家“暇日则牵车牛以服贾……负贩贸易,颇似泉、漳;惟载货多用牛车,与内地不同耳”。康熙《台湾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载:该县“五谷、柴、炭之类,无非驾牛以运,连夜而行,人省永日之功,牛无酷热之苦”。牛车负重量相当大,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杂俗》载:若地势平旷,“一牛约运六、七百斤,编竹为车笼,以盛五谷之属。诛茅采薪,去其笼,捆束以载。行远可乘三四人,重则另横一木于右,挚靷加轭,多一牛以曳之”。对于重量超大的货物,则增加牛的数量,牛车“有两大轮,以四牛负之而行,海边运货,可载千斤”[22]

交通是社会流通的动脉,牛车是台湾农村社会民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行远皆用牛车,亲朋相访,三、四人同坐,往来甚便”[23]。台湾少数民族居民也是“出入皆乘牛车,遇山路陡绝处,则循藤而过”[24]。农村妇女外出游玩、入庙进香也多以牛车代步,“妇女过从,无肩舆……驾牛车以行。岁时、佛诞,相邀入寺烧香,云以祈福”[25]。清代台湾乡村社会流行节庆日演戏习俗,乡村妇女也多是乘牛车前往观看,“台俗演戏,其风甚盛。……乡间亦然,每遇唱戏,隔乡妇女驾牛车,团集于台之左右以观,子弟之属代为御车”[26]。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汉俗》载:“演戏不问昼夜,附近村庄妇女辄驾车往观,三五群坐车中,环台之左右。”这一习惯也渐为台湾少数民族女性所效仿,乾隆时余文仪纂《续修台湾府志》卷16《风俗·番社通考》:“番无年岁,不辨四时,以刺桐花开为一度。每当花红草绿之时,整洁牛车,番女梳洗盛妆饰,登车往邻社游观。”在雨水季节,乡村道路泥泞难行,更需要使用牛车以出行,因而出现“泥因积雨漾成渠,平麓迷离怕秋余;过客欲行行不得,村南村北尽牛车”[27]的景象。在普通村民婚姻的迎来送往中,牛车取代了内地的花轿成为娶亲过程中的一大景观,“娶亲无轿,俱用牛车。其车用青蓝帐盖住,前面挂红绸一条或红布,牛角亦用红布裹住”[28]

牛在清代台湾乡村社会中不可替代的角色,还可以从民众解决日常纠纷把牛作为赔偿首选物得到印证,乾隆十年(1745)刊刻的范咸纂修的《重修台湾府志》卷14和卷15《风俗·番社风俗》,记载了诸罗、彰化夫妻反目罚牛的情况,“夫妇相离曰放手。男未再娶,女不敢嫁,先嫁者罚牛、豕不等”。至于罚没的数量,一般是牛一头、车一辆,“夫妇反目,男离妇,必妇嫁而后再娶;妇离男,必男娶而后再嫁,违则罚牛一只,车一辆,通奸被获,男女各罚牛车”。台湾少数民族和移民发生纠纷,也多以罚牛了结,“白番与汉人牵连田地租粟争端者,该白番应投明正、副通土业户秉公查理……若白番不先投明通土,擅行私察者,罚牛二只,以充公用”。若理番汉人官吏“藉端宿住番妇,科索社番,该白番会同通土业户呈官究治,不得徇情畏缩,违者罚牛二只,以充公用”[29]

三 对盗贩牛的惩罚

牛是清代台湾农村社会开发最重要的动力,自然也成为人们牟利的一条捷径,牛的商品价值在台湾更为突出,“民番每见牛只日盛,不思经久之谋,只顾目前之计,贪利卖去,处处皆然”[30]。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汉俗》载:“牛价腾涌,水牯健者至三十千钱。”台湾乡村社会出现了以牛为主要商品的牛墟,牛墟的买卖活动很活跃,史载:“凡贩牛,欲卖者必于牛墟。台地无设墟为市者,惟卖牛必到墟。墟日有定率,以三日为期。如二五八、一四七之类。墟设墟长,长由官立,给以戳记;凡买牛卖牛者写契,皆用墟长戳记,若中保然,恐有盗窃之累也。墟长必铸铁烙牛,以字为号,便于识别。乃近日之盗,得牛亦铸铁取字之相似者,覆以乱之,故偷牛者亦至墟发卖,或墟长能知为盗,买者不能辨也。”[31]连横《台湾通史》卷28《虞衡志·畜之属》也载:“乡村货牛之处曰墟,定日一开。”由于一些牛墟的墟长勾结官兵敲诈勒索,其陋规不断增多,以至地方政府不得不刊布告示加以禁止,“民间买卖牛只,墟长人等文武兵役,藉名稽察,索取财物,一概陋规,应永禁革。合行出示,分给勒石,倘敢再犯,立提究责”[32]

既然牛的贩卖有高额利润可图,非法盗贩牛也因此十分猖獗。康熙时在台聚居的客家人,“白昼掠人牛,铸铁印重烙,以乱其号(台牛皆烙号以防盗窃,买卖有牛契,将号样注明——原注)。凡牛入客庄,莫敢向问,问则缚牛主为盗,易己牛赴官以实之。官莫辨,多堕其计”[33]。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公开抢夺他人牛,并以假乱真地重新烙印,严重扰乱了基层市场的秩序。因盗牛而杀伤人命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义罪犯邓讲供认:是年五月初九日,“会遇相好的陈在、李溪,各道穷苦。我起意偷窃吴石家牛只……陆续偷出耕牛三只,交李溪们牵走。被事主吴石知觉,喊同吴佣赶追。……牛只亦被夺回”[34]。乾隆五十三年(1788)六月凤山县民蔡梅遇见素识曾演、柯振,“蔡梅起意行劫陈殿家中牛只,曾演等允从。……齐至事主门首,打开大门,拥入牛栏,曾演、柯振各牵牛一只。……迨事主之子陈珍喊同邻人番阵追赶无及。陈殿伤重,逾时殒命。蔡梅等将牛牵回,次早卖给不识姓名人,得番银二十四圆,三人俵分花用不讳”。官府判决为:“蔡梅、曾演均合依强盗杀人得财斩决枭示。”乾隆五十四年(1789)嘉义罪犯康启供:“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早,我往园挖取地瓜,下洲山上经过,看见幼孩潘厂在那里牧牛,四下无人,我起意偷牛卖钱,诚恐潘厂喊追,就把潘厂按倒,将束腰麻绳把他咽喉紧勒,潘厂当即气绝,我拉牛到苏家庄,只说自己牛只,卖给陈枣,得番银十二圆。”官府判决将康启斩立决。[35]

清代台湾司法案件中盗牛案明显较多。“恒邑产牛甚多,盗牛者亦甚多,讼庭案牍尘积不清。”[36]盗牛案不能及时处理,与盗牛者对原牛烙记更改有关,“盗得牛,更铸钱,取字之相似者覆以乱之。……故台属窃盗之讼,偷牛者十居七、八”[37]。乾隆十九年(1754)十一月二十七日,斗六门庄民曾团等状告:“团等俱在本庄设立糖廍研蔗,不虞十一月二十五夜二更时分,有群盗数猛到廍,将团等廍伙涂邑并工人杨番、曾振殴伤仆地,牵去水牛共一十五只,追喊无踪。”这种盗窃属于团伙作案,其猖狂程度令普通百姓无法抵御。团伙盗牛在乾隆时随着台湾社会开发步伐的加快,愈益猖獗,彰化县民管新彩、刘全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十二月初八日被陈亮等抢夺车牛并被打伤,经官府“勘讯,获贼林秩供出陈亮起意,同伙七人打抢等情通报”[38]。台湾的一些大案都与盗牛有关,如“黄教素跳梁,为乡里所畏。庄左右多盗牛贼,而皆服于教,于是畜牛者必与教约,每畜一牛,岁纳粟一石于教,牛卒出入无患”[39]。成书于道光时的《台湾采访册·纪事·寇乱》载:林爽文也为“劫牛巨盗也”。光绪时倪赞元纂《云林县采访册·斗六堡·兵事》载,道光十二年(1832)发生的“嘉义客民闽人陈办与粤民争牛起衅”,导致大规模械斗。

盗牛风气的猖獗,已危及了普通民众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为了阻止盗牛活动,政府对出入关隘严格把守,光绪《恒春县志》卷15《山川》记载,该县的枋山隘口,“曩者,以恒邑产牛,盗牛者众,莫可捕获,嗣由县设卡于此,派隘勇稽查,凡出境之牛,统归诘问,如无印单,即行截留跟究,盗风因而稍息”。所有牛只均要凭借官府颁发的单据才能出入关隘,“由县印发单照,令买牛者,每一只向总理领单一张”,严格控制牛的出入境,“凡有买牛出境者,必须先领单照,每一牛,给一单,单上盖有县印”,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台湾“盗牛之案少有见矣”[40]。政府对耕牛加大保护力度,无非因为耕牛是台湾民众从事生产的必备动力,在生产与生活中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总之,改造和征服自然是一个充满艰辛的过程,尤其是对处女地的开发,人们更需要投入较先进的生产动力;然而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农业开发更多的只能是依靠畜力。在清代台湾农村社会的开发中,牛被广泛使用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可以说,没有牛,清代移民就不可能对台湾地区进行如此迅速的开发。牛在清代台湾农村社会开发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动力作用。其实,牛在台湾开发过程中所起到的动力贡献,也是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开发的一个真实缩影!


[1] 林仁川、黄福才:《台湾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2] [日]伊能嘉矩:《台湾文化志》下卷,江庆林等译,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1年版,第284页。

[3] 道光《福建通志台湾府》,《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24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64页。

[4] (清)黄宗羲:《赐姓始末》,《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14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6页。

[5] 康熙《台湾县志》卷10《艺文志·条陈台湾事宜文》。

[6] 光绪《恒春县志》卷9《物产·兽之属》。

[7]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18《物产》。

[8] 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15《风俗·番社风俗》。

[9] 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15《风俗·番社风俗》。

[10] 乾隆《重修福建台湾府志》卷20《艺文·土番竹枝词》。

[11] 乾隆《小琉球漫志》卷7《海东剩语·野牛》。

[12] 光绪《台湾通志·列传·政绩·周于仁》,《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1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438页。

[13]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雍正朱批奏折选辑》,《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69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09页。

[14] (清)刘璈:《巡台退思录》,《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79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203页。

[15] (清)刘铭传:《刘铭传抚台前后档案》,《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7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06页。

[16] 光绪《凤山县采访册》壬部《艺文·碑碣》。

[17] 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72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704页。

[18] 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17《物产》。雍正时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1有相同记载。

[19] 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杂俗》。

[20] 康熙《凤山县志》卷7《风土志·物产》。

[21] 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汉俗》。

[22] 光绪《恒春县志》卷9《物产》。

[23] 乾隆《重修台湾县志》卷12《风土志·风俗》。

[24] 康熙《台湾府志》卷7《风土志·土番风俗》。

[25] 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汉俗》。

[26] 康熙《台湾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

[27] 光绪《恒春县志》卷14《艺文》。

[28] 光绪《澎湖厅志》卷9《风俗·艺文》。

[29]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44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607页。

[30] (清)刘铭传:《刘铭传抚台前后档案》,《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27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106页。

[31] 道光《彰化县志》卷9《风俗志·杂俗》。

[32] 光绪《凤山县采访册》壬部《艺文·碑碣》。

[33] (清)蓝鼎元:《鹿洲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34]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庚集》卷3,《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38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339页。

[35]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己集》卷7,《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37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341—350页。

[36] 光绪《恒春县志》卷6《田赋》。

[37] 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汉俗》。

[38]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案汇录己集》卷5,《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37册,大通书局2000年版,第223—230页。

[39] 嘉庆《续修台湾县志》卷5《外编·兵》。

[40] 光绪《恒春县志》卷9《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