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新解:基于马克思正义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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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

在西方学者看来,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所谓的“永恒正义”。那么,在中国当代社会,当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而对实现社会正义具有强烈诉求的时代背景下,究竟应如何正确地看待和理解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如何运用马克思正义观形成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此问题事关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科学体认,及这一原则之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实际呈现。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 选题背景

正义是公民的最高美德,是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1]正义是人类社会千古永恒的话题,正义理论时刻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脚步。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无法绕过正义问题,亟须呼唤正义、走进正义、实现正义,正义不再仅是一种理论,更重要的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实践。

拉美现象[2]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些国家在工业迅猛发展后,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停滞不前,社会矛盾突出,甚至加剧两极分化和社会震荡。近年来,我国已快步进入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增长,从2006年开始的过去四年中,中国的GDP先后超过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德国。日本2010年第二季度的GDP总值为1.28万亿美元,中国同一季度的GDP为1.33万亿美元,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3]2014年2月24日国家统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4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7.7%。[4]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26904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4%。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7.4%,二季度增长7.5%。[5]2014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了6000亿美元大关,达到60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6%,高于世界服务进出口总量第一的美国8.8个百分点。[6]据加拿大通讯社2013年3月20日报道,加拿大决定取消对中国提供的直接对外援助。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署长指出,停止对中国提供对外援助,是加拿大对中国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认可。据报道,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于2014—2015年间将援助金额减少3.77亿美元,由此加方对14个国家在2014年年底前减少或取消了援助款项。[7]尽管在2016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在持续加大,但我国经济运行是平稳的,中国2015年的经济增速是6.9%,这一增量相当于一个欧洲中等国家全年的经济总量,总的来说,希望绝对大于困难。[8]所有这些情况,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实践范型的突变引致社会关系发生大规模、复杂化的变形,社会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当代中国也进入“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集中表现在贫富分化较为严重[9],城乡统筹发展不够,[10]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11],经济下行压力在持续加大,[12]劳动关系问题、代际问题、生态问题突出[13]等。因此,有关中国现实的正义性问题不时被提出来。

如何化“矛盾凸显期”为“可持续科学发展时期”,成为当代中国的焦点问题。面对各种矛盾,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决定》同时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也明确将正义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2010年3月14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温家宝总理在随后举行的中外记者会上指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中国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14]2010年10月1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继续高扬公平正义之旗![15]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公平正义的精神正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建议》不仅是一篇公平正义的宣言和承诺书,更是公平正义发展的一个崭新起点。《建议》提出: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倡导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报告更是多处提及公平正义,承诺将逐步建立以“三个公平”,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亦明确表示共产党人要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013年3月全国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国家主席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一重要命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大、第十七大、第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不断强调公平正义,明确将正义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其目的就是要克服社会发展矛盾,保证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16],所有这些,蕴含了中国当代社会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

二 选题意义

在“后改革开放时代”,从马克思正义观视角观照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一个“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正义的社会,首先应该关注并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弱势群体。处于全面、深刻、复杂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冲突和阶层分化的现实,决定了弱势群体既是广泛存在的,又是分为各种层次和类型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商品和雇佣劳动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在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领域,“最不利者”——弱势群体就是劳动者。市场化劳动关系的人身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使得表面的、形式的平等、自由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不自由,形成了雇主、劳动者强势和弱势主体之分,这就决定了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关注并帮助。

一般市场化劳动关系的人身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在当代中国表露无遗,在产生了遍及全球的“中国制造”的“工业化”浪潮中,中国雇主(包括国有企业)、劳动者强势和弱势主体之分,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17]较之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时期和自由资本主义初期,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这也决定了事实上当代中国劳动者尤其是包括数量庞大、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下岗工人”“农民工”等“体制外”劳动者在内的广大普通劳动者的被边缘化的“弱势地位”成为一种常态,甚至会出现各种匪夷所思的突出问题[18]:就业压力巨大,“毕业=失业”“零工资就业”;最基本的劳动条件(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常遭破坏,“温总理讨薪”“围堵街路讨薪”“爬塔吊、上楼顶讨薪”[19]“开胸验肺”[20]“就业后歧视”[21]非法雇佣“洋黑工”[22];部分劳动者生活贫困及“返贫”、生产性劳动者地位下降明显,体面劳动、尊严劳动成为“宣言”[23]。“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的晴雨表”,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就根本谈不上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如果处理不好的话,不但有悖于社会稳定,甚至也有悖于我们国家意识形态。[24]近年来,类似“赴死康”事件[25]、“黑砖窑”事件[26]、“夺命矿井”事件[27]、“血汗工厂”事件[28]、劳动突发性事件[29]、“娃娃讨薪”[30]、“女民工模仿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讨薪”[31]、“下跪讨薪”[32]等难以消除,这就告诫我们,劳动者的自由权、生存权尤其是生存权的保障是政府、社会万万不能忽视的,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走向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我们应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体认劳动者保护的重要意义,这是一个关键性的、全局性的而绝不是枝节性问题,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发展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关注并帮助要有实效,并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体现为制度安排与制度实践。其中劳动法就是承担这一重任的最重要的制度。劳动法(应该)以“倾斜保护原则”,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当代中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进而促进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与超越,这也是本成果实践意义所在。

与此同时,本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那就是在马克思正义观的指导下,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进行解读。提出问题难,解决问题更难,笔者基于明确的问题意识,进行学理性追究,努力正本清源。本成果重点在于形成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进步性与限度较为深刻的理论剖析。指出(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功利主义和新社会契约论,实践基础是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内在局限的内部克服,法学基础是社会法学、新自然法学、现代分析法学三大法学学派的共同指向。然而,就实质来讲,(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所体现的只是一种属于分配领域的改良主义,这些改良都是在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辩护的,属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其“底线”是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的质的规定性,而不是超越现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进入新的社会形态,实现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本成果基于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重点围绕当代中国劳动法是否需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以及如何看待由此引发的诸问题,探讨了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现实性实现与实践性超越。最终,本成果初步形成了运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

第二节 国内外有关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伴随着大工业和生产的社会化以及机器的广泛使用,出现了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也进一步加剧了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波澜壮阔的国际工人运动,严重地动摇了资产阶级统治。为了维持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原有的市场经济的自律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调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的需要,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开始积极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利用国家这个“总资本家”的力量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和调节。国家积极而全面干预的目标在于:结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自流的经济、社会政策,赋予政治国家以经济、社会功能,将经济、社会、政治功能整合到国家中,采用“两手—市场和政府政策—并重”的措施,合理地寻找到政府干预、市场运行之间的最佳结合点,从而实现较为实质性的自由、平等。其中,在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领域,国家积极而全面干预的直接表现就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产生、发展和相对完善。

西方学者在该课题相关研究方面,有这样一种现象,要么是从比劳动法层次更高的法学学派以及哲学、政治学等视角[33]间接推论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价值,要么是着重在于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实现制度。总的来说,西方学者的研究并没有直接、全面且系统地构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基本理论体系,更不用说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审视。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和西方学者遵循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和近代以来的实证主义思维方法有必然联系。[34]从哲学、政治学起源上讲,劳动法是近代自由主义修正的结果[35],从法学理论起源上讲,劳动法是属于实证主义范畴的社会法学派推动的产物[36],同时又经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37]的洗礼,成为现代三大法学学派的共同指向。所以,从哲学、政治学、法学学派(尤其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思维方法上讲,都是间接推论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同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思维方法使得西方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更着重于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实现制度。

所以,就笔者多年来掌握、了解的资料(主要指外文译著和较能跟进西方劳动法制脚步的中国台湾劳动法著作)[38],同时结合笔者近几年来参加的我国劳动法年会、社会法年会、海峡两岸社会法理论研讨会以及在美国肯特法学院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的实际,并无发现直接、全面且系统的关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究的外文专著。但是,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论述在一些译著、专著及专业里还是有一些涉及的。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译著、专著及专业主要是从制度视角而言的。例如,德国著名的劳动法学家、德国联邦政府劳动法典委员会成员W.杜茨教授在他著名的《劳动法》中仅仅用了寥寥数语间接涉及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39]德国汉堡大学教授、著名劳动法学家DeLlev Joost教授在《德国劳动法之体系与基本原理》一文中也仅仅阐述道:“劳动法是……包含的一些规则和一般民法相差甚远。这种特殊性的作用在于平衡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实力悬殊……雇主往往是强势的一方,而雇员大多处于弱势。劳动法中所追求的雇员保护体现在两大领域:在个体劳动法中,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则,防止单个雇员因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不得已接受雇主提出的不合理条件;在集体劳动法中,依靠企业职工委员会和工会这些雇员集体利益的代表,通过不同层面上的劳资共决的方式来影响或确定劳动条件。”[40]

在当代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美国等国家甚至是大陆法系的德国等国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又开始主张对劳动关系放松管制。然而,总体上看,无论怎样“放松管制”,“倾斜保护原则”的底线是各个国家都坚守的。例如DeLlev Joost教授在《德国劳动法之体系与基本原理》一文中阐述道:德国劳动法已经形成深入而细致的劳动者保护体系。有人提出问题就出在劳动法对劳动者过度保护,因而形成经济发展的障碍上。最近一段时期,德国这种保护水平略有削弱,表现在,那些雇佣劳动者在5—10个的小企业可以不用承受因为适用解雇保护法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虽然有一些放松的趋势,但是,从整体上说,劳动法在将来肯定还会是一个以保护性条款为主的领域。[41]德国哥廷根大学劳动法研究所所长、我国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Rüdiger Krause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第14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坛上作的题为“管制与放松——全球化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法的变革”的主题演讲时就承认:目前为止,德国立法者在解雇保护法领域并没有彻底改革的倾向。即使金融危机背景下,也没有导致解雇保护法的放松管制。尽管不同政党执政对此会有不同政策。[42]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Daniel Foote在《美国劳动法的放松规制》中写道:“在论述美国劳动法的放松规制之前,必须注意到,长期以来美国劳动法的基本前提就是政府的有限规制,因此谈存在一个‘放松规制的趋势’显然有些误导。相反,近几十年来的趋势可能更准确地应该界定为加强规制,而非放松规制。”他进一步详述道:“……但过去40年的整体趋势仍是加强规制。仅在联邦一级主要劳动法律的数量就比1960年增长了三倍,而规制项目和更具体的法规的数量增长得甚至更快。在州和地方一级,规制的增长更加戏剧化。最引人注意的是,对任意原则的迅速侵蚀,几乎完全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而随之而来的则是州和地方法律和规制项目的爆炸性增长。”[43]我们再举一例说明:2007年3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对《美国劳动关系法》(瓦格纳法)进行修正的法案——《雇员自由选择法》(Em-ployee Free Choice Act)。这部法案能够顺利通过,得益于在众议院占有绝对多数的民主党的坚决支持。当时美国政治社会对这部法案存在激烈争议,共和党坚决反对。但是:“无论是怎样的结果,美国这次劳动法改革事件都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它不仅告诉美国,也是告诉世界这样一个明确的信息:多少年来让不少国家奉为劳动力市场改革样板,同时让普通大众伤心迷惘的美国模式决不是一心倾向资本利润,罔顾底层民众的。”[44]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美国共和党坚决反对,但《雇员自由选择法》于2009年1月16日最终颁布实施。正如曾于2012年7月来中国社科院演讲的美国著名劳动法学家、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Cynthia Estlund指出的:“……在过去的60多年里,‘随意’原则被大大的消解了,特别是不当解雇实际上被摧毁了。”[45]商务印书馆最新出版的《欧盟劳动法》(第一册)里也能清晰反映“倾斜保护原则”的底线是欧盟充分坚守的。[46]

二 国内学者的理论贡献及问题

目前,在我国大陆,由于劳动法学并非显学,[47]所以,尽管这几年劳动法理论研究及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无论就专著还是专业学术而言,学者关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专门理论研究鲜见,仅停留在教科书层次,很难适应实际需要。尤其是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专门解读、探究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更是不多见。

就该课题结构而言,至少必然包括以下几个层层递进的方面:劳动法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

(一)劳动基本法原则

我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应包括哪些?是劳动法学界多年来争议的问题,至今仍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五原则说”“七原则说”等。

“二原则说”:“(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2)保护劳动者原则。”[48]又可具体为: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劳动条件基准化、劳动保障社会化和劳动执法规范化。[49]

“三原则说”的代表性的观点并不完全相同,主要有:第一种观点:“劳动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社会正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和三方合作原则。这三项原则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对于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都具有规范与指导作用,而且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劳动法最高准则。”[50]第二种观点:“第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第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第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51]第三种观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各项:劳动既是劳动者权利又是劳动者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52]

“五原则说”的代表性的观点也并不完全相同,主要有:第一种观点:“(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53]第二种观点:“(一)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处理劳动问题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四)劳动者拥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五)在组织劳动中实行奖惩结合。”[54]第三种观点:“(一)劳权保障原则;(二)社会法治原则;(三)劳资自治原则;(四)三方协商原则;(五)合作共赢原则。”[55]

“七原则说”:(1)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的原则;(4)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利的原则;(6)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7)在劳动方面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56]

(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上述“七原则说”是较为传统的观点,实际上是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某些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因此,其理论缺陷在于:抽象性、概括性不够,语言文字逊于精练。应依照宪法的精神来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应直接移植。“二原则说”“三原则说”“五原则说”的这些观点形式较新颖,具备了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能起到法律原则应有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没有流于对具体制度的重复和强调,但实际上原则数量仍过多、过泛,并未体现原则应有的特性。

稍加分析,以上这些原则完全可以再抽象,当我们层层深入时,“倾斜保护原则”便会跃然纸上。为了说明更具代表性,我们以持这些观点的劳动法学界的权威前辈来说明。“二原则说”是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57]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的观点。其“二原则说”具体为: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劳动条件基准化、劳动保障社会化和劳动执法规范化。实际上就是强化国家和社会的作用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基准化、社会化和规范化),同时对超出生存权的自由权是承认,并不是替代和剥夺,国家及社会是不能干预的(合同化)。稍加抽象上升,就会得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值得一提的是,董保华教授在他的《社会法原论》一书设专门章节用较大篇幅讨论“倾斜保护原则”,只不过是从社会法角度讨论而已。[58]“三原则说”中的第三种观点是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59]的观点。[60]“劳动既是劳动者权利又是劳动者义务原则”实际上是所有法律的特点,同时“劳动是劳动者义务原则”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似乎还值得探讨[61]。“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是承认自由权的表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是承认生存权的表现,这些实际上就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五原则说”的第一种观点是前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前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郭捷教授[62]的观点。[63]从字里行间就可看出前四点体现的就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最后一点“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这里的三方,就是国家(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通过对话合作,实际上就是强化国家和社会的作用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同时对超出生存权的自由权是承认的。这实际上依然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体现。“五原则说”的第三种观点是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的观点,仔细分析,劳权保障原则和社会法治原则直接体现的就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三方协商原则实际上依然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体现,劳资自治原则实际上依然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中自由权保障的体现,合作共赢原则,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必然结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及通过中的争论也能说明一些问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争论,除了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外,所有争论都是立法指导原则的争论。2005年12月,《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4月20日,共收到意见191849件,是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最多的一次。

在《草案》立法指导原则上,劳动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观点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表述:作“单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表述;作“双保护(保护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作“倾斜保护(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表述。

实际上,以上三种表述,除了“双保护(保护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论者中的极端者外[64],其本质意义可以说没有区别,仅仅是文字差别而已,完全符合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基本要义。甚至可以这样说也不过分: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中所谓“双保护”与“单保护”的争论不过只是一场由误会引起的无谓的争论。例如,主张作“单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表述的王全兴教授对“单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这样阐述的:“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65]常凯教授这样阐述:“《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劳动法律的矫正功能追求一种实质上相对平等的关系。这种矫正功能的基本手段,即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适度限制雇主的权利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使个别劳动关系实现相对的平等或平衡。”[66]主张作“双保护(保护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表述的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曾宪梓是这样阐述的:“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67]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厉无畏教授也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关注两方面内容,一是保护劳动者,二是保护企业。虽然看似矛盾,但实际上保护了企业也就是保护了劳动者,企业的权益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最终权益也无法保障。”[68]即使是王全兴教授也这样认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是‘一个硬币两个面’[69]的关系。”[70]主张“倾斜保护(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表述的董保华教授对“倾斜保护(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是这样阐述的:“现行劳动法是以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依据来确定其立法宗旨的,必然从‘倾斜立法’的视角来概括‘保护劳动者的原则’。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第1条以显性的方式提出保护劳动者,同时通过强调‘调整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隐性的方式提出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将其概括为‘倾斜立法’。国家只是以基准法的方式为劳动关系确定底部,留出当事人的协商空间,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笔者早在1992年就率先将‘保护劳动者’原则概括为‘倾斜保护’并于1993年依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参加了《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在《劳动法》公布后的一系列著作中,笔者更有详尽论述。‘倾斜保护’也渐成劳动法界的通论。”[71]“很多劳动法学界的同仁,以为‘倾斜保护’与‘单保护’是一回事。”[72]

最终,经过四读以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最终的表述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显然是兼顾了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再一次肯定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73]

(三)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

前文已述,无论就专著还是专业学术而言,学者关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专门理论研究还非常初步,鲜有深入分析论述,仅停留在教科书层次,成果几近空白:没有直接阐述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专著及有关劳动法正义价值的研究,当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80年以来所有文献,检索日期截至2016年8月17日)中,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篇名”搜索时,除了作者的两篇文献外,符合条件的记录没有。用“主题”搜索时,显示123篇,但是,真正符合条件的记录没有。

(四)马克思正义观视野下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没有直接阐述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专著及有关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研究,当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80年以来所有文献,检索日期截至2016年8月17日)中,用“马克思正义观视野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篇名”搜索时,符合条件的记录没有。用“主题”搜索时,除了作者的1篇文献外,符合条件的记录没有。

我国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研究文献,起初只是在一些宏观研究正义的著作中有所涉及,例如,余文烈:《分哲学派的马克思主义》,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沈晓阳:《正义论经纬》,人民出版社2007版等。这些著作论述马克思正义观时,有的是以专门一节,有的是专门以一章展开,专门研究马克思正义观的著作并不多见。近几年来,这类专门研究的著作开始出现,但数量很少,例如,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司春燕:《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版;邓晓臻:《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探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版;黄其洪、蒋志红:《马克思批判性正义观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版等。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我国一些著名学者也加入研究马克思正义队伍中,而且方兴未艾,代表人物及作品如:李旸:《马克思正义观的合法性问题辨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李佃来:《马克思与“正义”:一个再思考》,《学术研究》,2011年第12期、《论马克思正义观的特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袁祖社:《“正义”对“制度”的介入与规制——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难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段忠桥:《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林进平:《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构建》。后两篇为2016年7月1—2日中央编译局国家高端智库“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意识形态建设”重点研究方向和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如何建构中国的马克思正义观”研讨会论文。

笔者认为,这些文献中的一些较有学术价值,给人以很大启迪。典型的观点有:“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出场,是以其清醒的总体性实践超越意义上的文化与价值批判立场:这是一个资本家阶级最大化其生存利益的社会现实,这是一个新兴市民阶级通过将‘私有制’奉为神圣、永恒,而获得一种在这个阶级看来是最牢固、最安全的制度设计。”[74]“……马克思并没有因要求一个更高的善而否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追求正义的必要性,因为在他那里这种追求本身就是超越政治正义[75]的历史实践的一部分……在马克思那里,历史的尺度和道德的尺度、超越的层面与现实的层面从来都没有混淆过,也从来没有机械地分离过。”[76]“劳动正义体现了唯物史观在正义理论上的实际应用,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追问……。”[77]“马克思的高阶正义概念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出发,以‘自由人’之间有机的社会合作为基础,刻画出人类社会可能具有的最高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是先前人类历史中出现过的各类正义原则在逻辑上和在历史上自我扬弃的结果。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仅仅充当批判者的角色,而是担负着为现实生活提供规范的理论责任。”[78]但是,这些文献没有一篇是基于劳动法或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视角的。

三 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简评

基于上述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该课题的研究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尚需进一步深入:

第一,尚未形成运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前文已述,西方学者的研究并没有直接、全面且系统地构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基本理论体系,更不用说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审视。同时,国内学者关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专门理论研究也鲜见,尤其是没有直接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专门解读、探究。而这一研究将会使我们跳出劳动法学来审视劳动法学——“既在其中而又能出乎其外”,从而具有更广阔的研究视角,[79]并因此具有较强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所以,形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正义理论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就成为必要。

第二,尚未形成坚持马克思正义观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全面正确的认识。在西方学者看来,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所体现的正义就是一种“永恒正义”。而在我国相当多的劳动法学者看来,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所以不加分析地盲目接受。[80]而实际上,(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功利主义和新社会契约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性具有历史进步性一面,同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性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其所体现的只是属于一种分配领域的改良主义,其“底线”是它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最终也就不能实现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将会使我们运用马克思正义观,走出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片面的理论认识误区。

第三,尚未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坚持马克思正义观视野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目的在于为当代中国劳动法理论与实践服务,引发对劳动者保护更多的关注,促进当代中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正义观,结合当代中国已基本形成相对健全的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冲突与融合的社会实践,深入思考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及解决之道,努力追求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

2007年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这一年,先后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分别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四部法律分别完善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就业促进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法律体系。2010年以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并实施(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2月1日起施行)[81];(5)《劳动合同法》修订并实施(2013年7月1日起施行);(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8)《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2月1日起施行);(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1)《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14)《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起施行);(15)《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7月28日施行);(16)《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6号);(17)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18)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较为充分的实现。[82][83]笔者深信,随着我国劳动法理论研究及制度建设的巨大发展,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专门理论研究必将欣欣向荣。

正是有感于国内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并出于本人的理论研究学习兴趣及教学需要,笔者才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力图在探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方面有所收获。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体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 研究思路[84]

本成果研究目标致力于初步形成运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走出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片面的理论认识误区,深入思考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解决之道,努力追求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以期推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研究深入,在实践上引发更多对劳动者保护问题关注,促进当代中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对于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的实现。

二 论题逻辑

也正是基于上述思路,本成果按以下研究逻辑循序推进:

首先,在着重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基础理论研究,包括:简析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理据及意义,梳理、考察和简析前马克思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归纳总结出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正义观,并指出其批判视野。这就为下一步展开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背景和理论铺垫。所以,就形成了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理据”、第三章“前马克思正义观:为何及如何忽视了劳动者保护问题”、第四章“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漠视: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视野”。

其次,在第三章、第四章的基础上,以马克思正义观为指导,一是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对劳动者“平等”保护体现的是自由主义正义观;二是重点分析了(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这样就形成了第五章“对劳动者‘平等’保护:自由主义正义观”、第六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其中,第五章较之于第六章也起了必要的背景和铺垫作用,因为第六章是第五章的必然逻辑发展,而且也是本成果的重点内容。在对(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理论定性”后,必然要求探讨其实现之途为何,所以,本成果紧接着从基础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考察了(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这样就形成了第七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基于劳动法基础理论分析”、第八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基于域外劳动法律制度分析”。其中,第八章是建立在第七章基础上的,同时也是第六章的必然逻辑发展。

最后,坚持马克思正义观视野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目的在于为当代中国劳动法理论与实践服务,所以,本成果的落脚点就在于探讨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及解决之道,努力追求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这样就形成了“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而思考又从“困境及出路”“实现与超越”两部分展开。所以形成了第九章“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的思考:困境及出路”和第十章“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实现与超越”。这也是本成果的重点内容。

遵循该研究思路,形成了本成果的逻辑结构。另外,本成果还以结束语的方式对本成果的创新性观点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做了简要归结。

三 主体内容

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释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绪论部分重点阐明:在对实现社会正义有着的强烈诉求的当代中国,运用马克思正义观形成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走出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片面的理论认识误区,深入思考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解决之道,努力追求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具有较为强烈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简析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理据及意义。首先,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理据进行分析,指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有两个层次,其法理依据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其次,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从私(民)法中分离与独立的标志,二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和劳动者自由权的修正。

第三章,梳理、考察和简析前马克思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主要梳理并简析了西方正义观及其历史演变,同时也简要涉及了中国传统正义观。西方古代正义观经历了外在自然(宇宙)正义观到内在自然(理性)正义观再到神学正义观历史演变。西方近代正义观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契约论和(个人)功利主义两种,从此以后,自由、平等的正义观念深入人心。西方现代正义观,表现为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主张对形式自由、形式平等进行纠正,其理论基础主要为新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功利主义两种。当然,现代西方还有一些诸如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正义观等非主流正义观。中国的正义观念则体现为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四大正义观这一基本格局,但儒家正义观是主流正义观。从本质上言,这些前马克思正义观均可归入抽象正义观一类。就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而言,前马克思正义观对劳动者的保护经历了一个被排斥在视野之外、平等保护到倾斜保护的渐次呈现过程,这分别体现在古代正义观、近代正义观、现代正义观上。对前马克思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就为归纳总结出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正义观及其批判视野作了铺垫。

第四章,归纳总结出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正义观,并指出其批判视野。首先,指出国内外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的核心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合理性与否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出追求合理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旨归。其次,分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演进过程,指出这一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揭露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源和实质的过程。在上述两点基础上,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从批判、革命、实践的观点和立场出发,形成了建立在社会生产基础上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正义观,展现了对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本变革,对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命运的深情实践关怀,对正义理论作出了独特而巨大的贡献。

第五章,分析了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首先,对近代市民社会的独立为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指出,自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始,人类社会进入契约社会,而这一过程标明了近代市民社会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表现出现代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关系”。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打破了政治国家权力无所不及的封建等级专制思想,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进步,为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其次,指出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体现,并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对其解读: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把劳动关系视为纯私(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结果。在古典自然法正义观和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正义观看来,对劳动者“平等”保护,就是符合正义的。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评价社会历史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肯定了其历史进步性: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对异化的社会关系的否弃。另一方面,又批判其历史局限性,这些主要集中在对近代自由主义正义的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抽象性的揭露上,进而要求超越抽象人权的阈限。

第六章,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自由主义正义观自我调适的结果。首先,指出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成为时代要求。一方面,19世纪发生的波澜壮阔的国际工人运动,严重地动摇了资产阶级统治,资产阶级为了自己的根本利益,不得不对工人阶级斗争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并开始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关注劳动等问题,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另一方面,“近代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中正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其结果必然形成“新的身份”: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表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就是劳动者和雇主,对“新的身份”所造成的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实质不自由、不平等的克服,使得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成为时代要求。其次,指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并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视野对其解读: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市民社会内在局限的内部克服,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把劳动关系视为社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成为以社会法学为代表的现代三大法学学派的共同指向,在它们看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就是符合正义的。实际上,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评价社会历史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历史进步性进行肯定:是一种历史进步尺度的澄明。另一方面,又指出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历史局限性,其所体现的只是属于一种分配领域的改良主义,其“底线”是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最终也就不能实现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要求谋求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

第七章,基于劳动法基础理论探讨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首先,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实体法意义上得以实现的途径。这些途径主要是“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就业促进、社会保险。“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分别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实现的途径,在微观层次实现的途径则主要是劳动合同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确立前和终止后的实现的途径则是就业促进、社会保险。这五者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实体法意义上得以实现的途径。其次,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程序法意义上得以实现的途径。这些途径主要是劳动争议处理、新型劳动法责任形式和劳动法三方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分为劳动保障监察、社会协调以及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三个层次。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集中体现在对私法责任的限定和公法责任的优位上。“三方机制”是工人组织、雇主与政府三方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这三者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程序法意义上的实现途径。

第八章,基于域外劳动法律制度探讨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首先,对域外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历史考察。19世纪初,英国“工厂法”拉开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序幕,使得作为自由主义正义观自我调适体现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得以产生。19世纪中叶以后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发展得比较缓慢且不稳定,同时实施效果很差。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其出现反复甚至倒退现象。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世界格局发生的深远转变,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发展面临诸多冲击和挑战,然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底线是各个国家都坚守的。其次,指出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的制度保证,并主要对域外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概述,其中以域外典型国家为例说明。总体说来,域外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即,劳动基准方面;集体合同方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就业促进方面;社会保险方面;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新型的劳动法责任形式方面和劳动法“三方机制”方面。

第九章,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之一。主要围绕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及出路,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进行思考。其中重点在于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以及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的、现实的社会正义追求。当代中国对正义有着强烈的诉求,正义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形态,更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在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劳动力是否为商品以及如何看待由此引发的诸问题和当代中国劳动法是否需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以及如何看待由此引发的诸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商品属性,进而承认劳动力市场和雇佣劳动;当代中国劳动法需要对劳动者“平等”保护;当代中国劳动法需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的、现实的社会正义追求。

第十章,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之二。主要围绕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实现与超越,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进行思考,突出了坚持马克思正义观的最高价值目标和其“历史生成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进行宏观的更精确地说应该是初步的思考: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理性借鉴西方成功经验,紧紧围绕国家干预,强化社会力量,努力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是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保障和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简要思考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超越,认为,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超越,只能存在于生产力的日益发展,存在于共产主义,到那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和私有制、阶级、国家一样,不可避免地要消失,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会得以充分实现,劳动者也就会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结束语部分,目的在于总结提高。主要是尝试性地总结出一些贡献: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初步形成了运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力图走出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片面的理论认识误区,深入思考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困境、成因、解决之道,努力追求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二是,一些观点和论点创新:各种前马克思正义观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抽象的人性论根源,并因此漠视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坚持的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方向;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社会功利主义和新社会契约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西方三大法学学派的共同指向;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的、现实的社会正义追求。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利于今后不断提高:一些论据尚需进一步加强;一些论述尚需进一步深入;一些资料尚需进一步充实;等等。

四 研究方法

(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努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法,历史考察以逻辑分析为依据,逻辑分析以历史考察做基础,以求对感性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这一方法主要适用前马克思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第三章)、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第五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的结果(第六章)、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第九章、第十章)四个部分。

(二)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也是本成果研究的主要方法。实证分析的目的是把事实先搞清楚,以免理论分析成为没有经过验证的假说,主要回答“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必须以规范分析做基础和指导,否则,就只能是个别,难以上升为一般,得出普遍性的认识,主要回答“应当是什么”或“不应当是什么”。实证分析方法较多地选取国内外典型的劳动法案例和最新的劳动法新闻报道,主要适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基于域外劳动法律制度(第八章),并在其余各章尽力做到;规范分析方法适用整篇。

(三)多学科综合的方法

本成果相关问题的研究跨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力图跳出劳动法学来审视劳动法学,以求有更广阔的研究视角,并能得出较为严谨科学的结论。这一方法主要适用前马克思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第三章)、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理论及其批判视野(第四章)、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第五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的结果(第六章)、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第九章、第十章)五个部分。

(四)文献研究方法

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这一方法适用整篇。

另外,还有穿插比较的方法等。

注释

[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

[2]20世纪50年代起,拉丁美洲各国经济开始发展,如巴西、墨西哥等,连续30年保持6%—7%的年均增长速度。到1980年时,人均GDP,墨西哥达1316美元,巴西1925美元,智利2057美元,阿根廷超过4000美元,大体上各国都超过了1000美元。但从此一蹶不振,经济增长乏力,其后20年中基本维持在1%—2%的低速增长,而且贫困差距日益扩大,治安混乱,社会失衡,政局动荡。这种经济快速发展,在GDP人均超过1000美元后,就出现经济与社会严重失衡、经济不前、贫富分化、社会动荡、人与自然不和谐等现象,被称为“拉美现象”,也有人称之为“拉美化”。拉美现象就是一个有增长,但是没有发展的现代化,是一个多数人不能过上幸福日子的现代化,或者说是一个少数人能过上幸福日子的现代化,如今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前车之鉴了。(摘自百度词条,有删节。)

[3]日本官方随即证实了这一消息。(《人民时评:中国GDP世界第二仅意味着一个新开端》,人民网,2010年8月20日。)

[4]《统计局: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7.7%》,中国新闻网,2014年2月24日。

[5]《图解:2014上半年GDP同比增长7.4%》,中国政府网,2014年7月16日。

[6]秦陆峰:《商务部:2014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6000亿美元》,中国经济网北京2015年2月16日讯。

[7]《加拿大认可中国为第二大经济体 将停止对华援助》,中国新闻网,2013年3月21日。

[8]蔡如鹏:《国研室司长:有政策储备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中国新闻周刊》,2016年3月18日。

[9]中国社科院副院长、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指出,可以证实的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75(联合国标准认为0.4以上属于收入差距较大)。“总体而言,中国的贫富差距已超过合理界限,目前的收入分配不能令人满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2009年这一数字已经到了0.5,但尚需材料支撑。(何欣荣、叶锋:《收入差距拐点渐现 共识如何变为现实》,《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10月11日。)2013年1月18日,中国官方首次透露2003年到2012年基尼系数:2003年0.479、2006年0.487、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2年0.474。官方数据描绘出过去十年中,基尼系数呈现出先逐步扩大,而后又略有缩小的走势。(杨文彦:《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2003年至2012年中国基尼系数》,人民网北京2013年1月18日电。)但是,西南财经大学再发报告:中国基尼系数0.61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张飘逸:《西南财大再发报告:中国基尼系数0.61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华西都市报》,2012年12月10日。)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党报刊文解析社会分配不公根源系四大因素造成》,《人民日报》《人民网》,2010年7月9日。)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社会两极分化呈迅速激增趋势。尤其近20年来,中国从世界上收入分配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变成了世界收入分配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亚洲开发银行一项研究发现,中国的贫富差距已位居亚洲第二,超过了除尼泊尔之外所有亚洲国家。(新加坡联合早报网,2007年8月8日。)中国的贫富差距大于所有实行福利或社会市场经济的欧洲发达国家,大于所有包括在休克转型中以造就金融寡头著称的俄罗斯等已经转为资本主义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也大于拉美和南部非洲之外的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不过,最新数据还是较为令人欣喜: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这是基尼系数自2009年来连续7年下降,表明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呈现逐步缩小的态势,这是一种积极的信号,也是政府大力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金磊:《2015中国经济成绩单四大看点:基尼系数“七连降”》,人民网北京2016年1月19日电。)

[10]改革开放后城乡收入差距曾一度有所缩小,198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1.82∶1,但后来又逐步拉大,2009年扩大到3.33∶1。最新资料表明,2012年,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速度和实际增长速度都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呈现出缩小的态势。城乡区域以及农村内部收入三大差距同时缩小。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跨越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由3.13∶1缩小为3.1∶1。2012年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14.9%,比东部地区高2个百分点,区域差别缩小,但差距基数仍然很大。(中国社科院:《农村绿皮书》2013年)从绝对差距来看,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209.8元,1992年差距突破千元大关,达到1242.6元,2009年达到12022元。例如,重庆市解放碑商业区,高楼林立,商贸云集,夜幕下斑斓闪烁的霓虹灯和川流不息的人群,折射出这里的繁荣与活力,这是在中国。然而就在不到200公里的重庆市武隆县大山深处一个贫困村,对这里的大多数村民来说,每月几元钱的电费已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仍然是在中国。城市拥有约70%的卫生资源,而广大农村只拥有约30%的卫生资源,农村居民人均卫生费用不足城市居民的1/4。(《携手同行 共建共享——怎么看我国发展不平衡》,《新华网》,2010年7月1日。)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至15倍,跃居世界第一。而日本、英国、法国为1.6倍到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到3倍之间。(《经济参考报》,2011年2月10日。)不过,最新数据还是较为令人欣喜: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也有所缩小,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从2008年的3.3倍下降到2015年的2.73倍。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出现向好势头,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持续扩大的趋势也得到了初步遏制。(乔雪峰:《2015年居民收入增速跑赢GDP 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人民网北京2016年1月20日电。)

[11]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事业等发展相对滞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教育的公平问题比较突出;医疗服务供给总量相对不足,人民群众对看病难的反映仍比较强烈;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基本保障制度有待健全。(《携手同行 共建共享——七个怎么看之怎么看我国发展不平衡》,《新华网》,2010年7月1日。)这些问题已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作为优先解决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不过,应当看到,2014年以来,我国社会事业等发展有了很大进步,例如,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12]2016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是这样描述的:“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低迷,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波动不定,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对我国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从国内看,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显现,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13]劳动关系问题,本文将深入阐述,代际问题尤其是生态问题,大家有目共睹,相信“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者不在少数,限于论文篇幅,不再赘述。

[14]《温家宝记者会语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14日。

[15]辛锐:《“十二五”继续高扬公平正义之旗》,《半月谈内部版》,2010年第11期。

[16]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明确指出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

[17]当然,这从制度本质区分上讲,是非常重要的。

[18]尽管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这些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一点也正在日益引起党和国家重视。

[19]这种例子及类似例子,举不胜举,所以不举例了。

[20]患了职业病已经非常不幸,然而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还要用令人心酸的方法来验证自己患病——“开胸验肺”。在多方求助无门后,张海超被迫作出了“开胸验肺”的悲怆之举,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单纯刚:《“开胸验肺”悲剧折射职业病维权困境》,新华网河南频道,2009年7月19日电。)另外,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调研。调查结果很不乐观,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刘文晖:《我国2亿人患职业病 调查称近4成患者未获赔》,正义网——《检察日报》,2011年3月2日。)

[21]坐空调间里的每年高温津贴雷打不动,而建筑工地上的一线员工,甚至不知道高温津贴为何物。(阮向民:《就业歧视该怎样解读》,《浙江工人日报》,2015年2月6日)。在2015年两会上,张世平等4个委员就劳动派遣工同工同酬问题提出建议。(朱晶晶:《上了全国两会的十大职工利益话题⑤:劳动派遣工同工同酬》,中工网,2015年3月16日)。

[22]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飞速的发展,越来越吸引外国人来华就业,与此同时,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伴随着结构性“用工荒”的出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非法雇佣“洋黑工”。“洋黑工”绝非零星现象,相反,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洋黑工”的“地下”劳动力市场,直接冲击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2年6月30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严格非法就业定义,并将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个人和单位处以巨额罚款。(《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非法聘用外国人将被重罚》,《大众日报》,2012年7月1日。)

[23]2010年5月,“体面劳动”这四个字,在《人民日报》等党报党刊上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

[24]《国家关注低收入劳动者生存境况》,CCTV《新闻周刊》,2010年5月29日。

[25]自2010年1月起,富士康这个在中国大陆拥有80万员工、堪称全世界规模最大的代工企业,连续13次发生了年轻员工跳楼自杀事件,而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中10名员工在坠楼后死亡,最年轻的员工年仅19岁。触目惊心的十三连跳让人震惊,富士康如今已经被一些人戏称为“赴死康”。如此“赴死康”怎能只是令人心酸!

[26]2007年前后,山西洪洞县等地众多黑心砖窑主,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开设砖窑,雇用帮凶打手,强迫从郑州、山西芮城、西安等火车站拐骗大批民工及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一些智障人员)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这些民工每天工作长达16小时,无任何劳动报酬,晚上被锁进大工棚,上厕所时有专人跟随。如发现有人干活不卖力或企图逃跑,就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多人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恶性案件十分重视,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黑砖窑”事件的处理加速了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通过。

[27]近几年,我国职业安全事故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仅以2005年为例,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同比增加3起;死亡3049人,同比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1739人,分别上升34.9%和66.6%。先后发生了4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看着一幅幅煤矿事故的图景和画面,真是可怕又催人泪下。(参见拙著《试论职业安全保障中的政府行为》,《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2012年,全国亿元GDP事故死亡率降幅18%。尽管安全生产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事故总量太大。33万起事故,几乎每天要接近1000起。死亡72000人,平均每天200人在事故中丧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是59起,平均6天左右一起,频率太大。(费磊:《2012年全国各类安全事故共33万起 死亡72000人》,中国广播网北京2013年1月18日消息。)值得欣慰的是,2013年全国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7.3%和18.1%,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6.9%和5.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014年1月9日。)2014年前三个月全国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1起,遇难153人,分别下降38.9%和42.9%。其中,煤矿发生1起重特大事故,同比减少5起、104人,分别下降83.3%和88.9%(《2014年一季度全国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4年5月23日),2015年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保持继续下降的态势。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9%和2.8%。其中,较大以上的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和8%(《2015年全国发生38起重特大事故768人丧生失踪》,央广网2016年1月15日。)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发展任重道远。凤凰卫视对“夺命矿井”评价道:不要再让血色染红矿山,不要再让丈夫父亲儿子瞬间丧失,不要再让工人的血色膨胀某些人的口袋和某些人的顶戴花翎。

[28]中国有世界上最多的廉价劳动力,包括苹果公司的iPod等许多国际知名品牌是中国制造的,但其产品中绝大部分的利润是外国人的,中国工人只能取得微薄的血汗钱,并且工人们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工作条件都跟不上,故中国被称为“血汗工厂”。

[29]从2008年10月下旬以来,各地出租车罢驶事件频传,从湖南凤凰到重庆,再从海南三亚到广东,一连串“的哥”罢驶和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在近年风起云涌的维权运动中异军突起,大有星火燎原之势。2009年的通钢事件则使抗争蒙上了一层暴力和非理性色彩。2010年的南海本田罢工凸显出工人的社会政治诉求。一时间,罢工,这一古老的维权行动广受社会瞩目,也成为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乔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特点》,《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30]本应享受暑假欢乐时光的孩子,为了筹集学费却走上街头帮助父母讨薪。近日,发生在云南大理市“13名孩子帮农民工父母讨薪”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叫王某,来自楚雄,今年考上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我要钱,我要上学!”“我叫余某,我要喝牛奶,我要吃蛋糕,还父母血汗钱!”近日,13名孩子举着各式标语站在大理市南国城门前,帮助父母向开发商追讨工钱。记者调查了解到,“娃娃讨薪”的背后,涉及开发商、承建方、劳务公司之间的工程债务纠纷。而在这场纠纷中,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农民工。(袁雪莲:《“娃娃讨薪”的背后——云南大理13名孩子帮农民工父母讨薪事件调查》,新华网昆明2012年8月19日。)

[31]近日,一段《女民工模仿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讨薪》视频网上悄然走红,视频中女民工效仿外交部发言人的口吻讲述己方被用工方拖欠1400多万元的事实。视频中还有农民工扮演“讨薪社”记者,与“新闻发言人”上演一问一答。视频从背景到对话都极具正式新闻发布会的效果。女民工被网友评价为可以直接送外交部新闻司上岗。可是从女民工言辞中不难听出讨薪的艰辛,网友评:看完好笑又心酸!(《女民工模仿外交部发言人讨薪网友:好笑又心酸》,人民网2012年10月9日。)

[32]2013年1月10日,上千名农民工下跪陕西富平人民路广场讨薪,希望行政部门出面帮助处理好薪资问题。俗话说:“男儿膝下有黄金,只跪父母和苍天”,春节来临,陕西富平龙城国际恶意拖欠近2500名农民工的6千万工资,无奈之下农民工只好选择下跪讨薪。这批农民工主要来自于四川、山西、湖北、陕西等地,2011年10月进入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龙城国际项目地打工,现项目已基本完工,却拿不到一分工资。(牟财源、张燕:《陕西富平:上千名农民工下跪讨薪欠薪6千万》,华商网2013年1月11日。)

[33]具体参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五章、第六章相关内容。

[34]作为近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奠基人,法国哲学家孔德(Auguste Comte)把人类社会思想的进化,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神学阶段,是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来阐释所有人类社会现象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是人们追求终极原因、本质、理念的阶段,并且这一切都被认为是存在事物外在现象背后,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终极动力;实证阶段,也是最后阶段,是人们在自然科学方法指导下,放弃哲学社会科学中的所有假设性前提,把一切研究严格局限在经验性考察以及事实的联系的阶段。(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一分为二地看,孔德对他所处时代的人类思想的进化型描述,是有一定道理的,尽管失之偏颇,但是,他本人所提出的法则也是难以经受检验的,其实也是形而上学的。

[35]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肯定,有的是基于社会功利主义,有的是基于新社会契约论,但都是近代自由主义修正的结果。(具体参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五章、第六章相关内容。)

[36]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派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派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从法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另一类是自然法学派。其中,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似乎代表西方法学学派的两极,而社会法学派似乎介于二者之间(尽管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派已现初步融合之势)。

[37]这里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是指对古典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修正后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本文第三章第二节将详述。

[38]笔者通过一些途径收集了一些中国台湾的劳动法原版著作。例如,焦兴凯:《劳工法治之最新发展趋势——美国劳工法论文集(二)》,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黄程贯:《劳动法》(修订再版),“国立”空中大学印行2001年版。

[39][德]W.杜茨:《劳动法》,张国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0][德]DeLlev Joost:《德国劳动法之体系与基本原理》,王倩译,《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1][德]DeLlev Joost:《德国劳动法之体系与基本原理》,王倩译,《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2]详见2009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活动报道:《Rüdiger Krause教授主讲第14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坛,阐述〈管制与放松——全球化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法的变革〉》。

[43][美]Daniel Foote:《美国劳动法的放松规制》,杜钢建、彭亚楠译,《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44]杨鹏飞:《美国劳动法改革激励争议背后》,《社会观察》,2007年第5期。

[45][美]Cynthia L.Estlund.Wrongful Discharge Protections In An AT-WILL World[J],Texas Law Review,1996,(6)。

[46][荷]罗杰·布兰潘:《欧盟劳动法》(第一册),付欣等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47]2013年3—5月,笔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治大学做访问学者时,台湾地区最著名的劳动法学家之一黄程贯教授对笔者讲到:他感触最深的就是大陆的很多劳动法研究让人看不懂,很多问题大陆学者都有一个特定的答案,只是背后的真正支持的理论好像就并非那么清楚了。尽管黄程贯先生的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台湾劳动法研究太过实证主义和琐细,其本身理论支撑也有待深化),但也指出了我国大陆劳动法学研究不足的现状。再如,2009年10月16日,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的程延园教授在对德国哥廷根大学劳动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Rüdiger Krause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第14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坛上作的题为“管制与放松——全球化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法的变革”的主题演讲进行评议时,曾实事求是地讲到:“中国学者对德国劳动法最新变化仍然了解不足。”(详见2009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活动报道:《Rüdiger Krause教授主讲第14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坛,阐述〈管制与放松——全球化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法的变革〉》。)但是,笔者有时想,也许看起来有些过时的西方劳动法学的研究资料,而非最新西方劳动法学的研究资料更适合我国目前的劳动法研究。

[48]董保华:《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95—97页。

[49]董保华等:《“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7页。

[50]周长征:《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4页。

[51]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52]王全兴主编:《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重印本,第50—53页。

[5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0页。

[54]关怀、林嘉主编:《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6页。

[55]常凯主编:《劳动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9页。

[56]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2页。

[57]2012年7月改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

[58]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153页。

[59]2005年5月,在西安举行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研讨会上,笔者曾当面请教过该课题组组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和王全兴教授(当时王教授还在湖南大学)。他们关心、保护劳动者的情怀溢于言表,令笔者至今难忘。

[60]王全兴主编:《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重印本,第50—53页。

[61]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是劳动者义务原则”是和禁止强迫劳动的原理相矛盾的,这一点,正在引起大家注意。

[62]郭捷教授是笔者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求学期间,笔者专门请教过郭老师“倾斜保护”四字在劳动法中的意义。郭老师讲:民法是“意思自治”四个字,劳动法是“倾斜保护”四个字。回想起来,也许是郭老师对“倾斜保护”的阐释,影响引导笔者走上了劳动法教学科研工作。

[6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0页。

[64]张五常等著名经济学者就坚决主张,立刻取消新劳动法,取消最低工资。但是,笔者认为,张五常不仅是一个学者(他是诺贝尔经济学家的弟子),更是一个在内地投资设厂的“老板”。所以,对他的主张,应做更深一层理解。

[65]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2006年第9期。

[66]常凯:《关于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67]《关于立法宗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二)》,http://www.npc.gov.cn/cwh/common,2007年4月25日。

[68]见惊雷:《厉无畏建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研究》,《每日经济新闻》,2006年3月24日。

[69]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国外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http://www.npc.gov.cn/cwh/common,2007年4月25日。

[70]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2006年第9期。

[71]董保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72]董保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笔者认为,这一断语,实际上表明我国劳动法学界是主张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不过董保华教授是明确坚持此观点的。

[73]2016年2月26日号称“中国商界第一高端人脉与价值分享平台”的“正和岛”网站发布了《10大佬:劳动合同法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这一话题的引发,来自于2016年2月19日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年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称工资过快增长降低投资意愿的发言,其余的不过是2009年前后的“旧事重提”。完全可以说“正和岛”选择的10大佬极具针对性的,代表的是企业家。同时,也可以说,“正和岛”选择企业家、官员以及学者的观点只是代表企业家的,具有很强的公众误导性(而并非误导“嫌疑”)。

[74]袁祖社:《“正义”对“制度”的介入与规制——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难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75]“政治正义,是指正义的一种实现方式和限度,是指以政治活动的方式在政治活动的范围内达成的正义。但是,政治总是历史的,马克思力图超越的是资产阶级政治的正义诉求。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的政治活动因其对社会主义正义的追求而超越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因此,社会主义的政治活动本身就是超越政治正义的实践活动。”(王新生:《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学术研究》2005年第3期。)

[76]马克思历来在各个领域坚持他的辩证法思想。例如,在涉及资本主义工资关系是不是一种平等关系,他回答道:“是和不是”。

[77]王代月:《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理论及现实价值研究》,《思想战线》2010年第1期。

[78]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79]奥特弗利德·赫费说过:“从概念上廓清政治的正义性概念,尽可能使它成为可应用的标准,成为正义原则,一直是哲学的最高任务。甚至,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是后来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威廉·奥卡姆,还是近代的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也就是说,直至欧洲启蒙时代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所有伟大的哲学家,往往都是重要的有关法和国家的思想家。反过来说,法和国家理论主要是由哲学家们写成的。政治讨论亦主要是从哲学角度进行的,而且成了道德批判的决定性部分,并以这种形式建立了哲学的法和国家伦理学。”([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铃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80]把劳动者当作“被保护”的对象,这不过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劳动者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差距甚大,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劳动者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方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只具有历史意义和相对意义。

[81]这是最高法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发布的第四个司法解释,也是新世纪以来,最高法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82]尽管不断进步,且成就非凡,但理论界实务界公认的中国劳动法最薄弱的环节在于其实施和实际操作,亦即“文本劳动法”和“行动劳动法”的巨大鸿沟和尖锐冲突,2007年前,可以说是一种“主动”的法律不执行,其原因在于为了经济发展,采取了“亲资本”的“行动劳动法”,其结果是在经济巨大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2007年后,为平衡劳资利益,我国加紧了“文本劳动法”制定,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并尽力改善“行动劳动法”,但任重道远,主要原因在于:过于依赖“国家中心主义”的执法形式,甚至采取“政治运动”式执法,“政治运动”一过,执法问题就重新被忽视,公民社会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守法模式被边缘化。

[83]同样令人担忧的是法治的实践。严格遵守和执行实定法的观念不仅未能巩固,并且在各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要求下,法律在不断地向政治和现实妥协,司法实务甚至在弃守“依法裁判”的底线。各种“选择性执法”甚至“选择性守法”的背后,都有一套基于法律外理由的说辞,各种僭越于法律之上的公权力行为都能找到正当性的借口,而这些借口甚至于来自某些法学家的认真论证。人们努力争得的法治进步,由于法律无法严格执行而被消解,而开放性的法学研究,无意间为政治权力超越甚至践踏法律提供了学理背书。所有这些乱象,似乎都与过高的实质正义追求之间具有某种耦合性。基于以上的思考,我们似乎可以认为:虽然法治并不拒绝自由、民主、人权等实质价值,虽然法学并不根本排斥对各种伦理、政治和社会因素的考量,但在一个政治和道德话语泛滥的国家,如果不能在最低限度的形式法治层面获得共识,法学研究不能确立或者至少是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中国未来的法治很难让人有乐观的期待。(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84]在写作的过程中,越深入一步,越觉得自己无知,总感觉古今中外思想家们以及先哲们把笔者想想的、想说的,都想完说完了,至今不失我们反复斟酌、体味和借鉴。所以绝不敢“从心所欲”,只能尽力用自己的话语,反映自己的理解,不敢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