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构内容与创新
本书分为七章内容,共三编,这三编分别为:本体论、运行论、结论。
在本体论部分有两章内容,主要解决较大的市立法是什么的问题。在这个大问题的背景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宪法、法律法规中较大的市的含义;较大的市立法背后可能涉及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理论;较大的市批准的历史背景以及标准;国务院停滞批复较大的市的原因;重提较大的市的原因;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本身是否拥有合理性、合法性,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本体论中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于较大的市批准的历史背景、停滞原因的探讨及重提较大的市的原因。在以往法学学者的研究中并没有解释为何当年会有较大的市出现,也没有研究解释为何国务院停滞批复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而对于现在党中央、人大重提较大的市的原因也欠缺研究和探讨。本书从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角度入手,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填补在该问题上的空白。
本书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是运行论。笔者挑选了较大的市立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三章处理的是较大的市立法权限与立法空间的问题;第四章处理的是较大的市立法批准问题;第五章着重解决较大的市立法评估的问题。这三章存在相似的结构:都是先解决理论问题,然后关注实践问题。
对于运行论中的理论问题,各章都有所不同:第三章所解决的理论问题是立法权限划分,我国立法法中划分立法权的模式采取的是重点领域,《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条款,学者们为了克服因简单的划分模式导致的混乱,提出了重点领域标准和影响范围标准,笔者的贡献在于在此标准之上增加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标准,具体即地方要做多少事情,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财权,同时也应辅之以相关领域的立法权。第四章是关于批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研究,书中就批准的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反驳,反对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较大的市立法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观点。在批准的合法性标准中,最为重要的是“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抵触在学界有多种观点,其中通说是“既不得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条文相抵触”。笔者的工作是否定了通说,证明了只需“不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即可”。第五章解决的是立法评估的方式方法问题,笔者在现有的“平面式立法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了“立体立法评估”的新模式。
对于运行论中的实践问题,笔者通过搜集较大的市立法文本、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研究。在内容上,本书通过大量的数据和材料挖掘较大的市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这些问题的提出都属于现实实践中的真问题,如在第三章较大的市立法权限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之一就是,较大的市法规清理速度过慢,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之后,下位法出现“被抵触”的现象。第四章通过对所有较大的市立法规定进行梳理,挖掘立法解释、立法批准、立法抵触的情况下各个城市的处理方式,提出不同模式的优劣,并给出相应的建言建议。在第五章的内容中,笔者梳理了所有拥有立法评估实践的较大的市评估办法和方案,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书的第六章是结论部分,核心思想是未来中国较大的市立法会发展为城市立法,即城市本身拥有立法权。笔者提出了影响城市立法权的三个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中国大环境及大背景。通过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数据以及事实说明城市拥有立法权的必要性,通过比较较大的市经济发展情况与其他地级市经济发展情况探讨其可行性,从中国大背景来看城市拥有立法权的迫切性。本书还梳理了针对立法法草案中将立法权扩张至所有设区的市所带来的争议,并对这些争议进行了一定的回应。
本书的第七章是具体分析,主要以珠海立法为例,在此章中,重点阐述了珠海立法的过程、成就以及问题,这些是所有城市立法都会遇到的问题,因此对珠海问题的分析对于解决其他设区的市立法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1]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在选题之初立法法并未开始修改,但在确定选题之后全国人大开始紧锣密鼓地修改立法法,尤其是将会对较大的市进行扩容。这是作者始料未及的,立法法的方案和对较大的市的处理和本书有部分相似,同时也有部分不同,笔者将会呈现一个新的视角观察较大的市,由于立法法修改的原因,本书所有关于立法法法条的引用全部以修改前为准。
[2] 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3] 参见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4] 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