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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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评述

对于“较大的市”含义及其立法权,目前学术界已有所研究。从笔者所收集的资料看,对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较大的市含义及立法权,如唐芬、刘永红的《较大的市及其立法权探析》、许安标的《关于较大的市的三种含义》等;(2)较大的市立法权运行状况,如张馨元的硕士论文《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及趋势研究》、朱清源的硕士论文《较大的市的立法权研究》、陈里程和符启林主编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研究》;(3)较大的市立法的比较研究,如江流的《汕头市与其他较大的市立法权比较研究》;(4)较大的市本体论研究,如李兵的《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这些学术论文研究所涉猎的具体问题包括:较大的市立法的合宪性问题、较大的市立法空间问题、较大的市立法批准问题、较大的市立法权限问题、较大的市批准问题、较大的市立法的发展历史等。但上述论文或著作并没有对我国较大的市进行系统的实证调查,在分析较大的市立法过程中的问题时,缺乏实证材料的支持。此外,一些作者得出的结论缺乏数据和推理,如朱清源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研究》认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并不能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作者举的例子是齐齐哈尔市和东莞市,齐齐哈尔市是较大的市,而东莞不是,但东莞的经济发展远强于齐齐哈尔。笔者认为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我国从南到北经济发展本来就不平衡,拿经济发展相对好的省中排名第四的城市和经济发展相对差的省排名第三至第四的城市相比,进而得出结论,这种方法毫无科学性。此外,前人在论述较大的市存在的问题时,总是概述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如何如何,立法审批如何如何,并没有做出细致的分类。拿立法空间来说,已有的著作大多从数量和领域上分析,认为较大的市立法空间是扩大的。但是作者并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区分,如对于经济特区所在的城市,其存在两种立法权,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市利用经济特区立法超越较大的市立法权限,而一般的较大的市的立法空间却紧紧地被束缚着。另外一个是实证研究较少,很少有作者对较大的市的立法数量、结构、立改废比率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尤其是各个领域和方向及该领域的发展问题,如经济领域立法与该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问题,社会领域立法与该市社会发展的相关性问题,环境保护领域与该市环保相关性问题。在笔者现在了解的文献中,朱立宇老师和易有禄老师做得比较科学合理,一个是针对北京市进行了实证调研和分析,另外一个对六个省的地方经济立法和经济发展进行了关联性分析。据此,笔者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会引用大量的调研结果和数据,以支撑本书的结论,最终本书会是一篇基于数据和事实的很实在、很有诚意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