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的界定
公正在社会中处于首要的价值理念,它是影响社会成员思想情绪的重要的价值理念,古今中外的学者都试图对公正作出严谨的界定,以求探明对公正理念的准确把握。
(一)公正的概念内涵
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关系状态。从词源学意义上看,“公正”(justice)一词缘起于古希腊的法律和秩序女神忒弥斯和她的女儿狄刻。忒弥斯的造型艺术是手执聚宝角和天平,眼睛蒙布,表示不偏不倚地将物品分配给人类,秉公处理一切。其女狄刻是正义女神,正义的化身,其造型艺术是手持棒槌或宝剑,表示监视着人间的生活,并向宙斯报告人间不合理的事情。在拉丁语中,justice一词得名于古罗马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它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这些一直保持到现在的基本语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公正最初是指对生活资料及生产资料分配和占有的合理性。由于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集体生产的产品被要求平均分配,因而形成了原始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表现在分配成果和战利品时的平等相待,没有特殊利益。这些平等要求就是原始人的公正观念。拉法格在《正义思想的起源》一文中说:“以打击还打击,所受损失的平等的赔偿,在分配生活资料和土地时的平等的份额,这是原始人理解的唯一的正义观念。”[1]从人类学意义上讲,公正范畴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及阶级产生以后才形成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级斗争的开展而不断演变和发展。社会公正产生的客观前提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就不存在公正与否的问题。所以,公正观念同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同的利益成为决定人们公正观念取向的最大分水岭,而不同的公正理论当然也就表现出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取向。
古今中外学者们一直在探讨公正的内涵。纵观学者们的认识,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我国当代伦理学家江畅认为,“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要求分配公平、合理。其一般尺度就是使相关人员得其所应得,或者说大家各得其所。公正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这是公正的根本要求。”[3]也就是说公正即得其所应得。(2)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因为正义的事和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美好的;凡认识这些事的人决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事的人也绝不可能把它们付诸实践。所以,智慧的人总是做美而好的事情,愚昧的人则不可能做美而好的事情,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既然正义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正义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就都是智慧。”[4]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心灵的德行,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5]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且以德性对待他人。所以,公正不是对待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6]也就是说公正即合乎道德。(3)诺兰认为,“公正就是保障人们或社会群体的权利不被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后得到补偿;公正就是根据无偏见的普遍原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排除独断专行,尤其要排除独断专行的权力。”[7]也就是说公正是以既定的法律为前提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4)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诺齐克认为,公正的本质是平等自由的分配,个人的自由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综合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对公正的认识,结合我国当代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公正是指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其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系,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正的概念内涵可作如下界定:(1)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2)公正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权益的正当划分;(3)公正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4)公正的基本立足点是客观和公平;(5)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
(二)公正的基本特征
历史性与阶级性。公正这一概念首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具体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规定。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公正的内涵也在逐渐丰富并带有鲜明性时代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时代的社会公正都必然有一定的历史性,公正的内容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正就有着不同的内容。甚至,在同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正也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同时,公正的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发展,任何脱离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生活环境的抽象的公正都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运用唯物史观来研究公正问题,认为公正总是同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相联系,在阶级社会,公正始终是一定阶级的公正,“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9]奴隶主认为奴隶社会是公正的;封建主认为封建的等级制度是公正的;资产阶级打着公正的旗号走上历史的舞台,并千方百计地标榜公正,而事实上对于广大受压迫的劳动者来说毫无公正可言。马克思主义则主张消灭阶级和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的公正观。总之,公正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表达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超阶级的、永恒的公正是不存在的。“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人作为公民的人和作为利己的人的分离。这种分离的实质是自由平等不能得到普遍的实现,自由平等只是有产阶级的特权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夺。在这样的社会中正义未能得到全面的实现。”[10]
绝对性与相对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绝对的。然而,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具体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又是相对的。公正实质上是适应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及利益关系,因此社会公正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绝对的。同时,公正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又有着不同的内容,这又是相对的。此外,公正的实现水平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而不断地向前发展,这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正内涵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公正内涵也是不相同的。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永恒公正”是根本不存在的,人类社会中根本不存在抽象的“永恒公正”。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说:“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11]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坚持公正必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在充分肯定资产阶级的公正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公正具有历史进步性的同时,又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永恒公正”,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充分体现了公正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开放性。马克思主义的公正理论立足于社会实践,从人的类本质或社会化的人出发来研究公正问题,用科学的唯物史观代替以往作为公正理论基础的人性论的唯心史观。在公正问题的研究方法上,马克思使用唯物主义辩证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摒弃了传统的机械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此外,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彻底抛弃了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原则,提出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协调发展的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无产阶级的公正目标,这一目标是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和全人类的解放的最为科学的理想目标。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创立是人类公正理论在社会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它解决了公正研究的一系列争论不休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公正的实践与发展,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此外,马克思主义不是把自己的公正理论封闭起来,而是不断吸收其他道德体系及其他文化中有价值的部分来修正自己,使之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与发展。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在马克思主义里绝没有与‘宗派主义’相似的东西,它绝不是离开世界发展大道而产生的故步自封、僵化不变的学说。”[12]所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不仅是科学的理论,更是开放的体系。马克思、恩格斯高屋建瓴地超越了整个时代,多次强调“批判的精神”,提倡对自己的理论进行自我反思。把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视为一个不断丰富、深化的发展过程,与时代精神联系起来,这样就使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思想具有了强大的科学阐释力,具有了长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三)公正的主要内容
公正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本书主要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三个方面来分析公正的内容。
政治公正。政治公正首先要求社会法律制度和政治决策是公正的,执行法律制度和政治决策的程序也是公正的。政治公正既适应了大众渴望社会公正的心理,又给个人以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使公正具有某种强制性。由此,政治公正成为内蕴于社会中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定器”。它既具有社会整合功能,保持着社会的安定,又促进着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个性的充分发挥,对于公正社会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公正是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3]。其次,政治公正是指全体公民都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平等权利,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经常地、切实地、平等地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平等地享受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平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再次,政治公正指的是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公共权利。政治活动是与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一种独特的人类社会现象。就人类政治活动自身的特点和方式而言,“对我们来说,‘政治’意指力求分享权力或力求影响权力的分配,无论是在各国之间还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各团体之间”。[14]从这种意义上说,政治与公共权力、权威、控制、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这里的政治是指人们为获得和保持公共权力展开的活动和斗争。但是,政治现象又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与社会的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活动存在着复杂的联系。政治秩序是其他社会秩序的保证和前提,这里所谓的政治强调的又是公共权力作用于社会的目的、方式和后果。政治既意味着怎样掌握或取得社会公共权力,又意味着为了什么而支配社会的公共权力。因此,政治可以归结为社会公共权力产生、变更和运作的过程与结果,它是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因此,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应该是政治公正的应有之义。
经济公正。经济公正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由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存在着公正问题,故生产公正、交换公正、分配公正、消费公正等都属于经济公正的范畴。美国学者Stephen Nathanson在其于1998年出版的《经济公正》一书中指出,评判某一特定的经济活动或经济制度是否公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它是否最有效率、最能增进人类的福利;第二,它是否按个人的努力程度和对社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三,它是否保证并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尊严。[15]按照这一思路,可以给经济公正下一个定义,即经济公正就是那种最能增进人类的福利、最符合按个人应得分配、最能促进个人自由和尊严的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在现代社会里,经济公正日益被看做是现实经济发展过程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说,经济公正不是一种纯粹的理性憧憬,而是关系到现实的经济发展,甚至可以说是成功的经济发展必须具备的前提。实现经济公正,对于建立公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能够使社会成员同心协力,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并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本使用效率和生产要素的增长率。另一方面,它有利于为个人创造能力的发挥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思想文化领域的公正。思想文化公正是指全体公民都有接受教育、从事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权利,都有提出各种意见、建议和新观点、新见解的权利。应该允许不同学派的观点的存在与发展,并在尊重科学的前提下,大胆探索,自由争论,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在这一方面,教育公正尤为重要。教育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起点公正,首先强调入学机会均等,不分性别、种族、贫富,所有儿童都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过程公正,教学过程不区分性别、种族、贫富等因素;第三,各种教育形式的机会公正,社会保障各个社会群体的子女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所占比例与其家长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大致相同;第四,获得本领方面的机会公正。在教育公正中,教育机会公正又特别重要,其主要包括:(1)进入教育体系的机会均等,即具有各种不同先天禀赋的个体能够真正公正地获得义务教育;(2)参与教育的机会均等,即不同社会阶层有相同比例的人数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3)教育成效均等,即不同性别与社会阶层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数得到相似的教育成效;(4)教育对生活前景影响的机会均等,即不同的受教育者都能在教育中憧憬自己的未来。
(四)公正问题研究的基本立足点是客观和公平
在探究公正的基本问题时,有一个方面十分重要,那就是公正的基本立足点问题。如果不能对这个问题理解清楚,那么对于公正的理解同样也会出现重大的偏差。在现代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是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这是因为,一旦站在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设计基本的制度,便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公正的精髓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具体来讲,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以及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社会的每一个群体对于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运行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立足点,帮助遇到不公正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我们甚至还不能笼统地说,在任何情况下一切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来制定政策,或者是通过简单多数的表决形成的意见就一定是合理公正的。理由是:其一,少数人、少数群体也有着自己的合理权利。而从法理上讲,这些权利与多数人、多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是不能随便剥夺的。任何人、任何群体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得到国家一视同仁的保护。换言之,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取决于其利益是否合法,而不是取决于其人数的多少。其二,如果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就往往意味着从长远角度看,多数人、多数群体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也不会有稳定的边界,都不会具有安全的保证,都不会具有一种确定性。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如果对于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就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利益与合理利益都会得到长远的、制度化的、常态化的、根本性的保护。由此可见,只有将公正放到一个相对客观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立足点,才能制定出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设计,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的局面,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有效防止公权不恰当的越界扩张,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度和整合程度。
(五)公正的本质含义的两个重要方面: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16]不公正的程序不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结果的公正也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公正分为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又被称为实质公正,主要指社会资源和要素分配的结果必须符合公正原则。而程序公正则是一种形式原则,一般不重视分配的结果,而是要求分配的程序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在对待平等对象上的态度是有差别的。结果公正要求分配结果的实质性的平等,如罗尔斯所强调的:“所有社会价值(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平等地分配,除非是这些价值之一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应当对每个人都有利。”[17]这里涉及分配结果的平等问题,罗尔斯把生产与分配相区别,要求社会所生产的东西应当被看做是共同资产,其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充足合理的理由支持。
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有所不同。程序公正原则把个人分为不同的类型或范畴,只是要求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诸多规则应当内在一致,而不是对不同人采用不同的规则。通俗地说,程序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不同于结果公正的另一种形式的平等原则——对规则适用的无差别。现代社会的公正倾向于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在某种程度上的结合或平衡。但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结果公正为辅则是更现实合理的运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