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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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公正的主要进展

公正是人类孜孜不倦的永恒追求。公正观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和深化的。1978年以来的30多年,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剧烈的、深刻的变迁。与之相适应,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理念和准则尤其是同市场经济密切相连的公正理念和准则在中国社会开始逐步形成,并逐渐成为中国社会成员所认同的思想理念和行为准则,并开始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越来越广泛及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核心就是要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正问题上的最大理论突破就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及社会和谐,摒弃了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庸俗的社会公正观。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公正必须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只要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是公正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公正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一度曾经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味地追求平均主义的社会公正,结果是人民物质生活极端贫乏,生存和发展陷入危机。邓小平对建立在平均主义基础上的庸俗的社会公正观进行了批判,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同时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经济建设、社会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出台和一些重大战略的调整、部署,不断推动着我国社会公正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公正的实现夯实了基础。正如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首要内容,它的公正与否对其他各种具体制度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就我国的基本制度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我国社会公正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为我国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重要前提和保障。在政治上,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体制,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一律平等,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这就为制定统一的社会公正标准和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政治前提和保证。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建立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作出了一些重大战略的部署和调整。为了解放、发展生产力,我们正在积极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公正的实现有了体制保障。与此同时又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这些都为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公正创造了必要条件。为了消除两极分化,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等,这些都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破产的人和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力参与社会竞争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实现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公正合理的利用,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们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社会三者之间公正相处提供了依据。为了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公正发展,党和国家根据邓小平“两个大局”思想,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适时作出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为了缩小工农、城乡差距,积极推进城镇化战略,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则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我国的这些基本制度与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战略部署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已经并将继续显示其生命力和优越性。毫无疑问,我国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基本方略的确立与发展已为我国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第一,从看重结果均等逐渐转向看重起点平等。1979年以前的30年,在意识形态一元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之下,社会对于个人只能是看重结果的均等、最终状态的相似,即“相似的获得”,而不可能是起点的平等即“平等地进入”。1979年以后,中国前述情形得以大幅度地改观。在市场经济、社会分化、社会流动等时代背景下,人们越来越看重起点的平等,认同由于发展潜力的不同而造成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合理的“不平等”。现在,社会成员已从内心深处摒弃了平均主义而逐渐认同机会平等的理念,并期望社会在生存与发展方面能够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起点,以便能够在有序竞争规则的条件下,实现每个社会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二,社会成员的行为取向已经明显地从先赋性转向自致性。中国在1979年以前的30年间,社会成员对于某种社会地位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先赋性的成分,尤其是政治方面的先赋性。在中国现阶段,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改观。现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平等竞争的法则对于整个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先赋性的成分对于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小,家庭政治出身的影响几乎已消失殆尽,而自致性的取向越来越占据着主导地位。社会成员尤其是年轻的一代越来越趋于认同靠自身的后天努力,靠个人的能力以及业绩来获得较为满意的社会位置。各种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开始趋向于以个人的能力等基本素质为依据。人们在职位升迁、提薪评优等方面,也逐渐变成以能力和业绩为重要依据。

第三,社会流动由不规则、半停滞的状态逐渐转向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社会流动的具体状况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社会在1979年以前的30年间,社会成员的位置具有相对固定性的特征。当时,中国社会成员分别归于城市居民、干部、工人(又细分为国营企业工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农村居民这四大身份系列。这四大身份系列又通过极为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户籍制度予以固定和强化。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自由空间和选择余地极小,难以通过正常的社会流动来实现自身的发展。1979年以来,在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进程推进的影响之下,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局面。原来的四大身份系列趋于瓦解,社会成员从总体上说开始摆脱了过去的那种身份隶属化、工作固定化、居住不变化的局面,获得了初步的却是大面积的自由,涉入垂直流动、水平流动、结构性流动以及自由流动的社会成员人数大幅度增加,社会流动整体呈现立体状。这在一些行业、部门、地区如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

第四,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方式逐渐由平均主义转向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所普遍实行的分配方式是“人均一份”式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十分不公正。实际上,这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剥夺形式,是贡献较小者、能力较弱者对贡献较大者、能力较强者在分配方面的剥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按照贡献进行分配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分配方式。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劳动、资本、技术甚至包括管理技能等要素均能参与初次分配。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之所以是公正的,关键一点就在于它注重、强调个体人(社会成员)在生产要素方面的付出数量和付出质量同自己的获得(收益)之间的对称,即付出与获得之间具有一种恰如其分的对应关系。这种分配制度充分肯定了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激发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