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际社会限制和禁止细菌武器的公约
(一)《海牙公约》
1899年在荷兰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世界各国(共27国)签订了《陆战法规惯例公约》;1907年各国(共44国)再次在海牙重签《关于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这是近代国际社会最早明文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物”的国际公约:
《关于陆战法规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
第二十二条
交战者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1)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20]
当时英、法、美、俄、德、中、日等国都曾在该公约签字、批准。以后各有关国际条约均确定和公认这一法规原则。
(二)《日内瓦议定书》
1925年6月17日,英、法、美、日、德、加、意等38国代表在瑞士日内瓦签署《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简称《日内瓦议定书》或《日内瓦公约》),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细菌方法作战: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战方法作战议定书》
(1925年6月17日)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他的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一切类似的方法,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并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其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拘束力的国际法一部分;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不是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的参加国,应接受这项禁令,并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方法作战,以及同意根据本宣言的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
本议定书在每一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之间即受其约束。[21]
签署《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后增至48个,此后各国政府也都批准了该公约,但只有美国和日本政府拒绝批准。[22]
(三)《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1972年联合国几十个国家签署了《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并销毁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正式开始执行。我国1984年加入该公约。
《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并销毁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
(1972年4月10日)
本公约缔约国
……确认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争中禁用窒息性气体、毒气体或其它气体及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重要意义;……重申各缔约国都遵守这件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并且促请所有国家也严格遵守;……决心为全体人类完全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担允在任何情况之下,决不发展、生产、储积或用其它方法取得和保留:
(一)微生物或其它生物剂,或任何来源或任何方法生产的毒素,只要种类或数量不是预防、保护或其它和平用途所应当有的。
(二)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这类用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投送工具。
第二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担允尽速但最迟也应在本公约发生效力后九个月内,将本国所持有或在本国管辖控制下的本公约第一条所称的一切用剂、毒素、武器设备或投送工具,销毁或改供和平用途。……
第三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担允,决不将本公约第一条所称任何用剂、毒素、武器设备和投送工具,直接或间接让与任何接受者,也决不用任何方法协助、鼓励或诱劝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用其它方法取得上述用剂、毒素、武器设备或投送工具。
第四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来禁止及预防在它领域内、在它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发展、生产、储积、取得或保留本公约第一条所称的用剂、毒素、武器设备和投送工具。[23]
该公约在肯定《日内瓦议定书》的前提下,将生物武器的禁止扩大到发展、生产和储存,并要求销毁此类武器,这对于限制生物武器及其使用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缺陷和漏洞:没有明确生物战剂的清单和阈值;没有规定核查的措施;不反对为防御目的的生物武器研究。[24]
30余年来,该公约虽经每五年进行一次缔约国的审议会而得到完善和加强,但在当今生物技术迅猛发展的形势之下,仍不足以完全消除生物武器对人类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