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计发展报告(2014):开启中国统计的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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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统计体系发展现状

新中国政府统计至今已有60多年,经历了创立、中断、恢复、改革和发展等不同的历史阶段。经过几代统计人的不懈努力,统计体系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专业到综合、从经济统计到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等多方面综合统计并存,初步建立起一个彼此关联、相互补充和加强的庞大体系,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们对统计信息多样化的需求。

(一)统计调查制度体系

1.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已初步实现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运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格局。

(1)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是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基础,主要用于搜集重大国情国力资料,为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政策,为各级政府进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依据。目前,普查项目包括经济、人口、农业。其中,经济普查每10年实施2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执行;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实施一次,分别在逢0、6的年份执行。

(2)抽样调查制度。即按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据以从数量上对总体的某些特征做出估计推断,并对可能出现的误差从概率意义上加以控制的一种非全面调查。目前,在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开展的抽样调查项目主要有:人口变动、城镇劳动力、农业和畜牧业、乡村社区基本情况、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农村住户、城市住户、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工业品价格统计和企业景气情况。

(3)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即官方统计部门向列入调查范围的单位发放报表,这些单位定期(如每月、季、半年或年)将填好的报表报送到统计部门,属于全面调查范畴。该调查方法主要用于规模较大、数量较少、相对稳定,或有归口部门管理的调查对象。目前,主要用于规模以上企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运输邮电业、对外经济贸易、房地产开发、教育科技、资源环境等领域。

(4)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都是非全面调查,前者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作为样本,用于反映主要情况或基本变化趋势;后者是在众多调查对象中,有意识地选择代表性较强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用于了解与数字相关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工业品出厂价格和房地产价格,采用的是两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形式,即188个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是通过对400多个城市的6万家企业的调查获得;房地产价格是通过对70个大中城市近8000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二手房经营机构的调查获得[32]

可见,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经过不断改革和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基本保证了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但也应该看到,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仍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素有“国际经济乌鸦”之称的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曾说,“中国经济数据是一堆不可置信的符号体系。看中国的经济增长数据,就像看一部科幻小说”(赵学刚等,2011)。另外,从全国GDP和各地区生产总值合计数之间的缺口(见表1-2)、居民对物价指数的种种猜疑,以及“被增长”、“被就业”、“被小康”、“被幸福”等诸多问题的产生,都从不同侧面表明,我国统计数据可信度令人堪忧,这也是一直困扰中国统计部门的难题(高敏雪,2009)。

二是统计信息交叉重叠和空白短缺现象同时并存。一方面,目前各种统计年鉴似乎很多,但是花费巨大资源统计出来的结果却被束之高阁,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用户真正需要的信息却无法获取,如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的资料、反映公众生活质量和时间分配的资料、反映生态环境(如土壤污染)状况的资料等。

表1-2 2005—2012年全国GDP和各地生产总值对照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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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2013)。

三是统计调查投入产出效率低。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便提出新的调查体系的目标模式,但从实施现状看,改革还远未到位。这集中体现在:第一,抽样调查没有真正成为整个调查体系的主体;第二,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统计估算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第三,定期统计报表与抽样调查相互脱节,普查、抽样调查以及日常统计报表缺乏有机结合(曾五一,2009)。

2.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国民经济核算已经在政府经济统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SNA的核算结果已经成为各主体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和经济分析的主要对象;第二,SNA框架下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核算原则、核算方法等内容,已经成为其他主要国际统计体系如国际收支统计(BOP)、政府财政统计(GFS)、货币与金融统计(MFS)、综合环境经济核算(SEEA)等的基础性框架,确保来自不同体系的数据具有可比性,方便决策和研究。

目前,SNA在国内外都是主导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方法发展的方向。截至2010年,78%的联合国会员国实施了1993年SNA (李静萍,2012),到2013年,除了古巴和朝鲜,世界各国均实行SNA模式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朱启贵,2013)。我国在1993年完成核算模式的转轨后,一直采用SNA核算体系,尽管部分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作了相应修订,但SNA的中心框架和精髓始终未变。

中国SNA包括五大核算,即生产核算、国民财富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同时附有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等补充表(见图1-2)。在该体系中,账户是主要的核算工具,是各核算主体相连接的媒介;生产账户、收入分配与支出账户、资本账户、金融账户、国外部门账户和资产负债账户等构成了整个体系的骨架,反映了国民经济生产、分配、消费、积累和对外交易状况,描述国民经济总流量和部门流量,展现了国民经济循环运动的实物流和价值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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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本框架

资料来源:参见许宪春、郑京平《主要统计指标解读》,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有改动。

总的说来,目前应用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在结构上更加严谨,充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涵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在方法上更加科学,既考虑了现实所需,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33]。但与2008SNA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绿色经济核算、能源核算、物质流核算(Material Flow Accounting,MFA)、服务业核算,以及R&D核算等方面,特别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朱启贵,2013)。此外,中国经济增长应当淡化传统GDP导向思维,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框架,并以此为标尺推动经济全面转型升级。

3.统计指标体系

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共46套、583种报表、11310个指标,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框架。国务院各部委、高检院和高法院、人大财经委、全国性行业协会、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等100多个部门,共有232套制度、4300种报表、近2万个指标,共同构成现有统计指标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李强,2010)。

尽管我国统计指标在数量上是庞大的,看似面面俱到,实际上,统计指标在行业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尚不均衡,有的领域极度缺乏相应的指标设计,而有的却出现“数出多门”、信息资源浪费等现象。具体地,从行业上看,第一、第二产业的统计指标较多,而第三产业(服务业),如金融、保险、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指标较少;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工农业生产领域的统计指标较完整,而流通、分配、消费、投资、价格等领域的指标不健全或不规范。总体上,统计指标是以物质生产领域统计为主,服务业统计相对薄弱。据统计,1985年国家年报制度中属于物质生产领域的指标有10137个,在整体中占比达71.5%,到2001年,减少为4643个,但仍占比69.71%[34]

4.统计标准体系

目前已经形成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等为基础的32个统计标准,全国各个部门、各个专业的统计工作都是围绕这些统计标准进行的(李强,2012)。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共划分为20个门类、96个大类、432个中类、1094个小类。每个类别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门类用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如A、B、C……) ;大类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2位为大类代码,第3位为中类的本体码;小类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3位为中类代码,第4位为小类的本体码。

(2)《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该规定在国民经济核算、各项统计调查及国家宏观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统计局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

调整后,第一产业为4个大类;第二产业为2个门类和36个大类;第三产业为15个门类和3个大类。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热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3)《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涉及国民经济行业活动的全部产出,包括实物类产品和服务类产品,共36142个,其中,实物类产品30015个(农林牧渔业产品1527个,工业产品28028个,建筑业产品450个),服务类产品6127个[35]。这一分类标准的确定,有助于推动我国统计工作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填补了统计上没有统一产品分类标准的空白,为实现统计数据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共享奠定了基础。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五层,每层为2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共10位代码:第一层为大类,共95个,由2位代码表示;第二层为中类,共814个,由4位代码表示;第三层为小类,共2756个,由6位代码表示;第四层为组,共3485个,由8位代码表示;第五层为小组,共28997个,由10位代码表示。此外,产品目录还提供了第六层,作为专业自选层,其代码为3位,当前五层无法满足专业统计需要时,可选择第六层作为专业自选层。

(4)其他统计标准。在上述分类基础上,还制定了如下统计标准:一是特定行业分类标准,如《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科技统计相关分类》、《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零售业态分类》;二是城乡划分及区划代码,如《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三是企业类型及经济成分等的规定,如《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方法》、《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单位隶属关系代码》、《轻重工业划分办法》等。

从统计标准体系发展现状可知,统计标准经过几十年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基本上改变了以前标准不全、设立不规范,以及各专业统计、各部门统计分类标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但当前统计标准的制定、修订主要围绕与国际标准相关联的分类标准开展,而结合统计实际,配合统计自身发展和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研制的分类标准较少,特别是当前制约统计制度改革的统计调查单位、配合城乡住户一体化的住户调查支出分类,以及反映我国所有制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等标准都急需进行研究、改进或者制定(李强,2012)。

(二)统计服务体系

1.统计数据开放透明的局面初步形成

与改革开放前我国统计部门作为一级保密单位相比,现在的统计工作已经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一方面,统计部门适应社会需求,主动推动统计工作的公开透明性;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统计的了解逐渐增多,需要大量地使用统计信息为生产、生活和各种决策服务。公众不仅逐渐了解统计机构的职能,还能运用一些统计指标(如GDP、CPI)进行宏观形势分析。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推广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机构、法人与社会公众关心统计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程度,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大大增强。他们利用统计数据评价政府的工作,对政府实行监督;同时也对统计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督和促进政府统计工作的良性发展。可以说,我国统计大开放、大透明、大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

2.统计数据公布制度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的制度,主要有:

(1)提前公示统计数据公布计划。即每年年初将“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按日程表定期发布。

(2)按时定期公布各类统计数据。

其一,对于能够集中统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般通过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公布,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分别在次年1月下旬(如GDP年度数据的发布)、季后20天左右(如季度GDP)和各月的11日左右发布[36]。此外,还有涉及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周期性普查和污染普查、资源清查等,这些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其二,对于未纳入新闻发布会的最新统计数据(如企业景气状况和企业家信心指数季度报告等)和一些专项统计调查结果,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或相关统计出版物对外公布。

其三,相对全面和完整的统计数据一般通过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公布。例如,每年2月底国家统计局会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每年10月出版上一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此外,重大普查结果和一次性重要调查结果通常以统计公报的形式公布。

3.统计数据传播渠道

对于上述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统计部门已形成由统计出版物、统计官方网站、统计资料馆、统计咨询服务、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构成的比较健全的数据传播网。

(1)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该网站基本实现了“一站式”统计服务,它可以方便地查阅、下载最新的统计数据,了解相关统计制度(如统计分类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解释等),还可以点击地方统计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和国外统计网站等统计链接。

(2)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这些媒体采用现场直播(如年度、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或文字直播(如月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各界传播统计数据。

(3)统计数据出版物。这是公众对统计数据深度了解、全面掌握的主渠道,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统计年鉴,包括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专业统计年鉴(如《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出版的部门统计年鉴(如《中国财政统计年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等)和各行政区域的统计年鉴;二是每年5月由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摘要》;三是每周一至周五出版的《中国信息报》;四是每月出版的《中国经济景气月报》。

(4)统计咨询服务电话系统。国家统计局设置2部咨询服务电话、一部传真,采用“客服中心管理系统”,每周一至周五解答公众咨询,对服务时间外的问询,设置了留言功能。

(5)中国统计资料馆。中国统计资料馆藏有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图书、统计期刊等2万余册(种),统计档案文献近5万卷(件),拥有数字化的历史统计资料近百亿字节,内设公众阅览室、专家咨询室,录像厅、演示厅等,并于每周二、周四开馆,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统计信息服务[37]

综上可知,现阶段统计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统计数据的公开透明性、数据发布制度以及统计信息传播渠道都处于不断地建立健全之中。然而,随着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越来越关注,对统计方法科学性、统计结果准确性等相关统计工作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政府统计陷入有知名度而无美誉度的困境。公众对统计数据质量质疑及不理解一定程度上与统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关(程开明,2011)。

目前,我国统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还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一是统计数据多为政府和政策研究机构服务,而社会团体、高校科研机构、商业部门等其他用户要么因为数据本身不被公开,要么因为数据获取成本高昂而难以获取数据。二是数据收费标准不规范,如有些理应对外公开的数据却有偿提供,以及本来没有数据公开权限的机构部门为了赚取利润,违规对外提供有偿信息。三是某些有统计部门背景的行业协会、咨询公司等也对统计数据多头收取费用(毛蕴诗,2005)。实际上,许多统计数据是在财政拨款和社会公众参与、配合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统计数据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部门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数据开放准则,满足广大用户对统计数据的需求。

(三)统计保障体系

1.统计组织体系

中国官方统计体系包括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两大部分,从统计体制类型看,属于“专业统计分散、地方统计介于集中与分散之间”的混合型政府统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向国务院报告,包括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独立统计机构。该系统由自上而下设置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组成,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局主要负责业务领导,同时,地方政府任命统计局局长时要征求上一级政府统计局的意见。国家统计局下设省(区、市)调查总队31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15个,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总队的全部统计业务及人员编制、干部、经费均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统一管理。政府综合统计系统主要负责的内容包括:一是在国家和地方实行统计调查,检查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二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三是管理和协调由其他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各级地方统计机构具有双重任务,既要对上级政府部门负责和提供统计数据,又要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供统计服务。

政府部门统计系统是官方统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而设立的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统计人员构成。在政府部门统计系统中,具有相对完整的统计机构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商务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等。在职责上,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各有分工,部门统计系统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方面是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向综合统计部门和社会提供本部门统计数据;另一方面是为本部门进行统计分析,为部门决策提供咨询。

在现行体制下,统计机构和人员的事权即统计业务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而统计人员和经费来源主要由同级政府决定,这种组织结构看似具有双重领导、双重效应,实际上会导致事权和财权不相匹配的现象,直接后果是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可以对统计机构和人员发号施令,对统计数据实施人为干预。此时,业务主管部门因为没有独立的财权,同时也承受本级政府政绩考核压力,即便了解下级部门的虚假行为,也无能为力。另外,从统计部门自身的利益考虑,既为地方政府提供数据,又由于其人员任用和经费多寡主要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又是地方政府考核的对象,这种反作用力对统计数据失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统计工作中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工作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对统计结果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统计法律体系

现行统计法律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统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是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三是地方统计法规,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河北省统计条例》、《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等;四是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统计法律体系各层次立法主体、法律效力和效力范围的比较见表1-3。

表1-3 统计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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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统计行政规章(包括部门统计规章和地方政府统计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与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法律效力相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效力等级亦可称为“不抵触原则”,即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其效力之上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目前,中国统计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为补充,覆盖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统计法律制度体系框架,有力地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保障了统计信息实现社会共享和统计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但还应该看到其不完善之处,集中体现在:一是不同层级统计法律制度制定者不同,往往导致令出多门、政令不一;二是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且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对普查的规定过于简单,影响到普查过程的规范化与工作的落实;四是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主要是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缺乏对领导干部统计违法的处罚规范。

3.统计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统计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现在统计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

各省(市、区)的统计部门已经建立起信息内网网站,构成统计信息网络的基本框架。统计局、调查队分别以专线、VPN专线、政务网等方式接入国家统计信息网主干网,形成国家、省级、重点城市统计局与大部分地市级、县级统计局互通互联的内、外网络工作环境。统计“四大工程”的实施,实现了统计生产方式和流程的根本性变革,使统计数据的加工处理由传统的各级自行分散处理,变成全国统一数据中心集中处理。数据上报也由传统的逐级上报变成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至国家数据中心,需要经由统计人员现场调查采集的信息,可以采用手持数据采集系统(PDA),进行现场采集无线网报送。

可见,国家直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原始资料,数据生产过程实现了企业、国家间的“两点一线”,统计人员根据权限在线共享统计数据,使数据在中间环节被修改的行为受到限制,真正满足了统计数据生产的公开、透明、可控性要求,消除了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有力地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生产效率。

但统计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表现在行政级别高的单位比级别低的单位投入高,东、中部比西部投入高,硬件比软件投入高,以及对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比信息资源的管理投入高;二是信息工程的方法与实际工作需要耦合度不高,表现在统计信息化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信息化标准、法制环境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缺乏,使信息处理、管理、应用缺乏有机联系;三是信息化建设资金相对不足且使用结构不合理,大量资金仍停留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上,对应用系统建设和后期的运行维护及人员培训投入不足,据国家统计局的一项研究估计,全国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支出总额中,60%以上的资金用于设备购置,17%用于软件开发,13%用于运行和维护,2%用于人员培训(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2010) ;四是信息化管理建设相对落后,各级统计部门、各业务单位各自为政、分散建设、重复开发,使应用系统出现功能交叉、兼容性差、信息共享差、资源浪费等问题。

4.统计教育培训、科研和国际合作机制

统计教育培训、科研和国际合作是中国统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促进和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统计能力建设等工作意义重大。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统计教育培训、科研和国际合作已经基本满足统计工作的需求。

(1)建立了统计教育科研体系。目前,我国已建立从职业高中、中专、大专、硕士到博士的统计人才培育体系,彻底改革统计教学内容,在130所高校和510所中专设立了统计专业[38]。各级统计部门加强了政府和企业统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市、区)统计局设立专门的统计研究机构,成立了中国统计学会等一批群众性的统计学术团体,同时加强与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另外,在国际统计教育培训上也有了较大进步,如2009年中国政府和联合国签署《联合国统计能力开发信托基金项目协议》,积极推动中国及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若干重点领域对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学习和借鉴,提升中国及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统计能力;又如,2011年中国政府和联合国签署了《国际统计培训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共同设立中国国际统计培训中心,开展面向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中高级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统计能力,促进南南合作,推动国际统计发展。与此同时,许多企业或部门统计中却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统计人员兼职多,专职少;统计工作只为应付上级部门报表的多,研究分析的少;想跳槽换岗的多,专心本职工作的少。

(2)初步形成了国际统计交流与合作机制。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政府统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全方位、多形式的展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统计局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了40多个合作项目,与21个国际组织和47个国家建立了统计资料的交换[39]。国家统计局积极与外国统计机构、国际组织共同举办国际性研讨会,派出大批代表团和考察团参加国际会议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取大量的国际统计工作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和方法,促进我国统计体系不断趋于完善。同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经济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加上现阶段国内外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这些既为国际统计交流与合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有挑战。如何充分利用国际统计发展经验,把握当前发展大局和方向,同时实现中国统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是现阶段统计工作面临的难题,这就要求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寻找统计战略合作伙伴,把国际统计交流与合作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