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计发展报告(2014):开启中国统计的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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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统计体系的建立与演进

中国统计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在学习借鉴苏联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需要,新中国的官方统计逐步开始组建和发展。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财经计划局内设立了统计处; 1952年8月,国家统计局正式成立,全国各地区、各政府部门的统计机构也相继建立。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统计体系。这种模式的统计体系采用标准化的报表从企业获取全面的统计信息,除住户支出调查以外,很少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受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所限,当时,在统计业务上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但地方和部门统计机构的人员和管理由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负责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则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局,扮演中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角色,负责国家统计体系的组织、审批和协调工作。

此后,虽经多次调整和改造,直到改革开放前,统计系统的总体框架基本上没有大的改变。“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统计体系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统计局被缩减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下一个内设局(组),地方统计机构也被相应地放在同级的计划委员会内,统计业务虽继续维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形式,但因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不再独立,人员编制、干部、经费等均已归地方计划委员会直接管理。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国家统计体系和统计工作迅速恢复,并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步入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逐步放弃传统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System of Material Product Balances,MPS),转而采用国民账户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作为经济核算的主体框架,开始接受市场经济和全球统计标准、统计惯例。2002年,国家统计局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开始更大范围内采用国际统计标准,数据公布更开放、更透明。同时,中国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统计法律体系,为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清晰地认识中国统计体系的发展脉络,本专题从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统计服务体系、统计保障体系三方面出发,系统地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统计体系的建立和演变进程。其中,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包括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服务体系包括服务理念的转变、服务方式的发展;统计保障体系包括统计组织体系、统计法律体系、统计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和统计教育培训、科研体系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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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中国统计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统计调查制度体系

1.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统计调查体系是国家管理和组织统计调查的一整套管理体制与方法制度体系,包括相关立法、统计调查的管理体制、调查经费来源、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曾五一,2009)。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经历了曲折的创建、演变和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数据收集方法主要是逐级上报汇总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这一体系基本满足了各主体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为政府制订发展计划和监督计划实施,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但是,这一根基尚不稳定的统计调查体系在相继发生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冲击下,几乎完全中断。

改革开放后,为满足用户对统计信息的个性化需要,统计调查方法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随着经济体制从指令型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统计调查体系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一方面,经济现象的复杂多变为统计口径的确定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各类经济组织迅速发展,统计调查单位日渐增多,不但加重了统计工作负担而且使训练有素的统计人员更显匮乏。新形势下,传统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越来越难满足用户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基于此,国家开始全面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1981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的报告》指出,“在搞好全面报表的同时,大力开展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以及“凡是适应抽样调查的就不用全面调查”。为了实践该指导思想,经国务院批准,1981年恢复农村抽样调查队[1],并逐渐扩展为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全国、省(市、区)调查队。1984年,在全国、省(市、区)和被抽中的调查市(县)建立城市抽样调查队[2]。1996年,在全国、省(市、区)和210个中心城市又组建了企业调查队。1994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请示》,该文件提出: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推算等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这一要求被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除此之外,文件还对基本统计单位普查、人口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等系列普查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了各类普查的周期和实施年份[3]

新世纪以来,统计调查方法在不断调整和改革中趋于完善。2003年8月,针对普查负担过重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调整当时的普查项目和普查周期,合并原有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业普查与第三产业普查,增加建筑业普查,形成经济普查。该普查每10年实施2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执行。这一时期,抽样调查技术也不断创新,如2001年浙江鄞县设计面积抽样框对播种面积实施抽样,2003年广东采用MPPS抽样技术(多目标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对农业产量进行抽样,等等。在2009年第二次修订《统计法》时,也对统计调查制度作了相关修订,提出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这一规定对有效发挥各类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提高我国统计科学性与国际可比性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统计局经批准于2012年对城乡住户调查实施了一体化改革,统一城乡居民收入指标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在全国统一抽选16万户城乡居民家庭,正式开展了城乡一体化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至2013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已经按新制度收集了16万调查户12个月的记账数据,并汇总计算出2013年城乡可比的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4]

此外,为了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在正式启动前,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了一系列筹备工作。2012年10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省(市)进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以探索将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应用到普查业务流程的有效途径,研究摸清“三上”企业[5]组织结构的方法。同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明确了该次普查的年份(2013年)、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以及普查时期资料(2013年年度资料)。2013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3年5—7月在内蒙古等7个省(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福建和湖北三省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试点。2013年12月7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正式启动,随后策划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同时,为了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相匹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也有一些新的调整或改变。

其一,加大了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服务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于2007年、2008年相继发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2012年11月9日,国家统计局正式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工作。2013年9月25日,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部际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推进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国家统计局印发了《服务业统计部际协调机制工作办法》。

其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更加符合实际。为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统计局2012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5月30日,国家统计局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数据发布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信息发布水平。2013年3月14—15日,国家统计局设管司首次组织开展了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工作,测试评估对象为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方案中新设计的4张调查表[6]。5月19日,国家统计局在西安召开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动员部署及培训会议,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投资统计调查对象由项目转变成法人单位;二是投资额计算方法由形象进度法转变成财务支出法[7]。由于改革的变动很大,率先选择在四个地区(山西晋城、陕西西安、江苏无锡和贵州黔东南)进行先行试点。

2.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国民经济核算,简称国民核算[8],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指导下,通过综合运用统计学、会计学、计量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流量)、特定时点的经济活动结果(存量)和各主要指标及其构成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描述,用以反映国民经济在这个复杂系统的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之间存在的联系以及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的全貌。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J.R.希克斯曾采用与人体解剖学相类比的方式来界定国民经济核算的性质:人体解剖学是以人的身体结构、器官的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与此相类似,经济解剖学也即国民经济核算,是以经济系统的结构及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9]。中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核算模式的不同,可将我国国民核算体系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的建立和演变;第二阶段为MPS体系和SNA体系并用的混合模式;第三阶段从混合体系全面转向SNA体系。

(1) MPS体系在中国的建立与演进。MPS体系是苏联、东欧等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发展的产物,中国国家统计局分别于1954年和1956年去苏联考察、学习后引进了MPS体系。在MPS核算框架下,中国先后编制了社会产品生产、积累和消费平衡表,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生产、分配、再分配平衡表,以及劳动力资源平衡表等(许宪春,2009)。但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些平衡表的编制工作连连受挫。改革开放后,中国统计工作陆续恢复和重建,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不但补齐了缺失年份的国民收入数据,而且还开始编制MPS体系的投入产出表。

然而,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革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局面的形成,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纷纷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经互会(Council of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CMEA)的瓦解,MPS体系生存的基础日渐瓦解,加之MPS推行的“限制性生产观”将核算范围拘泥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排斥大量非物质生产活动,这与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一体化的社会发展趋势也不相符,由此导致MPS体系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2) MPS和SNA并存的混合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引入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的国民账户体系。这时期,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采用两种核算模式并用的方式,主要是立足于当时我国国民经济的管理是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主导思想(李强,2012)。因此可以说,混合体系是适应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以及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需要的核算模式。国家统计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非物质服务产出迅速增加),先后于1985年、1989年、1992年建立了SNA框架下的年度GDP生产核算、年度GDP使用核算以及季度GDP生产核算等,GDP核算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从MPS向SNA转换时期的开始(许宪春,2009)。

在转换过程中,MPS体系下的收入核算与SNA体系下的GDP核算的地位也发生显著变化:转换前期,以收入核算为主,GDP核算为辅;转换后期变为以GDP核算为主,以收入核算为辅。1993年,以MPS体系的取消为标志,完成了由MPS体系向SNA体系的过渡。这期间,国家统计局还积极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展开合作,于1992年研制出《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包括社会再生产核算表和经济循环账户两部分,为当时的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较好的指南。

(3)从混合体系到SNA体系。自SNA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主体地位确定以后,国家统计局进一步结合我国国情(如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期),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从1999年开始,以1993SNA为基础,对1992年研制的试行方案进行系统修订,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标志着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向SNA全面转轨。新核算体系从基本概念、核算原则、基本分类、基本核算架构以及核算内容等方面对我国经济核算作了详细阐述。然而,SNA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许宪春(2013)所指出的,国民账户体系会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宏观管理需求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修订而变化。因此,自《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2008SNA)发布后,国家统计局积极组织人员研究新版国际标准的变化,至2013年年底已初步研制出《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修订草案。

根据经济普查结果改进核算方法、修订历史数据是完善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SNA的修订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革课题组,2013)。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后,根据普查得到的基础数据,国家统计局改进了年度GDP核算方法,细化了行业分类,同时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行业增加值,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计算机软件等技术难点也按照SNA推荐的方法进行了改革。与此同时,为与普查年度GDP衔接,还对1993—2004年GDP的历史数据进行了调整。与GDP核算密切相关的投入产出核算和资金流量核算也根据经济普查数据对普查年度和历史年份的数据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同年,国家统计局还进一步规范了GDP数据发布制度,实行了GDP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最终核实的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核算工作流程和数据修订进一步与国际通行的统计规范接轨。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国家统计局依据GDP核算制度,对2008年GDP初步核算数进行了修订,同时,对2005—2008年的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的修订。2013年,我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启动,这将再一次为摸清家底,以及验证、修订经济核算数据提供基础资料。

3.统计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将统计标准体系发展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至世纪之交以及21世纪以来三个阶段,分别作简要介绍。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统计标准制定在曲折中前行。1954年,制定了《私营企业统计分类》和《国内贸易统一商品目录》,采用编、类、组、项四级分类法,将贸易品划分为5编83类13829种商品[10],这是我国商业统计中比较详细的一次商品分类。1955年9月,在全国职工普查中,国家统计局规定按33个类划分全国职工调查资料的部门分组,这是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雏形。同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城乡划分标准》。随后,相继发生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使统计标准建设步伐缓慢。1963年,国家统计局对1952年研制的工业产品目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提出包括以电力、石油、煤炭、有色金属、其他燃料、化工、化纤、建材等28个大类为序的产品目录。

(2)改革开放后至世纪之交,统计标准体系进入蓬勃发展阶段。1982年,在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务院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等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以及《职工分类标准》。在该次人口普查后,根据普查实践又分别对上述分类标准作了补充和修订。其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职工分类标准》分别从1985年和1986年起作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与此前研制的标准相比,这些分类的科学性显著增强,如为了便于计算机处理数据,对全部分类采用了一套比较科学的编码方法;同时反映了经济活动的专业化生产和协作化程度提高的现实,以及新兴产业出现的情况——旧分类有10个门类、47个大类、56个中类和149个小类,新分类则有13个门类、75个大类、310个中类和668个小类[11]。1986年,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的研制工作。在此期间,还完成了《全国城乡划分标准》的修订工作。

另外,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呈现,如我国产业结构发生调整,新兴行业不断涌现,服务业发展迅速等,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统计局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历次修订见表1-1),并于1994年8月正式发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与GB4754-84相比,门类从13个增加到16个,大类从75个增加到92个,中类从310个增加到368个,小类从668个增加到846个。

表1-1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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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世纪以来,统计标准逐渐趋于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统计分类标准大体有三种,分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成分划分标准(齐家璐,2007)。下面主要对这三种统计标准的发展历程予以回顾。

第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修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10月完成对GB/T4754-94的修订,并对外发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见表1- 1)。GB/T4754-2002在使用近10年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11年4月国家统计局完成了对GB/T4754-2002的修订,并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见表1-1)。

第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调整。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进行部分调整,在一些大类下增加了中类(例如,在“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并增加相关解释,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三,经济成分划分标准的变迁。为了准确反映所有制结构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作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这期间,国家还建立和完善了居民消费支出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城乡划分、三次产业划分、信息产业、文化及相关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或项目的统计标准。

4.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统计指标体系是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主线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包括行业指标体系和专业指标体系,还包括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涉及从资源到管理的各个领域(李强,2012)。指标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从注重经济指标,到注重社会、科技、环境等指标的过程。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经济统计指标的建立和调整。这期间,统计指标的建立以经济指标为主,尤其体现在物价指数建设上。1953年开始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当时采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8个大城市的指数,1956年1月扩展到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29个大中城市的指数,且规定每年调整一次权数,1957年扩大到110个市103个县; 1954年建立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12个大城市的指数,权数每年调整一次,1956年1月编制范围扩展到29个大中城市,1957年扩大到110个市[12];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的编制始于1956年。此外,1962年的物价统计制度报告还规定,要分别计算牌价、议价和市价的零售物价总指数,在此基础上汇编包括上述价格类型的零售物价总指数和职工生活费价格总指数。

(2)改革开放后至世纪之交,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并行发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以及与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信息化技术体系相衔接,国家加快了改革步伐,完善了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的指标体系和一些派生指标体系。1988年12月,国家统计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定期公布若干经济指标的暂行规定》指出:自1989年3月,按月、季向全国公布31个省(市、区)的八项重要经济指标[13],用于各地区经济评价。1990年2月,建立了宏观经济动态监测预警统计指标体系,用于揭示经济活动中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和经济变化的内在规律性。同年,国务院与上海、广东、辽宁、山西等省市统计局提出了《国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1991年,国家统计局拟定了《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同年年底,为反映各省(市、区)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整体状况,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我国地区间社会发展水平评价方案》,规定地区间社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覆盖10个领域,各领域分别包括存量、质量、结构、变动度四个维度,共118项基本指标。

(3)新世纪以来,统计指标的建设与发展更加偏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加关注民生指标建设。这时期,在统计工作中具有影响力的指标发展举措有[14]:

第一,2002年5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扶贫办、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新阶段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了解全国贫困人口和不稳定脱贫人口的生活状况,在全国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建立完善的调查制度,利用监测资料分析致贫原因,加强宣传工作,同年9月25日,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农村贫困监测方案。

第二,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

第三,2006年8月23日,国家统计局提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科教文卫、资源环境6个部分的25项指标)。

第四,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

第五,2007年7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9月开始在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1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该举措对了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推进价格改革、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2008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由发改委同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统计局、供销总社、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落实。

第七,200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起在全国90个市、县正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达到客观反映价格上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程度,同时这也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注民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提供统计保障的重要举措。

第八,2012年3月19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并将2011—2020年国家专项贫困监测调查范围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扩大至包括14个连片特困地区[15]

第九,2013年11月7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反映经济转型升级统计指标体系和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及时反映和引导各地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统计指标的导向作用具有积极效应[16]

除此之外,在经济发展、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的建设上更加科学、完善。例如,2011年4月,为反映短期经济变化,更早地发现经济运行的拐点,国家统计局在经国务院批复后,首次对外发布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项统计指标的环比数据,丰富了经济决策的参考依据。又如,在2013年11月9—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重点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这为现阶段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考核观、优化经济结构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针对近两年来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的现象,国务院、环保部门、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在空气质量指标设计上作了相应调整。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测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体现我国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的治国目的,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首次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限值[17]监测指标。在同年全国“两会”上,PM2.5被首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空气质量监测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3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修订了霾预警信号标准,将霾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分别对应中度霾、重度霾和极重霾。在预警级别的划分中,首次将反映空气质量的PM2.5浓度与大气能见度、相对湿度等气象要素并列为预警分级的重要指标,使霾预警不仅反映大气视程条件变化,而且体现空气污染或大气成分的状态。同时,在霾预警中引入PM2.5浓度指标,这是首次将PM2.5作为发布预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使单独发布霾预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随后,各地区也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管工作,2013年10月深圳市首次将PM2.5列入政绩考核范围,考核不合格者两年不予提拔,2014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将PM2.5首次列入《政府工作报告》。

由此可见,进入21世纪以来,统计指标体系中增加了大量反映民生情况的指标,建立起城乡居民收入、支出以及价格变动的指标,人口和劳动力就业的指标体系,医疗、卫生、教育、社保、环境、资源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统计指标也得到显著加强,而且建立了贫困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小康社会评价监测指标体系、农民工监测调查指标体系等。

(二)统计服务体系

1.服务理念的转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统计服务理念发生巨大转折,由封闭式统计服务观念转向开放式服务理念。具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封闭式理念主导政府统计服务。由于我国统计工作起步较晚,而且当时实行的是指令型计划经济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我国统计工作主要为制定、执行和监督国家发展规划服务,因此这时期的统计工作是封闭式的统计,主要为领导机关决策服务。改革开放后至今,统计服务理念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引下,从1979年开始,我国统计工作陆续得以恢复和重建。1983年开始举行对中外记者的新闻发布会,从而使长期以来的封闭式统计转为开放式统计(李成瑞,1994),开放式统计是为领导机关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理念。

进入21世纪,国家更加注重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006年2月施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版)中第十七条对统计服务于民的宗旨作了法律上的说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不仅如此,在2012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还提出服务型统计的新概念。而后,福建省统计局局长孙希有(2013)从内涵上对此作了界定,即服务型统计是指政府统计机构以统计资料和再加工的统计产品为资源手段,以数据、信息、建议、咨询、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党政部门等提供的优质高效的统计活动,当这种优质高效的统计活动成为政府统计机构的一种确定性、规范性的工作和思维模式时,便是服务型统计。

2.服务方式的发展

服务方式是统计信息承载的工具和用户获取信息的平台,因此,方式建设是否周全直接决定了用户获取统计数据的难易程度。下面分两阶段回顾新中国成立后与统计服务方式发展相关的大事,这些重要事件构成了我国统计服务方式的演变过程,清晰地揭示了中国统计服务体系不断走向公开、透明的发展轨迹。

(1)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统计服务方式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统计事业刚刚起步,服务方式创新缓慢而且较为单一,主要是一些统计月刊的创建和中国统计出版社的建立。比如,1950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统计局出版《统计工作》月刊; 1954年4月,国家统计局编辑并公开出版《统计工作通讯》月刊; 1955年9月,国家出版局批准成立中国统计出版社。1960年7月,在“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下,《计划与统计》[18]杂志停刊,同年8月,统计出版社也被撤销[19]

(2)改革开放至今统计服务方式的发展。一是统计出版物不断涌现。1979年9月,国家统计局恢复了中断18年的《统计公报》制度; 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20]批准恢复成立中国统计出版社;继1979年9月《统计》杂志试刊后,1981年5月公开出版《统计》(双月刊) ; 1982年,第一次出版了新中国的《中国统计年鉴(1981)》,成为中国统计从封闭走向开放透明的起步之举,同年还发布了《关于1982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随后,又出版了《中国统计摘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月报》,以及工业、农业、贸易、农民生活、人口、社会等方面的统计资料汇编。各省(市、区)也编制了地区统计年鉴和统计摘要,有些还编制了《省情》、《县情》、统计信息报刊等。1988年7月《中国统计信息报》创刊,薄一波题词: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化。为了使民众了解统计和更有效地用好统计数据,还出版了一些统计指标解释类书籍,如2008年、2010年相继出版的《主要统计指标解读》和《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

二是新兴媒体在统计服务提供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1985年,国家统计局为全国性报刊、电台、电视台提供统计资料和稿件达200多篇,1986年公开发布的统计新闻稿件增加到300多篇[21]。此时,许多地方统计部门也通过地方报刊、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网络新媒体在统计服务提供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1999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的官方门户网站,即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正式对公众开放,这是国家统计局发布和提供统计信息的第一平台。2002年,中国加入IMF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从此中国统计的英文数据诠释在IMF公告栏上正式对世界开放。2006年,中国统计资料馆揭牌成立正式对外开放。2007年,国家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正式启动。2008年4月30日,为满足用户对统计信息查询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创建并运行了“国家统计数据库”。2009年,12340社情民意调查热线开通。2010年,为改进数据发布方式,增加统计制度简要说明,举办了第二期媒体统计知识研讨班,向媒体系统介绍中国统计改革发展总体思路和具体举措。为满足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2013年12月1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同时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和腾讯网四家网站开通官方微博“中国经济普查”,意味着继移动客户端“中国统计”、“数据中国”,以及微信“统计微讯”后,社会公众拥有了体验国家统计局为民服务的又一个新平台。

三是全国和地区统计咨询服务不断兴起。从1985年开始,全国和地方一些统计机构相继建立了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国内外用户委托,组织调查和整理统计信息,开辟了统计服务的新形式。1986年,中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福建、辽宁、甘肃等10多个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先后为国家科研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中外合资工程及外商提供专题统计调查服务1400多项,出版发行中外文统计资料近20种、7万多册[22]。20世纪90年代,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环境下,信息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咨询服务业呈现蓬勃发展状态。一些具有统计系统背景的公司脱颖而出,如北京华通、上海恒通、丰凯兴、华联信等;一批民营市场调查与咨询公司相继出现,如零点、新生代等;同时,海外咨询公司也开始入驻中国,如Gallup、MBL、ACNielsen等在国内都有较大影响力(李武,2004)。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国,统计咨询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2004年,国家统计局成立国民经济核算专家咨询小组; 2009年成立统计咨询委员会。

四是其他统计服务方式的建立。如198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 1993年起,首次建立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总经济师和综合司司长担任发言人。又如,为了解统计、走进统计和宣传统计工作,2010年10月20日,国家统计局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赴统计机构参观座谈,并将此日定为中国统计日,到2013年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已成功举办四届,其中第四届统计开放日活动也被国际统计学会列入2013国际统计年中国区活动之一。此外,还有电话咨询(010-68520066/68576320)、电子邮件咨询(info@ stats.gov.cn)、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统计信息获取渠道。

(三)统计保障体系

1.统计组织体系

统计组织体系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我国统计组织体系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对统计工作的需要,并伴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其发展历程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艰难曲折的开创阶段。国家统计局成立后,政务院1953年1月印发《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为统计工作施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定下基调。随后,统计工作集中统一原则因受“大跃进”影响而遭到严重破坏,国务院1962年4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今后统计工作将实施“一垂三统”[23]的管理模式,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得到全面落实。1963年,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加强对统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然而,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兴起,统计工作遭受重创,各级统计机构和部门相继撤销或合并。

(2)拨乱反正的恢复阶段。1978年,国务院恢复建立国家统计局,各级统计机构和部门也迅速得以恢复。197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再次明确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系。1979—1982年,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全部恢复建立,统计力量不断充实壮大,统计从业人员从1.05万增长到2.7万人次[24]。显然,这期间统计工作不仅得到全面恢复,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

(3)锐意进取的发展阶段。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统计法》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创建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不但要求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还要组建直属国家统计局的城市、农村两支抽样调查队。1994年7月,又建立直属国家统计局的企业调查队。这期间,全国统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统计管理体制不断充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4)与时俱进的完善阶段。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是中国统计史上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将统计工作纳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将完善统计制度作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25],也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005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同意将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合并为各级调查总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其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经费、业务等实行垂直管理。2012年1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整合市级国家调查队与驻地县级国家调查队力量的意见》,同日,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业务工作建设,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加强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一线业务人员力量的意见》。2013年8 月30日,为加强国家调查队业务建设,提升国家调查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调查队统计流程规范》。

2.统计法律体系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一般是指广义概念,即统计法是指那些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统计法律体系则是由规范统计活动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的各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彼此协调的统一体。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始于周朝,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1932年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后对外公布。另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42年的《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的《户口普查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形成一套系统、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统计法律体系。1962年年初,基于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与新需求,国家统计局拟定《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该条例在1963年3月召开的国务院第127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后对外发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比较规范的统计法规。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对规范统计活动、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等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983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的第一部统计法律,为统计工作依法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中国统计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随后,该法经历了两次比较大的修订,分别是在1996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09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后的统计法更加全面、操作性也更强。

此外,在统计四大工程启动后,国家统计局还积极会同有关机构,专门制定了企业数据联网直报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12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在全国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向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范围的全部企业发出《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明确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要求企业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同年4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共同印发《关于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印发《关于配合做好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不仅如此,国家统计局还十分重视对统计人知法、守法队伍的建设,这集中体现在2012年9月国家统计局建立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该人才库由全国120多名政治和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统计执法人员组成[26]

此外,在《统计法》的指导下,一些重要的统计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规章等也陆续得以颁布。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随后又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海关统计条例》等系列统计行政法规。国家统计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20多项统计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30多项部门统计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也颁布实施了大量地方性统计法规和规章[27]

还需要指出的是,统计法治意识的培养也是统计法律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由此开启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个五年普法。根据要求,国家统计局于1986年启动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一个五年规划(1986—1990年),每五年一个周期,现已进入“六五”普法时期(2011—2015年)。“五年普法”分三阶段实施:第一年是准备启动期,第二至第四年是全面实施期,第五年是检查验收期,其宗旨是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宣传依法统计理念。另外,2013年是我国《统计法》成立30周年纪念日,国家统计局在12月开展了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集中宣传工作。马建堂局长在新华网、《经济日报》发表全面介绍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署名文章。在国家统计局内网、外网播发马建堂局长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视频讲话,并在《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信息网进行集中宣传,刊发社论和专栏。

3.统计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

统计信息化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提高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效率,达到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更多、更准、更快的统计信息,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我国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统计局先后在机构内配备了不同型号的计算机(如Apple、IBM等),到1988年,各省相继成立计算中心,使传统落后的手工计算转变为计算机自动处理。1993年12月,为了顺应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潮流,我国启动了国民经济信息化起步工程,即“三金工程”,标志着我国“金”字工程[28]全面铺开。为了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1996年,我国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4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首届信息化工作会议提出国家信息化定义,明确了信息化体系的框架。在2013年9月12日第四届中国统计开放日上,全新改版的国家统计数据库首次公开,新版数据库在指标数据量、功能性、整体设计上都有较大改进。同年12月14日,新版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中国统计信息网)也上线发布,改版后的门户网站体现了用户导向、技术领先、兼顾扩展的特点,信息更丰富,功能更强大,界面更友好,使用更方便。

1996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开始对我国信息化水平展开研究,先后推出信息化水平总指数、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数等综合统计评价指标,用以测度各地区信息化进程。国家统计局信息化调查始于2004年,受国务院信息办和国家发改委的委托,由当时的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在10个省(市、区)展开专项调查,负责具体实施工作。2005年,在全国31个省(市、区)再次展开调查,得到全国和各省(市、区)企业信息化统计的基本信息。2011年,在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马建堂局长提出要在全国统计系统内实施“四大工程”,即“四个统一”: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的一套表调查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统一的联网直报系统。李强(2012)强调指出,四大工程都与统计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对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2012年2月1—19日,国家统计局调研督察四大工程建设,派出联合工作组,对14个省级分节点的系统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督促各地加快和完善省级分节点软硬件系统环境建设。同年2月20日,“统计万人进万企”活动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在国家统计局实施启动仪式,全国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或省级分中心报送数据,同时,万名统计工作者进入万家企业进行督导。这是中国统计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统计现代化征程上里程碑式的进展。同年7月2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呼叫中心开通运行,企业和统计系统员工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4008100166)接受技术支持服务,为联网直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也提高了企业报送满意度和国家统计局对外形象。

国家统计局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也做了一系列努力。自2002年以来,在国家“863”计划支持下,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与北京超图软件公司开展合作,建设国家社会经济统计地理信息系统,以北京昌平区、内蒙古包头青山区、甘肃省为试点,初步取得省级与市、区(县)级的应用成果。2007年,以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与北京超图等单位合作,借助Supermap GIS平台,在全国统计系统推广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除此之外,国家统计局还以法律的形式对统计信息化建设加以规定,《统计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分别体现了这一工作重点: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4.统计教育培训、科研以及国际交流合作

统计工作既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也富有理论性、专业性,因此要不断地加强统计教育、培训、科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更新思想、理念和知识储备,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统计工作的需要。

(1)统计教育培训。从1977年起,教育受到国家重视,不仅恢复了学校中原设的统计系科,还在新建学校中增设了统计系或统计专业。为适应恢复高等统计教育的需要,1978年12月,国家统计局在四川峨眉召开“统计教学、科研规划座谈会”,拟定了《统计教材编写和科研工作的规划方案》。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改革统计教育,并且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统计人员。同年,中国统计干部电视函授学院成立(后于1997年更名为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从此统计教育培训有了重要基地,人才培训工作进入有组织、规范化的新阶段。2010年,国家统计局与联合国统计司共同建立了中国国际统计培训中心——联合国统计合作中心,旨在提供政府统计培训,传播先进的统计知识,提高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统计能力。

(2)统计科研。1956年1月,中央召开知识分子会议后,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统计科研创造了有利条件。1956年出台的《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工作12年(1956—1967)远景规划》,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指导统计科研的纲领性文件(潘璠,2012)。1979年,为强化统计学术研究,中国统计学会成立,同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随后各省(市、区)相继成立了地方统计学会。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统计局开展了一套表研究工作,并于1993年正式部署实施,但因技术、体制等因素被终止。近几年,国家统计局推动“三个提高”[29]和“四大工程”建设,全国部分省市“三上企业”于2009年9月启动了“企业一套表”试点研究工作。此外,为强化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统计院校之间的交流与联系,中国统计学会及相关机构于2012年8月6—7日、2013年10月28—29日,分别在中国人民大学和浙江杭州主办了第十四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和第十七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同时,为充分发挥高校的研究优势和统计机构的信息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1 +1 +1>3”的效果,2012年9月15日南开大学、南京大学、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合作建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协同创新中心”[30]。与此同时,为应对大数据对统计工作的冲击,增强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及时性,2013年11月19日,国家统计局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卓创资讯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了大数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大数据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研究[31]

(3)统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向苏联学习并引进了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1978年以后,随着统计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统计工作的国际交流也有了较快发展。1978—1983年间,我国与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国际统计学会,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均有不同程度的交流与合作,而且在1983年5月我国正式当选为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成员。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同加拿大统计局、德国联邦统计局进行合作,对统计技术发展意义重大(邱晓华,2004)。2002年4月,在中国与IMF合作的背景下,中国正式加入了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旨在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统计体系。2011年,国家统计局启动多项双边合作项目,如就改进住户调查和企业调查方法与加拿大统计局合作;就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与德国统计局合作;就统计标准、统计能力建设与联合国统计司合作等。2012年4月26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组织机构会议上,中国、日本、德国、英国等七个国家当选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成员。2013年10月24—26日,由中国国家统计局、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联合主办的“官方统计现代化:应对生产力和新数据挑战”国际研讨会在天津开幕。与此同时,马建堂局长还率团开展一系列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如2012年10月、2013年11月先后参与了第四届、第五届金砖国家统计局局长会议,2013年8月和10月分别出席了第59届世界统计大会和第八轮国际比较项目(ICP)全球执委会第九次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