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多重定语语序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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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汉维多重定语研究综析

第一节 现代汉语定语研究概况

现代汉语定语研究始自19世纪末的《马氏文通》。“凡数名连用,而意有偏正者,则正者后置,谓之正次,而偏者先置,谓之偏次。”[1]书中认为主次、偏次由名字充当,偏次因非正意者,所以应前置于正次。由于引用的是先秦至韩愈时的用例,所以书中提到的是“之”字的隐现问题。“偏正两次之间,‘之’字参否无常。惟语欲其偶,便于口颂,故偏正两奇,合之为偶者,则不参‘之’字。凡正次欲求醒目者,概参‘之’字。”[2]尽管对定语的认识尚不充分,但却确立了定语的语法地位。之后能够充当定语的语法单位、定语和核心词之间的相对位置、“的”字的隐现问题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20世纪20年代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中使用的是“形容性的附加语”。“无论主语、宾语或补足语,只要用的是实体词,都可以添加一种形容性的附加语。”[3]形容性的附加语除名词外,还可以是形容词、代词,短语及句子。形容词以外的词、短语、句子在作附加语时,由于“的”的介入,而变为形容性。实体词用作形容附加语从性质上可分为统摄性的和修饰性的。对附加语的分类在当时极具创见性,这为现代汉语定语的分类奠定了基础。书中还提及了“的”的特别用法。如“打虎的人来了”可省作“打虎‘的’来了”,认为“的”是以连接的性质而“兼代”虚位实体词的职务。关于定语的位置,认为“国语中的形容附加语,常是附在实体词的前面;但因修辞上的必要,也可以改附于后面”[4],由此拉开了定语移位研究的序幕。在讨论“的”字隐现问题时,认为“的”字省略的原因是“在习惯常用的短语,往往求整;在叠用领位的短语,往往求简。”[5]

40年代乃至于今天仍有重要影响的语法著作有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和王力的《中国现代语法》。《中国文法要略》中将实义词相互之间的关系分为联合关系、组合关系和结合关系。认为如果两个词一个是主体,一个是附加上去的,这种关系就是“组合关系”,也叫“附加关系”。主体词为“端语”,附加的词为“加语”。组合关系中端语由名词充任,形容词、动词、名词、方所、时间限制词、指称词可以作加语。在谈到“之”或“的”的隐现时,已经开始考虑定语和核心词意义结合的紧密程度,认为“主要的原则是结合得紧不用,结合得松要用。文言里合起来的字数最好成双。”[6]

王力《中国现代语法》中把两个以上的短语组成的复合意义单位叫作仂语。仂语可分为主从仂语和等立仂语。主从仂语有一个中心,其余的词是修饰这个中心的。在主从仂语中“凡次品加首品等于首品者,叫作组合式。由组合式所构成的整体,就是首仂。仂语里的修饰品,叫作加语”[7]。书中指出核心词的中心地位,认为加语是起修饰作用,是对意义范围的一种限制。

50年代丁声树等编著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中指出修饰语和核心词在结构上是不平等、一偏一正的,但在意义上核心词并不比修饰语重要,修饰语的主要功用是限制或描写核心词,书中明确指出了修饰语和核心词在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在论及名词的修饰语和核心词之间的关系时,书中表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第三章《句法结构·偏正结构》中,将名词前的修饰语和核心词的关系分为领属性质、限制性质和描写性质,在第六章《修饰语·名词的修饰语》中将修饰语和核心词的关系分为领属性、同一性和一般性。虽然分类不一,但“定语的领属性、限制性、描写性”等说法对后来定语分类影响较大。书中对充当名词修饰语词类的描写也比较详尽,指出一般性的修饰语可以由数量短语、指示代词、时间词、处所词,形容词、各种短语充当;领属性的修饰语只能是名词或者代词。书中谈到修饰语是名词、代词,核心词是动词(动宾结构、动补结构)或形容词的特殊的偏正结构,修饰语的作用不是“修饰”动作或状态,而是指出动作的施事、受事或那种状态就谁或什么而言。如“我的母亲是素来很不以我的虐待猫为然的”,这种格式在形式上是一种偏正结构,可意义上却是一种主谓关系。只能作主语或宾语,不能作谓语,不能成句。书中还论及了“你得请我的客”,“谁买的票”、“今天这个会谁的主席”、“你的原告,你先说!”“不知道她会洗洗作作的不会”等有关“的”的特殊用法,指出修饰语并不一定修饰核心词,这实际上是开偏正结构中形式和意义不一致现象研究的先河。文中指出指示代词的位置可以区别修饰语:在它前头的,限制的作用多于描写;在它后头的,描写的作用多于限制。[8]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研究非常具有启发意义。有关“的”字的隐现,该书分别谈到数量短语、指示代词、时间词、处所词、各类短语、形容词、领属性修饰语和核心词之间有无“的”的情况,后来很多关于“的”字隐现问题的研究都是依循此法进行的。

朱德熙的《定语和状语》认为定语有表领属,有表性质的。定语可以由名词、形容词、动词、代词、数量短语、有连带成分的定语、“……似的”构成的助词短语、联合结构、主谓结构等构成。根据定语和核心词之间意义上的关系,可以把定语分为限制性定语和描写性定语两大类,并指出了可以充当这两类定语的语法单位。

20世纪60年代,赵元任在《中国话的文法》中认为“XY两个词语组成一个向心结构的时候,Y假如是中心的话,X就修饰Y。X就叫Y的属性或修饰语,Y就叫“主体”或被修饰语。”[9]如果两个以上的修饰语修饰一个词语,就会产生次序和阶层问题。书中认为可用停顿、改变节奏或加上语助词“的”等办法来解决歧义问题,并尝试着从语音角度探讨如何分化模棱两可的语言现象。书中还指出“大同乡”、“小同乡”中的“大”、“小”语义实际指向的是“乡”字。根据修饰语对核心词的意义,书中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分为21种,并指出指示词的先后位置可以区分修饰语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如“那个爱说话的人”(那个一向多话的人),“穿黑大衣的那个人”(那个人碰巧穿黑大衣)。这些细致的观察及独到的见解,给了后人很多启发。

进入80年代,朱德熙在《语法讲义》中认为无论从意义上还是从结构上,偏正结构的中心都是核心词。体词性核心词前的修饰语是定语,谓词性核心词前的修饰语是状语。区分定语和状语时,要考虑核心词的性质、修饰语的性质以及整个偏正结构所处的语法位置。书中还探讨了同位性偏正结构和准定语,并把体词性偏正结构分为粘合式和组合式两大类。在谈到“的”字的隐现问题时,对核心词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类。注意到了用不用“的”,定语和核心词之间的关系会有所变化。

回顾一百多年来的汉语语法研究,每一部系统描写现代汉语语法的著作基本上都涉及到了定语,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现代汉语定语所具有的研究价值。80年代以后的《现代汉语》教材,如黄伯荣、廖旭东的《现代汉语》,邢福义的《现代汉语》,杨润陆、周一民的《现代汉语》,房玉清的《实用汉语语法》,刘月华的《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张静的《新编现代汉语》等著作中都有关于定语的论述,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对能够充当定语的语法单位描写得越来越详细,同时还指出定语能够满足结构的需要,有成句的作用。此外对定语进行专门研究的文章更是从多角度、多层面展开。如赵世举《定语的语义指向试探》、彭玉兰《定语的语义指向》、王进安《定语的语义指向及表述功能的差异》、丁凌云《定语语义指向分析》等文章从语义指向的角度对定语进行宏观分析;刘永耕《试论名词性定语的指称特点和分类——兼及同位短语的指称问题》、卢英顺《汉语定语位置上代词句内同指现象考察》、王景丹《形容词定语的语义指向分析》等从微观上对语义指向进行分析;张念武《“的”字词组的句法分析》用最简方案分析了汉语中各种类型的“的”字短语,对其句法生成机制进行了解释;李晋霞《论动词的内部构造对动词直接作定语的制约》中从功能和认知的角度出发,考察动词的内部构造对动词直接作定语的制约,认为动词的“典型性”和“概念层次”是制约动词直接作定语的两个重要因素。还有很多研究从细节入手,如王珏《介词短语作定语四论》讨论了哪些介词构成的短语可作定语、介词短语连用作定语、介词短语作定语的共时来源及历时考察。张凤琴、冯鸣《关于“定语+人称代词”》对“定语+人称代词”的现象进行了阐释。陈满华《“VO的N”转化为同义粘合式偏正短语的规则——附论述宾结构作定语》中认为组合式偏正短语“V+O+的+N”转化为同义粘合式偏正短语有“V+O+N”和“O+V+N”两种基本格式,用哪种格式取决于“V”的音节数。古川裕《“的s”字结构及其所能修饰的名词》中根据名词化标记的自指功能和转指功能,将现代汉语名词化后附成分“的s”分为自指功能的“的s”和转指功能的“的t”,它们分别组成“的s”字结构以及“的t”字结构。这两种“的”字结构都能修饰名词,从而构成两类体词性偏正短语:S类偏正短语:VP的s+n和T类偏正短语:VP的t+N。文章着重讨论了S类短语,认为S类短语的语法构造跟核心名词n的语义特征密切相关,S类偏正短语在语义上保持着具体内容的补充(VP)和被补充(n)的相互依存关系。古川裕《外界事物的“显著性”与句中名词的“有标性”——“出现、存在、消失”与“有界、无界”》中通过对隐现句、结果宾语、消失宾语、双宾语句和存现句的研究,用“显著性原则”来说明汉语名词什么时候需要数量短语的修饰,什么情况下拒绝数量短语的修饰;张蕾《定名结构中“的”字隐现规律探析》从认知语义学角度对单个名词、形容词、区别词作名词的定语现象进行分析,认为名词组合间有无标记“的”取决于定名在语义上是否匹配。语义组合自然的,定名间通常不出现“的”字,反之则需要“的”字做标识。这些成果使现代汉语定语的研究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

虽然现代汉语定语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

1.对定语的分类。丁声树在《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中采取三分法,将修饰语和核心词的关系分为领属性、同一性和一般性。而更多的语法著作采取的是二分法。黎锦熙把加语从性质上分为统摄性的和修饰性的。朱德熙在《定语和状语》中根据定语和核心词之间的意义关系将定语分为限制性定语和描写性定语;在《语法讲义》中根据语法结构将定语分为粘合式定语和组合式定语。陆丙甫《定语的外延性、内涵性和称谓性及其顺序》中将定语分为称谓性定语和非称谓性定语。黄伯荣、廖旭东《现代汉语》中根据定语和核心词的语义关系将定语分为描写性定语和限制性定语,很多大学教材也都持这种观点。王艾录《非区别性的定语》中将定语分为区别性的和非区别性的,通常说的修饰性的和限制性的都属于区别性定语。

2.副词能否充当定语。认为副词不能充当定语的有朱德熙的《说“的”》,文中认为严格的副词都不能修饰名词,虽然有部分可以修饰数量结构和“数·量·名”结构,但这两类结构都具有谓词性质,与名词功能不同,同时文章对“太娇气”、“偶然现象”、“恰好五个人”等现象进行了解释。王群力《“副+名”讨论补议》中也否认汉语中存在“副词+名词”的现象,认为用“凡+N(P)”、“只+N(P)”、“副词+位置词”、“很+名”等作为副词修饰名词的例证是缺乏说服力的。

认为副词可以充当定语的有邢福义的《关于副词修饰名词》,文章通过列举现代汉语中副词修饰名词的几种类型,指出同副词修饰动词、形容词比较,名词受副词修饰时,总要受到或大或小的限制,不像副词修饰动词或形容词时那样自由。张静《新编现代汉语》中认为“定语多由名词、代词、形容词、动词、数量词来充当,少数副词和各种词组也可以作定语”。[10]周丽颖《时间副词作定语分析》中认为副词可以作定语,并对时间副词作定语的现象进行了描写。于根元《副+名》中认为“副+名”有的是省略了动词,有的是修辞作用。临时的修辞用法用多了,人们就会认为是普通用法。肖悉强《从内涵角度看程度副词修饰名词》中不认为程度副词修饰名词是有所省略或被修饰的名词已形容词化,认为程度副词与名词组合时,该名词仍然是名词,但它表示的是所属概念的内涵义,可以看作是程度副词修饰名词具有修辞性能的一种理据。储泽祥《“细节显现”与“副+名”》中认为在“副+名”结构里,副词的主要作用不是表示程度,而是为了强制凸现名词的性质细节,如果名词所指事物的性质细节没有相应的形容词来表达,运用“副+名”结构,就有“填补空缺”的作用。“副+名”包含的信息量比“形+名”要大,而且显得俏皮、风趣。

3.定语的移位问题。关于定语的移位,目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定语和核心词之间可以移位,一种认为定语和核心词之间不能移位。但即使认为能够移位的,对移位的看法也不统一,有的认为定语存在后置现象,有的认为存在前置现象,有的认为定语既可以后置也可以前移。

认为定语可以后移的有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书中认为定语因修辞需要,可以改附于后面[11],并将其分为后附的数量形容词、后附的性状形容词、后附的形容语和后附的形容句。邵敬敏《从语序的三个平面看定语的移位》中运用“语法语用语义三个平面”的语言理论和“语言功能排他性”的鉴定方法来分析所谓的定语前置和后置现象,认为真正的后置定语很少,只能由“的3”构成的部分具有“排谓性”语法特点的典型体词性结构充当,定语后置是言语交际过程中一种特殊的句子成分移位现象,属于语用平面,主要出现在书面语言中,口语中较为少见。而“定语前置”是不存在的,它们有的是状语,有的是主语。

认为定语能够前移的有潘晓东的《浅谈定语的易位现象》,如“广阔的平原底下,横的,竖的,直的,弯的,挖了不计其数的地道”,“昨天他妈荤的、素的、香的、辣的烧了满满一大桌菜”等,文中认为“的”字短语组成联合短语作定语,因为“的”字短语是体词性的,不能修饰后面的谓语动词,句中“的”字短语构成的联合短语较长,与核心词结合不够紧密,因此被挤开了,但是定语前移,全句意思并不发生变化。另外联合短语具有列举的性质,当说话者有意强调的时候,定语就需要前移。再比如“薛林二人也吃完了饭,又酽酽地喝了几碗茶”中“酽酽”作定语时,由于核心词已有一个与它结合较紧密的定语,而且说话者有意强调这个表示性状的定语,所以需要前移。

认为定语既能前移也能后置的有张静的《新编现代汉语》。书中认为“定语的正常位置是在中心语之前。为了表达的需要,有时也可以移到中心语之后,或者移到动词谓语之前。定语后置或提前仍是定语,并不变成别的成分。”[12]温锁林、雒自清《定语的移位》中认为定语可以前移也可以后移,并把移位的定语限定在具有“可复位性”和“唯定性”的成分上。

认为定语不能移位的有陆俭明的《关于定语易位的问题》,文章对潘文进行了反驳。认为潘文中“昨天他妈荤的、素的、香的、辣的烧了满满一大桌菜”中所谓的定语其实是状语。从意义上看,这类结构包含的各项不一定实指,带有列举的性质;另外整个结构的意义不是各项意义机械的总和,而是带有比况性。因此这类结构是“比况性联合结构”。至于潘文列举的“薛林二人也吃完了饭,又酽酽地喝了几碗茶”中“酽酽”是状语,修饰后面整个述宾结构。李芳杰在《定语易位问题刍议》中对八类被认为是定语易位的句子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不存在定语易位现象,通常被看作易位的定语有的是兼语结构,有的是分句,有的是主语,有的是状语。汪化云《“中心语+后定语”质疑》否定了“扩音器一台”之类的短语是“中心语+后定语”的说法,将其分别归为(述)宾补短语、同位短语、主谓短语和定中短语,将所谓“后定语”分别归入补语、同位语、谓语和中心语。

4.有关“的”的问题。

“的”的语法功能到底是什么,各家看法不一。黎锦熙认为“的”使形容词以外的词、短语、句子在作附加语时变为形容性,并且认为“的”是以连接的性质而兼代虚位实体词的职务。范继淹《形名组合间“的”字的语法作用》中认为“的”字能够赋予多项式修饰语和被修饰语以一种“可综合型”,即“的”字具有承前(修饰语多项)和领后(被修饰语多项)的作用。朱德熙《说“的”》中认为“的”是名词化结构的标志。陆丙甫《“的”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从描写性到区别性再到指称性》中认为“的”的基本功能是语义平面的描写性标记,其区别及指称功能是在语境中从描写性中派生出来的语用功能。袁毓林《谓词隐含及其句法后果》从认知角度证明名词性成分后面的“的”跟谓词性成分后面的“的”都具有名词化的语法功能。沈家煊《“有界”与“无界”》中提出“的”的基本用法是使有关成分“有界化”的观点。石毓智《论“的”的语法功能的同一性》中认为“的”字短语不是“的”字结构的省略,二者各具独立性。“的”的语法功能是从一个认知域中确立出一个或多个成员。

有关“的”的隐现问题也是大家讨论的一个热点。马建忠《马氏文通》中认为“的”字的隐现与奇偶有关。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中认为与定语和核心词意义结合的紧密程度有关。朱德熙《语法讲义》中认为用不用“的”,定语和核心词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名词和性质形容词修饰名词时,如果不带“的”,定语和核心词联系紧密,在意念上是一个整体;带“的”,定语和核心词是一种临时的组合,两部分在意念上保持比较大的独立性。[13]王利锋、肖奚强《形容词定语后“的”字隐现习得研究》从习得角度考察了形容词充当定语时“的”的隐现情况。张敏《认知语言学和汉语名词短语》用距离象似动因解释了“的”的隐现问题。

5.多重定语的语序问题。有关多重定语的语序问题下面将专章进行论述,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