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进程
一般来说,区域一体化可分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5个层次。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自由贸易区阶段,于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于1993年基本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于1999年1月1日顺利启动了欧元。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欧洲一体化正处在经济货币联盟的完善阶段,并在为实现政治联盟积极创造条件。
一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
1.关税联盟。1968年7月1日,欧盟完成了《罗马条约》所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和关税、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任务,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半建成了关税同盟。
2.共同市场。1951年,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联邦德国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合作推动煤与钢铁的生产销售。1957年,六国在罗马签署《罗马条约》。1958年,正式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旨在创造共同市场,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促进成员国间劳力、商品、资金、服务的自由流通。1972年后,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爱尔兰及英国先后加入欧洲共同体。1986年2月,欧共体理事会签署《单一欧洲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在1992年年底前实现商品、资本、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为了统一市场的顺利建成,改革决策机制,实行“特定多数表决制”,不再坚持过去的一致通过原则。1990年6月,签订《申根条约》,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旨在消除过境关卡限制,使成员国间取消国界限制。
3.从经济一体化向政经一体化转型。1992年2月7日,《马约》的签署标志着欧盟逐步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向区域性政经一体化组织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洲三大共同体并入欧洲联盟。1999年,11个欧盟成员国推出共同货币“欧元”,作为经济一体化的象征。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用。
4.欧盟的六次扩张。欧盟从最初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联邦德国(现已合并为德国)等6个创始国,增加到28国,[4]前后共经历了6次扩张(参见表1-4)。[5]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将加入欧盟作为其成功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从2004年开始,随着这些国家加入,欧盟迅速东扩。
表1-4 欧盟历次扩张一览
5.欧元与欧元区。欧元区是由采用欧元作为单一官方货币的国家组成的区域性一体化集团,是欧盟内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形式。欧元区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1992年,欧盟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决定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单一货币欧元和在实行欧元的国家实施统一货币政策。1998年,欧盟11个成员国制定了欧元趋同标准(convergence criteria),并随着1999年1月1日欧元的正式问世而成立了欧元区。2002年1月1日起,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截至2012年年初,欧元区共有17个成员,人口超过3.3亿。另有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欧元作为当地的单一货币。但欧盟成员国中英国、瑞典和丹麦决定暂不加入欧元区。
以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为标志,欧盟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又进入了新阶段。根据《里斯本条约》规定,设置新的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条约加入了《基本权利宪章》以保障人权,使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议会有更大的发言权以增加欧盟的民主正当性,并试着增进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效率。
注:图中蓝色为欧元区17国。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
图1-2 欧元区示意
表1-5 欧元区成员国及加入时间、人口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整理。
二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涵
欧盟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程度最高、最强大的地区性一体化组织。在一体化建设方面,欧盟实行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不断丰富一体化的内涵。
1.关税同盟与共同外贸政策
欧共体在成员国之间分阶段削减直至最终取消关税,达到内部商品自由流通;对外则通过实施一致的对外贸易政策,逐步拉平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筑起统一的关税壁垒,以抵制和排挤共同体以外的商品输入。从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1968年7月1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6]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外贸政策。《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
2.内部统一大市场
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等,并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
1985年6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1986年2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
为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移除成员国家的边界控制,实施《申根公约》(英国、爱尔兰和部分新成员国除外),使生产要素在盟内自由流动。[7]简化内部的物流业管理体系,允许公司在一个成员国登记后在其他成员国合法经营。在促进统一大市场内部生产要素流动方面,欧盟有以下具体的规定。[8]
在人员流动方面,主要有:不得以国籍为借口阻止人口自由流动;他国公民可以享受本国公民同样的待遇;统一个人所得税税率;各成员国应相互承认学历,所有持有证书的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或技术工人都可以在任何成员国寻找就业机会(详见专栏1-1)。
在劳动力流动方面,主要有:开放共同市场,允许各种职业者跨国界就业;各成员国互相承认按各国法律建立起的公司或企业;允许银行、证券交易、保险、运输、交通等服务业开展跨国界服务;在欧共体内部发放统一的营业许可证,鼓励各国相互交流劳务。
在资本流动方面,主要有:欧共体公民和企业可以在任何成员国国内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存款或借贷,各成员国应允许其他成员国银行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开设分行;取消内部金融管制;实现金融一体化。
在商品流通方面,主要有:简化海关手续,制订统一的商品过境管理方案和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简化商品产地条例;建立一系列专门机构,制定统一的安全、卫生、检疫条例以及统一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合作和科技一体化,如著名的一体化项目有“尤里卡计划”“斯普林特计划”和“赫尔姆斯计划”等;建立税务清算手续,逐步划一增值税和消费税,消除各国商品因税收不同而造成的产品成本差异,促进商品流通(详见专栏1-2)。
3.共同农业政策(CAP)
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实行统一的农产品价格管理制度,执行共同价格。[9]1968年8月,欧共体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二是实行出口补贴制度,即盟内农产品出口时,可以得到出口补贴,补贴价格为与世界市场间的差价。欧共体在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并从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三是建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主要用于改进农业生产、销售和培训条件,以及用于农产品的干预收购(包括储存、处理和转售等开支)、出口补贴等项支出。
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大的一项支出,年均支出总额约550亿欧元,占欧盟共同预算的四成左右。法国是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惠者,对法方的支出约占100亿欧元。高补贴、高价格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给欧盟预算、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带来灾难性后果,也因此成为欧洲最有争议的政策。欧盟农业部长会议试图在倡导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英国和保护自身补贴利益的德国、法国之间,找到中间路线。然而,由于农业生产部门掌握着政治大权,改革共同农业政策仍面临较大阻力。
4.地区政策
地区政策是具有欧盟特色的“转移支付政策”,是欧盟为促进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政策的总和。欧共体成立之初,《罗马条约》中就有扶助贫困地区的条款,但因缺乏实际内容而没有可操作性。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欧洲共同体开始强化地区政策,通过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援助,努力缩小成员国及地区间的收入差距。[10]1975年创办的欧洲地区开发基金(ERDF)是第一个结构基金。除ERDF外,还有欧洲社会基金(ESF)中农业保证与指导基金(EAGGF)中的指导基金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结构基金拨款出现明显的增长趋势。欧盟在地区政策方面的支出约占共同预算的1/3左右,仅次于共同农业政策。近年来,地区政策思路发生了重要变化。在2007—2013年预算周期,欧盟地区政策的三大目标是:缩小地区差距、提高竞争力和促进就业、加强地区间合作。
5.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部长理事会为此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欧盟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2010年7月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通过了“欧洲对外行动署(EEAS)”筹组方案。2010年12月1日,“欧洲对外行动署”正式运作。这标志着欧盟“外交部”设想终成现实。欧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阿什顿为首位负责人。该机构总计有3700名外交官,其中2/3官员来自欧盟,1/3来自各成员国外交部的代表,一些人在欧盟驻全球的130多个大使馆(代表处)工作。
对外行动署的成立,显示出欧盟在应对快速变化的国际格局、巩固和拓展自身利益方面所拥有的雄心和抱负;显示出欧盟在欧洲一体化遭遇挫折和欧盟遭受主权债务危机打击的背景下,逆势而上、坚持“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的决心。
在共同的安全策略方面,欧盟计划建立一支6万人的快速反应部队用于维和,建立一支欧盟军队,以及一个为获取情报的欧盟卫星中心。
6.司法和内政领域的合作
欧盟在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已逐渐扩大到申根合作范围以外。这一趋势将朝着加强各国警方与检察机关的合作、统一民事、刑事立法和执行共同移民与庇护政策的方向发展。
除上述各方面以外,欧盟各成员国还在让渡货币政策决策权,共同使用统一货币欧元,以及金融市场一体化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同时,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和经济货币联盟等。即便如此,在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欧盟还有很多潜力需要挖掘。即便在欧元区内,也远非单一、均质的市场,一些重要税率远未得到统一,劳动力自由流动受到或明或暗的限制,国家间生产率水平、劳动力成本和经济发展速度间的差异仍然较大。欧洲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事实上仅局限于相对狭小的地理区间,或者是某些特殊职业。欧洲国家的税率不均并未引发区域内的大量移民风潮,相反,欧洲移民的主要来源地还是经济更为不发达的非洲和亚洲。
专栏1-1 欧洲历史上的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合作在欧洲早已存在。比利时和卢森堡自1921年起就结成比卢经济联盟。1944年,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就在伦敦签订了关税协定,决定在战后建立关税同盟,并向经济联盟发展。该协定于1948年生效,首先废除工业品关税,接着又取消进口限额和建立共同对外关税税率。1960年,三国逐步建立起劳动力共同市场,开放资本和劳务流通,允许人员自由流动。比、卢、荷三国经济联盟为欧共体成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资料来源:杨炳君、张鸿钧主编:《当代资本主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96页。
专栏1-2 欧盟的共同运输政策
《罗马条约》第74—84款中对共同运输政策做了说明。共同运输政策包括环境政策、欧洲内部大市场的影响、泛欧网络计划等部分。欧盟共同运输政策对促进欧洲内部大市场建设、减少货物流通成本和环境污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放跨境运输竞争。欧盟理事会于1994年通过了规范公路运输跨境经营权的规则。该规则规定,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任何一个运输企业都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内经营运输业务,相互开放运输市场。
(2)运输网络一体化。2002年旨在将成员国公路网络连接起来的泛欧公路网络开始启动。跨境公路网络包括穿过比利牛斯半岛的高速公路和隧道、连接里斯本和马德里的高速公路,以及穿越英吉利海峡连接英法的海底隧道。
(3)环境污染控制。由于公路运输产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所有运输工具的80%左右,运输政策中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协调新生产的运输工具的排放标准,以及鼓励使用替代汽车的运输工具等。
专栏1-3 《申根协定》与旅游市场一体化
1985年6月4日,联邦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5个欧洲国家在卢森堡边境小城申根(Schengen)签署《申根协定》(或《申根公约》)。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卢7国正式实施《申根协定》,相互取消了对人员和商品过境的检查。同年7月,该协定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等。公约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截至2012年年初,申根成员国增加到26个,由这些国家组成了申根区。
《申根协定》取消了内部边界,极大地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是欧盟在一体化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无论是否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无论来自哪个欧盟以外的国家,只要在申根区其中的一个国家获得了合法居留权和入境签证,就同时获得了申根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利,因此受到欧盟大多数居民及许多外国游客的欢迎。随着《申根协定》的细化,成员国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开展了合作,使协定成员国公民在众多领域受益于一体化成果。但是,随着《申根协定》范围的日益扩大,也为非法移民和跨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给该协定的执行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