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实证分析综述
(一)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有关“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的文献可以被认为是对前述理论部分的实证检验。尽管数量众多[2],但正如贾菲(Jaffe)(1995)、詹金斯(Jenkins)(1998)、希钦斯(Hitchens)(1999)、罗德帝戈-舒卢加(Rodediger-Schluga)(2001)与瓦格纳(Wagner)(2003)等一系列文献在其文献综述中所指出的,现有的实证研究并没有为上述任何一种观点提供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证据,也就是说,“不利论”、“双赢论”以及“综合论”这三种观点均可以从实证研究中得到支持。
1.不利论
克里斯滕森(Christainsen)和哈夫曼(Haveman)(1981)认为,除了人口结构、资本投资和准永久性衰退(quasi-permanent recession)外,还有包括环境规制在内的多种因素导致了生产率增速在1965年之后的下滑,其中,环境规制造成了8%—12%的生产率增速下滑。格雷(Gray)(1987)发现,20世纪70年代美国制造部门生产率下降中的30%可以由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的规制来解释。巴贝拉(Barbera)和麦唐奈尔(McConnell)(1990)将污染消除成本对生产率的总影响分为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两部分,并利用1960—1980年造纸、化工、钢铁、非铁金属与石头、陶土和玻璃这五个行业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尽管污染消除成本对五个行业的间接影响各有不同,但其直接影响与总影响都显著为负,污染消除成本使这五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在20世纪60—70年代下降了10%—30%。格雷(Gray)和沙德伯吉安(Shadbegian)(1993)利用1979—1985年的美国造纸、石油与钢铁行业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受环境管制的企业相较未受管制的企业其生产率更低,生产率扩张速度相对更慢,1美元的补偿成本将使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下降3—4美元。当将数据更新至1990年,格雷和沙德伯吉安(1995)进一步发现,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其生产效率更低,具体而言,1美元的减排成本将会给造纸、石油与钢铁行业分别造成1.74美元、1.35美元与3.28美元的生产率损失。格雷和沙德伯吉安(1998)又利用美国686家造纸企业的技术选择数据、116家企业的年度投资数据(从1972年开始)以及68家企业的污染消除投资(从1979年开始)进行研究,发现在环境规制严格的州新建立的企业倾向不使用污染较重的技术。虽然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环境规制对现有企业的年度投资有影响,但减排较多的企业往往减少了生产性投资。马克兰(Marklund)(2003)利用1983—1990年12家瑞典纸浆厂商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并没有使这些厂商的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安德烈斯、欧内斯特(Andres,Ernest)和埃尔南德斯-桑乔(Hernandez-Sancho)(2005)利用1995年以来的西班牙瓷砖生产商数据,通过研究发现:如果污水处理成本为零,企业的总产出将会增加7.0%;但如果处理污水需要支付额外成本,企业的合意产出只能增加2.2%。这说明,环境规制事实上是以产出增长的减缓为代价的。
2.双赢论
在波特(1995)的经典文献里,“环境规制会增强企业竞争力”这一论断主要建立在对3M、Robbins等公司的案例分析上,这一点被“不利论”者批评是缺乏系统的经验证据。后来一些支持“双赢论”的实证研究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弥补了这一缺陷。贾菲(Jaffe)和帕默(Palmer)(1997)以规制补偿成本(regulatory compliance)作为规制严格程度的衡量指标,以国内产业的私人研发总投入和专利申请成功数量分别作为研发活动的衡量指标。利用1973—1991年两分位及三分位的标准产业分类面板数据,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规制补偿成本与专利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统计关系,但是在控制行业特殊效应后,规制补偿成本与研发总投入之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关系。阿尔布雷克特(Albrecht)(1998a,1998b)利用1989—1995年的跨国数据,检验了氯氟烃规制(chlorofluorocarbon regulation)对冰箱、冰库、空调机等相关产业的出口绩效的影响,发现与其他反应滞后的国家相比,美国和丹麦这两个率先实施氯氟烃规制政策的国家其相关产业具有更好的出口绩效。纽厄尔、贾菲和斯塔文斯(Newell, Jaffe and Stavins)(1999)利用1958—1993年的735种室内空调(Room Air Conditioner)、1967—1988年的275种中央空调(Central Air Conditioner)以及1962—1993年的415种煤气热水器生产模式(Product Models),通过特征转换界面(Characteristics Transformation Surfaces)对希克斯的“引致创新”(induced innovation)假说进行验证,结果发现,除了能源价格之外,政府的能源效率标准也是导致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默西、库马尔(Murthy and Kumar)(2001)利用92个印度企业1996—1997年、1997—1998年与1998—1999年的面板数据,通过估计产出方向性函数(Output Distance Function),发现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强,企业的技术效率也相应提高。伯曼、琳达(Berman and Linda)(2001)对1979—1992年的洛杉矶南海岸Air盆地(South Coast Air Basin)的石油精炼厂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尽管该地区的政府规制使厂商的成本大幅上涨,但是,在其他地区厂商的生产率普遍下降的情况下,该地区厂商的生产率迅速提高。斯奈德和米勒(Snyder and Miller)及斯塔文斯(Stavins)(2003)利用比例风险模型(Proportional Hazard Model),分析了1976—2001年薄膜细胞技术在氯产业扩散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虽然对氯产业的直接规制并没有促使该产业的现有企业应用薄膜细胞技术,但是对氯产品使用端的间接规制降低了未使用该技术的产品的市场需求,加快了采用落后技术的企业倒闭速度,提高了采用薄膜细胞技术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因此,环境规制推动了这项先进技术的扩散。许冬兰和董博(2009)采用非参数数据包络法(DEA),分析1998—2005年环境规制对中国工业技术效率和生产力的影响,发现环境规制提高了中国的工业技术效率,但对生产力有负面影响。
另外一些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哈特、阿布贾(Hart and Ahuja)(1995)以标准普尔127家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利用1988—1989年的排放效率指数与1989—1992年的企业效益数据,发现尽管企业减少污染的行为并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效益,但在1—2年后会对企业效益产生正面影响。道尔、哈特和杨(Dowell,Hart and Yeung)(2000)利用标准普尔500的跨国公司1994—1997年的数据,发现受到较强环境规制的公司往往具有较高的市值。莱特、帕洛里尼和温纳(Leiter,Parolini and Winner)(2009)在回归方程式中引入二次项,利用23个欧洲国家3个产业(矿产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与供水业)1995—2005年的数据,发现政府规制导致的企业环境保护支出与企业所承担的税收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面影响。但是,二次项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随着规制程度的加强,这种正面效应逐渐变小。平均而言,企业环境保护支出和企业所承担的税收对投资的弹性分别为0.15和0.06。勒努瓦、帕蒂和拉热奈斯(Lanoie,Patry and Lajeunesse)(2001)则在回归方程式中引入了滞后项,利用1985—1994年魁北克省17个制造业部门的面板数据,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发现,当期影响为负,滞后影响为正。赵虹(2008)采用中国30个省市大中型工业企业1996—2004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环境规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对滞后1—2期的R&D投入强度、专利授权数量和新产品销售收入比重有显著的正效应,环境规制强度每提高1%,三者分别增加0.12%、0.30%和0.22%。
3.综合论
“综合论”认为,对于不同的国家、产业和具体的规制手段,环境规制的影响是不同的。
不同国家的影响不同。阿尔帕伊、布科拉和克弗列特(Alpay,Buccola and Kerkvliet)(2002)利用1971—1994年的墨西哥数据以及1962—1994年的美国数据发现,美国的污染规制对本国食品加工业的盈利率与生产率没有影响,而墨西哥迅速提高的环境标准则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率提高速度。
不同产业的影响不同。勒努瓦、帕蒂和拉热奈斯(Lanoie,Patry and Lajeunesse)(2001)在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时,将企业分为面临强竞争与面临弱竞争两类,发现企业面临的竞争越强,环境规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正面影响就越明显。
不同手段的影响不同。由于美国在1990年修订了新法律,引进了污染交易体系等规制手段,马宗达和马库斯(Majumdar and Marcus)(1998)选择该年度的150家电力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发现,不同类型的规制手段对企业生产效率有不同的影响,地方性的、管理式的、能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规制对生产率有正面影响,而全国性的、缺乏灵活性的技术推进指导则对生产率有负面影响。
(二)环境规制对国家出口的影响
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标准时,一个主要的顾虑是,严格的环境规制可能会增加本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给本国产业带来“比较劣势”,从而不利于本国产品与来自环境标准较为宽松国家的产品的竞争。这种顾虑的结果是,各国政府都担心其他国家会通过制定较低的环境标准而形成对本国的“生态倾销”,因此各国政府争相降低本国的环境标准,这就是环境标准的“竞次效应”(Race to Bottom)。
但是,多数研究表明,环境标准对贸易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试图通过降低本国环境标准来扩大出口的做法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格雷斯曼和克鲁格(Grossman and Kruger)(1991)利用美国普查局的相关数据估测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发现美国较高的环境规制成本(用产业增加值中污染处理费用的比重表示)并未改变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贸易模式(美国总进口中来自墨西哥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污染处理费用在产业增加值中的比重非常小,平均只有1.38%。托比(Tobey)(1990)开创性地在HOV框架中引入环境指数作为解释变量,采用OLS、遗漏项检验与固定效应检验三种方法,利用17个国家5个行业的数据以及1977年的环境指数,发现环境规制对贸易基本没有影响。徐(Xu)(1999)利用20世纪60—90年代发达国家污染敏感产品的数据分别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与跨国截面分析:经时间序列分析发现,尽管发达国家在70—80年代实施趋于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污染敏感产品的出口并未发生显著变化;经跨国截面分析发现,环境标准较严格的国家其出口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哈里斯、玛特耶斯和科尼亚(Harris, Matyas and Konya)(2000)利用1990—1996年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也发现,较强的环境规制并没有对贸易产生明显影响。布斯(Busse)(2004)延用HOV分析框架,以地球科学信息网络国际中心(CISIN)的两个核心指标——环境管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和参与国际协调的努力程度(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fforts)作为环境管制强度的替代变量,根据2001年119个国家的数据发现,除了钢铁行业之外,较高的环境管制标准并没有导致高污染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丧失。我国学者陆旸(2009)采用类似的分析框架,利用2005年95个国家的总样本和42个国家的子样本,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与上文提到的企业层面的实证研究相同,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也可能随产业、国家与规制手段类型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目前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前两个方面。比尔斯和科普(Beers and Kopp)(1990)较早注意到了产业区分的必要性。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度较高,一些产业难以跨国界流动,因此这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不会因环境规制标准的变化而发生显著变化。他们以重力模型作为基本的分析框架,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回归方程,被解释变量分别为总贸易流量、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贸易流量、非资源密集型且同时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贸易流量。利用经合组织国家1992年的数据,他们发现:环境规制成本对总贸易量有负面影响;对污染行业没有影响,但对非资源密集型的污染行业有负面影响。这说明,污染行业中很大部分为资源密集型行业,对环境成本的敏感度较低。与这一结论相似,科尔和埃利奥特(Cole and Elliott)(2003)利用1995年60个国家的钢铁、化学品、纸浆与非铁类金属这四个行业的数据,发现环境规制对上述四个行业的贸易流没有影响,而这四个行业中,前两个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后两个则是资源密集型行业。穆拉图等(Mulatu et al.)(2004)根据由科普兰和泰勒(Copeland and Taylor)(2003)建立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一般均衡模型,利用1972—1992年美国、德国与荷兰9个产业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环境规制对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间存在差异性,美国、德国的环境规制使本国的污染产业形成了“竞争劣势”,而在荷兰这种影响并不存在。费利斯、米兰达和巴罗(Feix,Miranda and Barros)(2008)以环境绩效指数(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作为环境规制的衡量指标,利用97个国家2003—2005年六种农产品的出口数据来测算环境规制对农产品出口的作用,发现环境规制对不同产品净出口的影响存在差异。
最近的一些研究则认为,在现实中,贸易往往会影响国内的污染排放水平[3]进而影响到政府的环境管制决策,同时政府也倾向于为本国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制定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因此环境规制与产业竞争力之间存在相互作用,而对环境规制内生性的忽视使得回归方法难以揭示环境规制与贸易之间的真正关系。科尔和埃利奥特(Cole and Elliott)(2003)较早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在沿用托比(Tobey)(1990)的重力模型方程时,增加了一个新的方程用以控制贸易和人均产出对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埃丁顿和米尼尔(Ederington and Minier)(2003)设立了以贸易流和环境规制分别作为解释变量的方程组,利用1972—1994年美国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环境规制对贸易有较强的影响。莱文森和泰勒(Levinson and Taylor)(2008)采用污染企业在美国的区域分布作为污染削减成本的替代变量,利用1977—1986年美国132个制造业部门从墨西哥与加拿大进口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污染削减成本增长较快的产业其净进口的增长也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