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述评
(一)传统观点与修正观点的争论的实质
多数学者认为,坚持“环境规制损害竞争力”这个传统观点的研究者仅仅是从静态的角度分析问题。但是,事实上,传统观点也考虑到了企业生产投资决策的动态性,维斯卡西(Viscusi)(1983)的模型实际上考虑的就是企业在两期生产中的跨期决策问题,而科帕帕德阿斯和泽乌(Xepapadeas and Zeeuw)(1999)则假设企业在连续时期内可以通过购买具有不同特征的机器设备从而导致机器设备平均使用年限与技术含量的变化。因此,正如帕默、奥茨和波特尼(Palmer,Oates and Portney)(1995)所观察到的那样,修正观点与传统观点的关键区别并不在于是否以动态的角度考察环境规制的影响,而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私营部门是否存在着对技术创新营利性的“系统性忽视”,即是否存在着“企业失灵”;另一方面,政府规制能否通过帮助企业“战胜组织惰性并激发创造性思想”来有效弥补这种“企业失灵”,增加企业利润。
传统观点与修正观点的第一个争论在于,传统观点认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会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投入—产出组合,如果采用先进的排污技术能增强其竞争力,企业就有动力增加这方面的投入,政府规制就会显得有些多余(Walley and Whitehead,1994)。正如王军(2004)所指出的,支持传统观点的研究都是建立在寻求最优化模型的解的基础之上的,这些研究假设企业已经处于最优生产状态,于是新的环境规制将增加厂商寻求利润最大化问题的约束条件,毫无疑问,这只能导致更少(最多是相等)的利润。修正观点则质疑传统观点的“企业会自动达到最佳生产状态”这一前提假设。辛克莱尔(Sinclair)(1999)认为,既然存在着市场失灵,那么,不存在“企业失灵”的假设显然是与之矛盾的,因此,如果不偏执于古典经济学的完美市场假设,波特假说很难在理论上被完全拒绝。具体而言,修正观点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强调企业收益的“不完全性”以及对环保行为收益的“短视性”:一方面,企业在环保技术方面的投入具有外溢效应,如果不能获得全部收益,企业就缺乏在环保技术方面增加投入的动力;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对环保行为的预期收益低于实际收益,也会导致企业环保投入不足(Morh,2001)。第二种思路强调企业的内部惯性(Ambec and Barla,2002)。这种思路认为,企业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存在着以下两种差异:经理人更接近生产环节,拥有较多关于研发投资的信息;由于经理可能在未来更换工作,因此未来收益的贴现率较低。假设现在出现了一个可以在未来提高企业利润并降低环境污染的研发投资机会,在完全了解信息的情况下,企业股东会有意愿进行这项投资。但是经理人会因对未来收益并不敏感而不愿意进行这项投资,从而产生向股东低报投资收益的动机,使企业错过这项投资机会。为了让经理人真实地报告投资收益信息,股东必须提供一定的激励,这被称为“信息租金”。信息租金对于委托人而言是成本,从而支付信息租金会降低研发投资激励。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规制作为外部强制约束,可以降低信息租金,进而促进研发投资。
传统观点与修正观点的第二个争论实际上涉及的是环境规制的成本—收益核算问题。由于环境规制的成本与收益都难以衡量,这方面的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帕默、奥茨和波特尼(1995)引用美国经济分析局(BEA)的研究结果指出,1992年美国企业实现的“补偿”仅有17亿元,仅占环境支出的不到2%;而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的数据,美国该年度由于联邦环境规制而产生的成本约为1350亿美元,这意味着环境规制对美国的损失超过了1000亿美元。乔希、斯南和雷伍(Joshi,Krishnan and Lave)(2002)进一步指出,通常企业会计账户所反映的有形成本仅仅是环境规制所导致的全部成本中很小的部分,环境规制所导致的隐形成本远大于有形成本。利用美国钢铁产业的数据,他们发现,企业每增加1美元有形成本,小型厂商(Mini-mill)与综合性厂商(Integrated Mill)的总成本将分别上涨9.23美元与10.68美元。迈克尔,科普(Michael,Kopp)(1990)早期的研究更进一步地阐释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环境规制除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外,还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而增加社会成本:在消费需求端,产品价格的上涨会导致消费需求的降低;在生产供给端,产品价格的上涨会导致消费相对于休闲的价格上涨,劳动者会将更多的时间用于休闲,从而导致劳动供给的降低。他们的CGE模型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导致1981年的实际消费、私人投资、国民产出、私人资本存量与家庭劳动供给分别下降2.68个、4.15个、2.43个、2.02个与0.84个百分点,导致1990年分别下降6.53个、8.35个、5.85个、5.96个与1.18个百分点。帕默等(Palmer et al.)(1995)则通过理论分析,证明即便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规制也并不能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研究中的困难
就目前而言,理论方面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层面,对国家层面的贸易竞争力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这可能是因为,对于基于“利润最大化”假设的企业行为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分析框架,从而在将环境成本作为总成本的一部分纳入企业的利润函数中之后,利用已有的分析框架可以相对容易地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但是,即便在企业层面,现有的理论研究仍然不够充分。正如前文所言,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可能因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包括供给端的环保技术进步的不确定性、厂商对技术回报率的预期程度、需求端的消费者对具有不同环境特征的产品的需求弹性、厂商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厂商之间、厂商与政府之间的策略性行为等。因此,今后的研究很可能会侧重于探讨环境规制在何种条件下会对竞争力产生正面的或者负面的影响,以及如何创造条件以实现环境改善与竞争力提高的“双赢”。
在实证分析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如何选择分析指标、数据的准确性问题以及研究方法问题。
第一个困难是如何选择分析指标。众多研究在选择环境规制以及竞争力的衡量指标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4],而这些差异会影响到实证分析的结果,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采用不同的指标所得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格雷(Gray), 1987; 比尔斯和科普(Beers and Kopp), 1990;格雷等(Gray et al.), 1993; Jaffe and Palmer, 1997]。
第二个困难是数据的准确性问题。从主观上看,一方面,研究者使用的环境成本支出数据往往来自于企业管理者的申报。如果管理者对环境规制政策怀有抵触情绪,将会高报环境支出;相反,如果管理者认为环境保护是企业的正常职责,则会低报环境支出。另一方面,管理者存在着高报成本支出的动机,其目的是促使政府考虑放松管制(Guasch and Hahn, 1990)。从客观上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研发费用与设备投入往往需要一次性的高额投入,企业很难将这些成本合理地分摊到各期。基于上述原因,从投入方面很难测量环境规制强度,因而就有学者(Beers and Kopp,1990)尝试从产出的角度来测量环境规制强度,但是这种测度方法也仅仅是对一些相关的经济或环境指标取简单平均数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替代指标,而这些指标的选择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第三个困难来源于研究方法。正如陆旸(2009)所指出的,目前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在基于要素禀赋理论的HOV框架和重力模型框架下进行的。这两种分析框架都属于典型的回归分析方法,而回归分析方法在分析较为复杂的作用机制时可能会失效。例如,由于污染密集型产业往往也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根据“污染庇护所假说”污染密集型产业将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根据要素禀赋论污染密集型行业将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这两种效应可能会相互抵消,从而导致回归方程难以揭示环境对贸易的真实影响。
(三)中国的特殊性
在理论分析层面,具体到中国的情况,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企业行为与市场结构等方面也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借鉴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时需要注意到这一点;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文献所揭示的那样,在中国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又会对企业行为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在理论研究时应该纳入上述因素。
在实证分析层面,除上文所提到的困难之外,对中国的研究还受到诸多限制。在进行实证分析时,企业层面的有关环境成本的统计数据十分重要,例如,许多对美国的截面分析或时间序列分析所使用的环境成本或污染数据大都来自于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IRRC)(Hart and Ahuja,1995)或商务部的污染消除成本及支出调查结果(PACE)。尽管也有中国学者使用企业层面的数据去分析中国的情况(如王俊豪、李云雁,2009),但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作者的调查,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另外,国外的一些研究[纽厄尔等(Newell et al.), 1999;默西和库马尔(Murthy and Kumar), 2001;马克兰德(Marklund), 2003]已经引入方向性距离函数来测算企业的效率水平,而这种处理方法需要完整的企业要素投入价格及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目前在国内还很难获得。
[1] 张红凤(2008)将这方面的文献总结为“不确定论”,即环境规制对竞争力的影响结果是不确定的。我们认为,尽管环境规制对竞争力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取决于多种因素(张嫚,2004;王爱兰,2008;何塞(Hesse), 2008),但是,当这些因素确定时,环境规制对竞争力的影响可能也随之确定,因此,“不确定”的可能只是这些因素,而不是影响结果本身。也就是说,环境规制对竞争力的影响可能是确定的,只是因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从而表现出或正或负的结果。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考察,事实上就是将“不利论”与“双赢论”置于同一个分析框架下,并着重探索“不利论”与“双赢论”成立的不同条件。因此,“综合论”或者“条件论”可能更适合用来概括和描述这方面的文献。
[2] 在1995年的一篇文献中就曾提到,这方面的研究至少有一百多项,而众多的研究并未对其中某一种观点提供足够的支持。参见贾菲等(1995)。
[3] 这涉及环境与贸易关系的另一条与本章内容相对应的研究主线,即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具体参见阿尔帕伊(Alpay)(2000);安特维勒、科普兰和泰勒(Antweiler, Copeland and Taylor)(2001);科普兰和泰勒(Copeland and Taylor)(2004);弗兰克(Frankel)(2002,2003,2009)等。
[4] 穆拉图(Mulatu),弗罗拉斯、维萨根(Florax, Withagen)(2001)对这些指标作了很详尽的归纳与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