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伊斯兰教社会组织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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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教组织特征

宗教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社会组织,往往与政府组织互动,演变为具有一定社会控制功能的社会群体组织。通过组织来研究宗教,通过伊斯兰教组织来研究历史上中国穆斯林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中国伊斯兰教派门宦的产生背景与分化路径,使人们对中国伊斯兰教的发展历史与现实状况有比较准确的把握。

宗教组织是由信教者所组成的、具有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与仪式,并共同遵守一定的制度与规范的社会组织,它是宗教得以存在的载体。宗教仪式、宗教符号、信仰体系、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宗教组织的象征。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宗教领袖在宗教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宗教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管理制度,等级分明,其内部又有许多具体的规章制度约束教民的行为。宗教组织是教徒与宗教领袖联系的纽带,也发挥着对外联系的重要作用。每一种宗教都具有不同的组织形态与构成要素,甚至同一宗教不同宗派之间的组织形态也各不相同。伴随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就形成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组织,明清以后随着伊斯兰教苏非思想在西北穆斯林社会中的进一步传播与发展,使得具有更高组织形态的门宦制度在西北穆斯林社会中出现。

宗教组织作为宗教内在因素的外在表现,对于宗教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把个人信仰变成有共同信仰的群体和社会性的组织。这样,个人的内在信念逐渐固定为共同信奉的制度化的教义,分散性的个人崇拜行为逐渐发展为对信仰群体有约束力的信仰体制。而这个宗教组织重要的基础,一方面是千千万万个宗教信仰者,另一方面就是支持其正常运行的强大的经济基础,后者有时所起的作用甚至比前者更大。有了这两种重要的基础,宗教组织就会起到对内进行认同,对外立异的作用。宗教信仰者一旦被组织起来,其信念和行为被规范化而固定下来,纳入统一的信仰体制以后,就成为信仰者必须遵奉的神圣传统。而当新的宗教观念、主张或某些具有比较活跃的宗教感情的特殊个人的宗教体验与传统的宗教信仰体制不一样时,就势必引起坚持神圣传统的原有的宗教主张的强制性的干预,甚至阻止这种新的宗教思想主张的传播。

宗教组织同社会其他组织一样,应具备的构成要素有以下五种:其一,一定数量的信教成员;其二,特定的共同目标;其三,明确的行为规范;其四,一定的物质基础;其五,一定的权力机构。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认为,绝大多数宗教组织包含了四个基本要素:圣物或圣地、仪式、信仰体系以及教徒组织。宗教组织本身具有神圣性,这种功能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宗教组织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伊斯兰教的清真寺、经典、麦加圣地等都具有神圣性。中国化的伊斯兰教门宦组织进一步将神圣物扩大化与具体化,例如教主墓地(拱北)、道堂,甚至教主遗物,如衣服、头发、拐杖等也具有神圣性。宗教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也具有一定权力的机构;宗教领袖是一个宗教组织的具体领导者,宗教领袖魅力的建构与宗教组织的创建具有直接关系。中国西北地区伊斯兰教门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严密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门宦内部等级分明,也有许多具体的规章制度约束教徒的行为,使伊斯兰教组织具有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结构性要素,如权力机构、经济资源与成员资格。

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一般要具备高深的经学知识,口才好,其演讲能联系实际,得到教众认可,特别是宗教操守好,成为教众的楷模。但要成为宗教领袖或门宦主持人,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朝觐、坚持道乘修持、静坐等一系列通过仪式,并且要有上辈教主或国外道堂出示的“依扎孜”(传教凭证)。即使在教权世袭情况下,继承者也要通过一系列仪式。成员资格的取得也需要一系列通过仪式,信教群众把寻求与追随“穆勒什德”作为人生的一件大事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