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尚书》“华夷”观念的独特内涵
首先有必要对《尚书》“华夷”观念的内涵进行探讨。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类似文化元典中类似思想相比,其独特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文化而非血缘的区分
比如,《康诰》说: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湣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96](《康诰》)
这段话是周公对将要任卫国国君的卫康叔说的,其核心内容就是申明判断百姓善恶的标准,而这些百姓正是另一个民族——殷商遗民。对于殷民善恶的判断,仍然是按照“父慈子孝”等宗法制度下的道德标准进行判断,这其实就是以文化而非人种或血缘划分族群的表现。《酒诰》的意义同样在于此:周公反复强调殷商酗酒的恶俗必须改正,而只要改正,就是良民了。[97]中国在这方面远远不如西方明显,在某些时期,甚至会变得极为淡薄,比如孟子生活的战国时代。
另外,虽然强调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在当时也已形成并且有很大的势力,但是,中国的宗法制度,其政治效用主要体现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性上,即强调“爱有差等”,[98]实际上只是起到了一个区别远近的作用,并不是说不爱亲人以外的人。所以,宗法制度从本质上说,并没有强烈的排外性。宗法制度的“爱有差等”观念,同样可以有效地运用到民族关系中间,其基本思想就是:对于本民族而言,其他民族并非是异类,也只是稍远一些的“兄弟”民族而已。
由于《尚书》以“文化”作为划分族群优劣的最重要标尺,所以各民族之间的高下,都是以当时文化中的核心观念即“能否获得天命和敬德”作为判断民族、人群高下优劣的标准。显而易见,这是文化的区分,而非血缘的区隔。即使是对已经被自己战败的殷商遗民,周人也是以文化而非种族作为区分其顽劣与否的根据。同样是本于此信条,即使是自己的兄弟——管叔、蔡叔,如果冥顽不化,也在被诛杀之列;而在《洪范》中,对于曾经是敌人的殷商遗民中的贤者如箕子,周武王也亲自向他请教治国大法。由于文化是判断人群优劣的标准,那么,只要对方改变落后的或与己方不同的文化,就可以成为自己人。《酒诰》一篇,无非是希望殷商遗民改变酗酒恶习做新民。《多方》《多士》等篇目的核心思想也是希望通过教诲使得“多方”“多士”听从天命。
这样,如果以血缘划分人群,人群的血缘是不能改变的,必然最终走向不同血缘族群之间的对抗;而文化是可以改变的,只要接受“教化”就可以成为此方族群的一员,这是西方和中国古代民族思想极为重要的分水岭。也正是基于此,中国在古代历史上相对较少有种族灭绝的行为。对于战败者,只要承认统治者一方文化的正当性和统治权,甚至不需改变自己的文化,就能在新政权下继续生存,甚至还格外受到优待。各族群之间的通婚和融合,也是非常普遍的。而西方却不同。因此,马戎先生进一步说:“中国传统中向‘蛮夷’施行的‘教化’凭靠的是文化扩散和‘仁政’的感召力,而不是武力传教,这是儒家文化与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外来宗教的传统十分不同的特点。”[99]但是在中国历史上,正如杨念群先生所说:“真正所谓靠种族划分来建立统治合法性的一套话语,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只是在短暂的南宋、明末清初有这样一个说法。”[100]这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拜《尚书》之赐。
(二)追求和睦相处
追求和平、和解、和睦及和谐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这里的“和”就包括以上多种意涵。在《尚书》中,追求“和”的思想体现在家庭、同寅等各方面,而“协和万邦”[101]的民族思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众所周知,在中国历史的早期(西周及其以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一个个不同的部落、民族、宗族各自构成了很多“邦国”。《尚书》华夷观念从来没有所谓的吞并意识,而是努力追求和平相处。
譬如,以下的《尚书》原文都在一定程度上表述了对“华夷”亦即所谓民族问题的看法:
懋乃攸绩,睦乃四邻,以蕃王室,以和兄弟。康济小民,率自中,无作聪明乱旧章。详乃视听,罔以侧言改厥度,则予一人汝嘉。[102](《蔡仲之命》)
呜呼!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尔罔不克臬。自作不和,尔惟和哉!尔室不睦,尔惟和哉!尔邑克明,尔惟克勤乃事。[103](《多方》)
又曰:“时惟尔初,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104]《多方》
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内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庶政惟和,万国咸宁。夏商官倍,亦克用。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105](《周官》)
曰:“皇后凭玉几,道扬末命,命汝嗣训,临君周邦,率循大卞,燮和天下,用答扬文武之光训。”[106](《顾命》)
“睦乃四邻”“尔惟和哉”“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庶政惟和,万国咸宁”“燮和天下”等,都是表达了对民族和睦的追求。[107]这与一些其他民族的文化元典中动辄要搞民族灭绝的做法相比,明显更加人道和仁慈。甚至这种宽厚的民族政策可以使得其他民族心悦诚服地表示顺服,甚至盼望正义之师的到来。[108]所以,我们常说“中华民族是酷爱和平的民族”,这一点从我们的元典文化时期就已经奠定了基础,其中《尚书》的教化和熏陶之功不可没。
(三)注重教化,宽严并济
《尚书》在处理民族关系的手段上首先是注重教化。比如《多士》《多方》《酒诰》等篇,就几乎通篇是周公苦口婆心的劝说:
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109]《多士》
肆尔多士,非我小国敢弋殷命。惟天不畀允罔固乱,弼我,我其敢求位?惟帝不畀,惟我下民秉为,惟天明畏。我闻曰:“上帝引逸。”有夏不適逸,则惟帝降格。向于时夏,弗克庸帝,大淫泆有辞。惟时天罔念闻,厥惟废元命,降致罚。乃命尔先祖成汤革夏,俊民甸四方。[110](《多士》)
周公曰:“王若曰,猷告尔四国多方。惟尔殷侯尹民,我惟大降尔命,尔罔不知。洪惟图天之命,弗永寅念于祀,惟帝降格于夏。有夏诞厥逸,不肯慼言于民,乃大淫昏,不克终日劝于帝之迪,乃尔攸闻……”[111](《多方》)
天惟求尔多方,大动以威,开厥顾天。惟尔多方,罔堪顾之。惟我周王,灵承于旅。克堪用德,惟典神天。天惟式教我用休,简畀殷命,尹尔多方。[112](《多方》)
再比如,晚出的古文《大禹谟》说:
三旬,苗民逆命。益赞于禹曰:“惟德动天,无远弗届。满招损,谦受益,时乃天道。帝初于历山,往于田,日号泣于旻天于父母负罪引慝,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亦允若。至諴感神,矧兹有苗。”禹拜昌言曰:“俞!”班师振旅。帝乃诞敷文德,舞干羽于两阶,七旬,有苗格。[113](《大禹谟》)
这段文字,将“文教”和“怀柔”在民族关系处理上的作用褒扬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与孔子所言“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114]是完全一致的,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
《舜典》中有这样一段话,实际上也是谈到民族关系的处理问题,不过这是使用了比较严厉的手段:
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濬川。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115]《舜典》
“共工”“驩兜”“三苗”“鲧”实际上都是不同部族的首领,对他们采取的是比较严厉的“流放”惩罚,但是这并非极重的刑罚。当然,有时也会使用更加严厉的刑罚对待怙恶不悛或罪大恶极者:
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116](《吕刑》)
《尚书》对待异族的政策,或严或宽,因人而异;其基本原则是看对象德行的有无,无德者会予以驱逐乃至诛杀,但是有德者予以优待。比如,晚出“古文”《武成》写周武王在伐纣灭商之后的各种不同措施就是如此:
一戎衣,天下大定。乃反商政,政由旧。释箕子囚,封比干墓,式商容闾。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大赉于四海,而万姓悦服。[117](《武成》)
有时,对于已经灭亡的敌国之王族,周武王不仅并无芥蒂,相反,往日敌族中有德的贤能之士,他礼贤下士,殷勤求问治国大计:
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王乃言曰:“呜呼!箕子,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其彝伦攸叙。”[118](《洪范》)
甚而至于,基于“不绝人之祀”的原则,作为有德之君,还要封建原敌国的子孙,使之能够延续对其祖先的祭祀。比如,周对于灭亡的殷商贵族,不仅没有赶尽杀绝,而是初封商纣王之子武庚继承商祀,在武庚叛乱被杀后,又封商纣庶兄微子继殷商之后,当然,其基本原则仍是唯有德者能居之。《微子之命》虽然晚出,但是其基本事实并无悖谬:
尔惟践修厥猷,旧有令闻,恪慎克孝,肃恭神人。予嘉乃德,曰笃不忘。上帝时歆,下民祗协,庸建尔于上公,尹兹东夏。钦哉!往敷乃训,慎乃服命,率由典常,以蕃王室。[119](《微子之命》)
《尚书·洪范》“小序”也说:“武王胜殷,杀受,立武庚,以箕子归,作《洪范》。”[120](《洪范》“小序”)另外,《酒诰》《多士》《多方》等多篇文献也都体现了这种思想。
可见,作为战胜者的周统治者,对殷商遗民,并没有表现出什么“种族歧视”的情绪,相反,他们明确要求本族统治者要“保殷民”,即“保”自己过去的敌人,现在的被征服者:“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121](《康诰》)又说:“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122](《康诰》)不仅如此,甚至,还要将久已亡国的大禹和舜的后代找出来,分别封建杞国和陈国,[123]这些都是极为宽厚的。
这种民族政策,不可谓不宽大,而且贯穿了推己及人的“恕道”意识,是非常伟大、弥足珍贵的。我们甚至可以说,毛泽东同志制定的新中国优待少数民族的政策,恐怕也受到了《尚书》的影响,因为,众所周知,毛泽东同志熟读中国史书,对中国历史有极卓绝的见识。
(四)“地域差序格局”色彩
费孝通先生谈到中国乡村的人际关系时,曾经用“差序格局”的名词来形容,并且评论说:“……这是种差序的推浪形式,把群己的界线弄成了相对性,也可以说是模棱两可了。”[124]其实,《尚书》民族关系也是“差序的推浪方式”,而且,民族之间的界限也是“相对”的和“模棱两可”的,只不过,这种“差序格局”是以地域远近来划分的。这种“群己界限”的“相对性”和“模棱两可”,不仅不是缺陷,其实正是中国文化“华夷”观念的优越之处。《禹贡》对“五服”的划分,就足可以证明这一点。而《舜典》中的流放四凶于“四裔”,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用流放到“教化”不足的边远地区以示惩罚。马戎先生曾从中欧对比的角度对此有过论述:“这里有点像费孝通教授在描述中国乡土社会人际关系时所使用的‘差序格局’观念,从‘天子脚下’的中原地区核心族群到偏远地区的‘蛮夷’之邦,‘教化’的程度逐层淡化,认同的层次也逐次淡化,但各个层次都在一个‘天下’的范围内。从这种意义上讲,欧洲各国始终没有走出‘战国时代’,在欧洲大陆上一直存在着多元化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是欧洲族群观的基础。”[125]这种地域差序格局的形成,从根本上讲,也是宗法制度的折射,因为其核心观念,同样是“爱有差等”。关于这点,在后文即将详论。
那么,这种“华夷”观念反映到历史思想上,就很难说是历史主体的“一元”论。因为,这种观念从来没有视“华夏”为历史的唯一主体,“华夏”永远是开放的系统,不断接纳新的族群加入,因而,这不是历史主体的“一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