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康德尊严学说研究综述
(一)关于尊严概念的研究
美国学者托马斯·希尔(Thomas E.Hill)在《康德道德理论中的尊严与实践理性》中初步探讨了康德尊严概念的适用对象。他提出,康德将尊严归于相关但不同类型的事物:(1)人性(理性本性,人的本性);(2)道德(道德法则);(3)人格(理性的人);(4)符合义务的人格;(5)道德禀赋(为了义务而履行义务)。[3]他指出,康德的文本暗指尊严没有任何对等物,它不能与任何更大价值,包括价格与尊严进行交换。希尔将康德尊严概念的适用对象总结得比较完整,但缺乏分析。
国内外许多学者坚持,在康德看来,尊严是人性所具有的绝对(内在)价值。美国学者奥利弗·森森集中批判了这一观点。在《康德的尊严概念》一文中,他阐明了尊严的三种范式:古代范式、传统范式和当代范式。通过对康德公开发表的文本中111次对“尊严”的使用分析,他提出康德有时使用了古代范式的尊严观,但康德的尊严概念主要是一种传统范式而非当代范式。在康德思想中,尊严是一个双重概念,既指人最初的提升,也指每个个体得以实现的提升,它不是人所拥有的一种绝对价值,而是与处于附属低位的其他某物相比较的优越与崇高。尊严概念对人主要提出了对自我的义务,即正确运用自己的自由,向德性奋斗的义务。森森突出了尊严与道德性的联系,即康德的伦理学尊严概念,强调了尊严的地位意蕴和作为义务的规范性。[4]《康德的尊严概念》论证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但森森基本上没有涉及康德的政治学尊严概念,因而他的解读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美国学者阿伦·伍德(Allen W.Wood)在《康德伦理思想》一书中广泛论及康德的尊严观,他着重阐明了康德尊严理念的本质特征,即普遍平等性。他认为康德伦理学奠定在人的状态的一个理念的基础上,即认为人的本性被固定在两种自我价值的斗争中。一个源于我们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本性,建立在比较、竞争、敌对和嫉妒之上;另一个源于我们理性能力的培养,要求平等地尊重每一个理性人的人性尊严,约束我们的行动必须遵循把所有人的目的统一为和谐系统的原则。人处在从第一种自我价值走向第二种自我价值的路途中。康德将所有比较的和竞争性的自我价值衡量标准都当作完全虚假的价值感。[5]伍德将康德的尊严概念与人的自我价值评价相联系,指出了康德尊严观的平等性与应然性,这一观点对把握康德尊严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但他对康德的尊严概念与人的道德性或善良意志之间的关系重视不够,甚至在本书中还得出尊重人与人的道德性无关的结论,因而也具有片面性。
美国学者苏珊·谢尔(Susan M.Shell)在《康德论尊严》一文中从其他角度阐述了康德尊严概念的特征。她指出,康德的尊严概念吸收了传统的东西,同时具有创新性。像古代哲学家一样,康德将尊严与理性相联系;像神学家一样,他发现尊严最深的根源并不存在于使某些人高于另一些人的自然禀赋中,而是在于人作为被造物所共享的东西,即“必须选择”这一特性中;像古代诗人一样,康德将德性定义为一种精神勇气,这使尊严具有一种英雄主义的特征。康德的创新之处是将尊严与通过良知宣布和证实的自律相联系。康德的尊严概念在伦理学与政治学中的含义主要是定言命令表达方式中的人性公式,即不将自己或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仅用作手段,而是要用作目的。康德这种道德化的尊严观与平等权利的学说相一致,它并不是一种自然事实,而是一种应然的理念。[6]作者对康德尊严概念界定视角的综合极具特色,有助于对康德尊严学说理论渊源的把握,同时她对康德的伦理学尊严概念和政治学尊严概念之间的基本联系给予了肯定。
武汉大学王福玲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康德尊严思想研究》中坚持以价值为基础对康德的尊严概念进行了界定。她将康德尊严概念的内涵等同于内在价值与绝对价值,并结合康德的文本分别分析了其内涵,指出了康德的尊严的两种状态,即拥有尊严与配享尊严。作者对康德的尊严概念的价值内涵分析得相当透彻。她对康德尊严内涵两种状态的界定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康德的尊严概念,但她忽略了康德尊严概念的地位意蕴。[7]
韩德强在其专著《论人的尊严——法学视角下人的尊严理论的诠释》中对“尊严”进行了词义学的解释。他提出人性尊严是人权的根源,人权是人性尊严的基本形式,人性尊严要求宪法的尊重、保障与促进等。他还从法学视角对人的尊严的基本理论、秩序性尊严的概念及特性、尊严的权利与义务属性、人格尊严与身体尊严等进行了分析。作者将康德的尊严思想归为目的论尊严观,指出了康德的尊严观与理性、自我立法能力、善良意志和绝对价值的基本联系,对康德的尊严观的抽象性与理想性进行了批判。[8]作者的研究成果对我们把握一般的尊严概念及其范式,进而把握康德尊严观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受研究主题的限制,对康德的介绍过于简单。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康德的尊严概念主要应属于哪一类范式,学界观点分歧较大,很多康德的批判者,将康德的尊严概念界定为脱离道德的政治学概念,而奥利弗·森森则主要将之解读为伦理学概念。前者强调康德尊严概念的权利属性,后者强调其义务属性。贝莱维尔德(D.Beyleveld)和布朗斯沃德(R. Brownsword)接近奥利弗·森森的立场,在专著《生物伦理学与生物法学中的人的尊严》第三章“尊严,人的尊严和有尊严的举止”中指出,康德构建了一个道德义务体系(而非权利体系)以促进个体的自律。[9]
(二)关于尊严根据的研究
对尊严根据问题的研究,涉及人为什么具有尊严,或者为什么要无条件敬重人两个方面,为了真正解答这个问题,需要着重阐明人区别于动物并优越于动物的本质,尊重人的动机或规范性来源。
关于人区别于并高于动物的本质,学界普遍赞同。根据康德,自由是人区别于自然他物的标志,因而构成尊严的根据。但康德的自由有不同的层次,究竟是何种自由构成尊严的根据,学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自由任性构成人区别于自然他物的本质和尊严根据;有的学者则坚持是自由意志(善良意志)构成人与自然他物区分的标志。比如,杰弗里·墨菲在《康德:权利哲学》中指出,自由的任性而不是自由意志赋予人以尊严。[10]邓晓芒先生在《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中提出,自由的任意能克服感性的一时诱惑而坚持长远的目标直到实现,但这个目标有可能还是感性的,所以这种自由只是片段的,最终依然受感性的强制,因而是不自由的。自由意志则要求行为不受感性的干扰而逻辑一贯地使用理性,这种自由是真正一贯的、永恒的自由,因而后者构成人与动物真正的区别,这对把握康德的尊严根据的论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11]翟振明先生也赞成,自由意志使人成为区别于万物的对等主体,而这种意义上的对等性成为人之尊严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凌驾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就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尊严。[12]奥利弗·森森坚持人由于自由,即并不必然被某人的偏好所规定,使人高于或尊贵于自然其他事物,他所说的自由本质上是自由意志(善良意志)。理查德·迪安(Richard Dean)也坚持善良意志是人的尊严根据。
有学者提出,道德能力是人的尊严的根据。贝莱维尔德和布朗斯沃德指出,在康德看来,尊严存在于人的道德能力中,人因道德能力才具有绝对价值,因而道德能力是人作为权利拥有者的充分与必要条件。[13]作者认为康德试图将尊严置于一个可靠的道德理论中,但通常被判断为不仅是失败的而且是不可能的,不过作者并没详细论证其理由。
关于无条件敬重人的动机和规范性来源,很多学者坚持认为无条件敬重人原因在于人或理性本身具有的绝对价值。如阿里森·希尔斯(Alison Hills)在《康德哲学的价值实在论》中指出,理性本性(人性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我们的选择与态度的绝对价值,因而值得无条件敬重。[14]考斯佳(Korsgaard)在《创造目的王国》中提出理性本性是价值的源泉因而应得到无条件敬重这一观点。[15]奥利弗·森森则坚决反对这种观点,他在《尊严与人性公式》一文中指出,尊重他人是因为所有人具有一种绝对价值这一普通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尊重他人是定言命令要求个人准则普遍化的结果。[16]奥利弗·森森在《康德的内在价值概念》一文中集中批判了价值是绝对命令的基础并因而也是人们遵循道德法则的动机与依据这一观点。他认为,在康德思想中,自由理念是绝对命令得以可能的根据或是道德法则存在的根据,但自由何以可能,这是人类理性无法认知的。[17]
(三)关于人性概念的研究
在康德的尊严学说中,人性是无条件尊重的客体,因而对康德人性概念的界定有助于我们把握康德关于人的什么方面具有尊严这一问题。
理查德·迪安在《康德道德理论中的人性价值》一书中,梳理了当前评论者对康德人性解读的不同观点。他指出,评论者大多赞成康德所用的“人性”是指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但关于人性究竟指理性的哪些特征,学者有不同意见。很多评论者对康德人性概念作了最小化解读,即认为人性是指每一具备最低程度理性的行为者必然拥有的某种东西,具有三种不同版本。其一,人性是设定目的的能力或标志着选择;其二,人性是所有具有最低程度理性存在者的一组必然特征;其三,人性是道德行动的能力。理查德·迪安在对常见观点,尤其是对以考斯佳为代表的最小化解读批判的基础提出了一种极有代表性的解读,即将人性等同于善良意志。他指出了支持这一观点的文本根据,同时反驳了对这一解读的种种担忧与批判。[18]理查德·迪安这本书最大的价值在于他对康德人性概念界定所做的综述工作,他对自己所坚持的观点虽作了论证,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学界也有很多人反对将康德的人性概念的内涵解读为善良意志,甚至主张人性与善良意志没有关系,人性只是意味着自由选择。比如墨菲就持有这一观点,他指出,如果将理性本性与善良意志等同,就有循环论证的危险,康德并不主张“理性本性”和善良意志等同,善良意志不存在于所有人中,理性存在者的绝对价值也并不依赖于善良意志,康德在人性公式中引入一个绝对价值,那就是自由。[19]美国学者盖耶尔(Paul Guyer)在其著作《康德》中也提出了康德的人性和自由相等同的看法。[20]
(四)关于康德的尊严原则及其应用的研究
人性公式一般被解读为尊严原则,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对康德的人性公式进行了探讨。其中,从宏观的角度对人性公式研究较多,比如分析和论证人性公式的导出,人性公式与普遍法则的公式的关系,人性公式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地位等。也有一些学者对人性公式的义理进行了解读,特别是对“不仅用作手段”含义进行了解读,指出其核心要求是以行为涉及者的是否“赞同”为标准,但往往没有进行详细论证。目前与尊严学说直接相关的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
甘绍平先生在《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一文中将康德的尊严思想概括为“自我目的—尊严说”。他认为这一模式的核心思想是:作为自我目的的人不允许被纯粹工具化,其实质就是将“使人工具化”等同于“侵犯其尊严”。在此基础上,作者批评说,并非任何一种使人工具化的行为都侵害其尊严。作者对康德的尊严思想的基本精神把握准确,但他对康德的批判理由不成立,因为康德只是强调“不能仅被用作手段”,并不是说人性不能被用作手段。[21]
苏珊·谢尔在《康德论尊严》一文中提出,将人作为目的自身最主要的是要求将他们作为行为除非他们同意否则我们不能影响他们的目的设定者,尊重是一种道德上良善态度的主要品质。康德伦理学体系假定了一个权利制度,它构成道德上被允许,道德上目的的制定、允许和禁止的绝对消极条件。康德政治学中的尊严关涉权利,权利在私人意义上要求“每一个人的自由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享有公民地位,即形式上自由、平等,物质上自足。公共权利或政府作为唯一的能通过强制取消对自由的取消是必需的,符合这一目的的宪政是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开的共和政体。[22]她的解读对我们把握康德的权利尊严观有一定的启迪,但行文十分晦涩,影响了其清晰性。
森森在《尊严与人性公式》一文中指出,自在目的具有规范性的内涵,但具有描述性的成分,人因自由,即不被决定,不充当他人目的的手段而成为自在目的。自在目的描述性成分是自由,规范性成分是人们应永不将自由的存在者仅用作手段,而总是要同时用作目的。[23]他将自在目的的描述性成分和规范性成分分开,这一解读极具独创性。
伍德在《康德伦理思想》中阐明了在康德思想中人性公式对德性义务的奠基作用,他指出康德在《德性论》中共探讨了18项具体义务,其中有14项可以从人性公式中推出。他还对康德在人性公式中所提出的“不仅用作手段”的界定与论证进行了评析,指出康德的例证基本失败,其原因在于人们对被仅用作手段难以达成统一认识。[24]伍德的观点对我们把握康德的人性公式的重要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启迪意义,但他还没有意识到,康德所论及的所有德性义务,而非仅绝大部分属于人性公式的具体运用。
托马斯·希尔对人性的“无条件的,不可比较的价值”,即将“人性用作自在目的”暗含的意思进行了总结:(1)一个人应该拒绝做任何损害或伤害一个人理性能力的事情;一个足够珍视人格的理性能力的人将假定不想摧毁人格自身。(2)如果理性能力具有不可比较的价值,人们应该努力发展与改善自身中和其他中的理性能力。(3)一个人应该尽其可能运用这些能力。(4)既然理性的运用是某种应得到珍视的东西,在试图影响某人时,一个人应诉诸理性而不是通过非理性的技巧试图操控他人。(5)高度重视其他人格对目的的设定和理性的追求,即人们应该让他人以理性的方式自由地设定和追求目的,只服从理性施加的进一步的限制。(6)可能要求特定的态度和象征性的姿势及对他人的避免。希尔在此依然表明他卓越的总结才能,问题依然是分析不够。[25]
当今还有不少学者将康德的尊严原理运用到司法、经济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领域,探讨尊严原则的落实与捍卫问题。很多现实的具体问题都得到了关注与讨论,如“人的尊严”究竟是权利的基本原则还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人拥有尊严的资格标准是什么?人的生命权与同意权之间的关系等。还有一些人将之应用到具体制度或实践之中,如死刑与反恐、资本主义的雇佣制、人体器官有偿转移、人体克隆技术等是否违背尊严原则?托马斯·希尔运用康德的思想探讨了反恐与尊严原理的相容性。玛库斯·罗思哈尔(Markus Rothhaar)在《康德的径路:生物伦理学中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一文中指出,人的尊严的确定性内容事实上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而是人的权利与生物医学伦理学中任一义务论规范的根据与原则。作为定言命令的人性公式并没有产生一项特殊的“非工具化”的不可抗辩权利。人性公式只是绝对命令有效性的根据。从人性公式得出的是:受行为影响的人格实际同意该行为,否则不可能被普遍化,所以人性公式并没有提出一个决定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作者运用康德的尊严观得出一个应用医学伦理学领域的结论: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不应是分离的;理性不是尊严拥有者的必要条件,尊严与人的经验特质和实际道德能力无关,尊严的拥有资格应从受孕开始。[26]
(五)对康德尊严学说的常见批判
学界对康德尊严学说的批判大致体现在:其一,无法证成非理性人格的尊严;其二,无法证成情感的尊严;其三,具有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其四,具有自由至上的倾向;其五,抽象性,脱离具体历史境遇的分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英国学者维克托·塞德勒(Victor J.Seidler)的《康德,尊重与非正义——自由主义道德理论的局限性》。
维克托·塞德勒认为,康德尊严观奠基于一种分裂的“自我”之上,即“自然的”或“感性的我”与“理性的我”。在康德看来,尊严只与“理性的我”相关,只是个人面对道德法则的事,这一观点导致个人贬低自己的感性、欲望、需要与经验。在作者看来,这些是个体自我的必然组成部分与表达,而无视人的情感的价值与尊严必然导致自我、个性,甚至理性的削弱,个体对在现实中伤害与虐待他人和自己被伤害与虐待都不敏感。另外,康德的尊严观立足于人的一种自律与自足的假设,自律是人的尊严的根据,自足是人的保持尊严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人不可避免地生活于各种权力组织与依附关系中,很多人无法拥有维持自己生计的力量;个人的家庭背景、性别、社会地位、历史与文化等因素深深影响着个人的选择。康德的道德尊严观要求将个人从这些因素中抽象出来,将个人的道德失败仅看作个人的选择、决定或意志薄弱的结果,这一观点将导致对个体,尤其是经济上处于依附关系的个体在现实中所忍受的非正义与痛苦视而不见,同时也无助于诉求社会关系的改变来改变弱者被漠视的现状。康德的尊严观寻求运用理性来控制我们的生活,保证我们的自由、自我规定与独立,具有反对任何习俗、传统和权威的巨大力量,这是一种启蒙运动时期理性观的突出表现,但这一观点将进一步被理解为对外在的自然与内在自然的控制,导致我们远离自然的我,远离我们所继承的社会与历史关系,因而虽然具有强大的反封建意义,但以人的异化为代价,同时也藏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因子,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康德的抽象的平等尊严观也无法解释将人仅用作手段的含义,甚至在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经历适合行为的正确性从而获得他人的认可与赞扬时,鼓励了个体对自我的一种工具性态度,这与康德的初衷相背离。作者指出,西方自由主义传统都继承了康德自由观的精华,同时也继承了其先天的不足与困境:康德将道德理论独立于社会理论,因而无法阐明在一个不平等的现实社会关系中如何实现个体尊严的平等;康德将个体的情感与欲望与人的理性、人的个性相脱离,必将导致一个削弱的、抽象的自我,在现实中也无法真正提升人的尊严感,同时无法阐明劳动、才能等领域市场化是否与人性的尊严相违背等问题。[27]维克托·塞德勒主要采取了存在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对康德进行批判,着重批判康德尊严学说对情感尊严的忽略和抽象性,从某种程度上说,他的批判相当有力,任何研究康德尊严学说的学者必须认真思考他所指出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心理学领域的某些思想家虽没有直接以康德为批判对象,但他们所提出的理论对康德尊严学说也形成了严峻挑战,如弗洛伊德所提出的人的本质在于非理性的观点,斯金纳所提出的人是环境刺激的产物并无任何自由与尊严的观点等,这些观点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理性本性与自由的可能性,而这些正是康德尊严学说的立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