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苑耕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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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建议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4年由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作为处理两国关系,以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基础而倡导的。这五项原则自提出以后,即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虽然一些国家曾对它表示过反对,如美国在联合国大会审议关于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议程时反对“和平共处”的提法;也曾经经历过中印边境武装冲突的严峻考验,当时有人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寿终正寝。但是,因为这五项原则符合世界各国长期的、共同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国际正义和道德的要求,也是与当代国际法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脉相承,大同小异,基本一致;所以,没有遇到很多困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为众多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文件所承认和接受,其中包括《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55)、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间和平共处宣言》(1957)、《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等。一些曾经反对和平共处提法的国家也改变了态度,如美国,它在1971年中美上海公报中,同意写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贯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长期的、不会改变的方针。1954年,毛泽东对缅甸总理吴努说:“我们认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1988年,邓小平在会见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时说:“这些原则的创造者是周恩来总理和尼赫鲁总理……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1992年,江泽民在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说:“中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我们的这个原则立场是决不会改变的”。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纪念五项原则发表五十周年致印度领导人的贺电中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重要准则。在人类社会进入新世纪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以往的岁月里,我国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与邻国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良好国际环境,对世界和平、安全和共同发展事业,已经作出重要贡献,并将继续作出贡献。当前,世界仍不太平,正常的国际关系经常遭到破坏。我国在迅速崛起,正走在成为世界强国的道路上,要准备对国际事务承担更大的责任。坚持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崇高形象,聚集正义力量,发挥我国应起的作用。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目标。坚持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这些政策取向和奋斗目标完全一致,相辅相成,而且,有助于消除“中国威胁论”的消极影响。

我国不能只做国际规则的遵守者,而且应当成为国际规则的制订者,需要重视将我国的国家意志转化为在国际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打破西方大国主导国际法制订过程的局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我国参与国际法规则制订的伟大实践和象征,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说已经在国际上被普遍接受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是,为了使它真正成为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都切实遵行的国际法原则,我国还需不断地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