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现代化
如果说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热点,已经从20世纪90年代的关注“现代化”转移到了关注“现代性”[27],那么,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仍处于关注“现代化”的阶段,对刑事诉讼的现代化问题进行专门讨论始于2003年。“现代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学者在学术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化始终是缠绕在中国学者心中的结。
一 我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目标
有论者以现代化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作了研究。该论者认为,从现代化理论来看,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向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转变的历程。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之间,在程序理念、结构和运作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中,人权保障理念缺位,缺乏诉讼职能的分化、独立,在程序运作方面,非理性色彩浓厚;而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人权保障优先的诉讼理念,进行了诉讼职能的分化、整合,采用了控辩职能平等和审判职能中立的理性化运作机制。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中显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职权主义诉讼制度;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存在重大结构性缺陷,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向当事人主义学习。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误差,导致了改革目标的错位以及改革路径的错误选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建立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之长。与之相适应,我们应当重视对制度生长、发育所需的社会环境的培植。[28]
二 我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图景
有论者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对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图景作了分析,认为将中国刑事司法的发展思路置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对现代化渴求的宏观背景下加以检视,将会更深刻地体认到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与中国整体的现代化诉求之间的紧密关联。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中国社会变革的现代化指向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法治进程变迁的基本动向;从全球化视角来看,违拗刑事司法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无视人类在某些价值观上达成的共识,也不可能架构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中国的刑事司法现代化诉求根植于中国社会整体的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双重进程中,同其他场域的社会变革相同,必然会遭遇传统与现代或者本土与西方之间的价值论争。比如关于沉默权、辩诉交易等具体刑事诉讼制度或者证据规则在中国的引进或者创设问题,无不关涉特定价值纷争。在全球化的、现代整体社会发展的视野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所应体现的品质有两个,一是对人权的尊重,二是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处于整个世界发展过程中的中国,目前显露出的经济市场化、权力内敛化及社会市民三个变迁趋势,使个人的主体价值及程序的意义在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中日益彰显,中国的发展现状为其刑事司法发展实现理想的现代化图景提供了切实的可能性。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既是本土的也是一种全球的现代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中国刑事司法实现其现代化图景的最佳参照系。[29]另有学者对刑事诉讼的全球化趋势作了评析。[30]
有论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构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刑事司法观念转变的基础之上,其以国际化和价值衡量为主要表现。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本土化与国际化;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等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有着种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首先,其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涉及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嬗变。其次,它是一个艰辛的过程,鉴于我国法治后进型国家的现实,这种艰辛尤为明显: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是基于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必然进步和发展,其一旦开始就不可能被真正抑制,在这个过程中也许会有暂时的挫折和倒退,但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31]
三 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内涵
有论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便是包括制度、理念、主体三方面在内的全方位的现代化。刑事诉讼现代化=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社会各主体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围绕这一现代化展开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会较以往大大拓宽研究领域,最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多方法的立体研究。围绕制度、支撑制度的文化发展演进的历史考察,将构成今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纵坐标,以往中西制度层面比较研究便随之拓展到制度、文化发展演进的过程研究。与之相对应,既有现实层面仅限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证研究可以拓展到域外的相应领域,人之诉讼理念的培育与既有落后观念的克服,将共同构成今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横坐标。纵横交错对某一范畴的考察,便构成了一个范围广阔的平面。这样的平面从静态上说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二是相应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转化过程。这两个方面之间应该是紧密结合的,前者应该体现后者,后者为前者提供支撑。与此同时,通过将上述两个层面的考察纳入对整体刑事诉讼现象的分析之中,将人的诉讼观念的培育融入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与刑事诉讼文化改造之中,便可以避免以往研究中的就事论事,进而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研究别开生面、针对性更强。[32]
有论者认为,刑事程序现代性的维度之一是理性化。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理想类型法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体现;我国刑事程序中非理性的典型表现。刑事程序现代性的维度之二是主体性。刑事程序现代性的维度之三是合法性。程序是合法性的基本资源,刑事诉讼现代化表征为刑事法治秩序的演进。该论者认为,清末刑事诉讼草案的制定标志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民国时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革命根据地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有鲜明的特征;1949—1957年反右运动之前的刑事诉讼有法可依,从治理方式上看属于有法的治理;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至1976年的刑事诉讼通过运动或政策进行,从治理方式上看属于无法治理;1949—1976年刑事诉讼的社会基础为国家极强,社会极弱,国家全面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1979年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法制的兴起,而当时的社会基础为国家与社会开始适当分离;1996年刑事诉讼法标志着刑事法治秩序的形成。[33]
对于中国来说,“现代”一词始终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大词。在上述研究中,我们看到:前者使用了“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的概念,后者则使用了“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这样的用词旨在从制度转型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它是一种宏观的类型化分析。较之“现代化”一词,“现代性”的内涵更为深远。[34]有民法学者提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背离是现代法治最严峻的挑战,也是中国民法“现代性”问题产生的根源。[35]中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同样的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的修正以及诉讼结构的调整,而且涉及“现代性”与本土性的调适、制度转型与社会环境培育之间的互动,远非照搬国际标准那样简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有待对刑事诉讼法的“现代性”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