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辛亥革命与移风易俗
上述分析表明,戊戌变法时期在社会风俗方面所进行的改良,偏重于当时认为是最严重的陋俗,如缠足和烦琐的应酬等,也就是说,还只是局部的改良;而且由于变法活动很快遭到保守派的反扑,这些改良的效果也就受到局限。到辛亥革命时期,由于从政治上推倒了封建帝制,所以这时不仅以政府的命令形式,对一些落后的社会风俗加以取缔,而且一些学者也从制度层面,挖掘社会落后习俗产生的根源,因而使移风易俗进入一个比较高的层次。
(一)从制度上揭露和批判各种陈规陋俗赖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落后的社会风俗的存在,是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要彻底改变和革改陈规陋俗,就必须从社会制度上揭露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方面,当时的学者主要是从民族压迫制度和宗法家族制度这两个方面做分析。
其一,从民族压迫制度角度,揭示留发辫的根由。
早在1903年,由长沙人黄藻所编的《黄帝魂》中就曾收集了一篇《论发辫原由》的文章。此文明确指出,“发辫之所由来,由于满洲之入中原”。文中生动而详细地描写了清初实行“剃发令”的种种血腥事实:满洲贵族在席卷中原时,
所躏名城,皆令剃发,不剃者屠之。当时有洗城之令,得城或大杀十日而后止,或小杀数日而后止,余者则皆剃发以为其民。吾辈同胞之祖先,皆其杀戮之余也。剃发之令既严,其余而降者,或万人或数千人,限以一日而毕。发匠荷担于市,标其帜曰:“奉旨剃头。”逢人则强剃之。而吾辈同胞之祖先,生平未经此创,一旦去此,则脑膜无所遮护,或为薄寒之所中,或为疾风之所侵,顷刻而死者盖不可以数计。其他刀痕隐隐,肤破血流者,更不知几何矣!呜乎!吾辈同胞之幸存于今日,皆吾祖先泪痕血点之所留余也。乃吾汉人受如此关于国种最大且巨之奇惨毒虐,历史不得而载之,父老不得而传之,遂令愚夫愚妇以为发辫之事,为中国从古所已然,不敢变易,变则谓之背祖忘先。呜呼,抑孰知其祖先之死于发辫如是其可悲也哉?孰知吾言至此,哀吾祖先与同胞祖先当时剃发之惨,而抚身摩顶,今日犹未能出奴隶之籍,脱牛马之羁,以雪祖先之遗恨而为之长号痛哭也哉!
文章还特别说明,汉人留发辫在国外所遭遇的种种狼狈情形:汉人“头剃其半,背曳以辫,如绳索,如锁链,如兽尾,自顾亦觉形秽矣”。“故凡吾人所至之地,有‘半边和尚’之称,有‘拖尾奴才’之号。或侮之,或辱之,甚或以枪轰毙之。含冤茹苦,无可告诉。”所以,作者的结论是,“欲除满清之藩篱,必先去满洲之形状。举此累赘恶浊烦恼之物,一朝而除去之,而后彼之政治乃可得而尽革也。”可见,作者是将革除留发辫的习俗与反对满洲贵族的政治统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他在文章的开头就说,广西民党割辫者至一万八千之多,而吾人之旅南洋荷属者又相率而各去其辫。[30]这表明,当时革命党人是以去发辫作为反对满洲贵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和标志。
其二,从宗法家族制度角度揭示种种陋习存在的原因。
辛亥革命虽然在反封建方面并不彻底,但毕竟开了一个好头,特别是随着大批出国留学人员对西方社会风俗的考察,开始认识到当时中国社会所存在的许多陈规陋俗,是与中国的封建制度,特别是与社会基础宗法家族制度分不开的。所以一些先进的思想家开始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封建的宗法家族制度。在这方面,杨昌济做了大量工作。
1915年6月,杨氏在《甲寅》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改良家族制度札记》。在文中,杨氏从总体上揭示了家族制度的弊端:
余屡言家族主义之有利有害,今将复纵论之。《周官》曰:“宗以族得民。”相生相养,相维相制,民情乃不涣散,而有安居乐业之风,此中国家族主义之长处也。人各私其亲,驯至以私灭公之弊,家族之私情太重,则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皆不免淡漠。中国人爱国心之薄弱,未必不由于此。此中国家族主义之短处也。恃有同宗之助,长族人依赖之心,使民性堕落,国力减损,此又中国家族主义之短处也。无赖之人以亲亲之大义,强索同宗之救助,使个人不能自由享受其财产,良善者受其蹂躏,不肖者肆其凶横,此又中国家族主义之短处也。聚族而居,自为风气,难于进化,此又家族主义之短处也。余观乡人之聚族而居者,其读书明理之人,往往为迁徙异地离隔本宗之人,此由于与异姓接触,得新感化,又与同宗隔离,脱离旧思想之故。此理与余所言结婚以择新为贵之理相同,亦论家族主义者所不可不知也。[31]
可见,家族主义的利与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杨氏还通过许多事例的分析以及中西比较,具体地揭示了家族主义的弊端。
其一,以家族会议代替国家行政司法。他说,中国法令疏阔,一任民间自治,以家族会议处置族人互相关系之事,因而引起许多弊端。如有个20来岁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女方的族人强迫将其出嫁一人获取财礼,而夫方之族人不同意,将其夺回又强迫其另嫁一年近60而且丑的人,此妇女只好终日以泪洗面。杨氏评论说:“结婚为百年大事,不问本人之愿意与否,而迫使行之,又为人身之买卖,而女子竟不能不忍受之,无法律之保护,可谓黯无天日。此真吾国野蛮之习,立法行政者所宜加之意也。”杨氏还举了男女双方宗族之间为一妇女而进行抢婚的例子,说明“吾国习惯,官惟受理词讼而已,不来讼者,则任民间之自为……以文明法律之眼光观之,终不免为无政府、无法律之野蛮恶习”。[32]
其二,家族主义大家庭造成种种弊端。在家族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等作为美谈。其实,这种大家庭制度带来的弊端不少。
第一,容易造成家庭不和。杨氏说,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兄弟同居,妯娌之间易生嫌隙。而且常人之中很难避免私心,公事则唯恐自己做得太多,互相推诿;公财则唯恐自己用得太少,大家争着使用。兄弟同居,名义似乎很美,实际上却容易酿出种种争端,使全家失去幸福,不如分居让他们各得其所,倒还可以保存兄弟之间的友爱和感情。儿子、媳妇孝敬父母,本来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如果姑嫂不和,经常闹纠纷,则不必勉强同居,因为终年吵闹,没有一点好处。[33]
第二,容易造成依赖思想。杨氏在《治生篇》中介绍英国人的遗产是实行长子继承制,中国人则是众子均分。英国人除长子外,其余子弟竞出海外,自图立身之道,所以能独立生活,不靠父兄赡养;而中国一家之中往往只有一人经营职业,以其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安坐而食者却有数人或数十人。他认为这就是古人所说的“生之者寡而食之者众”。杨氏认为,子女固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做父母的要设法不靠子女赡养。杨氏不赞成“养儿待老,积谷防饥”的传统观念,并不是要替那些做子女的人免去其赡养双亲的责任,而是想为做父母的人提出一个养活自己的方法。因为靠儿女赡养,儿女孝顺固然可以无忧;如果儿女不孝,就难免有流离失所的危险。所以他认为人在少壮有为时应该勤俭、储蓄,以便为衰老时的自养做些准备。即使老而无子,或者有子而不孝,也可以安度晚年。[34]
第三,容易造成早婚的恶习,使人口过多。杨氏说,中国人以奉祀祖先为重,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杨氏认为,如果儿女不能自己谋生,反而要靠双亲代为赡养,这种早婚就很不应该。他说:“余尝见人少而娶妻,学未成,业未就,而儿女成行,既无赡养之资,复昧教育之道,徒多此不健全之子女,累及亲族而贻患社会,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为此,杨氏提出要戒早婚和计划生育。[35]
第四,搞近亲结婚,降低人口质量。杨氏说:“据人类学者之所言,谓近亲结婚者其所生子女多发癫痫之病,与中人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相合。中国人以娶外孙女为孙妇者为‘骨肉还乡’,亦颇以为嫌,谓其不利于生育也。又有甲家嫁女于乙家,而乙家复嫁女于甲家者,在甲家则甲家之女为姑,而乙家之女为嫂,在乙家则乙家之女为姑,而甲家之女为嫂,俗谓之对门亲,亦有人谓其不利者。大抵结婚以择新为善,可以增阅历而联社交。”[36]
其三,在家族主义统治下,妇女的地位极为低下。杨氏对在家族主义统治下的妇女所受的种种痛苦充满了同情,他着重指出了以下几点:
第一,婚姻无自主权。杨氏指出,西洋女子往往以独身终。盖自由结婚,无人相爱,即无结婚之机会。我国男女之别甚严,青年男女,不易有相见之机会。父母操其订婚之权,子女不复过问。又专凭媒人之说合,媒人或有虚言,访问亦难得实,因而偶非其人,终身怨望者有之。然以此因缘,女子殆无不适人。略有身家之男子,则亦易于得妇。如白痴、残疾、有肺病者、有烟癖(吸毒)者,在西洋决无结婚之希望,而在中国往往得美妻。故谚有“巧妇常伴拙夫眠”之语,又有“一朵好花插于牛粪之上”之谕,亦社会中一不平之事也。杨氏认为,不但男子中有上述情况者不宜结婚,就是女子无为人妻之资格者(如疯癫等重病),亦不宜适人。
第二,妇女没有财产权。杨氏指出,英国之寡妇,有独立之财产,可以自由嫁人。无论父族夫族,绝无干涉之权。这种重个人自由的做法,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寡妇为一家之主母,有管理遗产之全权。中国之夫族,所以干涉寡妇之再嫁者,实因其有承袭财产之故,逼嫁则可以夺产。这完全是一种盗贼行为。[37]
第三,要寡妇守节不人道。在中国,未婚夫死了的妇女不能再嫁。杨氏说:“中国女子有因聘夫死而守贞不字者,遂往舅姑之家,修行妇道。或以逝者之木主行礼,其家人则为之立嗣,谓之守望门寡。亦有因聘夫死,在父母膝下守贞,闻父母将改字他人而自经死者。”杨氏认为,这是受了封建礼教,特别是程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影响。[38]
第四,男子纳妾不人道。杨氏认为,妾也是奴隶的一种,她们的人格不完全。社会中有纳妾的制度,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人权。而且纳妾后对于妻子的爱情就不专一,这是忠于夫妇感情的人所不忍做的事。况且女子只许有一夫,男子则可以三妻四妾,已经是薄待女子了,有的人甚至宠妾而灭妻,这更是一种残杀行为。杨氏主张一夫一妻制,“人谁不欲延其血统,但势有不能,即亦当安之若命;西人宁无后而决不肯破坏其一夫一妻之主义,因此事大有关于人道也。”他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的批判。[39]
(二)社会风俗改良之主要方面
戊戌变法时的风俗改良,偏重于舆论宣传和民间组织的联合行动。在辛亥革命成功之后,政府便以其政治法律权威,对一些落后的陋习采取取缔措施,因而能够比较快的取得效果。这些措施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严禁鸦片。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就禁鸦片烟颁布了两道命令。一个是1912年3月2日的《大总统令禁烟文》,文称:
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沉溺通于贵贱,流衍遍于全国。失业废时,耗财殒身,浸淫不止,种姓沦亡。其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而嗜者不察,本总统实甚惑之。……方今民国成立,炫耀宇内,发愤为雄,斯正其时。若于旧染痼疾,不克拔涤净尽,虽有良法美制,岂能恃以图存?为此申告天下,须知保国存家,匹夫有责;束修自好,百姓与能。其有饮鸩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为共和之民。当恣行参议院,于立法时剥夺其选举、被选一切公权,示不与齐民齿。并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尤望各团体讲演诸会,随分劝导,不惮勤劳,务使利害大明,趋就知向,屏绝恶习,共作新民,永雪亚东病夫之耻,长保中夏清明之风。[40]
这个禁文,将鸦片烟的危害概括得十分准确,而在禁烟方法上,则采取行政与宣传双管齐下的措施。同年3月6日,孙中山又发布《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文中强调“明德新民,首涤旧污”,要求内务部迅查清代有关禁烟的各种命令,其可施行者,即转咨各都督通饬所属,仍旧厉行,勿任废弛。其有应加改良及未尽事宜,并着该部悉心筹划,拟一暂行条例,颁饬遵行。[41]孙中山的这些禁文,态度虽然坚决,但由于他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时间不久,接着袁世凯当政和以后长时期的军阀混战,禁烟一事实际被搁置,直到1935年,根据军事委员会行营的命令,湖南才开始正式禁烟。
其二,剪发辫。1912年3月5日,孙中山发布《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令》。令称:
满虏窃国,易吾冠裳,强行编发之制,悉从腥膻之俗。当其初,高士仁人或不屈被执,从容就义;或遁入缁流,以终余年。痛矣,先民惨遭荼毒,读史至此,辄用伤怀!嗣是而后,习焉安之,腾笑五洲,恬不为怪。矧兹缕缕,易萃霉菌,足兹疾疠之媒,殊为伤生之具。今者满廷已覆,民国成功,凡我同胞宜涤旧染之污,作新国之民。兹查通都大邑剪辫者已多,至乡僻壤留辫者尚复不少,仰内务部通行各省都督,转谕所属地方一体悉知。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42]
其实,在孙中山这一命令之前,湖南在光复后,都督就明令剪辫,宣布“凡军民人等,所有发辫,限三日内一律剪去,否则由军警干涉之”[43]。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令进一步促进了剪辫子活动。所以,在长沙,“剪辫子是光复后最早形成的一种风气,大家认为不剪辫子就是甘心做满奴和亡国奴的显明标志。于是在学校中剪掉同学的辫子,当街剪掉路人的辫子。”有些遗老和顽固派,“就把辫子盘在头顶上,用帽子遮盖起来,或者索性把头发全部留起来,改作道士装,借以逃过这一关。”[44]在岳州,“光复后,岳州社会风气一新,首先是大家忙着把辫子剪掉了。不愿意剪辫子,偷偷地盘在头上用帽子盖着的,只是极个别的顽固派。”[45]这些情况表明,革命政权关于剪辫子的法令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当然也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阻力。
其三,禁缠足。1912年3月13日,孙中山发布《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文称:
缠足之俗,由来殆不可考。起于一二好尚之偏,终至滔滔莫易之烈,恶习流传,历千百岁,害家凶国,莫此为甚。夫将欲图国力之坚强,必先图国民体力之发达。至缠足一事,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生理所证,岂得云诬?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蹶,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问,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仆难数。曩者仁人志士尝有天足会之设,开通者已见解除,固陋者犹执成见。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46]
在这一劝禁令的影响下,许多家庭开始对已缠足者放足,对未缠之女子不再缠足。但是也有一些顽固者或偏僻地区,仍坚持缠足陋习,所以直到1928年,南京中央政府内政部还在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在湖南,“迄第一次大革命时期,缠足陋习被彻底废除,妇女才免除了这一人生极大的痛苦。”[47]
其四,禁止赌博。赌博是社会上一种陋习。因为,它败坏人们的品德,破坏人民的家产,扰乱社会秩序。所以,1912年3月上旬,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咨请各部、各省都督、南京巡警总监、南京府知事,对各种赌博,一体禁除。对于店铺中售卖赌具者,着其自行销毁,嗣后永远不准出售。“倘有违犯”,“各按现行律科罪”。但是,由于民间赌博的积习很深,这一禁令在当时并没有认真实行。所以杨昌济1914年发表的《余改良社会的意见》一文中说:“好斗麻雀牌,乃中国人一大弊习,流俗滔滔,贤者不免,甚可叹也。余去岁(1913)在北京时,曾谓一友人曰:‘中国人如能戒麻雀牌,则中国尚可救。’闻者或不信吾言。不知此习不除,终无涤荡振刷气象一新之日。余观西洋社会亦有斗牌之游戏,惟不赌财物,故但觉其可乐而无弊害。不赌财物之游戏,如中国人之围棋、象棋,西洋人之斗牌,余亦不反对之。惟赌钱系犯罪之行为,则期期以为不可。”[48]
除了上述改良社会风俗的重大决策之外,南京临时政府还在诸多有关社会风俗的问题上,做出了决定或指令。其中包括:
改历改元。即废除中国传统社会采用的帝王年号纪年,改用世界文明国家通行的公历;为体现民主共和的精神,而且与国际通行历法相一致,1912年2月2日,孙中山发表通电:“以黄帝纪元四千六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49]
改变礼节称呼。1912年3月2日,孙中山发布了《令内务部通知革除前清官厅呼文》的命令,明令废除清朝官厅视官等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一律改为先生、君。[50]
改变丧葬习俗。1912年3月7日,孙中山发布《令内务部掩埋城垣内外各处暴露尸棺文》,指出“江南风俗,常有亲死不葬,殡厝旷野,历年既久,槥棺暴露”。这种陋俗形成的原因,是由于迷信风水,在没有找到自认为理想的风水宝地之前,便将亲人的灵柩厝于寺庙、殡仪馆乃至旷野之地。令文要求,“其有主之棺,责令自行收葬,无主者,由官妥为埋掩。”[51]
易服。1912年10月3日,北京政府颁布《服制条例》,规定“男子礼服分大礼服、常礼服二种。大礼服采用西洋式大礼服。常礼服又分二种,一种用西服,一种用袍褂,女子礼服用褂裙”。从此,人们在选择衣饰时,不再重视体现身份的贵贱,而是以美观、新奇作为取舍标准,更加注重仪容风度及个人情趣,着装古板单调、等级森严的局面,被千变万化、生动活泼的景象所取代,表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上述这些改革措施都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湖南的社会风俗。1912年3月5日,《时报》上刊载了一篇题为《新陈代谢》的文章,文中描述民国初年中国社会风俗的革故鼎新时说:“新礼服兴,翎顶补服灭;剪发兴,辫子灭;盘云髻兴,堕马灭;爱国帽兴,瓜皮帽灭;爱华兜兴,女兜灭;天足兴,纤足灭;放足鞋兴,菱鞋灭;阳历兴,阴历灭;鞠躬礼兴,拜跪礼灭。”这篇文章虽然是就全国而言,但也反映了湖南的情况。可见,辛亥时期社会风俗革命是对人的极大解放,是人的生存方式和发展状态的历史转型,开始了国人的现代化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