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发展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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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指的正义(justice)是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9]“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50]与近现代以前“正义”主要被用来评价人的行为不同,近现代以来的“正义”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一 罗尔斯的两个社会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1]

第一、第二原则只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整体性概括,他还对两个原则进行了充分的论述证明和延伸拓展。他指出,对于这两个原则的地位,只有在具有第一原则所提出的基本自由平等之后,才能考虑第二原则所提出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也就是说,不能为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更不能为了最少受惠者的较大利益,来侵害一般公民的基本自由平等权利。功利(经济利益)与基本权利是不允许进行交换的,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必须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一)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罗尔斯认为,自由是一定社会制度的公开规范体系下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比如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在法律制度规定下的个人可以自由地信奉某种宗教,而其他人不能侵犯其自由时,这时就可说这个人有了宗教信仰自由。再比如政治参与方面的自由,即每个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自由,别人不能剥夺他的权利。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讲,这些自由都是基本的自由,是社会制度公开规范体系下确定的权利和自由,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平等”内含于“基本自由”之中。

罗尔斯认为,基本自由主要包含信仰自由、政治自由(如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等)、人身自由、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以及由法治原则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自由。这些基本自由是一个体系,每个人都同等地拥有一种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只要他不把自己的自由凌驾于别人的类似自由体系之上,或者为了自己的自由而限制、缩小别人的自由,那么,他就可以享有这份自由。在这里,“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平等指的是“权利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实际上都具备享受这些自由的能力。罗尔斯提出的平等自由原则,实质是要求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

针对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享有平等自由的人们(主要是经济上的贫困),罗尔斯提出了“自由的价值”这个概念。罗尔斯认为,对于那些因为贫穷等不能充分实现自己自由的人们来说,他们的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而只是“自由的价值”降低了。要提升他们的自由价值,罗尔斯提出了第二原则。

(二)第二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与第一原则所强调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同,第二原则主要针对的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问题。就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来说,因为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天赋、能力、性格等存在差别,最终会出现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第二原则就是要给这些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或差别设定一些限制条件。

1.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所谓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指各种社会地位和职务要向所有人开放,而且还应使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它们。具体来说,就是指那些有类似能力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机会、物质基础和途径去获得他们想得到的地位和职务,而不管他们是贫穷还是富裕,也不管他们原来的社会地位如何。与机会的形式平等相比,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更进了一步,因为它排除了一些影响机会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也减少了诸如自然运气、天赋等对分配份额的影响。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作用在于能保证社会体系实现“纯粹的程序公正”,通过程序公正保证机会的平等和达到公正分配的目的,而不是只考虑具体化的分配公正和确定合适的公正标准。

在第一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下,基本自由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有了基本的保证,但在结果上还没有完全地实现公正。因此,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即通过优先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尽量达到结果的公正。

2.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要做到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量达到结果的公正,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就必须消除程序公正的不确定性。具体来讲,就是要使用补偿原则,在社会基本关系的调解、政府政策的制定,以及各种利益的分配等方面都要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如果能做到这点,那么社会将不仅会实现权利的平等,而且会最大限度实现结果的平等。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建立在社会合作体系基础上的,其所要求的不是对较多利益者的剥夺,而是对较少利益者的一种补偿,是要求较多利益者给予较少利益者帮助。换句话说,就是不要“损有余而补不足”,而是既要“增有余”,也要“补不足”,重点放在“补不足”上。[52]罗尔斯认为,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处于最不利的社会地位和天赋较低的人们,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条件,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特别是在教育投入上。

二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社会意义与缺陷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社会意义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他突破了以前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的缺陷,开始把自由、平等、公正等范畴联系在一起,引入伦理学和哲学的智慧来思考规范的、客观的价值问题,对政治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他关于制度正义的讨论,使人感受到政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的相互交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为正义感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他认为,正义理论会通过一些纯粹原则的实施而逐渐成为人们真正地、自觉地去遵守的内心道德规范,从而使政治和伦理道德结合。

罗尔斯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其平等观。罗尔斯的平等观,并不是要去除所有人的不平等,而是要去除对某些人不利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任何不平等存在的条件是它能够促进平等的实现。罗尔斯的平等观是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构想,极大地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和平等观问题研究的深入。尽管罗尔斯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但他能把正义原则作为一种社会美德的认识,还是为人类社会树立了一个最高的评价标准,从而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和财富的分配提供了思路。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缺陷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极大地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他对“公民权利”的看法受到了批评和质疑。比如罗尔斯对社会最不利阶层的偏爱,会使社会最有利阶层产生一种起点意义上的良心自责或内疚,从而导致一种新的公民权利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就曾指出,“它没有对基本自由权利为什么拥有优先地位给予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没有解释清楚原初状态下的人为什么不同意牺牲某些基本的自由权利以换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当正义理论被运用于实际的社会时,没有给出可以将基本自由权利转化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标准”。[53]

第二,他所设定的“原初状态”。虽然罗尔斯针对人们进行道德选择时所设定的原初条件和“原初状态”,为其理论增色不少。但也正是这种设定,使得他的理论的应用性大打折扣,对实践的指导也只能停留在理想状态上。客观地说,罗尔斯正义理论具有非常严谨的逻辑性,但他对一些根本的、带有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很完整的说明,如“原初状态”下的平等基础是怎样形成的?“原初状态”为什么对公平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等。

第三,关于他的平等观。罗尔斯的平等观没有处理好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虽然他很重视自由,把自由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石,但他的理论仍然给人留下的是平等主义的感觉,因而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评。有学者就指出,“当收入的不平等是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环境影响下的结果的情况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不是去除不平等,而是产生出新的不公平”。[54]补偿原则不可能完全改变和解决不平等,特别是在天赋和社会环境方面。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受到了很多的质疑和批评,但其理论和实践价值仍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为当代西方国家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指导,而且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公平正义理论的构建和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然,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也可以从中汲取很多思想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