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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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单位概述

引导案例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5年6月15日,华讯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委托新远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缝合机3台,申报价格每台15.4万美元。某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进口缝合机6台,少报多进3台,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47.7万元。某海关对此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2005年6月13日,华讯公司在收到外商寄来的6台缝合机发票、装箱单和通过互联网发送的3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后,委托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报关事宜。华讯公司业务员在向新远公司移交报关单据时未仔细核对,只将3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6台缝合机的装箱单及到货通知提供给报关企业驻厂客服人员;而新远公司驻厂客服人员认为报关时不需要装箱单,只将收到的3台缝合机的发票及到货通知传真给该公司报关员。新远公司报关员收到上述发票和到货通知后,向货运公司调取了6台缝合机的随货发票和记录缝合机编号、发票号码和运单后,也未认真核对从货运公司调取单证与华讯公司提供资料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便直接以3台缝合机的数量向某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不符合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根据案件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某海关认为,本案进口货物收货人华讯公司并无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涉案缝合机进口数量申报不实(少报多进)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及新远公司报关员未认真核查有关单证、工作疏忽所致。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华讯公司以及受华讯公司委托从事涉案货物报关业务的新远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5年7月22日,某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华讯公司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报关企业新远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暂停该公司15天报关业务。

(资料来源:刘浩宇:《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1.掌握报关的含义。

2.熟知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基本通关规则。

3.熟悉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