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基于湖北省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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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实证研究的展开与样本选择

一 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现状

多项研究表明,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程度和广度都已远超发达国家,而潜在的压力和解决的难度更是其他国家无法与之相比。尽管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地方立法不断提升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力度,然而,我国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尤其是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政策措施,仍然缺乏整体的认识和系统框架。在当前以城市为中心,以工业点源污染防治为中心的环境法律体系下,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法律供给与紧迫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一)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的主要成果

现阶段,不仅针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生效法律法规数量较少,而且相关的法学研究也不多。目前的研究成果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在农村环境问题研究中,指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以农村面源污染为主,现在的环境监管措施大多是对工业污染而设计,缺乏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有效法律措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面临立法困境。目前环境法研究以城市为主、以点源污染防治为主、以末端治理为主的局面亟须改变(蔡守秋,2009;吕忠梅,2009;李挚萍、陈春生,2009;胡斌,2007;陈叶兰,2010;张健伟,2015;贾丽,2017)。第二,将农村水污染分为因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方式本身造成的水污染,以及与乡镇企业相伴生的城市污染转移二类,立法理念落后、法律体系不完善、符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制度缺位,总体上缺乏符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立法(黄锡生、张显云,2008)。第三,我国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研究。冷罗生(2008—2009)、李丽(2015)等从比较法角度,介绍了日本、美国的经验,总结了我国面源污染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提出了关于我国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初步设想;杜娟(2017)、王志武、范锐敏(2016)等从农业生态补偿,曹金银(2017)等从排污权交易合同,徐志刚等(2016)从农户的环境行为等不同视角,赖洪宇等(2017)、刘天富(2016)从西藏、贵州等区域视角,研究了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的不足。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看,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效问题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无论是学者还是环保领域的实际工作者普遍认为,我国至今没有找到十分有效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措施。但是,国内不仅缺少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的专门研究,而且研究成果基本停留在对外国法进行框架性介绍,揭示我国相关立法空白,呼吁加强立法,提出概括性立法建议的阶段。我国还完全没有建立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基础理论、立法体系、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体制,结合中国国情,对管理措施、政策有效性的量化研究及法定化更是一个空白,对现实国情的了解也极为不够,明显缺乏研究深度和实证支撑。

实证研究是提高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的基础,而国内鲜见从实证角度研究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的成果,与国外存在明显的差距。这是当前国内相关立法远离实践,脱离社会重大现实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二)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实证研究的范畴界定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就是指我国已生效的国家及地方农村面源污染规范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在研究范畴上涵括三个方面:

(1)农村面源污染法律规范的适用,即“司法”。“司法”是法律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法律规范的适用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处理,这是一种专门性活动,是法律规范充分获取实效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和前提条件。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也是评价农村面源污染法律规范法律实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2)农村面源污染法律规范的执行,即“执法”。“执法”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的前提是遵照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的实质是一种贯彻、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法律规范的活动。环境行政执法同样也具备以上三个要素: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环境行政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手段;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质是针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此外还包括其他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的执行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其客观上保障了法律的实效性,尤其是在环境执法领域。环境行政执法兼具环境法和行政法双重特点,环境管理的方方面面皆离不开环境行政执法这一主要的、有效的手段。

(3)法的遵守,即“守法”。“守法”是指在现实社会中,法定的各类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范,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法律的实现,以及法律的实效,守法既是关键环节,又是前提条件和基本条件。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公民的环境守法是衡量环境法实效的关键指标。环境守法有赖于城乡广大群众对环境法的充分认同与积极参与,只有根植于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中的环境法律才能获得较高的环境实效。

司法、执法、守法确保着法律实效处于最佳状态。[50]司法、执法及守法的程度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制定法的法律实效,缺一不可。法的不恰当适用或适用错误是法律实效缺失的主要障碍;错误的执行法律或者执行法律的力度不够,甚至是违法执法等,皆是导致法律失效的主要原因;而欲确保法律获取实效,关键在于守法的程度和广度。

二 域外环境法律实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富有实效的环境立法应当兼具“有效果”和“有效率”,即“环境执法有效果,环境守法有效率”。环境法律实效集中体现于被监管人的环境守法情况与监管人的环境执法效能。环境守法与环境执法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有效能的环境执法促进环境守法;良好的环境守法能显著减轻执法负担与成本、实现环境执法绩效提高。因此,环境法实效评估既应考察环境守法实效,又应考察环境执法绩效;环境法实效增强则应从环境守法与执法双向入手,内外提升结合。据此,对环境法实效评估理论的梳理沿两条线索展开,一为环境守法评估,二为环境执法绩效分析。

(一)环境守法评估

环境守法评估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为了确定恰当监管对象的守法评估,目的在于帮助执法者选择重点执法监管目标,以便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二是针对特定污染物的全面守法评估,即从守法层面全面考察环境法律遵守效果,其评估范围依据全面守法评估的基本规律来确定。

确定恰当监管对象的守法评估的重点在于对执法监管对象的定位与确认。虽然绝大多数国家环境监管机构实施环境处罚仍以随机现场检查为基本依据,但是环境检查围绕重点监管对象展开已经成为明显趋势。重点监管对象的定位目的之一是让环境监管机构在执法资源不足、执法力量不够、“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下,以同等量的守法和执法力量获取尽可能好的环境监管效果。重点执法监管对象的定位方法是实施针对性监管与执法的基本条件。目前国际通行的执法监管对象定位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环境风险相关标准定义设施类别且对每类设施设定最低检查频率。第二种是借助复杂的评分系统正式确定需要优先检查的被监管设施。

美国环境保护署采用第一种方式,其环境守法评估策略与方法在实践提炼中颇具指导性。环境保护署依单行环境法的法定计划制定守法监测战略,在每一个守法监测战略中确定主要污染源的最低检查频率及评估频率。确定频率所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法定计划目标与指引、环境污染治理优先性、监管对象守法监测记录等。环境保护署的一些区域机构还采用环境守法搜索引擎及数据库的方式,探查环境违法企业,一旦探查到企业潜在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机构将进行现场检查。这种以最低检查频率为基础,加之潜在违法探查,结合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的监管方式,能起到降低仅由随机抽查带来的监管目标确定任意、覆盖不系统等弊端。[51]

英格兰环保署运用第二种方法确定优先检查的被监管设施,其管辖范围内超过半数的被监管设施均采用守法评分系统方式。英格兰环保署基于多年执法经验,开发了组合型环保守法评估工具用于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管理。其环保守法评估工具包括:运行风险评估计划(Opra)用以风险评级;守法评估计划,目的是将监管工作、可用资源和Opra风险预测匹配;守法评估方法,用以培训与指导评估人员;守法分类计划,用以保障不同环保制度的违法报告与违法处罚的面上一致。[52]

第二类守法评估为特定污染物的全面守法评估,指对于特定污染物(如大气污染或水污染)进行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被监管对象年度守法情况的评估。全面守法评估实际是评估被监管对象的严重“不守法”行为。全面守法评估的主体可以是中央或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应确保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守法信息,尤其是关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数据。中央环境监管机构组织全国范围内守法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在必要情况下直接规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守法评估的客体是典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单项立法或类型化立法的整体性评估为导向,依据所评估的立法,类型化典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守法评估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性原则,针对单项立法或类型化立法整体评估,而非逐条评估;优先性原则,不针对所有违法行为评估,仅针对与环境、健康与安全紧密相关的严重违法行为评估;准确性原则,评估基础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评估方法合理客观。

目前许多OECD成员国采用年度全面守法评估的方式量化揭示环境法实效情况。典型的如英国发布的2013年英格兰守法评估系列报告。系列评估报告中不仅公布了2013年英格兰运行风险评估计划的企业具体风险评级(Opra),也公布了2013年污染目录,按照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危险污染物等基本类别将环保机构监管的工业活动逐一类型化。系列报告还公布了被监管对象的2013年污染行为数据,并按照1类影响和2类影响分类公布。[53]

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的全面守法评估报告又可细分两类:一类是专门性守法报告,如《国家公共饮用水系统守法报告》,该报告仅针对饮用水典型违法行为进行全国层面的数据统计、现状及趋势分析。另一类是按照污染物基本类别,分别发布的守法执法报告,将守法评估与执法绩效结合于年度报告中。例如,在2015年《清洁空气法》执法年度报告中,环境保护署公布了5项基本内容,包括概览、典型执法案例、守法执法成绩数据、区域守法执法效果、守法执法分析与趋势。[54]基于这5方面内容,环境保护署全面量化了2015年度美国环境监管机构执法输入(含执法人数与资金投入等)、执法输出(含监察次数、民刑事执法案件及处理结果等)、执法中间结果(含典型案例库、综合守法信息系统等)、最终结果(含污染减排数量与环境质量提升数据等)。

(二)环境执法绩效评估

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作为环境法实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重作用。首先,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可以帮助环境监管机构确定环境法的制定及实施是否合理有效,并有利于发现立法与执法存在的问题,从而探索自我革新的进路。其次,定期执法绩效评估是内部考核与外部问责的基础。定期执法绩效评估是建立执法人员对环境法实施效果负责制的基础;同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信息依据。

经过OECD成员国多年实践,及OECD等组织推动,环境执法部门的评估绩效已有基本模式与规律可循。执法绩效评估一般需参考4个类型指标:输入指标,即执法资源的使用;产出指标,即执法行动、检查(数量、性质、结果)等;中间结果,即守法率或其他成果;最终结果,即相关环境质量或量化指标的提升。

例如荷兰住房、空间和环境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2006年启用综合性守法指标检测系统。系统评定“执法输入”考虑的因素包括:守法促进人员数量、守法执法人员数量、培训投资、计划进行的天数。系统评定“执法产出”考虑的因素包括:守法促进宣传活动的数量、检查次数、提出监察的数量、处罚的数量、进行守法促进和执法的天数。系统评定“中间结果”考虑的因素包括:守法率、风险率。系统评定“最终结果”考虑的因素包括:空气和水污染的负荷、环境影响。[55]

荷兰的综合性守法指标检测系统具有代表性,这些指标类型被OECD其他成员国借鉴参考。但即便检测系统指标框架有基本模式和范例可循,指标本身如何界定与运用却存在争议,具有较强的国别性。例如美国一些州将守法率定义为守法企业数量与受监管企业数量之比。荷兰则将其定义为违反主要环境许可条款的企业数量与所有监管企业数量之比。由此可见,评估框架的设定、指标体系的提炼、抽样方法的运用等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核心问题都极具国别性,难以直接借鉴,需要结合国情,重点研究。

三 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实证研究的样本选择

(一)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实证研究的典型地区选择

本书选择湖北省作为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实证研究的典型地区。湖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是其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湖北省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严重,2002年,湖北省就被列入全国8个农村面源污染高危险地区之一。湖北省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严重,已成为威胁农村地区,乃至全省水环境的主要因素。早在2007年,湖北省农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就已超过全省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其中氨氮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分别是同期工业排放量的2109倍和1140倍,占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56]湖北省地形复杂,农业类型多,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所有类型在湖北省都有不同程度的分布,流域的农村面源污染既有一定的同质性,又有明显的异质性。湖北省的饮用水源地污染、淡水养殖污染、农田种植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皆是中国现阶段最具典型性的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同时,湖北省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时间早,防治力度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走在全国前列。因此,湖北省是研究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的典型样本。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涉及范围十分广泛、问题指向多元。水资源具有流域性、经济性、生态性、社会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水资源的一定流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自古以来“一条河川一部法律”的格言充分说明了研究水问题的规律,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以流域为单位来开展与评价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江河湖泊各种水体中,江河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投肥养殖等农业形态缺少可操作性和经济价值;而湖泊(含水库)的水体流动性较弱,更易于围网和围栏养殖,因此,湖北省的农村面源污染更为突出地表现在湖泊(含水库)流域。因此,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的实施情况,在对湖北全省的农村面源污染及其治理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采取个案研究方式,确定了湖北省农村面源污染贡献率较大的三个湖泊(含水库)流域展开农民守法专项调查。

1.丹江口库区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解决北京、天津、河北、河南4省(直辖市)水资源短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受水范围高达15万平方公里,目标是向严重缺水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受水区130多座城市近亿人口提供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生态供水的任务。2014年12月12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期工程正式通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南水北调工程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57]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库区所在的十堰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在我国水资源保护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淡水资源库,其战略地位决定了国家对丹江口库区的水质有着极高的要求。

为确保“一泓清水北送”,国家高度重视丹江口库区的水污染防治。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通水之前,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在水源区大批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减少城镇生活污染,对污染企业进行关停或达标改造控制工业点源污染,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和小流域治理以治理水土流失、防控农村面源污染并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限制发展污染产业、影响水源区经济发展,国家又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方案》,帮助水源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基础设施等。丹江口库区开工建设和运行了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十堰市先后关停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130多家,特别是对黄姜加工企业出台了强制性措施,关闭了63家。[58]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丹江口库区的点源污染治理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向水库的数量有所减少;对进入库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否决了多项污染严重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对控制污染和保护水源地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丹江口库区仍然以农业经济为主,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产生的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对库区水质有较大影响。2016丹江口库区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资料结果显示,除总氮外,丹江口水库水环境质量连续3年保持稳定。化肥污染成为对丹江口水库污染负荷贡献最大的影响因素。[59]农村面源污染是影响库区水质的主要因素,库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已成为影响“一库清水送北京”的重要任务之一。2017年4月,丹江口库区作为受农村面源污染影响突出的重要水源区和环境敏感区的重点典型农业小流域,被列入农业部《重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成为农业部重点流域和区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将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与模式,为全面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供示范样板和经验。[60]丹江口库区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其农村面源污染危害大,国家治理强度大,是国家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典型地区,考察丹江口库区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对于保障南水北调水源地水质举足轻重,对于完善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2.四湖流域

四湖流域是湖北省最大的内河流域,地处长江中游、江汉平原腹地,跨荆州、荆门、潜江三个地市,因境内原有洪湖、长湖、三湖、白鹭湖四个大型湖泊而得名。四湖流域土地面积仅占湖北省的6%,粮食总产占到全省的15%,棉花总产占全省的20%以上,油料总产占全省15%,水产品占全省的23%以上,禽蛋总产占全省的30%,生猪总产占全省的25%,四湖流域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粮、棉、油和水产品基地,素有“鱼米之乡”和“天下粮仓”的美誉。[61]

受不合理的农业结构,以及人口增多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四湖流域水环境持续恶化。四湖流域长期受防洪、内涝和血吸虫病的多重威胁,历史上的“鱼米之乡”逐渐变为“水袋子”“虫窝子”。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严重:2007年,主要来自农村面源COD、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占到全流域总排放量的70%、60%和78%,农村面源污染成为影响流域水质的重要因素。[62]2007年,四湖流域综合整治就被列入湖北省“五个专项”治理工程之一,以实现减少化肥、农药施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总量,探索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四湖流域是典型的高强度开发农业区域,农业类型多,农业经济相对发达,面源污染特别严重,考察四湖流域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在保障大型粮、棉、油和水产品基地的食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等方面,对于完善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3.梁子湖流域

梁子湖是湖北省面积第二、蓄水容量第一的湖泊。梁子湖流域是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包括武汉市江夏区、鄂州市梁子湖区、大冶市和咸宁市咸安区,面积208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0万人,耕地约178万亩。梁子湖常年平均水位18米时,湖面面积300余平方公里,湖容约9亿立方米,Ⅰ、Ⅱ类水质面积达到85%以上,并常年保持在Ⅱ、Ⅲ类水体,是湖北省仅存的水质较好的湖泊,是周边武汉市、鄂州市、黄石市唯一的后备水源地。此外,梁子湖还是重要工业和农业水源地。每年供应武钢、大冶、金山店、程潮、乌龙泉矿山和鄂钢等工矿用水2.49亿立方米,灌溉受益农田近百万亩。梁子湖生态系统完整,拥有长江中游典型的湿地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是全球湿地资源最齐全、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湿地之一。梁子湖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其水资源状态和生态安全,直接涉及周边2000多万人的生活生产,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支撑功能。

梁子湖流域是相对贫困的农业区,种植业、水产业、畜牧业为农业支柱产业,工业和服务业相对落后,入湖工业污染较轻。随着梁子湖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环境质量面临极大压力。1986—2009年的梁子湖水质监测资料显示,梁子岛等局部水域已经达到Ⅳ类水质,主要超标项目为磷和氮,远远超出了梁子湖水域功能区划要求的限值,使得梁子湖已从贫营养状态逐渐变为中营养状态,局部已接近富营养状态。其中,农村面源污染量大面广,成为流域的主要污染源,严重影响梁子湖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63]2007年,梁子湖的入湖总磷中,来自农业种植面源的占42%、畜禽养殖占22%、水产养殖占17%;在入湖总氮中,来自农村面源的占53%、水产养殖占20%;在入湖COD中,来自农村面源的占33%,工业点源占27%。农业种植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成为梁子湖最主要的农村面源污染来源。为保护梁子湖,2010年,湖北省制定《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年)》,梁子湖全流域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要求2010年年底前全部拆除大湖围栏围网。2006—2009年,省政府共安排671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湖区围栏拆除,拆除围栏64处,涉及面积47229亩。2011年梁子湖成为国家首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湖泊,是54个“优质湖泊优先保护”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之一。环湖四市加大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力度,纷纷沿湖岸线设立生态保护隔离带,拆除水产养殖围网,关闭排污企业,退出一般工业,主打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对沿湖乡镇实行差别化考核,突出生态保护指标的考核等。例如,2013年鄂州市决定,在梁子湖区全面退出一般工业,全面打造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但是,梁子湖水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部分水域的污染变得更为严重,农村面源污染在梁子湖水污染控制中的需求更为迫切。梁子湖流域是典型的生态敏感区和建设中的生态文明示范区,经济不发达且工业所占比重小,农村面源污染特别突出,考察梁子湖流域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对于完善我国生态敏感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二)我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选择

水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之源、经济之源、文化之源,承载着多元价值,存在交叉的多种功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息息相关,其研究必然呈现出多学科、多专业交叉的特点。目前,我国以及湖北省所面临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困境,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更不是只要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必须深入法的执行和遵守,立足于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以及管理思维的创新,对法律实效展开研究。为此,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中,应采取跨学科研究方式,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引入社会学分析方法,使整个研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基层需求。

按照“实地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比较借鉴→理论归纳→对策研究”思路,深入了解湖北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效。为充分调查国家和地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实施的实际效果,课题组以湖北省为例,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选择了三个重点湖泊(含水库)流域,即丹江口库区、四湖流域和梁子湖流域,分别作为国家重点饮用水源地、国家大型粮、棉、油和水产品基地,以及生态敏感区的代表,从2009年至2017年,开展了持续8年的社会学调查、走访,建立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展开定量分析。

2009年6月至9月,在走访省环保厅、建设厅、水利厅基础上,分赴武汉、荆州、宜昌、襄樊、十堰、孝感等地,对湖北省的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各类水资源进行了综合调研。同时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湖北省经济学院的200名湖北籍学生承担了上述任务。根据调查和访谈的结果,建立数据库。利用社会学调查数据库,对湖北省全省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持续的综合分析。

在2009年对法律社会功能的整体实现进行宏观把握的基础上,2010年以来,进一步选择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中重要的具体规则进行量化分析。2010—2012年选择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流域和四湖流域作为典型流域,开展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研究。2013年7—9月,课题组又对丹江口库区的丹江口、张湾、郧县、郧西等县市,就农村面源污染现状进行了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不仅仅是农村的问题。在武汉市沃尔玛超市、家乐福超市、中百仓储、北京华联超市等多个大型农产品销售点,就城市居民对农村面源污染的认知与支付意愿展开调研,并与丹江口库区的农村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主要制度的法律实效。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在梁子湖地区针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2017年,又针对梁子湖区特定对象,即2016年破垸分洪的农户进行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本书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在湖北省的法律实效的考察和分析即基于这些实地调研所了解的真实且细致的第一手资料。


[1] Line D.E.,“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Water Environ.Res.,199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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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祁俊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技术》,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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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祁俊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技术》,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8] 杨丽霞:《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中政府监管与农户环保行为的博弈》,《生态经济》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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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Foy R.H.,Whithers PJA,The Contribution of Agriculture Phosphorus to Eutrophication,Proceedings of Fertilizer Society,1995:356.

[16] Morse,G.K.,Lester,J.N.and Perry,R.,Th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Phosphorus Removal from Wastewater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London:Selper Publications,1993.

[17] 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0年2月6日发布。

[18] 金相灿、刘树坤、章宗涉等:《中国湖泊环境》(第1—3册),海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19] [美]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页。

[20] [苏联]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

[21] 孙国华:《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63—64页。

[22] 夏锦文:《法律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2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24] 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

[25] 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0页。

[26] 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27] CRS Report R41561,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RegulationsToo MuchToo Littleor On Track?by James E.McCarthy,Claudia Copeland,p.4.

[28] CRS Report R41561,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RegulationsToo MuchToo Littleor On Track?by James E.McCarthy,Claudia Copeland,p.4.

[29] NPRA,NPRA Says Court Decision on GHGs Bad for Consumers,December 10,2010,http://www.npra.org/newsRoom/?fa=viewCmsItem&title=Latest%20News&articleID=5980.

[30] National Mining Association,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 Regulatory Train Wreck,2011,http://www.nma.org/pdf/fact_sheets/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_tw.pdf.

[31] CRS Report R41212,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Regulation of Greenhouse GasesCongressional Responses and Options,by James E.McCarthy.

[32] Letter of Lisa P.Jackson,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Administrator,to Hon.Joe Barton and Hon.Michael C.Burgess,November 8,2010,p.1.

[33] Lisa P.Jackson,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Administrator,Telling the Truth about the Environment and Our Economy,September 2,2011,http://blog.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gov/administrator.

[34] Clean Air Watch,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eeks Big Delay in Final Toxic Rule for Boilers,December 7,2010,http://blogforcleanair.blogspot.com/2010/12/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eeks-big-delay-in-final-toxic-rule.html.

[35] Office of Policy,Economics,and Innovation and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fice of Water,Evaluation of State and Regional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Councils,2003,p.3.

[36] Office of Policy,Economics,and Innovation and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fice of Water,Evaluation of State and Regional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Councils,2003,p.8.

[37] Office of Policy,Economics,and Innovation and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fice of Water,Evaluation of State and Regional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Councils,2003,p.8.

[38] CRS Report R41561,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RegulationsToo MuchToo Littleor On Track?by James E.McCarthy,Claudia Copeland,p.7.

[39] CRS Report R41561,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RegulationsToo MuchToo Littleor On Track?by James E.McCarthy,Claudia Copeland,pp.11-12.

[40] CRS Report R41561,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RegulationsToo MuchToo Littleor On Track?by James E.McCarthy,Claudia Copeland,2014,p.8.

[41] Dovers S.,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ility PolicyCreationImplementationEvaluation,Sydney:The Federation Press,2005,pp.59-65.

[42] McGrath C.,How to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an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2007,p.41.

[43] 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44] 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45] 余耀军、高利红:《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法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46] 吕忠梅:《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7] 王曦、秦天宝:《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环境保护》2000年第8期。

[48] 余耀军、高利红:《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法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49] Magette W.L.,“Monitoring”,In Ritter W.F.,Shirmohammadia eds.,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ControlSelection and Assessment,London:Lewis Publishers,2000,pp.257-304.

[50] 邹晓红:《法律实效:界定、特征及其研究意义》,《松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51]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 General enforcement policy,policy on civil penalties,https://www.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gov/enforcement/policy-civil-penalties-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general-enforcement-policy-gm-21.

[52] About NetRegs,Environmental Guidance for Your Business,http://www.netregs.org.uk.

[53]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environment-agency-2013-data-on-regulated-businesses-in-england.

[54] https://www.USEnvironmentProtectionAgency.gov/enforcement/enforcement-annual-results-numbers-glance-fiscal-year-fy-2015.

[55] OECD Ensuring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Trends and Good Practices,2010.

[56] 胡久生、李兆华、邢晓燕、康群、王荆州:《湖北省农村水体污染成因及治理办法研究》,《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9年第1期。

[57] 新华社:《习近平:南水北调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14年12月12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12/c_1113626203.htm。

[58] 向世标、肖能武、洪洋林、李萌:《十堰市生态农业现状、问题与对策》,《湖北农业科学》2017年第4期。

[59] 孔小莉、张华钢、杨德丽:《“十三五”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研究》,《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60] 参见《重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

[61] 卢进步:《关于湖北省四湖流域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几点思考》,《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62] 王夏晖等:《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及其控制对策》,载《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论文集》,2009年11月2日-5日。

[63] 参见《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