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 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工会诉企业拖欠工会经费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有限公司工会,被告为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有限公司,系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65号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原告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工会(以下简称“大饭店工会”)于1991年5月依法成立。被告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贵都大饭店”)迟至同年12月才拨付部分工会经费,至1993年7月共拨付工会经费9万元。经上海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大饭店工会的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认国际贵都大饭店从1991年5月起至1993年7月,按规定应拨付给其工会经费422508.48元(其中包括外汇兑换券240356.48元),实际拖欠工会经费332508.48元。1993年9月6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致函国际贵都大饭店,通报了上述经费的审计情况,并通知其于1993年9月12日前将上述欠付经费拨付给大饭店工会,否则每日按欠付金额的5‱计算滞纳金。
国际贵都大饭店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认为,国家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每月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工会经费,企业就应如数拨付;外方认为,只能按中方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工会经费,外方员工的工资部分不应包括在内。因不能协商解决,大饭店工会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际贵都大饭店即行拨付拖欠的工会经费332508.48元,并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判令国际贵都大饭店自1993年8月起,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每月拨付工会经费。
问题
1.工会经费的来源是什么?
2.本案依法应怎样判决?
答案提示
1.工会经费的来源
根据《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工会经费的来源为: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单位行政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5)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6)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
2.本案依法应怎样判决
根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据此,国际贵都大饭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应遵守我国法律,依法如数向大饭店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总额,已明确规定为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理应包括外籍职工的工资部分,因此,国际贵都大饭店认为外籍职工的工资部分可不拨缴工会经费缺乏依据,国际贵都大饭店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大饭店工会拨缴会费,并支付滞纳金。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1993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1)国际贵都大饭店应向大饭店工会拨缴拖欠的工会经费人民币332508.48元(其中包括外汇兑换券240356.48元),并偿付自1993年9月12日至全部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每日5‱计付)。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部付清。
(2)国际贵都大饭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全部职工(包括外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大饭店工会拨缴1993年8月至11月的工会经费。若逾期拨付,按每日5‱计付滞纳金。
(3)国际贵都大饭店应于1993年12月起,在每月15日前按全部中、外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大饭店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本案后续:国际贵都大饭店不服此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在本饭店工作的外籍人员,是对本饭店事务进行管理的新加坡贵都酒店管理私人有限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的工资不属于合资企业拨缴工会经费范围之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