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为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服务。同时,它又要公正地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工程监理企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这种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在工程建设中特殊的、重要的地位。
一、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一)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以监理合同的形式确认双方彼此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工程监理企业通过付出智力劳动取得报酬,建设单位通过支付监理费用换取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
(二)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建设单位通过签订监理合同,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管理权授予监理企业,委托监理企业代为行使。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是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前提。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企业。诸如工程建设各方面协调的主持权、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
(三)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首先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的经济利益、权利、职责和义务等在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均有体现。
二、工程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一)工程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一样,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承担的具体责任虽然不同,但相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两者的角色、地位是一样的。无论是工程监理企业,还是施工单位都是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工程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工程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但是,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有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内有施工单位受到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并根据建设监理法规、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等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从而形成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案例
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甲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桩基工程开始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为此,项目监理机构要暂停桩基施工,甲施工单位将乙施工单位的相关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经审查,乙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可进行桩基施工。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道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整改。
问题:
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什么?
2.指出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案例分析:
1.(1)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对乙施工单位资格审核以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③类似工程业绩;
④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专业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这个行为妥当。
专业监理工程师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不妥,因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只有总监理工程师才有权签发;另外,监理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单位的现场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向总承包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