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与中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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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冲突法制度。

根据这一原则,主权国家在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的前提下,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不少学者曾阐述过,国际私法是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

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当然,应该看到,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在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为了进行国际合作,发展彼此间平等互利关系,其主权的行使,显然还应受到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限制与约束。

二、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根据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予以适用;其次,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在处理这种法律关系时,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将日益显得突出和重要。这是因为在当前,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正在形成,各国在经济、贸易、资金、技术、原料和销售方面,都处在一种息息相关、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之中。任何国家要求得到经济、技术上的迅速发展,就必须诚恳地同别国合作,因而也必须在处理发生于经济、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国际私法关系时,自觉地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这一点,在进入全球化的时代,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是尤显重要的。

在这全球化的时代,很难设想,任何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在其他国家被任意否定或取消,同样很难设想,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做出的国际私法判决或裁决都可以不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与协助执行。因此,在21世纪的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或者说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其地位必然会大大提升。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人类社会虽将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经济实力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劳动者的差距,以及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上的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应该被视为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

扩展阅读

1.谢石松:《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2.肖永平、谭岳奇:《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3.黄进、何其生:《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4.沈涓:《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5.宣增益:《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6.丁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7.田立晓:《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公约的发展趋势》,《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8.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9.陈卫佐:《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10.杜焕芳:《国际私法条约解释的路径依赖与方法展开》,《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