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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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意识形态之辩

李岚

内容提要:网络社会是一种与现实社会并行的新兴的社会样态,其所创生出的虚拟空间常被认为极大地拓展了主体的自由疆域。然而,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齐泽克对网络社会主体所作的哲学本体论层面的分析却表明,网络社会摆脱不了同现实世界中的意识形态博弈的种种关系,并不能被视为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天堂:意识形态幻象是维持现实感的必要条件,实在界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关键词:网络社会;实在界;符号界;意识形态;主体

作者:李岚,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人类已经不可逆转地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并且这一数据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改变的不仅是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深刻变革着已有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方式本身。一方面,网络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化的程度,造成了现实世界的平面化(托马斯·弗里德曼,2006);另一方面,网络催生的虚拟空间,也日益成为同现实社会并行的另一个“社会生活场域”(李一,2007)。

最初,加拿大的科幻小说家吉布森于1984年提出了“赛博空间”的概念,精准地预言了成千上万的人进入电脑生成的空间,而将日常生活排斥在外的一种极端的延伸状况。而摇滚乐手约翰·佩里·巴娄著名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则将人类对现实世界的不满以及对虚拟社会的期待发挥到了极致,他希冀通过技术创造出一个不必考虑由种族、经济力、武力、出生地而来的特权或偏见的新世界。自他而始,便埋下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争夺主权的种子,“虚拟社会”的合法性问题呼之欲出。虚拟社会或者网络社会的含义有二,其一,它符合人们对“社会”的基本界定,是对人们在特定空间的交往并结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的反映。按照马克思的定义,“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2.。抑或按照社会学大家齐美尔所说的,“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率和密度,以至人们相互影响并组成群体或社会单位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袁亚愚,詹一之.社会学——历史·理论·方法[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39.。其二,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它又具有虚拟性,本质上是在虚拟空间产生出来的一种人类交流信息、知识和情感等要素的新型的行为空间或生存环境,与现实世界保有一种平行、交叉或者延伸的关系,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总的来说,“网络社会”符合马克思主义从哲学本体论、社会学以及经验层面等对社会的定义,并具备了社会的交流、整合、导向和继承发展的功能。

然而,不同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一个高度动态开放的系统,表现出了诉求多元化、表达平面化、非理性因素强化、被动认同弱化等一些新的特点,实质上反映了主体自我建构意义的过程,深刻影响了传统的政治权力架构。从纵向上看,韦伯意义上的金字塔型的等级权力结构呈现出扁平化、去中心化的趋势,网络重塑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改变了国家政治的生态,促使政府从单纯的管理者、单一的决策过程以及公众被动接受的状况发生转变,列宁所说的意识形态“灌输理论”的效度正在减弱。从横向上看,网络也冲破了传统政治区域的划分,即民族国家的界限,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在带来政府透明化、政治民主化诉求的同时,也弱化了国家权力,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异常凸显出来。

因而,鉴于网络社会的全新社会形态以及意识形态建设在当前时代的极端重要性,从根本上对网络社会的样态、特征与本质等进行提炼分析是有意义的,它为探讨针对虚拟社会的行之有效的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的可能途径奠定了基础。而在本文中,我们将视角锚定于进入网络社会的主体,并从哲学本体论层面分析这一全新的社会样态中主体与自身、主体与他者关系的变化,并对网络社会主体的自由问题提出批判性的思考,在这其中,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齐泽克的分析颇有借鉴意义。通过分析,我们也将发现,网络社会摆脱不了同现实世界中的权力和意识形态博弈的种种关系,并不能被视为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