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证件的时效审核
时效,顾名思义,就是所有证件、文件、法律、法规、规则和行为秩序的规定都有其有效的时间范围。我们今天讨论的查时效,主要从两个角度去把握: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审核的所有证照上的有效期,即证照时效;二是在签订合同后,在履约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民事诉讼时效。
一、证照时效
在合同签订前,一般都要审核对方的证照,除查内容、性质外,还得仔细查看证照的有效期限,对期限的审核可避免签订超时效无效合同和欺诈合同,也可确保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在第四节检查合同效力的开头就重点探讨过,本节就不再重复讲了。本节重点讲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
二、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其对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九章专门作出了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有些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除此之外,有许多法律在时效期间方面根据不同情况作了特别规定,下面举几个例子。
(1)《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合同、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产品质量法》就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对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2014年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责任诉讼作了特别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4)《保险法》对保险赔偿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者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还有一些部门法根据时间、地点、内容的不同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必须以当时的法律法规为准,这里只是根据本书写作时的法律法规。只要在时效的期间内都受法律的保护,都有诉讼的权利,不妨在这里举个例子以供参考。2010年2月6日《衢州日报》第九版的“律师热线”栏目中,刊登了一篇题为《借款人已死,我该起诉谁?》的文章,现摘录如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读者来信咨询:经人介绍,我于2007年7月18日将4万元钱借给项某,约定借期为6个月,定于2008年1月18日归还。在《借条》上有借款人项某及其担保人毛某的签名。此后,我收到7月份至10月份四个月的利息。11月份项某意外死亡,出事的第二天毛某打电话告诉我,叫我放心。因在此之前,项某曾以毛某的名义,将3.5万元借给严某,项某死亡后,项某的父母同意等严某还钱后,用这笔钱还我。2008年4月份,毛某向我归还1.5万元,尚欠2.5万元。当再次催促毛某归还余款时,毛某以严某拖欠未还以及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未还。当我提出要求诉讼时,毛某称应当起诉项某的遗产继承人项某的父母,而不是担保人。请问借款人项某已死,我为了实现债权,该起诉项某的父母,还是担保人毛某呢?
本报法律顾问、高级律师郑家驻解答:该《借条》担保栏上有毛某的签名。担保人即《担保法》第六条规定的保证人:“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既然毛某是保证人,当借款人项某已死,你就有权单独向毛某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实现你被拖欠的2.5万元。不过作为债权人,应当注意不要超过保证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未在期限内行使债权的,会发生免除保证责任的后果。以你提供的《借条》内容看,你与保证人毛某未约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毛某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在项某的债务到期的2008年1月18日起的6个月内,曾向毛某主张过权利,则保证人毛某的保证责任是未被免除的。如果你起诉毛某,要毛某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你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毛某称不应当起诉他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至于你是否要起诉项某的父母,前提是要举证证明项某有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项某的父母。
你来信提到的毛某借过3.5万元给严某的事,在法律上毛某是严某的债权人,你不能直接向严某主张权利,除非毛某愿意将债权转让给你。毛某应按《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书面形式通知严某,你成为严某的债权人后,才可以向严某主张权利。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效内,人死效力在,只要有确定的证据和合同,那么担保、继承就受连带的牵制,其权利义务都有履行的规则,可见时效何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