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五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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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效力审核

对合同范围、性质、资本进行调查后,还必须认真地审核证照与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效力也有其多样性,我们必须掌握审核证照与合同的效力的要领,在实际运用中做到脚踏实地、心中不慌、仔细了解。

一、证照效力

国家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也都根据不同行业,由不同的监管部门颁发其行业和专业的资格证书(不论是前置还是后置),而且有些资格证书上都明确规定了其有效期限。到期后,职能部门又会依法重新确定或延续时间。但是也有极少数企业和经营户因亏损、倒闭停业或外出躲避债务,证照遗失、不验、不换,也不报,未及时去职能部门申请注销而导致证照过期失效。总之,审核证照时一定要注意观看证照的有效期,千万不能以超过有效期限的证件作为签订合同的证据。

二、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做了详细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要内容、程序合法,双方签字后,合同也就生效了,但也有特殊情况需附加条件才能生效。

1.设附加条件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也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讲到这里举个例子。

2010年1月8日《中国剪报》第8版刊登了一篇由李轩雨、刘思惠写的题为《住了大半年的房子飞了》的文章,摘文如下:


李先生和妻子都是湖北人,因为妻子患有心脏病,天气一冷就容易发病,想到海南,冬天气温高,于是李先生便带妻子来到海口居住。2008年11月,李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海口市龙昆南路皇家花园的一套二室一厅的二手房,面积70多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2600元,总价19万元。经过与房主协商,双方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以18万元价格购买该套房屋。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付款手续,包括交付了2万元定金和9万元首付款。随后李先生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2月搬进该房屋居住,而且一住就是大半年。2009年11月16日,一位陌生小伙子来到李先生家,要看自己的房子,李先生认为此人是骗子,拒绝他进屋。

第二天,小伙子带来了房产证,说:“大叔我不是骗子,这就是我的房,我还有房产证呐!”看到小伙子如此认真,李先生糊涂了:“可这是我的房啊!我是付钱买的啊!”争执中,两人都觉得这其中存在问题。原来,李先生当初在和房主签完合同后,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并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然后,随着房价日益走高,现在该套房屋市场价达30万元,原房主于是突然反悔,偷偷把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房主的这种“暗箱操作”和不诚信行为,李先生十分生气,找到房主理论,房主称他愿意按合同约定返还李先生已付房款,并双倍支付违约金(原定金)4万元。李先生找到律师欲起诉房主,要回房屋。针对这一事件,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认为,李先生不能要回房屋,只能要求房主赔偿损失。他解释:“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合同就成立并能生效,比如房屋、车辆等所有权的转移,就必须登记过户,否则所有权不能自然转移。”


从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有的约定并不是双方签了合同就生效,还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能生效,暂不去评论该案的处理正确与否,但毕竟造成了明显的合同纠纷,带来的是麻烦和损失。在日常生活中除房产交易合同外,还有机动车辆、船舶等的二手交易都得办理过户手续,满足附加条件使交易合同生效。

2.约定附期限的效力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需追认的有效力的合同

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还有一种情况,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无效合同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也经常碰到许多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经济合同,因为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我们如何确定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确立了五种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有重大误解订立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还有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也是无效合同,比如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保证照顾双方的子女,离婚协议规定任何一方再婚不得再生子女,若违约承担违约金多少万元等,这就是一份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纯属无效合同,应撤销。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做了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对合同效力的讨论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订立合同时不仅要认真仔细,而且要多方位考虑,才能保证合同真正产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发挥合同的作用。

三、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

除了违规违法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外,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效力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有的当事人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标的的合同过几天又签一份,出现多份重复合同,后签的合同既不属于补充协议,又未终止前面那份不同立意的合同或条款,像这样的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岀现纠纷,而且纠纷的调处和判决、裁定难度会增加。2014年5月12日《北京晚报》就刊登了一篇孙莹同志写的题为《离婚拉锯战 三份协议哪个有效》的文章,现摘录如下。


北京人刘晓娟和丈夫王德松有着5年的婚姻,夫妻俩感情不错。两年前,刘晓娟生下一个儿子。她坐月子时,在广告公司做业务经理的王德松因为嫖娼被拘留了,刘晓娟只觉得五雷轰顶。在调查中,王德松承认此前曾二次嫖娼。最终,他被拘留15天,并处劳动教养半年。刘晓娟看在孩子的分上,决定给丈夫一次机会。

王德松被释放后,总觉得对不起妻子,便与妻子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她个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由于多次应聘未果,王德松开始酗酒,还对刘晓娟实施家庭暴力,刘晓娟提出离婚。王德松同意,但他提出在《离婚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将房子归自己所有,他可以补偿刘晓娟79万元,85万元存款一人一半。

刘晓娟为了早点摆脱折磨,同意了丈夫的要求。没过两天,王德松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刘晓娟说:“我觉得给你的补偿太多了,我只同意给60万元。愿意你就签字,不愿意你可到法院起诉。”刘晓娟只想速战速决,于是又在新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可双方约着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王德松又爽约了,他说如果刘晓娟非要离婚,就净身出户。

刘晓娟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王德松支付抚养费,家中的房产和存款都归她所有,王德松还要支付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开庭时,王德松不认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表示是在嫖娼事发后的特殊情况下受到刘晓娟胁迫,违反其意志所签。而双方曾签有两份《离婚协议书》,应按照第二份的约定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因双方约定归刘晓娟单方所有并做了公证,王德松虽然否认其效力,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该《公证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签署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因协议离婚未成,故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院宣判:鉴于王德松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刘晓娟所有,存款85万元中45万归刘晓娟所有,剩余40万归王德松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归刘晓娟行使,王德松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另外,法院判定王德松赔偿刘晓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德松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我们看了以上案例就能明白,有的合同其效力存在着不确定性,应务必慎重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