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
融资租赁引入中国迄今已有30多年的时间,它在中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引入起步、快速发展、萎缩调整、复苏猛增四个阶段。
一、融资租赁的引入、起步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对外开放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对外开放并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为实现这个目的,1979年10月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成立,由荣毅仁担任董事长。
中信公司成立第三天(10月6日),荣毅仁即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对美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访问。在旧金山参加美国银行总部举办的午餐会上,荣毅仁第一次了解到,原来国外许多企业的大型设备,比如飞机,都是从租赁公司租来的。在这种模式下,航空公司利用租来的飞机赚的钱,可以支付租金和利息,同时还能余下一些钱作为流动资金。当租赁期满后,航空公司只需要用象征性的花费,就可以获得飞机的所有权,用形象的话来讲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访美结束后,荣毅仁又去了日本。他注意到,租赁业务在日本正在快速地发展。看到这些以后,荣毅仁一回到中国,就对自己的员工们详细介绍了这种新型的融资方法。他认为这一模式不仅能解决融资的问题,更难得的是,它能以最小的代价引进海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979年11月初,在日本东方租赁香港分公司担任负责人的神田隆文访问中信公司,中信公司开始与日本东方租赁探讨合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期共同发展租赁业务。1980年伊始,中信公司根据荣毅仁的建议,派小组去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包括:为河北涿州编织厂引进编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轿车;同时,又为民航引进一架美国波音747-400大型客机穿针引线,同瑞士一家跨国公司通过杠杆租赁达成引进协议等。同年1月12日,中信公司、北京机电设备中心与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在东京签订《合作协议书》,拟组建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专事融资租赁业务。10月,中信公司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举办租赁研讨会,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被引入中国。
1981年4月18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我国第一家现代意义的租赁公司宣布诞生。同年7月29日,中国第一家国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设立。这两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成立,是中国融资租赁业诞生的标志。中国融资租赁从此开始扬帆起航。
二、融资租赁的快速增长
在此后大约七八年的时间里,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成长期。一方面,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数量大幅增加。1982年11月,浙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广东国际租赁公司、中国外贸租赁公司、华阳租赁公司、电子租赁公司等一批以信托投资机构为主的内资租赁公司相继成立。1984年8月,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颁布《国际租赁业务办法》,随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陆续颁布了《融资租赁业业务管理办法》。一些银行所属的信托部门以及各省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兼营融资租赁业务。各省物资机电部门陆续成立的租赁公司也纷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1985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本年内增加了9家,总数达到13家。到1988年初,全国共有租赁企业40余家。其中国营和地方经营的有18家,中外合资经营的有18家,全国性专业银行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附设的租赁机构有8家。另外,附属于银行的租赁部门有几百个。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量大增。1985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年度新签租赁合同额共计超过4亿美元。金融机构系统的租赁业务额也得到迅速发展,仅工商银行系统租赁业务额就高达20亿元,占信托资金运用的27.5%。1987年12月,中信公司租赁部第一次成功地采用杠杆租赁方式为民航安排引进洛克希德大型货机一架。从而开创了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组织安排飞机租赁的先河。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合作,把我国广州黄埔船厂制造的一艘18000吨散装货船首次租到了北欧,标的金额是750万元人民币。这开创了我国融资租赁服务出口的先例。1988年8月至12月,中信公司以杠杆租赁方式分别为厦门民航和广州民航安排引进波音737客机和波音757客机。从此,我国民航业开始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外资大规模地引进飞机,实现了我国民航业跨越式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兼营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与专营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并存。一方面,银行、信托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另一方面,专业租赁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租赁企业、内资金融租赁公司渐次成立。
第二,承租人的主要形态为国营(有)企业。对于国营(有)企业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装备,实现产业升级改造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融资租赁业分为“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并分别接受监管的格局基本成型。中外合资租赁企业作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窗口,归入中外合资企业,由当时的外商投资主管机构对外经济贸易部管理。1985年6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1985〕外经贸资字第94号)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凡新成立中外合营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不论其投资额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金融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当时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84〕银发字第196号)、《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融资租赁项目的担保几乎全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这在出租人为中外合资租赁企业的场合尤为突出。由于承租人90%以上为国营(有)企业,由政府或其组成部门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保证的情形在当时十分常见。
三、融资租赁的萎缩调整
20世纪80年代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但好景不长,1988年是一个分界点。此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走下坡路。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作为承租人主体的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深入,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汇价剧烈变动,结合当时国内治理整顿、国外环境变化,租赁公司面临信用环境恶化,欠租不断发生,政府保证无效规则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担保法》第8条)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管理等问题,导致整个行业面临困境。
此外,对于金融租赁来说,1993年开始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无异于“釜底抽薪”。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各地经济发展和改革热情高涨,但随后也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与以往不同的是,此轮经济过热不仅出现了两位数的通胀率和高达近40%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还第一次出现资产价格泡沫,股市和沿海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爆发性增长,通过各类金融机构最终进入股市和楼市的信贷资金规模惊人。与此同时,乱集资、乱拆借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部分银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影响银行体系安全稳定。党中央、国务院意识到金融乱象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果断采取了整顿金融秩序的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提出整顿金融秩序的系列要求。在这次整顿中,明确要求严控信贷总规模,规范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拆出,严肃治理金融“三乱”,第一次提出“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与其所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首先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要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进一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机构投资,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经营的规则最终在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中以立法形式得到确认。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第1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2款)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第3款)”按照分业经营的要求,到1995年底,各银行陆续从各类租赁公司撤股,信托公司也停止了融资租赁的兼营业务,金融租赁几近于停顿。
其实,上述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业来说几近腰斩的局面的出现绝非偶然。融资租赁本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出租人是否要与某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以及如何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均由其自主决定。可是,在融资租赁引入中国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仍实行计划经济。这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在计划经济的路子上进行。这必然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的开展无法建立在对租赁项目的收益与风险予以充分考量的基础上。此前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推动的结果。一旦政策发生变化,融资租赁业萎缩并陷入低谷便是不可避免的改革阵痛。
四、融资租赁的复苏猛增
融资租赁在低谷徘徊沉寂的局面一直持续到21世纪最初几年。此后,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复苏。这其中有几个标志性事件。第一,按照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承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发布的《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中提出“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条件,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13条为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增加但书,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2004年12月22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第四,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重大转机是银监会以2007年第1号令公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此后,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资金雄厚,我国融资租赁业驶入几何级数式的快速发展轨道。
据壹零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2134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3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952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152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000亿元人民币。而在2007年,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与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分别为93家、24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