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的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与实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
正如讨论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含义时,要区分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一样,关于融资租赁法的含义也要区分它在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
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是指以“融资租赁法”命名的制定法。这种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应该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体系,把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要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地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它必然是制定法,而不可能是判例法或者习惯法。不过,并不是有融资租赁交易就必然存在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也不是凡是存在融资租赁制度或现象的国家或地区都有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相反,制定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的国家或地区是极少的。目前只有塞尔维亚、塞舌尔、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几个国家制定了“融资租赁法”。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不过,制定融资租赁法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过。作为回应,2003年12月18日通过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这部分列入《融资租赁法》,并将其交给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起草。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融资租赁法起草组。2004年10月,起草组完成了融资租赁法纲要。2005年4月,起草组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06年4月完成《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完成《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从总体上来看,《融资租赁法(草案)》准备把我国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设计成一部专题法。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交易法、融资租赁监管法与融资租赁促进法。融资租赁交易法是关于融资租赁的私法规则,它主要调整出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融资租赁监管法主要围绕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经营的监管而展开。它以融资租赁企业组织法为主,兼顾融资租赁企业行为法。融资租赁促进法涉及融资租赁税收、国家政策扶持。其中,融资租赁交易法是草案的重点内容,它的条文数量在融资租赁法纲要、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分别为30条、31条和29条。相比之下,草案关于融资租赁监管与融资租赁促进的条文则少得多。
《融资租赁法(草案)》迄今尚未进入立法程序,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草案关于融资租赁监管的内容涉及不同行政部门,各部门的意见难以协调。另一方面,草案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法的内容与现行法(尤其是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有重合,应当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二)实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
实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是指一切调整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个存在融资租赁的国家或地区,不管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或多或少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它可能体现为制定法,也可以体现为不成文法或者习惯法;既包括私法规则,也包括公法规则。对于实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我们从动态视角出发,持开放立场。
二、作为融资租赁四大支柱之一的法律
关于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界有一个源自国际著名租赁专家阿曼波(Sudhir P.Amembal)的权威论断,说法律、监管、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是它的四大支柱。这里所谓“法律”指的是融资租赁交易法,即融资租赁的私法规则,不包括融资租赁监管与促进方面的规则,而关于监管和促进的规则应分属监管与税收这两大支柱。
三、融资租赁法与融资租赁法学
对于融资租赁法,人们有时不是在调整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总和这个意义上,而是将其作为一门学科来使用。所谓学科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即融资租赁法学,是一门以融资租赁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或者法学分支。
融资租赁法与融资租赁法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融资租赁法学主要围绕融资租赁法展开,而理解融资租赁法也离不开融资租赁法学。但是,二者有着不同的内容与体系。比如融资租赁法学会讨论融资租赁的历史,而这是融资租赁法所不会涉及的。融资租赁法学也会比较和借鉴外国法或者国际公约,而融资租赁法本身则不会直接体现比较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