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认识招投标基本概念
本节任务:了解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等等招投标的基本知识,初步认识工程合同,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知识。
1.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提出招标项目”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是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写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
如果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政府招投标中心和具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政府招投标中心是各级财政部门下属的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是指各招标公司。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思考题】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怎样的?
解释: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
3.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公开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思考题】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有什么好处?
解释: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优点
4.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经济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是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比普通合同复杂,在形式上,工程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能够到住建部网站中免费下载。
【思考题】
合同与协议有什么样的关系?
合同与协议的定义
6.投标技巧
投标书一般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的,评标委员会由业主方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任务是在若干投标书中选出1~2份性价比最高的作为预中标对象,最终评标结果一般由业主方决定。由此看出,投标书的质量是影响能否中标的主因。高质量的投标书应该做好以下四件事:
(1)注重与招标方的前期接触。利用关系技巧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尽早了解业主方的招标信息。了解业主方的真实需求,抓住对项目有决定权、影响力大的人物的想法,在做投标书时即可“投其所好”“命中要害”。通过前期的技术交流,可引导业主方倾向本公司擅长的技术路线和产品特点。
(2)合理的报价。合理的报价的前提是精准的成本预算,每个投标报价都应依据成本、围绕投标策略定价,有时正常报价,有时微利报价,有时保本报价。方式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成为中标方,获取更多的利润,增强企业实力。
报价与中标概率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图3.1所示。
图3.1 中标曲线
我们可以看出,C点中标利润高,但中标概率低;而B点中标利润低,中标概率却高。可见,中标利润越高,中标概率越低,报价水平决定了中标概率。
投标单位必须十分重视对投标报价方法的研究和使用。投标报价技巧的作用体现在可以使实力较强的投标单位取得满意的投标成果,使实力一般的投标单位争得投标报价的主动地位。
(3)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编写投标书。招标书是业主方要求的全面反映,是该工程的权威性文件,投标书要严格遵照招标文件编写。要预测评审专家可能感兴趣的技术及指标,例如,在投标书中要突出技术先进性、性价比和合理性,施工进度要以快取胜。如果发现招标书上有缺陷或错误的,可以在技术偏离表上注明,并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供评标委员会审查,这在评标时往往会得到加分。
(4)正确、全面引用相关的行业、国家及国际标准。要关心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更新动态,省标必须服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可参考国际标准。有些企业的投标书还在引用过时的标准,这反映了这些公司技术人员在平时不注意搜集、学习有关标准,往往因此被扣分而影响中标。
总之,参加投标应着眼长远,以信取胜、以价取胜、以快取胜、以创新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