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及其应用性论析
信息社会理论、网络传播理论、网络参与理论和治理理论是研究网络行政问责的基础理论。其中,信息社会理论主要阐释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探究网络行政问责生成外部环境的理论来源之一。网络传播理论中有关网络传播过程和网络公共舆论的研究,是剖析网络行政问责演进的主要理论依据。网络参与和治理理论则主要阐明政府的根本属性以及制约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和具体机理,从而揭示出网络行政问责的本质,有助于深入探讨网络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此外,场域理论为本研究提供基本的分析工具。
一、信息社会理论与网络行政问责的环境生成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是以通信、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和光电等技术为基础,产生、存贮、转换和加工图像、文字、声音及数字信息的一切现代高技术的总称。信息技术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信息论作为一种新的科技范式,虽然起源于实验室,但是它与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等领域不断融合,形成了“技术全球主义”(technoglobalisme)的“科技经济范式”,在20世纪初期便创立了一个成熟的“信息时代”。阿尔文·托夫勒以“第三次浪潮”形容新时代与以往社会形态的不同特征,他认为以信息技术为特征的社会正在崛起,信息技术的大量生产、使用、传递和扩散成为新社会的特征,并指出,“知识已经从金钱力量和肌肉力量的附属物发展成为这些力量的精髓。事实上,知识是终端的放大器。这是今后的力量转移的关键”。信息技术广泛的影响力促使人们反思它对人类社会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学界的研究观点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以技术决定论为代表的“断裂观”。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的发展主要由技术决定,“技术发展是内生动力的唯一结果而不是被其他因素所影响,塑造社会来适应技术模式”,因此技术的发展,促成新的社会关系的生成,技术决定社会。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理论是其中的代表,贝尔认为工业社会技术的革新主要依靠“天赋优异的科学业余爱好者”不断通过实验实现了技术的创新;而后工业社会以“超越经验主义的理论先行和符号的抽象系统”、“后工业社会就像知识社会一样,革新日益来源于研究和发展”。这种以理论知识为特征的社会不仅出现在科技创新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政治领域中亦是如此。
二是以社会决定论为代表的“延续观”。这种观点认为,信息技术本身并不是促进社会转型发展的唯一动力,技术所起到的作用取决于它所处在的社会背景、政治经济等制度背景。曼纽尔·卡斯特就不认可信息社会或知识社会的概念,他承认信息技术引领的新技术范式提供了信息社会出现的可能,但他指出,信息社会并不是技术革命的结果,因为社会的活动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存在的,信息社会出现的标志是人类社会组织新形式的出现,而信息社会下社会组织的新形式是“在特殊的时间和空间中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因素引起的偶然的巧合”。因此,他认为用“信息资本主义”描述信息社会更为恰当,因为每个社会都在不同程度的使用信息,只有信息化与资本主义相结合以后,“融合了充分的弹性和全球性影响(这两者在以前的资本主义时代都不存在)”。可见,卡斯特强调网络技术应用与社会、文化组织的关联性,从而否定了技术决定论。
三是“互促观”。该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影响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信息技术也成为人来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基础。信息技术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一方面,信息技术或信息社会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律令,另一方面,这些信息发展同时支持了社会的发展。“因为技术不是以另类使用作为目标,它不是为了引发真正的变化而发展的;不论好坏,它是为了维持现状而发展”,就如“在市场经济中,成本和价格的问题必然会在决定什么类型的数据库会被创建出来、如何为筹划的服务而使用(以及它怎样被支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查德威克提出类似的中和的观点,认为技术决定论的主张过于简单,同样,社会决定论提出政治对技术的影响,但技术本身对政治化使用没有影响。
由上观之,信息社会理论研究主要围绕信息社会的现象描述、发展前景(趋向)、与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而展开。尽管人们对用什么样的学术概念科学地界定信息社会还存在异议和分歧,也没有一个学界认可的衡量信息社会的主要指标和标准,基本的特征包括信息技术基础、知识理论主导、服务行业和信息劳动力为主、以及信息全球化。不论各种观点的分歧如何,信息社会理论首要探讨的问题是信息是如何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什么,进而形成了“断裂观”、“延续观”、“互促观”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勾勒出信息技术、社会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起到的作用。信息技术运用是信息社会到来的重要标志,不能忽视它划时代的影响意义,但是,信息究竟影响社会到什么程度,就与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相联系,技术不能脱离背景而一味发展下去。因此,信息技术与社会制度是相互影响和作用。
信息社会理论为网络行政问责提供了重要的环境背景,设置了理论探讨的基本语境。正如韦伯斯特所总结的,信息社会具备经济的、经济的、职业的、空间的、文化的五个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作为网络行政问责的社会背景,对网络行政问责在中国兴起设置基本的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空间的、文化的背景。
首先,网络行政问责信息和传播技术(ICTs)为基础。从网络行政问责的构词来看,“网络”是信息技术的指代,“问责”是公民追究政府责任的行为,网络行政问责的词语本身就表明了信息技术与公民问责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公民问责的前提和基础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在信息社会的“科技”语境下,有必要研究技术是如何影响公民的问责行为的,以及如何影响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其次,信息社会确立了信息活动的经济价值,突出了信息的重要性。在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下,政府与公民的信息传递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单项渠道,政府垄断了社会信息,社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也被政府阻隔,在这样的状况下,公民若要监督政府甚至问责政府都是比较困难的。信息社会的信息流动与共享,降低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也为公民监督政府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信息经济在网络活动中也有所体现,信息制造传播在经济利益引诱下,很可能出现虚假的、片面的、夸大的信息,公民和政府的关系也因为信息误导而变得紧张,甚至是对立。可见,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影响公民的认知、判断,是公民网络行为重要基础,网络行政问责政府也是这多种多样信息活动的产物之一。
再次,信息社会理论强调信息劳动力是社会的主要构成,信息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一般较高,更愿意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甚至具有较强的网络表达意愿,形成较大的网络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如果聚焦于政府监督方面,对政府的问责是必然的结果。
最后,信息全球化是网络行政问责的另一重要环境。任何一个局限在某地某个人或偶然或必然发生的社会事件,经过网络传播,都不再局限于彼时彼地彼人,它会扩散成为全国、全社会甚至全球关注的事件,事件的性质也会因此发生重要的变化,信息全球化影响了事件的走向和发展态势。因此,一个单一的网络行政问责事件,看似是在一个地方或区域内发生的,经过网络的传播成为全国甚至全球的事件,对政府形成无形的压力,需要政府就事件有所回应。
二、网络传播理论与网络行政问责的过程探查
如果说网络行政问责的发生与信息社会的影响有关,那么它的问责过程则与网络传播机制有着密切联系。网络传播研究起源于人们对互联网改变社会生活的探讨,如尼葛洛·庞蒂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描述了后信息时代人们数字化生存的方式,并认为虽然数字化生存具有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的特征,但可以解决知识产权被滥用、隐私权被侵犯、部分人权被剥夺、道德伦理乏力等负面问题。其他诸如比尔·盖茨的《未来之路》、约翰·奈斯比特的《大趋势》等,也都强调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
国外网络传播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网络传播中的人际交往、网络传播所带来的信息传播变化、网络传播对现实社会或政治生活的影响,以及社会化媒体对公共舆论的影响。其中,在网络传播的人际交往方面,国外研究人员运用多种方法定义网络传播的分析单位和研究框架,探索网络传媒和使用个体的关系,探讨网络传播过程中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心理和环境因素等,以及试图发现有助于媒体技术应用的模式。如霍华德·莱因戈德(Howard Rheingold)认为,在网络传播占主体的年代,人们的情感和个性都将被网络交往所形塑,同时由于网络交流是建立在多对多而非一对一的基础上,这也会改变群体观念和人际交往的模式。总之,网络传播对人际交往的影响主要有三种观点,积极观点认为网络传播促进了新型人际交往模式的形成,消极观点认为网络传播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和隔阂,折衷观点则认为网络的虚拟活动与现实的人际交往是不同的,其影响有限。但正如约翰·迪桑波尔(John December)指出的,相关研究大多过于依赖研究背景的设置和研究设计,研究成果的整合、比较,特别是在理论归纳方面还有所欠缺。
关于社会化媒体对公共舆论传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化媒体扩大了网络公众参与的数量,但也加剧了网络公共舆论传播的不平等。二是社会化媒体影响了网络公共舆论的质量,如苏伊福勒(Scheufele)认为,从认知维度来看,网络公共舆论的参与者更强调事实的客观性面向,以及更趋于理性沟通。三是社会化媒体作为网络公共舆论平台,能够激励公众参与网络表达、形成网络协商的基础和集体身份认同,甚至能够动用和整合线下资源。实际上,国外关于公共舆论传播的研究由来已久,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首先使用“公意”一词,并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由公意体现出来的,而公意是由立法贯彻并实现的公众意见或舆论法则。公共舆论因而也具有了集合和表达公民共同意志的功能。20世纪40年代以后,李普曼的《公众舆论》一书,则开启了大众传媒对公众舆论影响的研究,并逐步形成议程设置理论、影响不一理论、社会和间接影响理论、交往行动理论、管理导向与市场导向理论等。而且,国外网络传播的研究不再局限于新闻学领域,它已经渗透到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中,如凯斯·R.桑斯坦(Karl N.Llewell)探讨的群体极化现象,伊丽莎白·诺尔-纽曼(Noelle-Neumann)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等。
国内网络传播理论主要建立在传播学奠基人拉斯韦尔提出的“5W”模式的基础上,即传播活动是由5个环节和要素构成,包括传者、受众、媒介、内容和效果。因此,国内网络传播研究主要包括网络传播技术、网络传播的符号和信息、模式、过程和通道、类型、传者与受者行为、网络传播的效果等内容。如在网络传播模式中,杜骏飞和刘惠芬提出“网络双向传播模式”和“泛传播模式”、谢新洲提出“基本和整体”模式和“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等;在网络传播的运行机制中,南宏师等提出网络舆论的运行机制。在网络传播效果中,利用网络传播中的沉默的螺旋和议程设置、探讨网络舆论自组织中的整体涌现现象等。此外,国内研究人员还提出网络传播研究的新理论,主要包括杜骏飞的泛媒介(pan-media)理论、熊澄宇和何威的新媒介理论、吴筱枚的电脑中介传播理论等。比如泛媒介理论指出,泛媒介不是任何一种媒介,它是媒介的媒介。该理论实质提出了新传播媒介的“泛化”特质,即分散化、全景化、扩展化与一体化。
如果说上述研究还主要集中在传播学的范围内,那么网络舆论研究的兴起,则成为我国新闻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研究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主要内容包括网络舆论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网络舆论的生成与运行过程、监管与引导、风险与危机、监督与规范等。如,有学者试图借鉴不同学科的概念解释网络舆论的生成和演化的过程。场理论的研究也被引入网络舆论研究中,并提出了网络舆论场的概念,并建立相关分析模型,期望通过网络舆论场的研究开辟网络舆论研究的新路径。
网络传播理论为本书研究提供相应理论基础和研究工具。网络舆论传播是网络行政问责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如果没有网络传播所形成公共舆论压力,政府很难为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网络传播孕育网络行政问责的过程,即问责主体聚焦某一级政府(或部门)及公务员的行为,网络传播扩散和汇聚标志性的信息,在传统媒体的参与下,吸引更多网络公众的注意,最终形成监督问责政府的公共舆论,政府需要积极予以回应。本书主要按照网络传播的“5W”理论,研究网络公众(既是传者又是受众)、媒介、政府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行为、策略与相互作用,并进而揭示网络行政问责的内容、特点和演进过程。此外,本书还从网络传播对人们行为的社会心理影响等方面剖析网络公众采取不同策略的心理惯习,以及网络传播的群体极化和沉默螺旋现象对网络行政问责的影响。
三、网络参与理论与网络行政问责的价值检视
网络参与是公民以网络为途径和工具介入政治生活领域,参与议决公共实务、制定公共政策,从而影响政治体系的生存方式、运行规则和政治决策过程的政治行为。国外有关网络参与的文献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网络政治研究兴起时期,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理论上研究信息技术对网络参与的作用,认为网络参与存在沟通协调复杂、参与能力差异等问题。二是关于网络参与水平测量维度的研究,包括网络赋能、网络卷入、网络赋权等。同时运用实践案例和定量研究方法分析公民受教育程度、性别、收入、政治兴趣、社会资本和政治效能等因素对网络参与的影响。三是关于政府和公民在网络空间的互动研究。学者们在理论上倾向于网络改变了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方式,建构了政民网络互动模型,并且具体分析论坛、网站等网络平台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互动,并对两者之间的互动策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研究。国内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稳定、社会阶层、舆论传播、政府管理等角度切入,论域主要集中在网络参与的概述性研究、影响效应、发展趋势和有效规范途径等方面。包括网络参与的基本形态、主要机理、社会环境、政治文化、政府治理,以及网络问政、公共政策过程中的网络参与等。从研究趋势看,国外研究已从互联网技术嵌入政治体系的宏观视角出发,构建网络参与的理论框架,发展为网络政治参与水平的测量和影响因素的微观变量分析,研究呈精细化、具体化和定量化趋势。目前国内研究尚处于引介西方学术前沿阶段,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范式。但从根本上,网络参与作为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对政治民主、政治秩序都会产生影响。网络参与体现了自由、平等、公平等基本的价值取向。
网络行政问责与网络参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在主体、方式或途径、功能等方面多有重合之处。如网络行政问责与网络参与的渠道都包括网络论坛、电子公告板(BBS)、博客等网络工具。又如二者都具有监督功能,这是因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公民参与的最起码的功能是进行监督。二者区别在于从内容和范围看,网络参比网络行政问责更为宽泛,包括所有以网络为媒介的政治参与活动,除监督政府追究政府责任之外,还有电子投票、电子选举、电子社区、电子请愿等。因此,网络行政问责可以被看作是网络参与的一种形式。网络行政问责的过程就是某种形式的网络参与过程。当把网络行政问责看作是网络参与过程时,网络行政问责也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等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网络行政问责体现了民主价值。从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来看,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国家各个层次的政治生活和政治管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各级政府及公务员。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真正起到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作用,避免国家被异化为少数人的特权,公民对国家权力的运行状况,必须施之以有效的控制,对掌握国家权力的党政官员,必须加以必要的社会监督。所以,网络行政问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公民对国家和党政权力监督的要求。其次,网络行政问责体现了自由的价值。由政治制度保障的自由权利是基本的自由。这种自由通过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中,公民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网络行政问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在我国,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缺位,公民基本政治权利较难通过既有制度渠道得以实现,公民权利被侵犯时有发生,网络行政问责为公民政治权利实现提供了新通道,不仅行使了监督权,而且借用网络的虚拟身份,免于被公权力侵害的危险。再次,网络行政问责也体现平等价值。平等的涵义多种多样,有根本平等、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等。网络行政问责使公民享有了平等的话语表达权和监督权。网络隐藏了公民现实生活中的真正身份,不论性别、民族、年龄、阶层、贫富都有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以及监督政府的权利。
网络参与理论为本书研究网络行政问责偏差与原因提供分析方向。本书在研究网络公众、政府、新闻媒体等网络参与主体时,不仅探查他们在网络行政问责场域中的行为、相互作用推动网络行政问责发生和演变的过程,而且还要从网络参与的根本价值视角解释行为背后的逻辑和影响问责效果的原因,特别是网络赋权的实质,以及网络行政问责是如何偏离公共性本质的。
四、治理理论与网络行政问责的制度建构
治理作为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的新理念,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错综复杂。从政府的外部环境看,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公共行政方式提出挑战。从内部发展看,官僚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公共行政的运作效率也变得低下,变革势在必行。从内外部关系看,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现实呼唤新型治理模式。作为最新发展的公共管理理论范式,治理理论的产生有多种理论渊源,如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公共选择和自组织理论等。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治理理论不断完善。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强调,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有重大区别。他认为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的授权,却能有效的发挥作用。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换句话说,治理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治理理论的另外一位权威学者格里·斯托克将治理理论概括成以下五种观点:(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利,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互相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者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即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治理理论为本研究提出基本研究导向,设定关键研究问题,即网络行政问责的制度建构问题,主要探讨它作为中国异体问责制度重要来源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或促进公民监督的有效性等。为此,需要分析网络行政问责集体行动背后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其因网络而引起的非常态性的不稳定的触发机制,与制度的稳定性和刚性存在的矛盾,以及二者互为补充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和可行性的探讨主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第一,网络行政问责是否可以规则化,这是因为,规则化是建立在理性人的理性行动基础上,即使在借助网络媒介进行舆论传播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包容多方的观点和见解。规则化的更重要之处是政府回应的规则化,政府应对网络行政问责要建立相应的回应机制,公开、透明,而不是隐瞒和应付。因此,网络行政问责的核心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有效的互动机制,公民提出监督的诉求,政府能积极主动回应。第二,反思中国实体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尝试建立网络行政问责与实体行政问责的衔接机制。网络行政问责之所以发生,它不仅仅单纯是网络舆论传播作用的结果,而且还反映了目前实体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由此反思中国实体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更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网络行政问责在价值层面、过程层面和制度层面都对政府提出了挑战。首先,在价值层面,网络行政问责既有可能促进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等基本政治价值的实现,同时也有可能走向它们的反面,甚至是对立面,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就要遏制网络行政问责主要是网络所带来的数字鸿沟、技术歧视等影响政治价值的信息社会所特有的问题,同时也有责任和有义务,利用自身的权力,与社会共同推动网络生态健康有序发展。其次,从过程层面来看,网络行政问责的过程有太多的“噪音”混杂其中,在网络行政问责的环境、主体、动力、内容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这需要政府建设一个理性、包容的网络公共领域,需要政府协同公民、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网络空间的优化,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机制,促进网络行政问责过程的有效性。再次,从制度层面来看,政府需要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利用行政问责信息化的技术优势,在道德、伦理、法律、组织、资源等方面保障行政问责制度的改革,实现网络行政问责与行政问责制度的衔接。最后,政府为实现上述的任务,必须要进行自我变革。实现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转变。在治理理念上改变那种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式管理模式,在理念上树立服务、法治、责任的意识。
五、场域理论与网络行政问责分析工具的考量
除上述理论之外,本研究还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以场域(场域结构)、资本、策略和惯习等基本概念分析网络行政问责的发生、运行、效果、困境等。在布氏看来,人们的实践活动是在以场域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和以惯习为逻辑的心智结构的双重作用下发生的。他以场域、资本和惯习为基本概念工具,总结归纳了场域实践的一般理论和具体的分析方法。他在《区隔》一书中,提出了他的分析模式:
习性×资本+场域=实践
布迪厄认为,社会实践是惯习与场域相互作用的产物,即实践产生于惯习和场域的相遇。惯习,也可成为习性或性情倾向,是个体(或行动者)对社会认识和以认知为基础而采取的行为集合。惯习是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结果,也是适应社会结构的潜意识和主动选择,因而布氏称之为“行为倾向系统”。而社会有不同场域所结构,场域的客观结构取决于不同位置的力量对比关系,社会实践动力来自于场域中力量的差距。布迪厄指出“一个场域的动力学原则,就在于它的结构形式,同时还特别根源于场域中相互面对的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场域力量的距离确定了不同的资本关系,资本只有在场域关系中才能得以存在且发生作用。
为了改变场域的力量对比关系,场域的社会行动者就需要进行资本分配和资源斗争,主要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策略,或屈从、或支配、或符号化。“所谓策略,是指客观趋向的行动方式的积极展开,而不是对业已经过计算的目标的有意图的、预先的追求;这些客观取向的行动方式乃是对规律性的遵从,对连贯一致且能在社会中被理解的模式的形塑,哪怕它们并未遵循有意识的规则,也未致力于完成由某位策略家安排的实现考虑的目标”。策略选择根源于自身的惯习,惯习作为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是实践得以辨识的根据。“是惯习而不是习惯,就是说,是深刻地存在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存在的生成性能力,是完完全全从实践操持的意义上来见的,尤其是把它看作某种创造性艺术”。惯习就是实践性的,但其实践的生产需要以策略的形式,与资本和场域接合。所以,惯习和资本在特定场域空间中发生作用,社会实践是惯习、资本和场域的互动,三者联合产生出实践。场域理论为本书研究提供基本的分析工具,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首先,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本书提供系统研究的概念工具,如资本、行动者、策略、关系、场域等。所以,从场域理论出发,网络行政问责会衍生出新的研究问题:网络行政问责生成的场域结构是如何构成的?场域内的行动者分别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共同促进政府问责的实现的?这些策略对网络行政问责结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从根源上探讨网络行政问责的发生和运作的机制,有助于深入发掘它的本质与困境。
其次,场域理论为本书研究提供新的方法论。国内相关研究多采取“事件-过程”和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本书主要从场域理论的视角切入,采用行动者策略的分析方法研究网络行政问责的过程,并试图从惯习的角度分析各行动者采取不同策略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场域理论所提供的新方法论,有助于本书深入地探讨网络行政问责的基本问题。
再次,场域理论为网络行政问责的制度建构提供思考和启发。网络行政问责的制度建构与实体行政问责制度化有密切联系。场域理论有助于跳出国内已有研究从网络传播认识网络行政问责问题的单一性局限,进一步从实体行政问责制度化的角度,挖掘网络行政问责实践的偏差。总之,以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更有利于本书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实现既定的研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