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区域发展对腹地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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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起步发展阶段(1990—1996年)

我国保税物流区域的起步发展阶段,以1990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为标志,到1996年批准最后两个保税区,之后我国再没有批准设立新的保税区。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三来一补”加工贸易和“以进养出”业务率先发展,为有效承接全球产业转移,国务院最先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场所“两仓”,一是保税仓,主要存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二是出口监管仓,主要存放出口产品。我国原先已批准和先后增设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场所达到700多个。1981年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是较接近国际通行作业规范的保税制度。1990年6月,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批准设立第一个保税区,之后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开始了我国保税物流区域发展的历史。1990年9月8日海关总署颁布我国第一部关于保税区的海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方法》。1991年6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保税区在这一阶段主要解决规划、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功能培育等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