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古老的中华法系曾被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处于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法家的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为先秦诸子中的重要一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申不害、商鞅、韩非等人,其核心观点认为,以法治国是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法家提出了重刑主义等一系列主张。法家的思想对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人们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今天,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也应当积极吸取法家合理的思想内核,做到“古为今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法家的哪些思想值得我们借鉴呢?
(一)重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
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中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商鞅主张“缘法而治”(又称“垂法而治”“任法而治”),管仲主张“以法治国”,韩非主张“以法为本”“唯法为治”等,都有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目的,虽然这些主张和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的内涵并不相同,但在重视法律的作用方面则是相同的。
在法家看来,法律主要具有如下功能:一是定分止争。定分止争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才是定分止争的工具,更是定分止争的公器。财产“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商君书·定分》名分一定,则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天下才能大治。二是兴功惧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管子·七臣七主》),“兴功”可以鼓励人们立战功,积极为国家效力,而“惧暴”则可以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以刑制暴,以警愚顽,从而有效阻遏不法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实际上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实现富国强兵、振兴国家的目的。所以,法家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三是保障国家稳定。法家认为,人治虽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障国家的稳定,但其具有不确定性,而以法治国则能有效保障国家的稳定。如韩非子认为,通过人治治理国家,则“千世乱而一世治”,而以法治国则能实现“千世治而一世乱”(《韩非子·难势》)。而且即便是像尧、舜那样的圣贤治国,也无法完全依靠个人的品格、才能治理国家,而必须依靠法律。如韩非子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即人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韩非子·用人》)。
(二)君臣贵贱上下皆从法
法家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商君书·刑赏》),即认为法具有统一性,只有上下都遵守,这才叫法。据《史记》记载,秦国的太子犯了法,商鞅认为,法律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是太子犯法,也要受到刑罚制裁。“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黔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虽然最后处罚了太子的老师,但也体现了“法不阿贵”的思想。“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韩非子认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种思想与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法家将法律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其强调“君臣贵贱上下皆从法”只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当然,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并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重视法律的公平价值
管仲将法的概念界定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法律政令,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管仲将法比喻为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等,其实都是为了强调法应当是一种公平客观的评价标准。管仲又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管子·禁藏》)。《韩非子·饰邪》说:“自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商鞅进一步阐释了这种思想,他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这与人们常说的“法平如水”的观点是一致的。在法家看来,之所以强调法应当体现公平价值,是因为这有利于法的有效执行。“法平则吏无奸”(《商君书·勒令》)。“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韩非子·外储说下》)。意思是说,国家太平强盛得力于法治,国家纷乱贫弱是由于执法的不公正所致,因此需要以法治保公平。
(四)重视法律的公开性,而且法律要让民众容易理解
按照法家的观点,法律应当做到明白易知,家喻户晓。法家先驱子产曾“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目的就是为了使民众了解法律的内容。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予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韩非子·难三》)。商鞅也认为,法的公开,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法律的对象是民众,如果法律太“微妙”,民众连看都看不懂,则很难遵守法律,因此,“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韩非子则对法律提出了“三易”的标准,即“易见”(即使人容易看到)、“易知”(即使人容易懂得)和“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遵守)。其目的都是为了强调法律的内容应当为民众所知晓。重视法律的公开性,一是为了“使万民知所避就”,从而将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便于法律遵守;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此外,为了保障民众准确理解法律的内容,法家还主张由官吏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即“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商君书·定分》)。
(五)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
两千多年前,秦国商鞅变法时,秦孝公向商鞅提出了一个问题:“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商君书·定分》)即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怎样才能尽快使全天下的所有官员和百姓们知法、守法?商鞅回应了秦孝公的问题,主张应当通过严格执法保障法律的实施,即“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商君书·定分》)。法家强调,法律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禁止官员随意篡改法律或者“释法就私”、“以私害法”。“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慎到认为,“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立法而行私,其害也甚于无法”,“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都是强调法律必须要严格遵守、严格执行。
(六)立法应当顺应天理、民情,保持稳定
法家认为,立法应当“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即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一是符合天道。如管仲认为,“法天合德,象地无亲,日月之明无私”(《管子·明法解》)。也就是说,立法应当符合天道,要做到从公而无私。二是因时而治。法家认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三是符合客观规律,即应当“量可能”,法家认为,立法应当建立在客观可能性的基础上。四是顺应民情。“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韩非子·八经》),商鞅认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管仲也认为:“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管子·形势解》),所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汉书·薛宣朱博传》),这实际上是要求法律应当符合人们的民间习俗、社会观念等。
此外,法家还主张,应当保持法的稳定性,即要实现“一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此处的“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法律的内容应当保持统一,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在今天看来,法家许多合理的思想内核仍然值得我们借鉴。从历史上看,商鞅变法推行法家思想,厉行法制,“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变法图强极大地振兴了秦国,最终使秦国一扫六合,统一中国。虽然自汉代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际上,中国历代社会治理仍然注重运用法家的思想,许多学者也据此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实际上采取的是“儒表法里”的治国模式。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
我们在借鉴法家的上述合理思想时,也应当看到法家思想的不足:一是过度夸大法律的作用,而忽略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能治“行”,但不能治“心”,“法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盐铁论·申韩》)。所以,要从根本治“心”,还必须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在这方面,儒家的观点更具合理性。二是,法家的“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过于严酷,造成徒刑遍地,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例如,法家主张,“生杀,法也。循度以断,天之节也”(《鹖冠子·天则第四》)。“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这种把法等同于刑法的思想,和现代法治理念也是不相符合的。重刑在发挥威慑作用的同时,更容易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正如老子所指出的那样“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商鞅的法家思想虽使秦国统一天下,但仅历经二世而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三是,法家认为,法是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管子·任法》),法是治民不治君,并没有真正将法治作为一种目的,更遑论对法治的信仰。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吸收法家思想的合理成分,也要摒弃其弊端和不足。荀子说:“循其旧法,择其善者而明用之”(《荀子·王霸》)。今天对于法家的合理思想,也应该采取“明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