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大宪章》是现代宪法之祖[16]
对于现代宪法的渊源,人们通常都会追溯到《自由大宪章》(以下简称《大宪章》)。1215年,英王约翰与贵族们达成和平协议,签署了后来闻名于世的《大宪章》。《大宪章》在人类政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可以说是后来一切宪法的始祖,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美国联邦宪法,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乃至后世一切宪法性文件,无不受到大宪章的影响。美国不少人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一直在不停地重新诠释《大宪章》的精神。《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罗斯福总统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曾于1948年坚称这份宣言的精神来自《大宪章》,并将成为“世界上所有人的国际《大宪章》”。
在欧洲历史上,有不少与《大宪章》相类似的文件,但只有《大宪章》的精神延续至今,成为了现代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块奠基石。根本原因在于,《大宪章》宣示了国家权力要受约束的理念。《大宪章》的目标是限制王权,也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力。这份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涉及的是封建税赋的安排(农役租佃、租地权、免服兵役税)、关于土地和畜牧业的古老措施和规定(小邑和农耕工具),以及有关地产侵占和继承的琐细措施(新近侵占之诉和收回继承地之诉)。从表面上看,《大宪章》是对几百年来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封建契约关系的全面“记述”,但从精神实质的角度审视《大宪章》,可以看出,《大宪章》关于私人财产保护、人身自由保障、税收法定、限制王权、程序正义等精神,对英国的法治乃至于西方的法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为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看来,《大宪章》最重要的精神有以下几点:
一是限制王权。《大宪章》的制定本身是国王与贵族之间斗争的产物,它的许多条款都旨在限制王权。它首次把过去的一些成规集中在一个统一的文件中,要求国王明确接受,并保证实行。在《大宪章》草案拟定后,为了防止国王反悔,贵族们在《大宪章》中规定了第61条,该条款规定:由贵族推举25人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如果该委员会中的4人发现国王或政府大臣有违反《大宪章》的行为,应立即请求国王改正,如40天后仍未见纠正,该4人应报告给25人委员会,经委员会多数同意后,可联合全国人民,采取一切手段,包括采用武力夺取国王城堡、土地和财产,强迫国王改正错误。虽然在后来的《大宪章》新文本中删掉了这一条款,但它所开创的思路与经验均被大贵族集团继承下来。正如英国著名学者梅特兰所言:“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却低于上帝和法律,是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应当遵守法律”[17];“《自由大宪章》……之签署本身,就意味着将会有法治产生”。在签署了《大宪章》之后,含糊其辞的承诺不再管用,国王的权力及其所受的限制被白纸黑字地确定下来。《大宪章》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其为权力设置了制衡机制,确立了约束任性的公权力的精神。
二是税收法定。《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须获得人民同意的观念,并最终成为现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税收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均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大宪章》第12条规定:“未经王国之普遍同意(common consent of the realm),不得在王国内征收免服兵役税或贡金。”这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之后,随着议会的崛起,“王国之普遍同意”逐渐被理解为由议会通过法律作出决定。1674年,英国议会下议院通过了《遏制非法征税法案》,规定未经议会投票表决,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或王室特别津贴。在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更进一步地限制了国王的征税特权。从比较法上来看,税收法定作为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得到各国普遍认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在2015年通过修改《立法法》最终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而国家征税必须通过议会来决定,正是八百年前大宪章精神的体现。
三是通过正当程序保障人身自由。《大宪章》首次开启了以正当程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先河,这也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起源。《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的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至今依然是法治原则的底线要求。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在英国,虽然对于人身保护令和大宪章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宪章》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众多个人权利的理念,确实是英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重要基础。
四是保障个人财产自由。《大宪章》确立的税收法定本身就是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举措,因为征税本身就是政府从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如果征税权不受法律的约束,则私有财产就随时都可能被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侵害,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也会被任意剥夺。《大宪章》除税收法定之外,还有多个条款规定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其第60条规定:“凡英国人,无论其为僧侣或俗人,均应依照国王对其直属封臣所遵守的约束,对各自的家臣和奴仆同样遵守前述之习惯与自由。”斯塔布斯认为,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臣民的权利不受领主的侵犯”,他写道:“领主们自己为法律的公正与平等拟定了第60条文。……这样,贵族们在追求自己的权利不受国王侵犯的同时,也规范和约束了他们自己对其下一级封臣的行为。平民的权利和贵族的权利同样得到了保证,自由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商人的货物安全和维兰的农具也受到《大宪章》条文的保护。”[18]《大宪章》关于财产保护的规定并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而是经常被商人们援引来维护其自身的权利,这也是保障英国社会几百年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一般认为,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主要是因为蒸汽机的发明,但新近的观点则认为,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并不是蒸汽机的发明,而是制度保障的结果。美国学者诺斯等人认为,英国在17世纪就已经形成的相对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关键因素。英国完善的产权保障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大宪章》正是该制度的起源和基础。
《大宪章》的主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大宪章》从形成到最终签署,到其中规定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这一过程历经三百多年,在这期间,国王曾经反悔,贵族也曾经抗争。正如施米特所指出,《大宪章》只是中世纪君主与封建主订立的众多协议之一,是一种政治契约。这个契约经过了议会与王权的斗争,最终在1689年的革命之后,确立了国王的权力来自议会,这样才使得对国王权力的限制落到了实处。
八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大宪章》中获得启发。对于当下中国,《大宪章》所宣示的理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度首要的任务,是确立对个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严格保护。没有个人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和免受侵扰,国家是不可能实现安宁和富足的。宪法不仅要宣示对个人财产和人身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更要以完善的制度设计去落实这种保护。《大宪章》为后世宪法确立了一些基本典范,就在于它用税收法定的理念来约束国家的征税权,保障个人的财产不被国家随意侵夺。同时,《大宪章》对于个人人身自由的保护,为后世宪法将人身自由作为最重要的人权予以突出保护作出了表率。无论基本权利体系如何变化,财产与人身这两项权利永远是其中最重要的。我相信,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永远是法律制度建构的核心。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应该将财产和人身的保护作为首要的任务。为此,应当在宪法之下,通过各个部门法的协同,共同构筑对财产和人身自由保护的规范体系。
法治的进程,是人类社会走向制度文明、弘扬人权精神的历程,而社会发展的未来,无疑也将是法治理念继续发扬光大的进程。在我国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的一项核心理念和治国方略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任务。实现法治理想,限制公权,保障私权,实现社会平等与正义,是全体中国法律人21世纪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