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司法干预须除后顾之忧
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通盘设计。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法治要赢得人民信仰,就要厘清司法与权力的关系,杜绝“权力之手”肆意拨弄司法公正的天平。
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正是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致使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这个《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如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都是为了私利,不愿意让干预行为公开化或留下把柄,隐秘性很强,而且一般是口头指示或暗示。
领导干部之所以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因为自身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不少领导干部还是被干预人的直接顶头上司,对被干预人的前途具有影响、支配甚至控制能力。即使个别被干预者有勇气记录,干预者也不太可能在记录上签字,记录往往成为被干预者的一面之词。如果干预者事后矢口否认,后面的通报和追责何以进行?
早在几年前,有些基层法院就建立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簿”,但实施效果欠佳。
要彻底斩断以权压法的黑手,除了这个《规定》,还需要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切实落地,以提高法官的抵制能力。换言之,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一项单独禁令。
近两年来,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司法改革,都抓住了“牛鼻子”。只有这些制度保障不断完善并切实落地,才能消除法官后顾之忧。当法官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坚定的法治信仰,自身有强大的抵制能力时,“权力之手”就不敢任性地伸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