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雷动:中国反腐肃纪全景观察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公函求情”是赤裸的司法干预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2014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2015年10月16日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示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之路走得坚定有力。对腐败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官员受贿就是严重的腐败。叶军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然而,对于涉贿官员叶军,其原工作单位却加盖公章出具了其工作勤勉的证明,望法院轻判,这种赤裸裸的对司法的干预,让人难以容忍。按理说,“德、能、勤、绩、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勤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其执政能力和个人素质的多方面考量。叶军收受贿赂,所在单位却为其出具了勤勉证明“求轻判”,这种功过相抵的思维,这是一种赤裸裸干预司法。

一直以来,少数单位发公函为贪腐官员、职员求情,要求法院轻判的事情时有发生,给出的理由也大同小异,比如“表现好”“贡献大”“素质高”,出于挽救人才的目的“拉一把”,考虑社会稳定大局,等等。

此前,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发函要求最高法院“改判横山县矿产纠纷”,到重庆某工业园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在审理蛙场主付某的补偿案件时不得一意孤行”,再到晋源区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函“恳请慎重量刑”,这些看似人情味十足的“公函求情”,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践踏。

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不能干预司法。但为何“公函求情”现象不断出现呢?除了缺乏法治意识以外,“公函求情”背后可能还有私心作怪,或是利益纠葛,或是“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使然。毕竟,为出事的官员求情,实际上也是在给自己“留后路”。

本来,“函”作为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一种常用公文,对方可以不予回应或者采纳,但当地方政府打出“为了维护稳定”这样政治味道十分浓厚的牌子时,收函方难免就会“予以考量”。更何况在现有语境下,地方法院与其他地方政府同为吃财政饭的“兄弟单位”,山不转水转,低头不见抬头见,今天你不给我面子,明天我可能也有机会给你“穿小鞋”。

从“公函求情”,让我们既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强势与傲慢,也看到司法机关所面临的困境与无奈。若任由“公函求情”形成“惯例”,一旦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这种怀疑会最终在口口相传中转化成一种确信,并由此进入一个因果反复的恶性循环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公正。

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一些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现象进行强烈批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而“公函求情”这种咄咄怪事依然时有发生,深深伤害司法公正,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公函求情”,人民法院应予坚决拒绝。同时,相关部门应对此荒唐行径查明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公函求情”的恶例不能无休止地出现,否则会让公民失掉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是法治社会的常识和底线,什么时候,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律信仰,成为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公函求情”的荒谬才能成为“过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