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北魏孝文帝、冯太后的改革
北魏的统一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好处的。但其前期,统治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基本上还是军事掠夺的性质。因而激起了各族人民的起义,孝文帝改革以前几乎每年都有分散的起义,非常频繁。这一类的起义首先是反抗北魏王朝的统治,同时也反抗北魏领域内各地豪强的统治。此外,拓跋部统治者内部也早已存在着新旧之间的矛盾,其斗争有时甚为激烈。统治者要巩固其统治,加强拓跋部的封建化和扩大皇权,就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一)孝文帝前期的改革
孝文帝(元宏)即位时只是一个小孩子。实际掌握政权的是他的祖母冯太后,因此孝文帝前期的改革是由冯太后主持的。其改革的内容是:公元484年决定给予官吏俸禄(北魏的官吏原来是没有俸禄的,因而贪污之风盛行),整顿吏治,严禁贪污。有些贵族由于贪污而被处死,据说地方官由于贪污而受处罚的,甚至于处以死刑的,一次就有四十多人。北魏政权为了支付官吏俸禄而增加赋税,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这一措施实行以后,北魏自进入中原以来一直盛行的贪污之风有所扭转。当然,在封建社会里,官吏尽管有俸禄也免不了要贪污。
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度。其内容有如下几点:
1.所授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露田,所谓露田就是未种树的田;另一类是桑田或麻田。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二十亩,不受桑田。地广人稀的宽乡所受露田加倍或加二倍,以使土地轮换休耕;地狭人稠的狭乡由于没有多馀的土地,因而所受土地不加倍乃至少于四十亩。露田是有授有还的,凡年老免役或身死即应交还。桑田可以世代相传,实际上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来私人占有的土地(不论是地主的,还是自耕农的),用桑田的名义保留下来;超过二十亩者也可以用倍田(即加倍给的休耕地)的名义保留之,政府并不没收,只是少授或不授倍田。这一类的桑田,名义上由国家授予,实际上是私人原来占有的土地。另一类是由政府授予的桑田。如果是没有蚕桑的产麻区域则授予麻田,男子十亩,妇女五亩。麻田有授有还。
2.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均田制基本上以不触动原来私有土地为原则。私有土地均用桑田的名义保留下来,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如果桑田超过规定额就可以出售;如果在地狭人稠的地方桑田少于规定额,也可以购进补充。但这种买卖有一定的条件,即不能出卖定额以内的桑田,也不准买进超额的桑田。至于露田,大致都是国家掌握的荒地。这种土地有授有还,不能买卖,十五岁受田,年老免役或身死即应交还。
3.地主可以据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数目受田。奴婢受田的数目和一般农民一样,男奴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婢女受露田二十亩。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头。关于牛受田的问题有不同的解释,有的人说是四岁的牛受田,四岁以下的牛由于不能耕种,故不受田。我看以四头牛为限的说法比较正确。由此可见,地主可以利用奴婢受田和耕牛受田的原则来保留原有的超额土地。我们知道,地主就个人来说虽可以用露田、桑田的名义保留土地,也毕竟有限制,至多也不过只能保留八十亩土地,而通过奴婢受田和耕牛受田就可以保留更多的土地了。以耕牛四头为限来说,每头牛三十亩,四头牛便是一百二十亩。奴婢的数目没有限制。当时的地主除了拥有奴婢外,更多的是拥有依附人口。而依附人口也可以以奴婢的名义受田。所以说这一规定是保证地主的土地不受侵犯。
4.所有大小地方官都在所属区内给予公田,根据品级的高低授予土地六顷至十五顷。罢官就交给后任,不准买卖。
关于均田制问题,目前还存在意见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其理由是从均田制的条文来看,露田有授有还,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里,人民只有使用权;桑田虽可以买卖,但有严格的限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人民只有占有权。如果中国曾有过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话,那末均田制是最能说得通的。有的同志不同意上述说法,认为均田制仍是土地私有制。主要根据是,原来私人占有的土地可以用桑田的名义保留下来,可以世代相传,可以买卖,尽管其买卖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桑田是私有的。至于露田,只是在地广人稀的地区,政府掌握了很多荒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给人民以土地,甚至加倍授予,实际上露田是官府荒田分配的形式。所以说均田制基本上是土地私有制。我个人认为,均田制就法律条文而言,可以看成是土地国有制。它规定露田有授有还,所有权归国家;桑田的买卖有限制,二十亩是基本数不能买卖,超过二十亩的才能出卖,不足二十亩才能买进。这些是具有土地国有制的性质的。但是其实际施行的情况并不如此。我们知道,中国的土地自战国以来一直是可以买卖的,即使是西晋实行占田制时期也如此。同时也始终受到政府的干涉,这是中国的历史传统。根据现在所发现的北魏资料——石刻的买卖土地的文契——来看,与过去的传统并没有多大区别。另外用抵押形式来转移土地所有权是不禁止的。借多少钱便以土地作抵押,规定多少年为限,钱还地还,若不还钱,田当然也不还。实际上是买卖的另一形式。所以说,均田制的条文虽是土地国有制,但它与土地买卖的传统不相适应,因而行不通。土地的买卖从来没有由于均田制的实行而停止,只是可能受到一点阻碍而已。均田制是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问题可以商榷。我看,重要的问题不是国有制、私有制的争论,而是均田制究竟起了什么作用。
均田制的作用有两点:(1)垦荒。政府把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劳动力和土地结合起来,这对于恢复北方的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2)西晋末年以来,由于长期的战争而使土地的占有者经常变换,争夺土地的现象也非常激烈。有的人于西晋末年迁徙出外,经过长期的流亡又于此时返乡。他们原来耕种的土地已为别人所占有,不论是农民的土地还是地主的土地都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便发生争夺土地的现象,其结果总是有势力的人占便宜。比如流亡大族回乡后,看到土地被农民耕种了,便算几十年前的老账,要回土地;假若是流亡农民的土地被别人占有了,他们一回来就无地可耕,争来争去总是地主胜利。碰到地主与地主争夺土地的时候,往往由于势均力敌而使被争夺的土地谁也不能耕种,以致荒芜。均田制则是在一定年限内谁占有、谁耕种的土地就算作桑田授予。这样一来,便稳定了土地关系,农民不用担心自己所耕种的土地,会突然被别人指为原是他的土地,强行夺去,从而稳定了生产情绪。均田制对恢复北方的农业生产有积极作用。
至于均田制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问题,有待研究。统治者颁布均田制并不是看到很多农民丧失土地,便把土地授予他们,而是为了使劳动力和土地结合起来,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赋税收入。不过这一措施的实行,起了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有地可耕。
为了推行均田制而于公元486年进行户口调查,重建乡官系统。我们知道,过去宗主督护制,是由宗主负责为政府征收赋税的。这些当宗主的豪强,向农民剥削了大量的劳动果实,而上缴给国家的赋税并不多。这种宗主督护制一方面对北魏的统治者不利,政府的赋税收入减少,而豪强的收入增多;另一方面也妨碍了国家力量深入农村,妨碍了北魏在农村统治的巩固,妨碍了政府法令的贯彻。政府和宗主豪强之间既相互勾结,又有矛盾。北魏要加强对农村的统治,增加国库收入,就有必要调查户口,重建农村基层政权。遂于公元486年颁布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立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党长。三长制的建立打破了大户制(宗主督护制时期,一户非常大,包括几十家),使家和户统一起来,一家(即一夫一妻及老小的家庭)就是一户。从而将苞荫户转为均田农民。三长制的实行对豪强是一打击,使豪强的荫庇户减少,政府所控制的均田农民增多,从而激起了豪强的反对。颁布均田制时还没有看到豪强的反对,而在推行三长制时,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有几个代表大族利益的官僚在冯太后面前提出三长制不可实行,认为三长制只有坏处,没有好处。但冯太后终于采纳了李冲的意见,坚决实行三长制。
为了鼓励苞荫户脱离豪强的控制,还必须减轻赋税。因此在建立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了赋税制度。这种赋税制度的特点是一律按户征收。一夫一妇为一户,缴纳一匹绢,二石谷子。表面看来,这一税额比过去少得多,实际上并没有减少。过去一户的税额虽达六匹绢、二十石谷之多,但一户非常大,包括几十家;而现在是家与户统一。所以说,赋税制度的改革与其说是赋税的减轻,不如说是改变了征收赋税的方法,使农民缴纳给国家的赋税比原来向宗主督护制下的宗主豪强所缴纳的要少,因而鼓励苞荫户从地主豪强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向国家申报户口,成为国家的均田农民。这样一来,国库的收入不但没有减少,相反却大大地增加了。
“均田制”和“三长制”的实行都在冯太后当政的时期。我们认为这些措施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还有两件事附带提一下。一件事是初步解放工匠,允许官府作坊的工匠到市场营业,对工匠的控制较之过去宽松;再一件事是废除长尺、大斗。我们知道,过去无论是政府还是地主,都使用长尺、大斗来加强剥削,直到这时才有一个规定,尺、斗要有一定的标准。这些措施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冯太后当政时期主要是着手于经济方面的改革。改革以后的二十年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有所缓和,人民的起义相对减少。还有一层意义是当时看不出来的,那就是这些改革制定了全国性的制度,促进了民族融合。我们知道,自“五胡”进入中原以来,很多内迁的少数族人民,实际上跟汉族没有多大区别了。而在均田制、三长制的施行过程中,不管哪一族的人民都在这一制度下耕田、纳税、服役,均受同等待遇,各族人民交错杂居。所以说,均田制和三长制的颁布促进了自西晋末年以来,内迁于中原地区的各族人民和汉族人民的融合。这一点在当时是看不出来的,但具有久远的意义。
经过上述的改革,北魏社会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都有了发展。我们知道,自西晋灭亡以来,北魏境内的货币使用已基本停止,交换方式只是以物易物,直到北魏前期仍旧如此。而经过改革以后,市场上开始通行货币,虽然其行使范围不大,只限于河南境内,但一般说来也可以说明交换关系有了发展。而交换关系的发展正证明了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以上所述是孝文帝前期的改革,这些改革实际上是在冯太后的主持下进行的。
(二)孝文帝的迁都和汉化政策
冯太后死后,孝文帝亲自主持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实行汉化政策。公元493年孝文帝从平城(大同)迁都洛阳。在迁都的过程中曾遭到鲜卑贵族的反对,但终究是迁成了。孝文帝迁都的目的不外有如下几点:(1)这时北魏的主要剥削对象是黄河流域地区的人民。迁都洛阳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统治和镇压黄河流域的人民;(2)当时统治阶级内部有新旧势力的矛盾和斗争,平城地区的拓跋部旧贵族势力相当强大,妨碍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迁都洛阳便使皇帝摆脱了旧势力的控制,而与汉族的封建士大夫、官僚结合得更紧,便于扩大皇权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3)此时北魏的边境形势发生了变化。在此以前,北魏军事力量的部署是南北并举,以北为重。建都平城有利于对付北方的边境少数族,如柔然、高车等。孝文帝时情况有所变化,北方的高车已基本上被征服,柔然的势力亦衰弱,对北魏的威胁已不大。因而北魏此时用兵主要是南征,企图征服江南。迁都洛阳便于向南方发展。就是说,从南、北之间的关系来看,它有必要迁都洛阳;(4)随着北魏的统一,随着拓跋部的封建化,代京的人口越来越增加,这里聚集了许多兵马、官吏和迁徙来的人口,因而每年需要消费许多粮食。平城地区的粮食生产远远不够当地人口的需要,大部分粮食需从黄河流域运输而来。路途遥远,这种运输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人民缴纳了租税后还要运到平城。尽管如此,平城的粮食仍旧供不应求,遇有灾年仍不得不叫人民到黄河流域就食。迁都洛阳是由于河南一带的粮食生产比代京一带发达得多,而且便于运输。
为解决当时的阶级矛盾、统治阶级内部新旧势力的矛盾、汉族地主与鲜卑贵族的矛盾、南北朝的矛盾以及粮食生产与供应的矛盾,孝文帝作出了迁都洛阳的决定。
迁都洛阳以后,孝文帝为进一步推行汉化政策,遂将拓跋部的风俗进行了改革。他禁止说鲜卑话,要大家“一从正音”。所谓正音即是汉族语言。又下令改革服装,不准鲜卑人穿本族形式的衣服,而改穿汉服。汉化政策的最重要的一点是鲜卑贵族门阀化。孝文帝确立门阀制度有两项措施:一是定郡姓;一是鲜卑贵族门阀化。所谓定郡姓,是将全国各郡的大族列为郡姓,一律享受士族待遇。其标准是按照祖先的官爵,凡合格者都称为郡姓。这是门阀贵族的又一次排队。我们知道,魏晋时期门阀贵族曾排过一次队,而到西晋末年,那些第一流的高门都逃到江南去了,留在北方的多数是一些中等的士族以及还未列为士族的地方豪强。孝文帝定郡姓的措施则将门阀的队伍大大地扩充了,就是说原来不是士族的地方豪强,现在都被列为郡姓,同样享受士族待遇。这一措施加强了北魏与汉族豪强地主的勾结。
与此同时,鲜卑贵族内部也按祖先、官爵进行了排队,定出了八姓高门。八姓高门是鲜卑族中最高级的门阀。八姓以下的贵族也进行了排队。这一措施使鲜卑贵族门阀化,使鲜卑门阀与汉族门阀处于同样的地位,享受同样的待遇,终于使两个不同的集团结合起来,就是说鲜卑族统治者和汉族统治者通过门阀制度而趋向融合。我们知道,各族人民之间是通过共同斗争、共同劳动而走向融合的,统治者之间则通过共同镇压人民、统治人民而走向融合。门阀制度就像一个火炉,使两个不同的东西熔化在一起了。此外,孝文帝还竭力提倡与汉族通婚,他自己娶了一些汉族门阀的女儿为妃嫔。几个兄弟原来都已结婚,他又令兄弟们另娶,除了一个王妃以外都是汉族高门,以前娶的王妃都降作姬妾。同时又采取改姓的措施,将自己的姓“拓跋”改为“元”,又令所有各族的二字、三字复姓一律改为汉式单姓。
通过上述措施,鲜卑贵族与汉族地主终于融合,血统上相互通婚,统治地位上都是门阀,连姓氏也是汉姓。
孝文帝的改革加强了鲜卑族的汉化,加强了中央集权,因而遭到许多旧部落贵族的反对。这些旧贵族说孝文帝的改革是由于听信汉族士大夫,疏远本族的结果,遂于公元496年发动武装叛乱,企图将太子搞到代京做皇帝,废孝文帝。参加这次叛乱的有七姓高门,八姓高门中只有于姓未参预。可见鲜卑贵族对孝文帝改革的反抗很激烈。这次反抗乃是过去旧势力反对拓跋部的封建化,要求保留氏族制度斗争的继续。其结果是孝文帝获得胜利,反叛被镇压。
如前所述,孝文帝改革使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得到暂时的缓和,黄河流域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有所发展。由于三长制、均田制的实行,不少苞荫户从地主豪强的控制下解脱出来,变成国家的均田农民。这一时期北魏所控制的户口大大增加,大约比西晋统一时期增加一倍。西晋有二百四十五万户,北魏改革后有五百万户,三千万口。这些户口当然均田农民居绝大多数,均田农民的增加实际上就是自耕农民的增加,这一点是和当时南方的社会情况不相同的。南方是依附人口的增加,国家编户的减少。此外,北魏还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是由于国家所直接控制的人口大量增加,因而使国库的收入增加,国家的实力增强的结果。
孝文帝改革也有其坏的作用。孝文帝的改革曾遇到很大的阻力。他为了减轻这种反抗力量,便给予鲜卑贵族许多利益,授予高级官位,让鲜卑贵族在洛阳享受荣华富贵,占有更多的土地和人口。这样一来,洛阳的贵族官僚便日趋腐朽,他们的贪欲由于财富易得而越来越大。拓跋部内部分化更为激烈,贵族变成了封建主,人民则越来越贫困,特别是住在北方边境的拓跋部和各族人民更为贫困。洛阳的贵族与北部边境的拓跋部统治者之间,和北方边境拓跋部和各族人民之间都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拓跋部内部的阶级矛盾、拓跋部的洛阳贵族和北方边境本部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拓跋部是以本族人为主组织军队的。随着拓跋部内部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随着本族人民的贫困化,进入洛阳以后,不论是边防军或者是禁卫军都迅速地衰落了。人民不愿打仗,拓跋贵族由于安于享乐也不愿打仗,其本族的军队不能不衰落。孝文帝几次南征只好用汉人大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