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新阶段
——繁荣强盛的唐王朝
一 唐朝的建立 贞观之治
(一)李渊起兵和建立唐王朝
我们已经说过,李渊是一个军事贵族,隋的太原留守,他于公元617年在太原起兵。李渊起兵是见到隋朝已经不可救药,想代替隋朝保持贵族地主阶级的统治,也由于炀帝猜忌,怕自己受祸。起兵之后,由于瓦岗军把隋的主力军牵制在洛阳一带,因而他很顺利地发展,迅速地进入关中,占领了长安。长安是周、隋首都,政治上有很大影响,关中又是府兵所聚,又有充实的仓库。这样,他在军事和财政等力量上都超过了与他同时起来的其他地主武装集团,因而也就使他有条件去征服西北地区的各个地主武装集团和镇压关中的农民军。当时关中农民起义军,有的被他镇压了,有的动摇了,被改编吸收到他的队伍里去了。
由于李渊具备了这些条件,所以能够迅速巩固他在关中的统治。他进入长安后,立了炀帝孙代王侑为帝。公元618年,他自己作了皇帝,建立唐朝。以后,他继续征服其他地主武装和镇压农民起义军,最后镇压了刘黑闼、辅公祏两支起义军,统一了全国。
(二)唐高祖统治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措施
在赋役制度方面:公元621年,在全国颁布了赋役制度。这个制度基本上还是隋文帝时代的,因为在炀帝统治时代已经被破坏,唐高祖便把它恢复了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调整。其征收的项目在隋朝是每一对成年夫妇,纳年租三石;调绢二丈。独身男子,其租调减半。成年男子每年服役二十天。而唐初规定:每丁年纳租粟二石;役二十天;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如不出役,每日折绢三尺,二十天就为一匹半(唐代绢帛每匹长四十尺)。有事加役的满十五天免调,三十日租调俱免,一共不得超过五十天。唐代这种租庸调制的剥削,比较隋炀帝时代还是有所减轻的。
关于均田制度方面:唐代的均田制度,规定丁和中(二十一岁叫丁,十八岁到二十岁叫中)都给田一顷,其中八十亩是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工商业者,其口分田、永业田各减半给之;六十岁以上的老男,笃疾废疾者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口分田三十亩;道士、女冠、僧尼给田二十亩。但一般妇女却不给土地。这个制度是在全国颁布推行的。
有的同志曾经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只是在北方推行,而江南却没有实行过。这个看法尚待研究。但是现存唐代法令中看不出江南不行均田制的条文。唐代的均田制正是在镇压了辅公祏之后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公布的。辅公祏是在公元624年阴历三月二十八日被镇压的,在下一天或四月一日就颁布了各项制度,其中就有均田制。由此可见,均田制正是在平定江南之后颁布的,不迟不早,这正说明均田制在江南也是同样实行了的。
这个制度看起来似乎是很整齐,每一个丁和中都有一顷土地。但实际上并不如此,一顷(一百亩)这是一个最高额,就是说最多可以达到这个标准,而每一个地区都可以按照本地区的条件不同而减少。只有在所谓宽乡,即地广人稀的地方才能给一顷,在地少人稠的地方,给的土地就不多了。所以,并不是真正一律按制度照办的。唐太宗曾到灵口去考察,据说这个地方的丁和中,每人只有三十亩土地(隋代狭乡每丁也只有三十亩)。高宗时,在今江西彭泽地方,一人最多不过有五亩到十亩土地。根据现在吐鲁番地区所发现有关均田制的文献来看,可以证明在吐鲁番地方,当时的丁和中所得的土地,大概最多是十亩。由此可见,当时并不都是按照制度规定来受田的,这个制度不过是一个框框,一个范围而已。所以,有人说,唐代在各个地方,农民的土地一般都没有受足。因为根据敦煌和吐鲁番所发现的有关文件来看,上面注明某人应受田多少,未受田又有多少,常常是未受田的数字超过已受田的数字。这就证明,实际上当时有很多的人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我认为像敦煌、吐鲁番等地都要依靠渠道灌溉,彭泽又是一个山区,可耕的面积很少,所以,这些地方受田比较少,是可以理解的。至于有一些地方,本来在唐初是可以按规定受足田的。譬如,从河南到山东这个大平原,当时有很多的荒地,茫茫千里,鸡犬不闻,没有人烟。还有河南南部也是如此。后来玄宗统治的时代,还可以把大批的突厥人迁移去。玄宗离唐初已有一百多年了,却还有空地可以移民,可见唐初这一带是有条件受足田的。
还有一个问题,未耕之田中,容易开垦的或者好的土地,大抵都归政府掌握,并把它分配给贵族和官僚。荒地虽然多,剩下的多半是开垦较困难的僻远之地,而农民的生活本来就难以维持,当然就没有开荒的条件,所以,就不愿意由狭乡迁到宽乡。唐初颁布均田制,虽然农民可以得到一些土地,但未开垦的荒地仍然很多,所以受田仍然是不足的。
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第一,妇女、奴婢过去是受田的,唐代不再受田了;奴隶、部曲、佃客过去是受田的,唐初由于这种生产制的衰落也不再受田了。妇女不受田,是因为过去在征收赋税时,结婚的妇女,夫妻二人比没有结婚的缴纳赋税要多一倍,所以,有很多结过婚的人,都报没有结婚来抗缴赋税。北齐时,曾有一郡上报的材料中没有一个丁男结过婚。因此,唐代颁布的均田制,妇女不受田,也不缴赋税。不管结婚与否,受田和纳赋税均以男丁为准。妇女、奴婢、部曲不受田,可能隋代已经如此,因为隋炀帝继位后,下诏免除妇女奴婢、部曲的赋税,按照“未受田者皆不课”的原则,可能他们在文帝统治时实际上已不受田了。但未见明文,到了唐代才明确见于法令。
第二,唐代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出卖永业田,以至于口分田。我们知道,过去也允许买卖桑田(即永业田)。但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以占有二十亩为限,不足二十亩的可以买足,超过二十亩的就不能再买了;不足二十亩的不能卖,超过二十亩的可以出卖。但到了唐朝,这个限制就没有了。至于口分田的买卖问题,过去在法律上一律不准买卖,但实际上买卖一直是存在的。到了唐朝,法律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出卖口分田。例如由狭乡迁到宽乡,或者愿意弃农经商去,都可以出卖口分田。这就是说这个制度放松了,限制放宽了,农民买卖土地的限制少了。所以,均田制在唐代比过去是有一些变化的。
那么,均田制的实行,是不是把全国的土地重新分配一次呢?
照我的理解,过去没有这样做,唐代也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原来各户所有土地的基础上加上政府所有的土地来调整的,政府把占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作为口分田,而原来所有的土地就作为永业田。
可是,唐代颁布的均田制意义是很重大的,因为这个制度的颁布是带有全国性的,是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颁布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之后,土地所有关系必然发生变化,很多地主,特别是山东的那些贵族受到农民军打击,地主贵族的土地不少被农民所占有,这是农民起义的成果,是农民自己经过斗争取得的。唐代的均田制,就是肯定了农民的这种成果,这对稳定和发展生产都起了作用。所以,我们说唐代的均田制是通过法律来承认农民自己通过斗争而取得的成果。这在缓和阶级矛盾和稳定、发展生产上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肯定,唐政府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是地主政权。对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殊利益,当然是尽可能地保护,对他们的优待是很多的。
例如,在服役和纳税方面:它规定所有官员均免除徭役和赋税,五品以上的官吏的家属也可以免除徭役和赋税。官位愈高,免除的范围就愈宽。五品官可以免除三代,就是说他的父辈、兄弟、子孙都可以免除赋役。五品以上免除的范围就更大了。
还有在土地占有方面的优待,唐政府规定: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都给永业田,最少五百亩。五品以上的,可以得到五百至一万亩之多的土地。至于六品以下的官吏就和农民一样了。
此外,对各级官吏都给所谓职田,从一千二百亩到二百亩,作为俸禄的一部分。这种职田,在离职时就遗交给下任官吏。
还有一种叫做公廨田,是给各机关衙门作办公费用的,按机关衙门的高低配给。
唐代还有一种制度,叫做勋田制。凡是有军功的,就可以得到勋。最高级的叫做上柱国,第七等的叫做武骑尉。由第一到第七等,按等级分别给予三千亩到六十亩的勋田。
所有这些土地占有形式,无论是永业田、职田、公廨田、勋田,都无非是为了保证贵族、官僚、地主广占土地的特权罢了。
以上这些,都是高祖时代建立的一些制度。
在政治方面:
唐初的政治制度,大都是继承隋文帝时代的。
唐朝的官职,在中央统治机构内设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的长官叫做中书令,门下省的长官叫做侍中,尚书省的长官叫做尚书令(因为唐太宗原来作过尚书令,所以当政时,此权不再授人,实际上的尚书省长官是左右仆射)。中书省管起草各种诏令,皇帝颁布的各种法令都由中书省起草。门下省管审核,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书,如果在审核时有意见、有问题,可以提出再修改。所以,中书省好像是皇帝的秘书处,门下省是一个审查机构,而尚书省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在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是执行有关政令的机关。这是沿袭南北朝、隋以来的制度。
在中央分设三省,核批诏令要经过三省。看起来,好像是比较慎重,实际上这种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是门阀贵族专权,皇帝的权力削弱的表现。从制度上看来,门下省的权力很大,颁布下来的诏书,它不同意,可以提出来修改,甚至可以全部退还,要求重新考虑。这样,一道法令的颁布有时很迟缓。
唐代中书省有一个政事堂,三省的长官都在此堂内共同议事。所以表面上看来是三省分立,实际上是合议。此外,皇帝还有权指定某些人参加政事堂的会议。这些被指定参加的人,叫做“同中书、门下三品”,享受与中书、门下省长官同样的待遇。另外还有许多名称,以后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此外,还有九寺五监,都是分职管理具体事务的机构,他们也都是独立的,不属于三省。
科举制方面:唐代的科举制比隋朝有进一步的发展。其中有秀才科。秀才从汉以来,一直是考的。考秀才,主要是考所谓策。策,就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国际上的许多问题,摆你的看法,提出解决的办法。问题多半是和当前的政治、经济、军事有关的。但实际是纸上谈兵。从隋朝以来,考秀才科的除了策以外,还加上了考诗词歌赋等文章。唐代虽然名义上还有这一科,但实际上——特别是高宗以后,应考的人就不多了。因为,它规定考秀才的人由地方官推选,被推选的人如果考不上,地方官就要受到处罚。这样谁也不敢推选,谁也不敢去应考。结果成为空名,非常难考。所以,这个科目在高宗以前还有个别人考上,高宗后基本上就没有了。
还有一类叫明经科,也是从南北朝以来就有的。这是比较容易考的。它考的是经。唐代已经把五经编成了一套书,考明经时,只要把它读熟了就行。考试的方法,一种是考贴经,就是抽出经书里的一句话,没有前句和后句,要你填前后的空白。另一种方法,叫做经义,就是作解释。在作解释时,不能各抒己见。因为有一本书,叫做《五经正义》,综合了从汉以来的解释。所谓经义,就是把这本书上的注脚写上去就可以了。可见考明经的主要就是考你的经书熟不熟。
第三类,就是考进士。考进士原先也是主要考“策”,高宗时加试杂文,诗词歌赋。因为秀才科愈来愈难考,所以很多人都去考进士。进士科的录取也比较困难,所以进士科的地位比明经科高。
除此之外,还有明算、明法科。明算就是考算术,明法就是考法律。考取明算、明法以后都去当相关技术人员。这在当时是被人看不起的,因此在科举制里面不占重要地位。
科举制度南北朝已经出现,到了唐代才有进一步的发展。这是当时门阀贵族势力衰弱,丧失世袭官僚特权的表现。要想做官,当然办法很多,其中一条道路就是通过考试。寒门地主也可以通过考试取得官职,参加政权组织。这是符合门阀势力衰弱,而寒门地主势力上升的形势的。这种办法使得统治者可以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选拔官吏,比原来的九品中正制进步。但是它还是保证地主阶级专政的。虽然农民也可以参加考试,但实际上,由于在封建社会里劳动者被排除在文化生活之外,没有资格学习文化,所以,能参加科举考试的还是地主阶级分子,被选拔出来的政治统治人才还是地主。
这种办法对统治者有几点好处:
第一,唐代土地的转移比较频繁。在封建社会里,政权从属于地权。唐朝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卖,而当均田制逐渐破坏后,土地买卖更为频繁,因此,地主阶级也有变化,有的这一代是地主,下一代可能就不是地主了。那么,通过科举制的办法,就可以解决政权从属于地权的问题,因为只有地主阶级才有钱读书。另外商人也有钱,也能读书。但唐代规定商人不准参加科举考试。这就保证了地主阶级专政。
第二,这种办法可以麻痹人民,欺骗人民。封建统治者可以说:我们是公平的,只要你读书,就可以来参加考试。农民谁有条件来读书呢?连饭都吃不饱,还能上京赶考吗?当然也可能有个别的农民去赶考的。但从整个阶级来讲,农民阶级是不可能参加考试的。但法律上却规定农民可以去考试,这样就更容易欺骗人民了。可是,这种制度比原来的世袭制,从选拔人才的广泛性方面来看,总是进步些,高明些。
与科举制相联系的是学校。唐代的学校也是有等级的,有国子学、太学等。我想这些就不详细讲了,因为在实际上没有多大作用。
还有府兵制。唐朝继承了南北朝以来的府兵制。在公元636年(贞观十年)时,约有六百三十四个府(各书记载军府数字有很大出入,这是因为军府废置不常)。府有上中下三等;上等有一千二百人;中等有一千人;下等有八百人。各府的长官叫做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唐法律规定:如果被征发为府兵,要到六十一岁才免役退伍,要服四十年的兵役。这些服兵役的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平时劳动生产,到了冬天就进行训练。他们的任务:一个是来长安当禁卫军,一个是打仗时出征,还有一个是戍守边防。凡是当禁卫军的、出征的、戍边的都免除赋税和其他徭役。
当时全国约有六百三十四个府,关中地区就有二百六十个,其次在山西,河南也有不少,但在江南却只有六个,少的时候还只有两个。就是说,府的设置是不平衡的,南方少而北方多,北方的又多集中在关中。河北地方开始时没有设置,设府是以后的事。
在府兵制下服兵役的农民,平时从事生产,冬天进行训练。这种制度一经创立就固定了,以后每年只是补充一些。服兵役的主要是均田农民,也有中小地主,六品以下官吏的子弟也要当府兵。在唐初府兵是主要的兵力,除此之外,还有临时性的征发,战争爆发之后,就广泛征发,还常常在府兵以外征发农民去戍守边防。这些府兵外征发的兵役叫做“兵募”。兵募不上长安去当禁卫军。在出征和戍防中兵募的数字比府兵多得多。由此可见唐朝初年实行了比较普遍的征兵制:均田农民要服兵役,六品以下的官吏和地主阶级的子弟也要当兵。从地区上来说,每一个地区的人都有被征发的可能。所以,这是比较普遍的、比较广泛的全国性的制度。要从农民中征发,而且作为主要的征发对象,就必须保证农民承担这种服役的条件。因为当时当兵,特别是府兵不是简单的事情,府兵要负担自己的军装、武器装备等,这只有生活比较富裕的人才能做到。以后均田制破坏了,大部分农民更加贫困,而地主阶级又想办法逃避兵役,征发兵士就都落到中下层农民头上,于是府兵制和征发制都不能实行了。
以上我们所讲的都是唐高祖统治时期的事,这些制度中也有太宗时颁布的,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都在这里讲了。
高祖统治的时候,颁布了均田制,减少了赋税,把隋朝的一些不好的东西废除了,缓和了阶级矛盾。但是,唐高祖李渊这个人,是个军事贵族。他曾洋洋得意地说:我是贵族,我手下所有的宰相也都是贵族。汉高祖是农民,他所用的人没有一个贵族。我比他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贵族立场是很坚定的。他所用的人都是他的亲戚、朋友。在他统治时,有五个大都督,其中四个是皇族,一个就是他的内侄。他手下的宰相,也基本上都是贵族,他的儿子世民(即太宗)、元吉也都做过宰相。他还一度恢复已经废除了的九品中正官。他所用的那些贵族,都有胡作非为的作风,当时的政治也很混乱。他的儿子皇太子和秦王世民、齐王元吉都可以发布命令。大家都下命令,官府就很难办事,只好以先收到者为准。所以,我们认为,唐高祖做过一些好事,但是,如果要按照这种情况统治下去,恐怕也要成为短命王朝。
(三)唐太宗和贞观之治
唐太宗在公元626年发动了一次政变,史称“玄武门之变”,杀死了他的哥哥和弟弟,取得了皇位继承权,随后高祖就让位给他。当时的社会经济非常凋敝,政府户籍上所登记的户数,不过二百多万户,隋朝是八百多万户,还不到隋时的三分之一。河南、山东地区一片荒凉,又连续三年发生天灾(贞观元年是水灾,二年是旱灾,三年是虫灾)。北方突厥人的威胁又相当大。所以,太宗登台时,虽然国家是统一的,但困难却很大。唐太宗以及他的大臣们,研究了隋朝灭亡的原因,接受了农民起义的教训,在这样的政治经济情况下,基本上实行了轻徭薄赋的政策。例如,他本来想造一座宫殿,但怕徭役过重而不敢造。赋税是按制度办事,不准另外加租、加税。当然,在他统治的时候,徭役赋税并不太轻。不过年成不好时,遇到困难的时候,他很克制自己。遇到年成好时,就控制不住了,结果还是造宫殿。
唐太宗能够听取别人的意见,魏徵是经常向他提意见的,他怕魏徵。据说有一次唐太宗要出门,一切都准备好了,又突然不走了。魏徵问他是什么原因?他说,我就是怕你而不敢出去。还有他要造宫殿这件事,有人说,你这样做和隋炀帝没有什么区别。太宗最初听了这话很生气,后来还是接受了意见。由此可见,唐太宗是能够纳谏的。
唐太宗在用人上和过去不同,唐高祖用人狭,唐太宗用人宽。在他的宰相中,有些并不是门阀贵族,有的出身很穷。像马周这样的贫寒士人他也用。他的用人原则是:第一,不限制在门阀贵族中;第二,不从个人恩怨出发。像魏徵过去是站在他哥哥方面反对他的,但是当他即位之后,魏徵却得到信任;第三,能够从后进中选拔人才,像马周,马周被提拔时才不过三十岁左右。还有薛仁贵是当兵出身,因为在征讨高丽时作战勇敢,被太宗提拔为大将。这证明他用人比较广泛。
唐太宗在政治上注意吏治,整顿吏治。他很重视地方官,派中央官员去各地视察,把不称职的官吏免职。他还大量裁减官吏,把隋末以来新设置的州郡合并裁减,这样减少了一些地方官吏。大量精减之后,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开支。
唐太宗在位的时候,山东的门阀贵族衰弱了。唐太宗时很少有山东门阀贵族在朝廷任要职。他编一部书叫《氏族志》,重新排列氏族的次序,有意压低山东门阀的地位。
但唐太宗统治的时候,也做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例如他征讨高丽。本来他用兵一向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但是在征讨高丽时却失败了。战争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总的来说,他统治时,还是比较注意减轻人民的负担的。所以,当时的社会在政治、经济上得到了恢复。但人口增长的数目还是较少,这要具体分析。在唐朝初年,户口人数的增长不大,这并不表现这时社会走向衰落。为什么呢?因为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很多农民得到了土地,但在这个时期,各项制度刚建立,还没有贯彻执行,太宗也没有过于苛求这些。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为了逃避赋税、徭役,就往往不登记上册。当时农民起义的火焰刚过去,政府也来不及把这部分农民控制起来。有这样一批自耕农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好处,因为他们既逃避了赋役,地主也来不及插手剥夺他们已经占有的土地,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就有所提高。所以,唐初户口人数增长得少,并不能说明它的社会经济衰落,应该说唐初的社会经济是在上升的。
在这样的经济、政治情况下,唐代的力量比较强,对来自北方突厥的威胁就抵抗住了。这牵涉到唐代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我们留下以后再讲。
贞观之治,基本上就是轻徭薄税,整顿吏治。所以这样做,是接受了隋朝灭亡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