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辽宋文献中所见契丹人殉之俗
契丹社会的人殉制始于何时,目前已无从详考。《辽史》卷一《太祖纪上》有这样一段记载:神册三年(918)四月,“皇弟迭烈哥谋叛,事觉,知有罪当诛,预为营圹,而诸戚请免。上素恶其弟寅底石妻涅里衮,乃曰:‘涅里衮能代其死,则从。’涅里衮自缢圹中,并以奴女古、叛人曷鲁只生瘗其中。遂赦迭烈哥”。有学者将这条材料视为契丹社会存在人殉现象的证据,[11]似乎不妥。女古、曷鲁只二人被活埋,应该理解为太祖惩处谋叛者的一个措施,与人殉似无关涉。[12]
传世文献中有关契丹人殉的明确记载,最早见于10世纪中叶,《辽史》卷七七《耶律颓昱传》曰:
世宗即位,为惕隐。天禄三年,兼政事令,封漆水郡王。及穆宗立,以匡赞功,尝许以本部大王。后将葬世宗,颓昱恳言于帝曰:“臣蒙先帝厚恩,未能报;幸及大葬,臣请陪位。”帝由是不悦,寝其议。薨。
耶律颓昱所谓“臣请陪位”者,显然是要求为世宗殉葬。穆宗耶律璟乃太宗长子,在太宗朝曾被视为皇位继承者之一,因此他对世宗称帝一直耿耿于怀,及至穆宗即位,凡当初拥立世宗者即多被疏远。耶律颓昱主动提出为世宗殉葬,自然引得穆宗不满,于是便没有同意他的要求。虽然这是一个没有结果的臣子殉主的故事,但它清楚地表明了在契丹社会中存在人殉之俗的事实。
景宗死后曾以人殉葬,这在《辽史》中有明确的记载:统和元年(983)正月丙子,“渤海挞马解里以受先帝厚恩,乞殉葬,诏不许,赐物以旌之”;二月甲午,“葬景宗皇帝于乾陵,以近幸朗、掌饮伶人挞鲁为殉,上与皇太后因为书附上大行”。[13]有意思的是,先是渤海挞马解里主动要求为景宗殉葬未被允许,而后却以近幸朗、掌饮伶人挞鲁殉葬。——由此不难看出,按照当时的惯例,殉人的对象主要应是皇帝生前的近侍。
辽代石刻中也有一条能够反映契丹人殉之俗的重要史料,统和四年(986)《耶律延宁墓志》曰:
公讳延宁,其先祖已来是皇亲。……景宗皇帝念是忠臣之子,致于近侍。始授保义功臣、崇禄大夫、检校太保、行左金吾卫大将军、兼御史大夫、上柱国、漆水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公尽忠尽节,竭力竭身。景宗皇帝卧朝之日,愿随从死。今上皇帝念此忠赤,特宠章临,超授保义奉节功臣、羽厥里节度使、特进、检校太尉、同政事门下平章事、上柱国、漆水县开国伯,食邑七百户。[14]
该墓志1964年出土于辽宁省朝阳县的一座辽墓中,是一方汉文与契丹大字合璧的墓志,志石右上部刻有契丹大字19行,下半部及左侧刻有汉文24行,但两者不是对译的。根据目前对契丹大字《耶律延宁墓志》的解读来判断,其中并没有与上述内容相对应的文字。[15]
从以上几条例证来看,解里和耶律延宁自愿为景宗殉葬,虽未被允许,但都受到了当朝皇帝或太后的嘉许,或“赐物以旌之”,或“特宠章临”;至于耶律颓昱请求为世宗殉葬,惹得穆宗“不悦”,则是另有缘故。由此可见,至少在辽朝前期,近臣、近侍为皇帝殉葬显然是受到支持和鼓励的行为,但殉人的对象主要还是皇帝生前的近侍,故解里、耶律延宁、耶律颓昱自愿殉葬的请求最终都不了了之。
除了辽朝皇帝的殉葬制之外,有关契丹社会人殉之俗的史料极为有限,所幸的是我们可以从宋代文献中找到一些宝贵的线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五真宗咸平六年(1003)七月己酉有这样一段记载:
契丹供奉官李信来归。信言其国中事云:“戎主之父明记,号景宗,后萧氏,挟力宰相之女。……女三人:长曰燕哥,年三十四,适萧氏弟北宰相留住哥,伪署驸马都尉;次曰长寿奴,年二十九,适萧氏侄东京留守悖野;次曰延寿奴,年二十七,适悖野母弟肯头。延寿奴出猎,为鹿所触死,萧氏即缢杀肯头以殉葬。”[16]
此段记载又见于《宋会要辑稿》蕃夷一之二六至二七,文字几乎全同,当出自同一史源。《契丹国志》卷一三《景宗萧皇后传》也记有此事,则应是节抄《长编》而成。
来自契丹的归明人李信所介绍的这些情况,大致可以得到辽朝方面的史料印证。据《辽史》卷六五《公主表》,景宗睿智皇后(即《长编》所称“萧氏”)生有三女:第一观音女,封齐国公主,适北府宰相萧继先;第二长寿女,封卫国公主,适萧排押;第三延寿女,封越国公主,适萧恒德。按《长编》所称景宗长女燕哥即观音女,[17]萧继先《辽史》有传,称其“小字留只哥”,知《长编》所谓“留住哥”乃其异译;景宗次女长寿奴即长寿女,三女延寿奴即延寿女,萧排押、萧恒德二人系兄弟,《辽史》卷八八有传,称萧排押尚卫国公主,其弟萧恒德尚越国公主,《长编》所谓“悖野”即“排押”之异译,“肯头”即“恒德”之异译。[18]如此看来,李信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据李信说,延寿奴出猎时不幸被鹿触死,承天太后遂缢杀驸马都尉萧肯头(萧恒德)来为公主殉葬。然而《辽史·萧恒德传》却是另一种说法:“统和元年,尚越国公主,拜驸马都尉。……十四年,为行军都部署,伐蒲卢毛朵部。还,公主疾,太后遣宫人贤释侍之,恒德私焉。公主恚而薨,太后怒,赐死。后追封兰陵郡王。”关于萧恒德的死因,《辽史》和归明人李信的说法似乎截然不同,如果换一种解释,也许我们会发现这两说其实并无矛盾:萧恒德因与宫女贤释有私情而惹恼公主可能确有其事,恰好此时延寿奴出猎时不幸被鹿触死,承天太后便迁怒于萧恒德,将其缢杀为公主殉葬。李信对延寿奴和萧恒德的死因介绍得非常具体明确而又合情合理,恐非无稽之谈,而《辽史·萧恒德传》则可能忽略了某些细节。总之,萧恒德之死应该可以反映辽朝前期契丹社会人殉之俗的遗存,而且他为公主殉葬显然并非出于本人自愿。
如上所述,目前辽宋文献所见契丹原始葬俗中的人殉现象,最晚的一条记载是在圣宗统和十四年(996),从种种迹象来看,契丹传统的人殉制大约从10世纪末日渐式微。契丹人殉之俗的由盛而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民族在融入汉文化圈一个世纪之后,其社会礼俗制度所发生的某些根本性变化。当然,这种趋势绝非一个孤立的现象,不妨再举两例。
其一,青牛白马祭仪的消亡。以青牛白马祭天地是契丹人古老的传统礼俗,辽朝前期,凡国有大事,尤其是兵戎之事,照惯例都要行此祭礼,直至西辽时代仍能看到这一传统的孑遗。《辽史》卷三四《兵卫志上》说:“凡举兵,帝率蕃汉文武臣僚,以青牛白马祭告天地、日神,惟不拜月,分命近臣告太祖以下诸陵及木叶山神,乃诏诸道征兵。”据冯家昇先生统计,辽朝用青牛白马祭天地者共计24次,其中太祖朝3次,穆宗朝1次,景宗朝6次,圣宗朝12次(按实为11次),另西辽德宗朝2次。值得注意的是,自圣宗统和二十三年(1005)以后直至辽朝末年,包括兴宗、道宗、天祚帝三朝在内,却再也看不到这一祭仪。[19]
其二,圣宗以后屡禁丧祭之礼杀生。契丹盛行牲殉之俗,尤喜杀马为殉,但自圣宗统和以后,却屡屡见到禁丧祭之礼杀生的诏令:如圣宗统和十年(992)正月丁酉,“禁丧葬礼杀马”;兴宗重熙十一年(1042)十二月丁卯,“禁丧葬杀牛马及藏珍宝”;又重熙十二年六月丙午,“诏世选宰相、节度使族属及身为节度使之家,许葬用银器,仍禁杀牲以祭”;道宗清宁十年(1064)十一月辛未,“禁六斋日屠杀”;咸雍七年(1071)八月辛巳,“置佛骨于招仙浮图,罢猎,禁屠杀”。[20]从前引冯文的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到,辽朝前期除了以青牛白马祭天地之外,也常以黑白羊或其他野兽野禽作为祭祀的牺牲,而兴宗、道宗、天祚帝三朝却仅有一次用动物(黑白羊)祭天地的例子。
上述现象应当作何解释?冯家昇先生认为这与契丹人的佛教信仰有关。辽朝以崇佛著称,以至后人有“辽以释废”之说,而辽朝佛教之发达,圣宗时期是一个分水岭。[21]另外,儒家文化的影响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圣宗以后,辽朝的汉化色彩明显强化,契丹人被打上了越来越多的汉文化的烙印。因此我们很容易理解,佛教信仰和儒家文化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契丹传统的礼俗制度,圣宗以后就连丧祭之礼的杀生都遭到禁止,人殉制度的式微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然而,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事情的复杂性在于:直至辽末,契丹社会的人殉现象似乎仍时有所见。《辽史》卷一〇七《列女传》记载了两个契丹女子殉夫的故事:
耶律朮者妻萧氏,小字讹里本,国舅孛堇之女。……及居朮者丧,极哀毁。既葬,谓所亲曰:“夫妇之道,如阴阳表里。无阳则阴不能立,无表则里无所附。妾今不幸失所天,且生必有死,理之自然。朮者早岁登朝,有才不寿。天祸妾身,罹此酷罚,复何依恃。倘死者可见,则从;不可见,则当与俱。”侍婢慰勉,竟无回意,自刃而卒。
耶律中妻萧氏,小字挼兰,韩国王惠之四世孙。聪慧谨愿。年二十归于中,事夫敬顺,亲戚咸誉其德。……及金兵徇地岭西,尽徙其民,中守节死。挼兰悲戚不形于外,人怪之。俄跃马突出,至中死所自杀。
此两人中,耶律中妻萧挼兰死于辽末,传中已交代得很清楚,而耶律朮者妻萧讹里本则时代不详。按《列女传》立传者凡五人,皆以时代先后为序,萧讹里本传列于耶律奴妻萧意辛传之后,而萧意辛卒于天祚保大间,由此可推知萧讹里本亦应为辽末人。
上文指出,契丹传统的人殉制从10世纪末已趋于式微,那么这两个契丹女子殉夫的故事又当作何解释呢?从《列女传》的记载看得很清楚,萧挼兰和萧讹里本显然都是儒家文化价值观的牺牲品,她们的殉节行为与契丹传统人殉制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自北宋以后,由于程朱理学和礼教社会的影响,妇女殉节的现象相当普遍,清人方苞对此深有感触:“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秦、周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焉。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盖夫妇之义,至程子然后大明。……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则村农市儿皆耳熟焉。”[22]明清方志中普遍可以看到以表彰殉节为主要内容的《列女传》,就颇能说明问题。而元朝史官之所以把萧挼兰和萧讹里本列入《辽史·列女传》,也正是将她们的殉节行为视为值得表彰的礼教典范,可见这与契丹原始葬俗中的人殉现象完全不是一回事儿,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不过,有记载表明,直至金元之际,契丹社会中仍有人殉制的残留。何道宁为终南山重阳万寿宫无欲观妙真人李志远所作的本行碑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辛丑(1241),京兆府“太傅移剌宝俭其母死,欲以二婢为殉,公以古葬礼正之,始罢议。凡契丹人以人殉死者,弊因以革”。[23]据周清澍先生考证,移剌宝俭即耶律秃花之子耶律朱哥,这是金元之际世居桓州的一个契丹人家族。[24]耶律朱哥母死后,曾有“以二婢为殉”的动议,事虽未果,但由此可以看出契丹社会中的人殉现象即便在数百年后也尚未完全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