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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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殉之变种——割体葬仪

辽宋文献中有太祖述律后“断腕”的故事,历来为史家所乐道。宋代文献里有关此事的最早记载见于《新五代史》:

述律为人多智而忍。阿保机死,悉召从行大将等妻,谓曰:“我今为寡妇矣,汝等岂宜有夫。”乃杀其大将百余人,曰:“可往从先帝。”左右有过者,多送木叶山,杀于阿保机墓隧中,曰:“为我见先帝于地下。”大将赵思温,本中国人也,以材勇为阿保机所宠,述律后以事怒之,使送木叶山,思温辞不肯行。述律曰:“尔,先帝亲信,安得不往见之?”思温对曰:“亲莫如后,后何不行?”述律曰:“我本欲从先帝于地下,以子幼,国中多故,未能也。然可断吾一臂以送之。”左右切谏之,乃断其一腕,而释思温不杀。[25]

此乃目前所能见到的这个故事最为详尽的一个版本,稍后于此的《资治通鉴》两处叙及此事,但并没有超出《新五代史》的内容。[26]曾于北宋末年出使辽朝的宋人刘跂,在他所作的一首使辽诗中也提到这个传说:“礼为王人重,关亭道路除。荒城初部落,名镇古巫闾。习俗便乘马,生男薄负锄。传闻断腕地,岁岁作楼居。”[27]此诗末两句所指很明确,所谓“断腕地”即指传说中述律后断腕之地的辽上京临潢府,上京亦称“西楼”,故曰“岁岁作楼居”。刘跂诗中提到的这个“传闻”,或许是来自宋代文献,或许是得自辽人口中。

《辽史》一书虽有两处涉及此事,但均未详述其细节。一处是卷七一《太祖淳钦皇后传》:“太祖崩,后称制,摄军国事。及葬,欲以身殉,亲戚百官力谏,因断右腕纳于柩。”另一处见于卷三七《地理志》“上京道”下:“太祖崩,应天皇后于义节寺断腕,置太祖陵,即寺建断腕楼,树碑焉。”在追索这两条史料的源头时,笔者注意到了《契丹国志》的这段文字:“太祖之崩也,后屡欲以身为殉,诸子泣告,惟截其右腕,置太祖柩中,朝野因号为‘断腕太后’,上京置义节寺,立断腕楼,且为树碑。”[28]据冯家昇先生研究,《契丹国志》与辽耶律俨《皇朝实录》、金陈大任《辽史》三书共同构成了元修《辽史》的主要史源。[29]将上面所引《辽史》与《契丹国志》加以对照,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源流关系。《契丹国志》旧题南宋叶隆礼撰,实出于元朝书贾之手,其内容均杂采自两宋史籍。[30]因此,《辽史》一书与此事有关的记载很可能是源于宋代文献。[31]

这个传说的主角之一是赵思温,但《辽史·赵思温传》并没有记载这个故事,在辽金文献系统中,只有元初王恽《卢龙赵氏家传》提到了赵思温与此事的关系:

初,辽祖殂,后述律氏智而忍,悉召大将妻谕曰:“我今寡处,汝等岂宜有夫。”复谓诸将曰:“可往从先帝于地下。”有过者多杀于木叶山墓隧中。公后以事忤后,使送木叶山,辞不行,曰:“亲宠莫后,若何不往?”曰:“子幼国疑,未能也。”乃断其一腕以送之,直公而不杀。平昔守正不屈类如此。[32]

这是元成宗大德三年(1299)翰林学士王恽为卢龙赵思温家族撰写的一篇家传。韩、刘、马、赵被称为辽金四大汉人家族,其中的赵氏就是指赵思温一族。据王恽说,此文的资料来源于“访缉谱牒”所得,故可将其归入辽金文献系统,但《卢龙赵氏家传》的这段文字与上文所引《新五代史》的内容完全吻合,估计其最初的史源也是来自于宋代文献。

对于辽宋文献中的这个传说,陈述先生认为存在两个疑点:第一,述律后杀诸将于太祖墓,此举不近情理,即令有殉葬之俗,也不可能用许多大将来殉葬;第二,赵思温抗辩不从,述律后反断己腕而释思温,亦于情理不合。[33]根据上文对辽宋文献中相关史料源流的梳理,可知这个传说最初见于《新五代史》,而且目前辽金文献系统有关此事的记载很可能也是源于宋代文献。尽管如此,我们在《辽史》中还是能够找到某些线索,有助于讨论这个传说的真实性问题。

《辽史》卷七四《康默记传》末云:天显二年(927),“既破回跋城,归营太祖山陵毕,卒。佐命功臣其一也”。据《辽史·太祖纪》,天显元年七月辛巳,太祖崩;壬午,“皇后称制,权决军国事”;次年八月丁酉,“葬太祖皇帝于祖陵”。《辽史》谓康默记“归营太祖山陵毕”,而后突然书一“卒”字,不能不让人生疑,故王民信先生怀疑康默记乃是太祖下葬时被杀殉的。[34]又《辽史》卷七五《耶律铎臻传》曰:“铎臻幼有志节,太祖为于越,常居左右。……及淳钦皇后称制,恶铎臻,囚之,誓曰:‘铁锁朽,当释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锁,铎臻辞曰:‘铁未朽,可释乎?’后闻,嘉叹,趣召释之。天显二年卒。”耶律铎臻是述律后想要清除的太祖功臣之一,《辽史》虽未交代其死因,但他恰好也卒于天显二年,如果不是巧合的话,则也有可能是被述律后诛杀以殉太祖的。

综上所述,《辽史》所记康默记、耶律铎臻二人之死,似乎暗合述律后以殉葬之名诛杀诸将的传说。虽然这个传说的具体细节可能会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如“被杀者百人”(《五代会要》)、“杀其大将百余人”(《新五代史》)、“前后所杀以百数”(《通鉴》)、“杀诸将数百人”(《契丹国志》)云云显然过于夸张,又如述律后断腕也许是断指之讹传;但从种种迹象来判断,此事恐非无中生有。

自北宋以后,述律后“断腕”的故事广为流传,为人们津津乐道。而我们想要追问的是,这个故事里究竟蕴涵着什么特别的意义?其实,笔者最感兴趣的并非述律后是否曾以殉葬之名诛杀诸将,而是她断腕以殉太祖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人殉的一种变相形式,在人类学上被称之为“割体葬仪”。

割体葬仪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死者的割体葬,一种是生者的割体葬。死者的割体葬主要见于我国新石器时代墓葬中,是指埋葬亲属或氏族成员时有意识地割裂尸体的某一部分并将其随葬的一种葬俗,就现已发表的考古材料来看,一般多见骨架中缺失指骨、趾骨或腿骨的例子,而有的墓葬则随葬有指骨或趾骨。[35]关于这种葬俗的宗教意义,一般认为是出于“厌胜巫术”的目的,[36]也有学者将死者割体理解为奉献给冥世神灵的牺牲。[37]

生者的割体葬多见于中外历史文献和民族志材料,是指举行葬礼时送葬者的某种自残行为。自残的形式很多,其中以切断指骨为最常见。世界民族志资料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如美国西部草原的克劳人、达科他人,南非的布须曼人,波利尼西亚群岛的萨摩亚人,巴布亚岛上的马富卢人,美拉尼西亚斐济岛土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土人和新几内亚西部的高地人,都有砍掉自己的手指奉献给部落酋长或丈夫的习俗。除了这种形式外,其他常见的割体形式还有刺破头皮,抓破面孔,烧烫胸、臂、腿、股,打掉门牙,割舌,切耳,或撕破耳垂等等。[38]对于这种做法的目的和动机,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原始人祭祀时多用人牲,后来以伤残部分肢体作为替代,最后才以其他动物代替人类作为牺牲,即认为这种割体葬是人牲的替代形式;[39]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人殉所付出的代价太高,人们便采用自残的行为来表示自己与死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因此认为生者的割体葬主要是人殉的一种变通形式,但同时也不否认它可以作为人牲的替代方式而出现。[40]

这一分歧的出现与如何界定割体葬仪的概念有关,有些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对于割体葬仪存在着某些概念误区,如容观敻、李健民等均将死者的割体葬和生者的割体葬混为一谈,他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所举出的考古材料均为死者割体葬,引证的文献资料却又基本上都是生者割体葬,而未对两者加以区分。[41]须知这两种类型的割体葬仪所包含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文献中所见生者割体葬,割体者一般都是死者的亲属或部属,这种割体葬显然不可能是人牲的替代形式,而只能将其视为人殉的变种。

上文说过,生者的割体葬有各种各样的自残方式,广泛见于中外历史文献及人类学和民族志材料。这种习俗最早可以追溯至旧石器时代晚期,1887年在法国南部比利牛斯山区发现的加尔加斯(Gargas)洞穴,其中保存有约3万年前的史前人类留下的壁画、绘画和浮雕,最引人注目的是洞壁上的150余个手印,被称为“手印岩画”。由于这些手印绝大多数为阴型手印,故一般认为它的创作方法是将手贴在岩壁上,用红色的赭石颜料或黑色的氧化锰吹喷在上面而形成的手的轮廓。法国史前考古学家安德列·勒鲁瓦—古昂指出,这些手印中“有许多似乎残缺了一个或几个手指,据人种史的某些例证,寡妇在丧失丈夫时斩断自己的手指节,因此这类残缺也就作为旧石器时代的奇风异俗而进入史前文献中。”[42]历史文献中所见割体葬仪的形式则更为丰富,在希罗多德《历史》中就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古希腊斯奇提亚人在为国王送葬时,送葬者和王族成员都要做同样的事:“他们割掉他们的耳朵的一部分,剃了他们头,绕着他们的臂部切一些伤痕,切伤他们的前额和鼻子并且用箭刺穿他们的左手。”[43]据摩尔根说,印第安人克劳部有一种传统的习俗,如某人曾赠送礼物给他的朋友,他死后这些朋友必须表现出某种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在葬礼时切断自己的一节手指,或将财物归还亡友所属氏族。[44]此外还有人类学家更详细地描述了克劳人的葬俗:送葬者割掉自己的一节手指,割破大腿,从手腕上撕下一条条皮肉,戳破头皮,直至全身鲜血淋漓。[45]以上种种,都是很典型的割体葬仪(生者割体葬)。

在汉语文献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葬俗。如《梁书》记述中亚古国嚈哒人的葬俗说:“葬以木为椁。父母死,其子截一耳,葬讫即吉。”[4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南宋初,陈过庭奉使金朝,被羁留不遣,后于建炎四年(1130)卒于金,“既死,以北俗焚之,其卒又自剔股肉,投之于火,曰:‘此肉与相公同焚。’其感人如此”。[47]此处所称“其卒”当是指看守侍从他的金人,这可能反映了女真的一种葬俗。明人田汝成曾任职于广西布政司,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情况十分熟悉,据他介绍说,湘黔一带犵狫人分为五个族群,其中之一被称为“打牙犵狫”,并解释其得名之由:“父母死,则子妇各折其二齿投之棺中,云以赠永诀也。”[48]《罪惟录》也有类似的记载,谓“子妇各折其二齿棺中”,[49]这个“殉”字更确切地表达了该行为的性质。[50]又乾隆《福州府志》有明人刘复之妻断指殉夫的故事:“复之病笃,疑少妇不能为孤地,刘乃啮一指殉棺中以誓,孀守六十余年。”[51]这些葬俗虽然分属于不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看似形式各异,但就其性质而言,均可纳入割体葬仪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在阿尔泰诸民族中,有一种形式的割体葬仪尤为盛行,这就是所谓的“剺面”葬俗。这种葬俗最早见于匈奴。据《后汉书·耿秉传》,东汉章帝时,以耿秉为度辽将军,“视事七年,匈奴怀其恩信”,后“匈奴闻秉卒,举国号哭,或至棃面流血”。李贤注:“‘棃’即‘剺’字,古通用也。剺,割也。”[52]很显然,这与上文谈到的古希腊斯奇提亚人的割体葬仪颇为相似。

匈奴之后,这种葬俗又见于突厥。《周书》所记突厥葬俗说:“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诸亲属男女,各杀羊马,陈于帐前,祭之。绕帐走马七匝,一诣帐门,以刀剺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葬之日,亲属设祭,及走马剺面,如初死之仪。”[53]唐太宗太子承乾玩过的一个游戏,可以拿来为上述记载做一注脚。史称承乾“好突厥言及所服,选貌类胡者,被以羊裘,辫发,五人建一落,张毡舍,造五狼头纛,分戟为阵,系幡旗,设穹庐自居,使诸部敛羊以烹,抽佩刀割肉相啖。承乾身作可汗死,使众号哭剺面,奔马环临之”。[54]对突厥文化情有独钟的李承乾,通过他的游戏向我们展示了突厥人的剺面葬俗,由此也不难看出这是突厥文化的一个重要元素。

回纥的剺面葬俗很可能是从突厥人那里继承过来的,据《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回纥毗伽可汗娶唐宁国公主,可汗死后,“其牙官、都督等欲以宁国公主殉葬,公主曰:‘我中国法,婿死,即持丧,朝夕哭临,三年行服。今回纥娶妇,须慕中国礼。若今依本国法,何须万里结婚。’然公主亦依回纥法,剺面大哭,竟以无子得归”。从这条史料可以明显看出,割体葬仪确实是人殉的一种替代形式:宁国公主拒绝以身相殉,愿意改行剺面葬俗,而这也是回纥人认为可以接受的结果。在《毗伽可汗碑》中,有如下一段描述可汗葬礼情况的文字:“这么多的百姓剪去了头发,划破了耳朵。他们带来的专乘良马、黑貂、兰鼠无数,并全部祭献了。”[55]剪去头发、划破耳朵皆是割体葬仪的不同形式,而后者也就是剺面葬俗。

女真人也有类似的习俗,据南宋文惟简记述说:“尝见女真贵人初亡之时,其亲戚、部曲、奴婢设牲牢、酒馔以为祭奠,名曰烧饭。乃跪膝而哭,又以小刀轻剺额上,血泪淋漓不止,更相拜慰。”[56]《三朝北盟会编》卷三记女真葬俗亦云:“其死亡,则以刃剺额,血泪交下,谓之‘送血泪’。”[57]这是典型的剺面葬俗。

剺面葬俗最晚见于13世纪的鞑靼诸部。曾于南宋嘉定十四年(1221)出使蒙古的赵珙,在《蒙鞑备录》一书中谈到蒙古白鞑靼,谓其“容貌稍细,为人恭谨而孝,遇父母之丧,则剺其面而哭。尝与之联辔,每见貌不丑恶而腮面有刀痕者,问曰:‘白鞑靼否?’曰:‘然。’”[58]所谓“白鞑靼”即汪古部,主要是由操突厥语的各部人融合而成的,与蒙古人的语言和习俗都有较大差别。1245年受教皇派遣出使蒙古的普兰诺·加宾尼,对于被蒙古征服的乞儿吉思人的葬俗有这样的描述:“当某人的父亲死亡后,悼痛使其儿子们从面部撕下一条肉,从一个耳朵撕到另一个耳朵,以剺面表示哀悼。”[59]乞儿吉思人即唐代之黠戛斯,亦属突厥语族。由于蒙古人本身似乎并没有这样的葬俗,所以汪古人和乞儿吉思人的剺面葬俗,有可能是来自突厥和回纥的文化传统。

历代典籍中所见阿尔泰民族的剺面葬俗,从匈奴直至13世纪的鞑靼诸部,前后延续千余年之久;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民族的剺面葬俗竟是如此的相似,具有极为明显的共性。这样看来,剺面葬俗无疑是阿尔泰民族割体葬仪的一种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作为人殉之变种的割体葬仪,广泛存在于中外各个民族的文明进化史中,阿尔泰民族亦不例外。割体葬仪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以断指和剺面最为常见。述律后“断腕”的传说正是契丹人割体葬仪的一种表征,所谓“断腕”很可能是断指的夸张与讹传,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故事本身应非子虚乌有的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