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早期法家和兵家
第一节 法家思想的阶级性
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大转变中,新兴的地主阶级有两个前身:一部分地主是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过来的;一部分是由工商业者和小私有生产者上升起来的。前者在思想战线上的代表是儒家;后者在思想战线上的代表是法家。法家的人的大部分都是在当时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人。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所推行的改革,都是为新兴地主阶级开辟道路的。
商周以来,土地都是为奴隶主贵族所有。贵族是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在这时候,贵与富是一致的;没有不贵而富或贵而不富的人。在奴隶制开始崩坏以后,私人占有土地逐渐合法化,私人买卖土地逐渐成为公认的事实。商鞅在秦国,更由国家作出正式的决定。《汉书·食货志》说:“秦孝公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阡陌”是“田间之道,南北曰阡,东西曰陌”(颜师古注)。“井田”是用阡陌把土地分成许多小块。“开阡陌”就是把这些界限打通,公开承认土地可以私有,承认土地兼并。其结果是如《食货志》所说的,“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庶人”因“废井田,开阡陌”而致富;这些“庶人”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公开承认土地兼并,富者益富,贫者益贫;这是新兴地主阶级所希望的。
新兴地主阶级在经济上占领了坚固的阵地,在政治上就与奴隶主贵族进行斗争,企图最后消灭贵族,实行地主阶级专政。它的策略是利用国君与贵族中间的矛盾,拥护国君,实行中央集权,打倒贵族。国君本来是一国中的最大的奴隶主贵族,但与其他的贵族也有一定的矛盾。在社会大变革的时期,有些国家的国君,为了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也愿意与地主阶级联合起来,打倒可以与他相抗衡的贵族。商鞅在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吴起在楚国,告诉楚悼王说:“楚国之俗”,“大臣太重,封君太重,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他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官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子·和氏》)。商鞅、吴起都大大地打击了秦楚两国的贵族;可是等到信用他们的国君一死,贵族复辟,把商鞅、吴起都杀死。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贵族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
原来的贵族,贵而且富。他们的“富”,自然而然受到“贵”的保护。新兴的富人,富而不贵,所以他们特别需要在法律上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李悝在魏制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法律。据说,他“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他认为关于盗贼的事情最重要,“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网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这是共六篇的法律。其中“盗”、“贼”、“网”、“捕”四篇,主要地是保护私有财产,免受侵害。“杂律”大概是对贵族、大商人的放恣(“轻狡越城”、“博戏”、“淫侈逾制”),及高利贷过分剥削(“假借不廉”)的限制。“具律”规定法律施行时的灵活性(“加减”)。
这些措施都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新兴地主阶级,一方面在政治上打击在它上面的贵族,通过法律限制旧贵族的特权,以取得政权;一方面又在法律上防范在它下面的群众,以保护私有财产。推行或者主张这些措施的人,需要有一种理论,以为与保守派和反动派进行思想斗争的武器。这种理论就是法家思想,它是为新兴的地主阶级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