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在路上
——读《改革的逻辑》有感
巡视机构 闫小峰
《改革的逻辑》是北京大学周其仁教授在2013年出版的一本文集,主要收录了周教授近些年对当今中国不同领域改革问题的一些思考。笔者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比较关注,因此结合《改革的逻辑》一书谈谈自己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想法。
一、改革国有企业不等于否定国有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的关系,决定着能否正确评价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历史,能否正确评价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
国有企业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当谈到国有企业时,社会上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发展历史是一部失败的历史,甚至认为国有企业一无是处。尽管国有企业在某些体制、机制上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国有企业在六十余年发展中积累的思想、物质、制度经验。国有企业改革应当是在继承和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基础上进行改革,而不能罔顾国有企业发展历史,以历史虚无的态度去建构所谓改革框架。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认真审视国有企业发展历程,汲取六十余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经验,对不适应经济发展、时代进步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企业员工普遍引以为豪的主人翁意识等,这些都是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发扬的。否定国有企业发展历程,否定国有企业历史贡献,必然导致一叶障目,割断历史,虚无历史。现在国有企业的发展思路、改革思路虽然与建国初期的情况有较大不同,但是它们相互之间并非彼此割裂,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习总书记指出,不能用今天的时代条件、发展水平、认识水平去衡量和要求前人,不能苛求前人干出只有后人才能干出的业绩来。
二、“央企负责人降薪”与“把企业家请回来”
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一直备受关注。原因是一方面央企负责人拥有行政级别,并非是完全市场化意义的职业经理人;而另一方面又拿着高额薪酬,享受市场化的待遇,却又不受市场规则考核。因此在一些人眼里,央企负责人岗位就是无风险套利的金饭碗。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对不合理、偏高的收入予以调整,并指出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但是如果将其简单解读为央企负责人降薪,那么可能影响准确理解方案的含义。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减合理薪酬。对于处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而言,仍然要按照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化的薪酬。
现代经济学认为生产要素包括企业家、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企业家是生产要素的形式之一,是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是可以被量化的资源。想要获得合适的企业家,就必须付出与之能力匹配的市场对价。现在的企业家,尤其是完全竞争领域的企业家,存在的市场价值是对潜在市场需求的敏感,能够组合各种资源,把产品和服务做出来,把市场做出来。现在到处是所谓“买方市场”,再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普遍的短缺,发现潜在的市场需求比过去困难多了。
周其仁在《改革的逻辑》中指出,真实世界里的交易费用绝不为零,发现市场、协调供求、组织生产等项职能,绝不是“多余的”。因此需要正确理解企业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企业家获取的报酬,部分是投资于企业的财务资本的利息,部分是作为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服务回报。书中还指出,前苏联和中国自己的历史教训时刻提醒着中国改革的决策者,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非要把资本家连同创业精神、市场判断力、组织和协调生产的能力一起抛弃呢?
职业经理人应当德才兼备。“德”就是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职业目标。“才”就是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技能,就是能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本事。
应当指出的是,实现上述制度安排的前提是央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本轮国资委试点工作安排,其中一项是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机制,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试点工作。此次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就是要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职业经理人有权要求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但是这一薪酬的实现程度却是有赖于对其考核标准能否实现。
三、混合所有制的主导权在谁手里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习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
那么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呢?究竟是国有混合非国有,还是非国有混合国有呢?混合所有制中,是国有占主导还是非国有占主导呢?实践中,这些问题困扰着改革的深入。如果是国有占主导,那么社会上又将出现所谓“国进民退”的论调;如果是非国有占主导,罪过更大了:国有资产流失,这可是“挖社会主义的墙角”!
综合以上两种看法,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有一个共通之处,就是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以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完全对立起来,而没有看到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作为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时,只有股东主体不同。在十八大文件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企业的自然属性问题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是完全一致的,就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当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样是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时,完全竞争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也就不难理解了。平等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遵守市场运行法则,要素在不同经济组织间流动,实现要素自身效益最大化。简而言之,就是国有企业能够实现股东最利益最大化,就让国有股东控股。反之,就由非国有股东控股。毕竟市场经济中的要素是可以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权用脚投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是仅仅依靠中央文件的确认,更主要的是建立在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在市场竞争中打拼下来的。因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不必纠结于谁处于控股地位,谁又成为小股东。如果想通过股权上的支配地位去侵害小股东利益,在崇尚法治的市场经济中显然是行不通的。
周其仁在《改革的逻辑》一书中指出,邓小平始终坚持一点,无论如何也要容许中国人在实际的约束条件下从事制度和组织选择的探索和实验。任何产权、组织或合约形式,只要被证明可以促进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邓小平就乐意运用自己的政治威望动员国家机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标题下为之提供合法承认。混合所有制是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条件下的必然制度选择,只要能够壮大国有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应该对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大胆先行先试。
四、国企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国资委“四项改革”
周其仁在《改革的逻辑》一书中提及为什么改革如此困难、计划经济如此顽强的问题时,指出计划经济并非是自然选择结果,而是人为设计出来,并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本质的。有了这样的护身符,但凡提及改变计划经济,就被视为犯上作乱,大逆不道,祖宗成法不可变。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邓小平特别强调要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本本主义,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邓小平的改革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恢复事物本来面目,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不唯上,不唯书。
对待国有企业的思想僵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将企业视为政府附属物,否认企业是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否认企业有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权利。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起点就是要恢复企业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地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再到今年国资委提出在相关企业开展四项改革试点,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围绕实现国有企业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开展。实践证明,围绕这一中心开展的相关改革确实为国有企业不断壮大提供了制度保证。李克强总理说,改革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制度红利。换句话说,我们仍需要不断进行国有企业相关制度改革,释放国有企业活力,进一步剔除阻碍国有企业做强做优的体制和机制障碍。
作为当代中国出现频率最高的一词,“国企改革”承载着几代人的梦想,凝聚着几代人的力量,决定着未来中国的发展方向。搞好国有企业靠什么,唯有改革!没有国企改革,就没有当今的中国;没有国企改革,未来就不可能有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中国。
闫小峰,国资委第三巡视组主任科员。200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曾就职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