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预防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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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防法规概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而随着消防行业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目前,现行有效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二百多件,包含了消防监督执法、火灾调查统计、消防规划建设、队伍装备建设、消防设施产品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法律文书管理使用、内部执法监督、救济赔偿、刑事案件办理等17个方面的内容。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消防法规是调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对消防工作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是在广义上使用消防法规的概念。

消防法规包括消防组织和人员的组织制度、消防监督管理及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管理的监督救济制度,从而建立起保障人民利益的消防法律秩序,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权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二、消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消防法规是人类为了加强对火的控制,保障生产、生活以及人类自身的安全,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我国古代消防管理称为火政管理,经历了先秦时代的初创阶段,汉代至隋唐五代的发展阶段,宋代和明代的高度发展阶段,直至清代鸦片战争为止,有2000多年历史。火政管理中心内容概括起来说,就是设火官(或火兵)、立火禁、修火宪。设火官或火兵,即设置掌管火政的官员和专司救火的兵丁,相当于现在的消防局、消防队。立火禁,即发布防火政令和建立御火制度,相当于现在的防火制度、措施。修火宪,即制定法律,依法治火。从消防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规定的内容不断增加,但总体来说是不完备的,真正完整的消防法规体系是在1949年后逐渐形成的。

1949年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消防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的职权范围和活动原则,为开展消防行政管理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批准施行了在原有《消防监督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三部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消防工作,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消防管理和公众服务水平,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防法》,修改后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一部分消防法规、规章。

三、消防法规的体系

消防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为核心,以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各类消防规章、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涉及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补充的消防法律体系。

目前,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如表2-1所示。

表2-1 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除《消防法》之外,有关消防管理的法律规范条款还散见于各类法律文件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规定了与消防管理有关的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妨碍公务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等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也有涉及公共安全、城乡消防规划、消防产品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条款。

2.消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和消防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消防法规,例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这些也是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

4.部门消防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并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消防规章如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消防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也是社会各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的。

5.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国务院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关系的准则或标准。这些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生产单位,行政机关开展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必须遵照执行。

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制定的部门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其强制约束力不同,又可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消防技术标准一般都是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