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进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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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审判权与公共关系的辩证分析

基于对法律的终极问题的深层需求,司法审判主要通过解决当今社会的矛盾纠纷来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因此,司法审判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过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的主体,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客体之间的关系形态要保持和谐与稳定,离不开公共关系,司法审判与公共关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促进的作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活动的过程,其实主要就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司法审判信息传播和沟通的过程。司法审判能否有效地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遵循传播沟通活动的基本原则,造就有利的舆论环境,是组织开展各类公共关系活动成功的关键熊源伟主编:《公共关系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9页。。司法审判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的发展与公共关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运用公共关系是实现人民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方法罗书臻:《充分发挥模范和引领作用,积极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1日,第1版。,司法审判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越大,公共关系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而公共关系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发挥越充分,司法审判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司法的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的能力不仅仅是驾驭庭审能力、调解能力、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适用法律能力的延伸和拓展,而且是法官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的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是人民法院法官整体司法审判技能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中国法官必须具备的裁判技艺。司法审判公共关系艺术的技巧方法是员额法官裁判的一种传播和协助的操作方法,它的目的是在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信任、理解、和谐、协调、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这种和谐的良好关系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经过司法审判的公共关系协调功能来策划和操作才可能形成。。司法审判与公共关系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方法与技能实际上就是公共关系实务的操作水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对现代新闻传播观念的领悟、把握和运用的程度居延安等:《公共关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7页。。新闻传播学对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最大的贡献就是使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传播策划、信息发布、信息反馈、效果评测等审判信息传播的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都有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一、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用来调节复杂的利益关系,但相对而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具有特别的复杂性,而司法审判权所应对的利益关系则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源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现实:

首先,“当今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和复杂性”。马怀德主编:《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法制建设也还在不断探索、逐渐健全当中,这就决定了当今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充满各种矛盾纷争,而这些无法通过自力调和的社会矛盾最终都将走向司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社会性质和基本国情是正确认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目的的前提”。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时,仅仅依靠法律的刚性调节手段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必须充分借助公共关系这种富有弹性的、间接的、略带温和的柔性调节手段来调整,刚柔并济地化解社会矛盾。鉴于司法审判工作的整体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及与国情社情民意状况之间的不平衡性,司法审判也必须借助公共关系手段予以协调各种复杂利益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作用和功能。

其次,“中国正处于新旧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有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新的利益群体不断产生,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逐渐形成”。贺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改革必然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打破原已成型的各种利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地域、部门、行业、企业、个人之间及彼此之间的各种利益纠葛,多数与少数、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纷争不断加剧;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固有模式在新的利益要求的冲击下渐趋分崩离析,利益分配呈现多元性、分散性、流动性的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必须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要求相适应,了解社会公众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特殊诉求并为之服务。公共关系的推广与应用将有助于员额制法官体察社会公众的特殊诉求并使司法审判水平能够适应转型社会的现实需求。

再次,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改革对过去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形成了有力的冲击,并催生新观念及新的思维方式。社会转型和改革带来的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副产品以及一些反常的、破坏性的心理因素,必然会加剧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损害社会稳定与和谐。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发展,现代社会公众呈现新的心理特征:独立意识普遍增强,社会群体交流日渐活跃、广泛、深入,社会公众的自发活动已经形成一股潜在的、独立的社会力量,其能量与势力足以与政府行政机关对峙,近几年接连发生的诸如“贵州瓮安”和“湖北石首”等多起群体性案件、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审判手段调整和平衡这些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充分研究和运用公共关系的各种技能和方法,突破现实条件的限制,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司法审判若能注重运用公共关系,将使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之间实现双向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支持司法审判工作,从而使司法审判能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展示于社会面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关系就是司法审判职能的一个层面,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而公共关系的发展,又在不断推动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关系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关系是持欢迎、合作态度的,人民法院讲求公共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尊重社会公众的存在价值,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运用可以协调、平衡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深邃的哲学基础。从宏观方面考察,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从微观方面考察,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人民法院依法文明裁判的价值理念之一。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裁判过程中的待人接物行为指导,是现代员额制法官必备的职业技能与素质要求,是现代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交流的文明程序。从中间层次考察,现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整体运行过程中必要的润滑剂。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这种刚性手段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有公共关系作为缓冲、润滑和协调,才能达到司法审判的最佳效果。

二、公共关系的诠释传播功能

员额制法官如何认识法律、如何认知法律、如何感悟法律、如何诠释法律,对于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至关重要。司法审判运用公共关系的法理基础在于充分发挥法律传播宣传功能和公共关系的协调功能,全面深刻诠释法律的精神。司法审判法官对当代司法核心价值观和司法理念的重新理解即是如何重新理解“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法理学的永恒课题作为法律职业人,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作为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天天在与法律打交道,然而,我们有没有思考过法律究竟是什么?其实,我们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在主动与被动之中,都有过不同层面和不同深度的思考。法理学研究中关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既是法理学研究的永恒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建构的主要内容。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每一位职业法官的答案可能都不会完全相同,因为不同的司法职业个体在司法理念层面认识和认知的角度、深度、广度都是不同的。过去我们的教科书上习惯从政治学的要素对法律的定义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定义则与此并不相同,当代法学家对此问题的解释也各不相同。实际上,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永远没有统一固定的答案,因为法官司法理念的建构是一个不断感悟和进化的过程。。从认知方法论来解构有两种方法:一是“瞎子摸象”的认知方法瞎子们摸到大象的尾巴就认为大象是绳子;摸到大象的腿就认为大象是柱子;摸到大象的耳朵就认为大象是芭蕉扇;摸到大象的肚子就认为大象是墙;摸到大象的牙齿就认为大象是弯刀;摸到大象的鼻子就认为大象是蟒蛇。其实,每次摸的发现都是一次认知上的进步,都向真实的概念和认识在迈进。,在哲学认识论上“瞎子摸象”并不是讽刺笑话,而是一个认识论的哲学问题和认知方法,每“摸”一次都是一次认识和认知的进步。二是我国禅宗里“三重境界”的认知方法第一重境界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重境界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重境界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这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进化的过程。,中国现代社会说到底还是一个哲学社会,禅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高深的哲学思想,司法者只有学会运用“禅”的智慧来思考和认识司法理念问题,才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和认知“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掌握这两种认知方法,员额制法官就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断去摸索、体验、感悟、总结和思考,也就能在每一天的庭审和审判事务中自觉地运用公共关系技能传播“法律是什么”,从而实现当今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公平正义。

司法理念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来自我们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实践,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则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其作用在于能够指导司法者的行为和思维,能够指导特定价值观下的司法应然与实然模式的构建,最终目的是指导司法实践。“司法审查是审判机关的重要职权活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而司法理念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灵魂所在,是司法审查制度建构的合理基础和深刻内涵。没有成熟的价值理念就没有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建构,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置没有理念的支撑,就像没有灵魂的躯壳一样。

司法审查制度首先应当是司法理念基础的确立,而司法审查制度和理念基础的确立需要法律传播宣示功能的辅助。我们需要从法理与实践两个层面来认真思考司法审查制度建构的深刻价值内涵和理念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对于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审判公共关系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基于法律知识而升华的、对法律这一客观现象的最高形式的反映,是人们对法的信仰和崇敬感,可以表现为一种信念、传统和习惯,也可以表现为系统的理论,它强调的是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领悟。”刘瑞川主编:《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5页。法官裁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的阐释过程,法官的裁判是“活动着的法典”,是活生生的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宣传的是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公共关系的过程,是法官通过公共关系推广、传播、实现“法治精神”。法官裁判之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艺术的指导思想应当以通过审判阐释“法治精神”,推广和传播法律精神与原则为目标,促进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致力于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致力于繁荣法律文化,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司法审判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行政法律传播宣传的过程,传播宣传的是法律的精神和法治原则,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开展公共关系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组织通过公共关系推广、传播和实现“法治精神”的过程。

三、公共关系的协调引导功能

西方法官有一句座右铭,“即使世界毁灭也得维护正义”[德]叔本华:《人性的得失与智慧》,文良文化编译,华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其表达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念。信念需要法律精神的传播才能转化成法官的意志力,司法审判法官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上的公正与否,还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将裁判结果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认知、理解和接受。所以宣传和推广法律的精神也成为员额制法官的司法能力之一,是员额制法官司法技能的必修科目。在当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运行程式中,法官审理裁判司法诉讼案件更多的还是习惯在法律的空间内展开,面对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员额制法官们乐于从法典中寻找解决纠纷的答案,而忽略了从转型社会现实需要和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方式上完善答案。“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实现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必须导入公共关系是中国特殊的国情、社情、民情所决定的,在中国推行法治必须考量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状况,事实上,在中国审理司法诉讼案件需要比发达国家付出更多的智慧、艰辛和努力。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各级法院司法审判庭的地位太低,不利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司法审判队伍不稳定;司法审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情况普遍存在;现行法院体制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特点的需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2页。现实中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法官只管依法审判,法官职业是孤独的职业,法官不能抛头露面搞法制宣传,更不屑于开展司法审判公共关系之类的活动,法制宣传仅仅只是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事情,公共关系也仅仅只是人民法院综合部门的协调工作,这种观念完全曲解了司法审判的真正内涵。司法审判不仅仅只是依法作出判决,其精妙之处在于让人民法院的判决引导和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使判决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裁判者弘扬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途径和场域,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闪光点。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法官进行法制宣传的义务,这是公共关系法理基础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司法审判权运行中注重公共关系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世界法治发展的历史清楚地表明,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条件是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健全的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督制度,主观条件是指广大公民自觉依法办事的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刘瑞川主编:《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5页。。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离法治社会所要求的主客观条件尚有一段距离,在此前提和环境之下,对于提升司法审判法官水平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既需要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也需要在全社会开展的普法教育,更需要法官在裁判中的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应用的传播作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有的法官因为案件多,压力大,工作繁忙,总是认为当事人难缠,不懂道理,因而不愿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处理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复杂疑难司法诉讼案件时,不能正确看待司法审判权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也不愿意通过做公共关系工作来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和关系,争取裁判取得最佳的效果,对于案件往往是一判了之,遇到诉讼当事人不服或有疑问时,缺乏耐心做宣传和服判息诉的公关协调工作,一句“不服上诉”或“不服申诉”就把当事人打发了。如此,简单粗暴的司法审判必然导致上诉率和申诉率居高不下,上访缠访的比例也在增加,这是司法审判忽略公共关系所造成的后果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广泛开展的公开宣判和判后释法工作,实际上就包含有公共关系的运用,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判后释法一年时间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公共关系的运用确实有效。。如果我们的司法审判能够注重运用公共关系,员额制法官能够树立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是司法审判职能的延伸和拓展的理念,能够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注重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艺术方法的应用,那么司法审判将会上升到一种更加符合国情、社情民意和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妙的司法艺术境界,就能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公共关系的群众路线功能

当今司法改革给司法审判提出这样一个现实问题:群众路线的传统如何与现代司法审判权相融合?应当赋予传统群众路线什么样的新内涵和新要求?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现代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审查制度改革与传统的群众路线的操作运行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传统的群众路线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而有所发展创新,需要应用公共关系来继承和发展优良传统,进而构思中国现代司法审判权良性运行的“理想图景”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页。。“审判工作中忽视群众工作,脱离群众,孤立办案,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许多情况下还会导致审判工作迷失正确方向,造成很坏的影响。”马原主编,肖声、郑学林副主编:《民事审判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260页。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注重公共关系意识和技能的应用是当代人民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对传统群众路线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扬弃”。“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宝贵经验,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对司法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使案件的最终判决建立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注重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这是过去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成功之处,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所在,是人民司法工作与特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走群众路线的成功经验,是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工作的实践真知。当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也离不开群众工作,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一切纠纷总是发生在群众之中,群众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况,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有智慧、有责任、有能力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处理好司法诉讼案件,许多矛盾纠纷只有依靠群众才能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化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审判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与功能日益凸显,在现代社会应当更加注重做好群众工作,特别要注重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继承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优良传统是现代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司法审判权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摩擦,而公共关系的调节功能具有减少各种摩擦系数的职能作用,可以避免矛盾的发生或激化,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给法官和法院带来的危害公共关系的具体开展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是一项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裁判艺术,与任何高超的艺术表演离不开具体的故事情节一样,公共关系的传播与宣传也同样不能超脱法律事实和实质法治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缺少了法律事实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基础,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客观掌握法律事实,实事求是地传播相关司法审判信息,传播宣传的前提是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掌握知晓司法审判信息,为裁判结果更加接近实质正义作铺垫。在司法审判遭到误解和形象受损时,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和谐关系遭到破坏时,运用公共关系艺术可以进行抵御和应变,从而改变这种不良的紧张关系。,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之间处于一种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融洽关系之中。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运用公共关系对整个裁判活动进行监测,通过不断地收集相关涉案审判信息,及时处理和反馈,便于合议庭及时掌握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变化和最新信息,对司法审判工作进展状况和司法审判任务顺利实现的可行性进行监测。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介的信息反馈监测作用准确把握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态度,防止民意产生对人民法院不利的影响和变化。同时,公共关系也是一门“内求团结,外求发展”的审判艺术,公共关系的凝聚功能可以让人民法院内部的内耗和分离倾向等负向作用不断向正向作用转化,从而使人民法院内部组织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正常运转,司法审判公共关系能够起到增强司法审判组织的凝聚力和促进内部团结与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