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去五年我省人大工作主要做法
(一)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不断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加强。一是加强生态保护立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全国较早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率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国家立法作出有益探索。先后制定、修改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多部生态环保法规,用法治推动绿色发展。二是回应人民关切立法。制定食品安全条例,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制定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修改农村扶贫条例、城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三是加强创新发展领域立法。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自主创新条例、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制定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重点从推动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神农架国家公园体制,保护神农架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上作出规定。及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动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选取“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民营制造业补短板、绿色宜居示范乡村建设和乡镇污水处理、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建设等四个专项工作作为切入点,赴全省各地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综合报告报省委,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省长王晓东同志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报告作出重要批示,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把握立项、起草、协调、审议等重要环节,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案,由人大主导起草。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在起草、论证、审议过程中加强质量把关,重视社会各界和立法专家智库意见,对立法项目实行“公推公选”,对意见分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实行“二审三通过”。建立重要法规向全国人大和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制度。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三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坚持所有法规草案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重大立法项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地方立法工作扎实推进。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决定,及时明确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两年来,常委会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制度,推动市州人大设立立法工作机构、充实立法力量、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培训,帮助解决立法技术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整体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从本地实际出发,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有序推进立法,加快地方治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认真贯彻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不断拓展监督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方法创新,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做到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相结合,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监督工作与立法、决定等工作紧密相连,是推动落实人大各项职权、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支撑。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注重监督权与立法权、决定权等综合运用,强化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省“一府两院”重点工作的监督支持,强化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提升了履职行权的整体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法规性决定,审议通过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批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开展水污染防治、湖泊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相关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交办审议意见,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在全国引起了重要反响。建立并执行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坚持锲而不舍地跟踪监督,做到年度监督与多年持续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为推动湖北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抓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个“牛鼻子”,持续四年开展工作监督。2012年颁布《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2013年开展条例执法检查,2014年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题询问,着力解决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2015年开展《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6类28项企业不合理负担问题督促整改。省委将执法检查报告批转省政府、相关厅局和各市州政府,要求对照执法检查报告,逐条研究改进具体措施,并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当年9月至10月,省政府先后召开6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新闻发布会,省发改、环保、交通等20多个部门根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制度和措施,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果。
坚持与时俱进,做到依法监督和探索创新相结合,拓展监督工作新路径。一是探索司法监督工作新途径。从2014年开始,坚持听取“两院”半年工作情况报告。2015年出台加强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2016年建立全国人大系统“首家”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二是创新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启动对政府支出预算、支出政策及绩效的审查监督机制;开发运行在线监督预警软件,实行预算执行自动化、智能化监控;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同步报告机制。这些举措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创新专题询问。询问方式由分组会议拓展到联组会议,询问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拓展到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询问对象由“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逐步拓展到省政府副省长到会听取意见、接受应询,在全国引起了良好反响。
(三)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在同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取得丰硕成果,形成了具有湖北特色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
聚焦事关湖北发展的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批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等重大决定,制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2件环保地方性法规,并以此为重点开展5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持续综合运用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收到了促推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应。为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常委会先后就关于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时间、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方面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完善科学民主程序依法行使决定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深入调查研究作为行使决定权的必经程序,把汇聚民智民力作为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手段,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穿于行使决定权的全过程,促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更加体现时代特征、更加符合科学决策内涵、更加契合现代治理要求。在审议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共享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重大事项时,都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悉心听取社情民意、汲纳公众智慧、推进民主决策。对于政策性强、事关利益调整的重大问题,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多项选择方案,引入专家咨询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通过机制创新依法行使决定权。本届以来,在全国率先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题机制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制度规定,凡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一府两院”要在年初报送议题,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要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拓展重大事项选题途径,每年年初对“一府两院”提出的报告事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决定建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选择若干议题纳入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这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选题机制、报告机制,较好地体现了省委决策要求、政府工作需求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统一,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作用,是我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的一大成果。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权威性实效性。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在全国产生重大反响。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全省各级人大联动监督、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报告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对《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有力推动了《决定》的贯彻落实,收到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建设,是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做好人大各项工作、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基础性工作。
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开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纪律作风建设、争创服务示范机关”主题活动,通过抓学习强素质、抓支部强基础、抓履职强落实、抓问责强担当,在机关干部中树立“旗帜鲜明讲政治、围绕中心讲大局、依法履职讲担当、严守纪律讲规矩、吃苦耐劳讲奉献”的鲜明导向。完善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议事决策形式、主要事项和运行程序。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出台《关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能力建设的意见》,努力提升政治把握能力、学习研究能力、依法履职能力、机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着力加强各专(工)委专家顾问库、地方人大研究会建设,完善人大课题研究制度,研究成果为常委会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增强整体合力和工作活力。省人大自身建设是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以及7个专门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4个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内的“2+14”全面建设。一是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全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注重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政治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制定加强会风建设的意见,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常委会会议到会率和会议审议质量明显提高。二是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实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委员到专门委员会工作,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人才荟萃、经验丰富、知识密集的专业优势。三是加强机关建设。深入机关制度建设,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修订和完善各类工作制度34项。
全面加强县乡人大工作。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及时向省委汇报全国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切实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要求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中央18号文件精神。省委及时召开全省加强县乡人大建设工作视频会,会议开到县乡一级,出台了规范县乡两级人大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机制的意见。目前,我省县乡人大主职实行专职配备,县乡人大机构设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基层政权得到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