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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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人大代表认知篇(3)

对依照上述规定已经被许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对其进一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审判时,不需再报经许可。

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上述规定的刑事审判以及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前,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向代表所属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是否许可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写明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种类及其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请示许可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研究,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涉嫌犯罪,必须依法立即逮捕、刑事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否则可能严重影响案件侦查,又来不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时,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2.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是法律给代表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权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当然,应尽可能妥善安排。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证代表活动时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10日,乡镇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5日。

3.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代表执行职务还存在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问题。我国实行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于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农民、个体劳动者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和物质便利。

4.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1)设立代表接待室或代表活动室;

(2)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

(3)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义务,是指法律对代表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

代表的义务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代表的义务以代表的身份为前提。第二,代表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一方面,代表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必须依法主动地做出某种行为,如代表必须按时出席人大会议、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代表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等。第三,人大代表必须严格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放弃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其予以罢免。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应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宪法规范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和原则,包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大代表的首要义务。

由于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相当多的人分别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未经批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二)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审议及会议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缺席。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时,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是失职行为。

(三)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哪一部分,代表都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看作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事情,认为“代表代表,会完就了”,是不正确的。

(四)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担负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人事任免等职责,全国人大及有立法权的省级人大、设区的市人大等还担负着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职责。为胜任代表工作,完成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人大代表必须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我国的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除执行代表职务外,还有繁重的个人工作,这就更需要代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仅通过本职工作了解情况,反映民意,还要通过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了解其他领域的情况,为履行代表职务打下基础。

(五)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因此,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最为基本的职责之一,也是代表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作为人大代表,必须高度重视联系群众的工作,把它作为代表活动的重中之重。为此,代表不仅要听取和反映所在生产、工作单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还要广泛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不仅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1.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品德方面的要求。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是对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在一个社会中,任何社会成员无论身份如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人大代表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更应当率先垂范,这对于树立和维护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人大代表的威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行使好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