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竞技足球犯罪概念概说

一、竞技足球犯罪概念

竞技足球是指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能、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提高足球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过程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运动训练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随着竞技足球的长期发展和一些犯罪行为的发展,“竞技足球犯罪”这一术语就逐步产生了。而对于犯罪概念,我们通常有两种界定:①犯罪学上的界定:犯罪应当是严重侵害人类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这种定义从实质意义上回答为什么将某行为界定为犯罪。②刑法学上的界定:犯罪是触犯刑律的应受惩罚的行为,这种定义从形式意义上区分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从犯罪的特征上来看,刑法学中研究的犯罪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需具备社会危害性即可当然这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有着一定的程度上的限制。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的不同,人们对犯罪这种非常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会有不同的体察和理解。我国对竞技足球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竞技足球犯罪研究中的争议焦点一直是竞技足球犯罪概念。科学界定竞技足球犯罪基本内涵是作为体育学与犯罪学、刑法学交叉的新型领域的研究前提。刑法学和犯罪学关于犯罪概念的研究成果是对竞技足球犯罪概念界定的最大支持。

本书认为,确认竞技足球犯罪概念原则上应遵从于犯罪的法律定义,但又不能严格受制于刑事违法性要素,必须对竞技足球犯罪外延进行扩张。因为在竞技足球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比如观众暴力、滥用兴奋剂、假球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如果竞技足球犯罪概念严格受制于刑事违法性要素,不将这部分极易引发犯罪发生的越轨行为纳入竞技足球犯罪研究,将不利于竞技足球犯罪的法律治理。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来确定犯罪,而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更为宽泛的犯罪概念被大多数的犯罪学家使用。除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外,一般的违法行为、准犯罪行为和一些越轨行为也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因此,本书将在犯罪学意义上界定竞技足球犯罪这一概念。

另外,学者们对竞技足球犯罪在其内涵和外延上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①主体说。认为竞技足球犯罪是参与其中的人进行的犯罪。该说以犯罪主体为标准,认为凡是竞技足球活动的参与者所为的犯罪就是竞技足球犯罪。②范围说。认为竞技足球犯罪是竞技足球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该说以竞技足球范围为标准,将犯罪限定在竞技足球领域之内,凡是在这个领域当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就是竞技足球犯罪。③关联说。竞技足球犯罪是与竞技足球有关的犯罪行为。该说以行为是否与竞技足球有关为标准,凡是跟竞技足球有关联的犯罪都是竞技足球犯罪。

本书对竞技足球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的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赞同范围说。范围说认为:竞技足球犯罪是发生在竞技足球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因此本书认为,竞技足球犯罪就是指所有竞技足球运动参与者在参与竞技足球运动过程中实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

二、竞技足球犯罪概念的内涵

(一)竞技足球犯罪发生在正式比赛中

竞技足球犯罪是发生在正规的、有组织的、一定级别的竞技足球比赛中,而不是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业余性质比赛中发生的犯罪活动。这是由竞技体育所具有的特点决定的,而且竞技足球犯罪必然强调与竞技足球比赛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只有在正式的竞技足球比赛中才存在着真正的对抗、利益和社会认可等问题,因而也才可能存在竞技足球犯罪。

(二)竞技足球犯罪发生在比赛的全过程中

“竞技足球比赛全过程中”是指围绕着竞技足球比赛,包含竞技足球比赛的赛前、赛中、赛后而展开犯罪的全过程,而并非局限于比赛的过程中,因为除了有一部分行为是伴随比赛的进行而出现的,比如赛场暴力行为,还有很多竞技足球犯罪行为可能在赛前或赛后实施,比如兴奋剂行为、贿赂行为等。

(三)竞技足球犯罪的主体范围广

竞技足球犯罪的主体包括竞技足球的直接参加人和利害关系人。具体而言,竞技足球运动的直接参加人包括参与竞技足球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竞技足球比赛有关的体育经纪人、足球俱乐部、足球管理部门的行政官员、足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观众等。

三、竞技足球犯罪概念的外延

竞技足球犯罪概念的外延较大。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指现有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比如足球贿赂),二是指竞技足球越轨行为。本书中所称的这种竞技足球越轨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某种原因而在现行刑事法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其他行为。当然这里要求的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非轻微社会危害性,即在本书中把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竞技足球越轨行为排除在竞技足球犯罪行为之外。

(一)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犯罪

1.足球贿赂行为

其包括“假球”“假打”“假摔”和“黑哨”等行为。前者是指运动员或教练员被诱惑、贿赂而没有赛出真实的竞赛水平,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技相关者,恶意串通,密谋协议,通过串通、合谋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使自己人或某队获取出线权或物质精神利益的行为。后者是指裁判员接受他人的贿赂而故意漏判、错判造成比赛结果失真的行为;或受行政部门、体育团体领导的指示或受政治、亲情等因素影响,不依裁判规则、技术规范,不持公正中立立场,枉法裁决给相对方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竞技足球中最经常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是竞技足球贿赂行为。竞技足球贿赂行为是在竞技足球中的危害最严重,是违反体育竞赛的公平原则,挫败对手的最不光彩的秘密武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采取的手段就是用财物,如现金、实物或者给付除了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如提供国内外各种各样的名义的旅游、考察或其他高级招待等实惠进行贿赂;目的是为了击败对手,获取入围资格或者是高额奖金,即达到名和利双丰收的目的。

竞技足球贿赂行为与一般的商业贿赂行为略有不同。竞技足球贿赂行为并不是在市场交易的活动中实施,而是在竞技足球活动过程中进行;贿赂实施的目的并不是占领市场,而是获得竞技足球项目的相关入围资格或高额奖金;商业贿赂行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当然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这样做的目的是在获得好处,而不是为了占领市场;而竞技足球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既是行贿,也包含有受贿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受贿者让行贿者入围是故意的,可能损害其他竞技足球队的名次或参赛机会。行贿或受贿行为都非常有可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行贿者或受贿者都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因此,竞技足球贿赂可能会让那些足球水平低的队入围,排挤了足球水平比较高的队,严重破坏了竞技足球公平竞争的竞赛规则。在2012年中国足球反腐风暴中,实施了触犯刑律的贿赂行为犯罪人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罪名实施处罚。

2.赛场暴力行为

赛场暴力是指在竞技足球比赛的过程中,基于行为人的故意,实施冲撞或其他已经超出了社会所能容许的危险范围的伤害行为。或者是为了获得胜利而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或对方主力队员故意造成伤害,使其竞争力遭到削弱甚至失去,以此达到获得胜利的目的。赛场暴力如果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3.赌博行为

竞技足球赌博是指以竞技足球比赛的结果作为评判输赢标准的一种赌博方式。是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而新兴的一种赌博方式。竞技足球赌博与传统的赌博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只是在手段和具体的实施方面更具有隐蔽性。以合法的契约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满足其不劳而获的扭曲心态。

4.偷窃、泄露体育情报或技术秘密的行为

竞技技术秘密或情报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为公众知悉,能给竞技体育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使参赛者获得入围资格,且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技战术内容张厚福,张新生.竞技体育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8):34.。一般来说,它包括对运动员个人技术特长及弱点进行分析的资料,发挥某种运动技术水平的诀窍、训练的技巧,对所有参赛对手技术水平好坏进行技术分析的报告及相应对策,对具体对手实施的攻防技战术等。侵犯竞技秘密的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竞技秘密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胜利(高额奖金或入围资格)。如内部人员为了牟利或报复的目的而盗窃竞技秘密转卖或泄露;外部人员(如竞争对手)盗窃竞技秘密,在与权利人进行竞争时就能获得优势和主动;了解或掌握竞技秘密的有关人员,未经他人同意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此项秘密;知悉他人的竞技秘密后,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宣传、泄露该项竞技秘密从而使其失去实用价值;明知第三者掌握的竞技秘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想方设法占为己用或泄露该秘密从而获得某种优势或利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在工作中获得知悉的竞技秘密泄露给外界;用高薪策略来鼓动竞争对手的教练员、运动员、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从原单位退职、辞职后聘用等。偷窃、泄露体育情报或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二)竞技足球越轨行为

本书中所称的这种竞技足球越轨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某种原因而在现行刑事法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其他行为。

1.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竞赛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即为使用兴奋剂。竞技比赛中,胜败的差距常常就是以厘米或千分之几秒或几个球来计算,为了在比赛中战胜自己的对手获得金牌,除采取各种训练手段用以提高运动能力以外,也有人将药物利用作为提高成绩的强壮剂。从伦理道德上来说,药物的滥用违反了竞技体育运动基本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损害了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给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危害性,因而受到体育界、舆论界、法学界等的一致普遍反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2.竞技场上的虚假行为

竞技场上的虚假行为是指在竞技体育中,以获得参赛资格或取得更好成绩为目的,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在身份、年龄、体重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如隐瞒运动员真实的身份,请非本地区或本行业的队员参加本地区或本行业竞赛,谎报队员的年龄,让青年队员去参加少年级别比赛,让成年队员去参加青年级别比赛;在举重、拳击比赛中又采取不正当手段假报队员的体重参加低级别的竞赛。男女运动员因性别差异因此在身体耐力、力量、速度、抗击打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很大区别,所以让男运动员假冒女运动员参加为女运动员设置的项目,在性别上搞偷梁换柱,对相对方的女运动员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中国竞技体育的形象、制约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应当将上述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

3.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如体育经纪人的越轨行为,以过激言行攻击相对方队员、制造不负责任的虚假新闻、在竞赛裁决中采用双重多重标准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不公平竞争法[Z].1993-09-02.。这些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应当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