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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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设置边疆教育督导员办法教育部第五七四七〇号部令公布1945年11月13日

第一条 本区为切实推进边疆教育并便利随时督察指导旗舰,特设边疆教育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

第二条 督导员以分区设置为原则,依边疆交通情形暂分下列六区:察绥区;甘宁青区;新疆区;西藏区;川康区;云贵区。

第三条 督导员分专任、兼任两种,由本部就熟习边疆教育人员选聘或派充之,专任督导员名额定为六人至八人。

第四条 兼任督导员为无给职,并不支公费,惟因公出差时,得按本部规定核给旅费,如有特殊需要,得于呈准后另拨特别费用。

第五条 督导员之任务如次:

(一)关于边疆教育法令及计划之督促推行事项。

(二)关于边疆教育兴革事宜之建议事项。

(三)关于边疆教育经费收支分配之考查事项。

(四)关于边疆各级教育机关之视导事项。

(五)关于边疆教育工作人员之考查指导事项。

(六)关于边疆教材及有关边教文献之搜集事项。

(七)关于边疆劝学及学生升学之指导事项。

(八)关于本部交办事项。

第六条 督导员应于每学期或每年视导指定区域内各级边教机关一次,如区域辽阔不能一次视察完毕时,得分期视察。

第七条 督导员于出发视导前,应先行拟定视导计划及旅费预算,呈报核定。

第八条 督导员出发视导得适用本部各种视导章则之规定。

第九条 督导员每次视导工作完毕后,应编具详细报告并附改进意见呈报核夺,其呈报项目应与第五条规定任务符合,并检附有关表册。

第十条 督导员必要时得召集指定区域内各教育机关人员,举行小组会议,商讨教育改进事宜。

第十一条 督导员对于指定区域内临时发生事项及处理意见,应随时呈报。

第十二条 督导员对于边疆教育之视导,均须遵照本办法之规定,不得发表越出其职务范围以外之言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9-10页